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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制度】河南疃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时间:2023-06-19 15:00:02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河南疃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制度】河南疃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供大家参考。

【乡镇制度】河南疃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河南疃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镇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编制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编制全镇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政府工作报告。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乡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镇政府办公室根据本镇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镇政府审议后执行。

依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决策调研。

()咨询论证。

()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镇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单位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启动决策程序。

镇政府职能部门或村委会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九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决策事项的现状。

()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片等形式予以公示。

决策拟制单位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决策事项。

()依据、理由和说明。

()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组织机关(决策拟制单位,下同)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公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报名方式、产生方式等内容。

()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组织机关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开展参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决策拟制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镇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镇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是否符合本制度设定的程序。

()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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