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促进区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促进区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区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如有需要,可由顾问办决定召开区政府法律顾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顾问办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每次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的召开由顾问办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 经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区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经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区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秦皇岛 制度 港区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