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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12 11:11:01 自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安监局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县清权办:现将我单位政府权力事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XX县安监局共梳理出政府权力102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94项,行政强制4项、其他权力2项。经自查清理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局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局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优秀范文】

安监局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

  县清权办: 现将我单位政府权力事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XX县安监局共梳理出政府权力102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94项,行政强制4项、其他权力2项。
  经自查清理后,拟保留政府权力102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94项、行政强制4项、其他权力2项。                                 20xx年1月6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时间:20XX年1月6日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行政审批 共 2 项
1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 行政许可 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处罚 共94项
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危险物品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将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及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对其他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获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征收 共0项
1
行政给付 共0项
1
行政奖励 共0项
1
行政强制 共4项
1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
2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措施
3 行政强制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4 行政强制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处理
行政确认 共0项
1
行政裁决 共0项
1
行政规划 共0项
1
其他权力 共2项
1 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
2 其他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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