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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盘锦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8 13:00:02 整改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放管服”改革“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意见一、基层承接能力不足(一)对于市住建委下放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职权,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未按相关文件规定设立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双台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盘锦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盘锦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放管服”改革“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意见


一、基层承接能力不足

(一)对于市住建委下放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职权,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未按相关文件规定设立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机构资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三方面因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在区(经济区)无法正常开展。

整改措施:

1.由市、区编委办统筹研究,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兴隆台区设立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牵头部门:市、兴隆台区编委办;完成时限:按市、兴隆台区编委工作部署适时推进)

2.由市住建委负责与省住建厅沟通,指导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根据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做好机构资质申报工作,尽快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资质证书,尽早开展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适时推进)

3.由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通过采取内部调剂人员编制或公开对外招聘等方式,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牵头部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4.由市住建委围绕下放职权事项加强对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高接权、用权能力。(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二)市级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职权事项,涉及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听证等多个环节,两区缺少专业机构、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整改措施:

1.由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在区域范围内,为区发改局调剂编制,配齐人员,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牵头部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2.由市物价局围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职权事项,加强对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提高接权、用权能力。对于部分重要定价环节,由市物价局协助两区物价部门完成,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牵头部门:市物价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承接人防方面相关职权事项,此前一直由市人防办派驻人员行使。20172月,市人防办将派驻人员撤回后,两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整改措施:

由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统一安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或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聘请有相关工作经验人员,解决人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问题。(牵头部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由市人防办围绕下放职权事项通过加强对两区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或选派业务骨干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基层接权能力。在两区住建部门未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之前,对于两区暂时无法办理的业务设置过渡期,由市人防办帮办、代办,防止出现“权力悬空”现象。(牵头部门:市人防办;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四)市级赋予辽东湾新区的“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及“对植物检疫报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处罚”职权事项,辽东湾新区商务与口岸局、农业局因缺乏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整改措施:

由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在新区内部选调有资质的执法人员,为新区商务与口岸局和农业局配齐执法队伍,并由市商务局、市农委负责培训指导,保证相关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牵头部门: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农委;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在新区商务与口岸局和农业局未配齐专业执法队伍前,市商务局、市农委要加大对辽东湾新区的行政执法力度,避免出现执法“空白地带”。(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农委;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五)市级赋予兴隆台区的“对影响破坏盐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和“对定点食盐批发企业违反计划购进食盐的处罚”等12项职权事项,兴隆台区经信局无专业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整改措施:

由兴隆台区政府建立执法队伍,保证相关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牵头部门:兴隆台区政府;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由市经信委围绕赋权事项,对兴隆台区经信局选调的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在兴隆台区经信局未配齐执法人员前,设置过渡期,做好“传、帮、带”工作,确保相关职权规范运行。(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六)多个市直部门下沉的权力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多口归一”。例如,市住建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等部门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的权力由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住建部门一个部门承接,导致承接主体压力过大。

整改措施:

1.优化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机构设置。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明确机构职责,优化人员编制使用;稳妥开展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建立与简政放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牵头部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加大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和范围,将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牵头部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选派人员挂职锻炼。由市直放权部门从本部门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到基层接权部门进行挂职锻炼,指导和帮助基层接权部门尽快熟悉掌握承接职权事项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市级下放职权在基层能够“接得住、运行好”。(牵头部门:市直放权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七)随着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承担的工作职责越来越多,但在事权下放的同时,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下放相对滞后,对县区财政造成了较大压力。

整改措施:

进一步健全“财随事转”协调分配机制,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八)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中,各县区、经济区编制公开的村级权力清单中,部分行政审批职权,因村级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导致行使清单中的行政职权缺乏法定依据。

整改措施:

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进一步对本地区村级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职权进行核实确认,厘清权力清单中的服务事项和行政职权事项。同时,本着镇和街道侧重审批管理、村和社区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化调整本地区村级权力清单,对于审批等行政职权事项,要及时从村级权力清单中剔除,交由镇级行使;对于服务事项,继续由村级办理。实现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在镇、村两级的分层管理、错位设置。(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二、个别市直部门放权后业务指导不到位

(九)市级赋予兴隆台区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资格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核”及“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等17项职权,市住建委、市人防办未深入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兴隆台区住建局行使以上职权事项存在困难。

整改措施:

1.严格贯彻落实《市级行政职权下放后开展培训指导工作的意见》(盘提效发〔20144号)精神。由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制定培训计划,围绕赋权事项,进一步加大对兴隆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召开培训会议、选派人员挂职锻炼、组织实地观摩等方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接权能力。同时,指导兴隆台区住建局再造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项目明确、流程清晰、职责到位、运转灵活的审批服务链,确保赋权后审批工作高效、规范运行。(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完成时限:201712月末前)

2.兴隆台区政府要组织其相关业务部门积极主动对上衔接,尽快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尽早熟练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防止推诿扯皮。(牵头部门:兴隆台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对于市级下放的“物业招投标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审批”职权事项,由于我市尚未开展该项审批工作,不具备成熟经验可供县区参考,市住建委也未就该职权办理工作进行专门培训指导,导致县区无法正常开展此项工作。

整改措施:

由市住建委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做法,尽快制定该项职权审批事项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办理流程、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内容,并及时对县区开展专门培训。(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三、行政审批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十一)个别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前置要件过多、办理时间较长,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带来不便。例如,“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书”和“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等多个审批前置要件,涉及部门较多,办理时限较长。

