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地震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地震局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接受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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