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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7 12:11:01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药安办)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办事效率,使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制度【优秀范文】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药安办)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办事效率,使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食药安办是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市政府食药安办对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工作意见;分析研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文件精神及领导相关指示在我市的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

(三)讨论分析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治理对策。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付的重要事宜,并提出具体意见。

(五)督查已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提出改进建议。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讨论决定向上级部门汇报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材料。

(七)通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动态情况,在食品药品安全组织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其他需要市政府食药安办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食药安办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市政府食药安办议事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域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需提交市政府食药安办会议议定的事项,应提前交市政府食药安办,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会务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具体责任部门承办。

第八条市政府食药安办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可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工作简报,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市政府食药安办议事协调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包括市政府食药安委员会和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建立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开展相关联合调查或督导检查费用等。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政府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梅政发〔20168号)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是指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各乡镇(街)及监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管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制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推诿、拖延、拒绝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监管缺失、放弃监管的;

(三)不执行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不采纳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正确建议和决议,拖延解决存在问题的;

(四)未按统一部署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和集中治理,影响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食品药品安全重点责任目标的;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新闻媒体登载、社会公众举报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协调配合职责,不服从组织协调,或者不履行信息通报职责的;

(八)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的;

(九)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有毒有害等不安全食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食品药品危害程度增大的;

(十)事关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预防而没有采取措施的;

(十一)出于部门或者地方利益,阻碍、干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正常进行,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十二)不按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救援的;

(十三)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十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的。

第四条各乡镇(街)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内容,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发生群体食物中毒,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政府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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