整改措施:

1.进一步精简“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审批前置要件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前置要件事项,能够推行“容缺审批+企业承诺”工作模式的,一律实行“容缺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林园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2.继续精简行政审批及审批前置要件事项。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继续精简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登记、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完成时限:按照国家、省要求适时推进)

3.全面推行“容缺审批+企业承诺+全程代办”工作模式。坚持依法依规、精简效能原则,将市级能够取消的审批前置要件事项全部取消。对市直部门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前置要件进行梳理,将能够改为可以预先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审批决定作出后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审批前置要件事项全部改为规定时限内补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由各县区、经济区全面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8个经济园区及县区辖域范围内符合地区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提供审批事项全程代办服务,加快推进项目落地。(牵头部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全面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压缩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以规范化的管理促进审批效率全面提升。(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二)各部门使用的网上审批系统差异性较大,信息不能互换共享,导致在实际应用中,跨部门间的业务信息协调性差,存在“信息壁垒”,出现“信息孤岛”。

整改措施:

1.实现政府部门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认真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数据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94号)精神,明确共享平台、标准、目录、管理、责任等要求,使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数据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市、县、镇、村四级行政审批系统和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市、县、镇、村四级行政审批全流程监管。全力做好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等代办事项网上监管工作,保证事项按时办结。(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完成市、县、镇、村四级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并长期推进)

(十三)在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过程中,现有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对特殊项目产业、特殊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储备不足,影响代办效率的提升。

整改措施:

1.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到代办岗位进行挂职锻炼,将挂职锻炼经历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本地区重点项目,由各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委派专人或工作组进驻企业办公,提供最直接、便捷的代办服务,并对代办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代办人员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放权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加强对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局特殊项目产业、特殊行业审批,采取培训和设置过渡期进行“传、帮、带”等形式,加强代办人员队伍建设。(牵头部门:市直放权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四)个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较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

整改措施:

1.继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结合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完成情况,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具备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牵头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大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破除中介市场垄断局面,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发展活力。探索建立中介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五)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企业中知晓度不高,宣传报道力度有待增强。

整改措施:

1.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围绕代办范围、机构、流程等内容全方位、广角度做好宣传工作,扩大代办制度社会知晓率,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代办、运用代办,主动树立“有项目找代办”的意识。(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在本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代办窗口、发放宣传手册、设置电子屏幕等方式向办事企业介绍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让企业及时知晓、了解代办制度。(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个别职权事项因暂无省级业务专网使用权限无法由县区、经济区行使

(十六)市住建委赋予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初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延续初审”等资质类初审事项,基层住建机构未配备省住建厅审批专网密码锁,无法开展网上审批工作。

整改措施:

2016年,各县区均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权限均经省法制办审核,并授予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市住建委要协调省住建厅为基层住建机构配备网上审批密码锁,实现审批端口下移,确保基层住建机构能够正常开展“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初审”等资质类初审事项的网上审批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完成时限:视与省住建厅沟通开设端口情况,力争20176月末前完成)

五、放权后的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十七)部分审批事项下沉至县区、经济区后,个别县区、经济区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滞后,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

整改措施: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盘政发〔20146号)精神,由接权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权责对等统一。采取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参与监管。(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加强对已取消、下放等行政职权事项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已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变相行使、明放暗不放、违规滥用下放权力等行为。(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市、县两级围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关涉企、涉民领域,制定相关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等,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6月末前)

3.加强对划转至各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经济区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后,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围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逐条逐项列出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建立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确保划转至各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事项高效、规范运行。(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适时推进)

(十八)在市场监管方面,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严准入、松管理的现象,导致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

整改措施:

1.由市、县两级严格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4号)精神,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完成时限:适时推进)

2.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商管理及质量监督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通过采取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及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等手段,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九)个别市直放权部门存在“卸包袱”思想,缺乏权力下放后跟踪监管意识,对权力下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分析和帮助解决力度不够,履行后续监管职责不到位。

整改措施:

严格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1号)精神,对市政府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通过完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努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承接机制,防止承接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确保取消下放事项真正“落得实、接得住、管得好”。(牵头部门:市直权力下放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加强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解决明放暗不放、放权不同步、放虚不放实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简政放权实效性。(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加强对各县区、经济区接权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和水平。(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权力下放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制约了简政放权工作开展

(二十)在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多、收费高等问题仍然突出,在生产经营环节,名目繁多的从业资格要求仍然存在,上述行政审批等事项均由法律法规设定,市、县层面无权取消。

整改措施: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不适应当前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等,积极提出修订建议并向省相关部门反馈,争取国家和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七、个别下放职权事项的实效性不强

(二十一)市农委下放至大洼区的“新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中试审批”等5项关于蚕种养殖的职权事项,不符合大洼区实际,大洼区农经局从未行使过此类职权;市经信委下放至大洼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等职权事项,大洼区经信局自承接以来从未办理过相关业务。

整改措施: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要求,2016年,我市将市级拥有而县区、经济区没有,但县区、经济区能代替市直部门行使的职权全部赋予县区、经济区。虽然目前上述职权事项在县区、经济区无办理业务,但综合考虑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便民利企等因素,上述职权事项仍保留在县区、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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