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警示约谈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根据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宁波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警示约谈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警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根据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和《宁波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甬党办2014〔1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约谈
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警示约谈,是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校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原因及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
二、约谈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接受约谈:
(一)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学校安全的工作要求,安全责任心与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在各类安全检查、排查或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被上级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五)对校园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漏报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六)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对象
约谈由市教育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原则,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约谈形式
(一)由市教育局局领导牵头主持约谈,监察室、组织处、人事处、安体处、有关业务处室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二)由市教育局局领导指派职能处室负责人组织约谈,监察室、组织处、人事处、安体处、有关业务处室等相关处室派员参加;
五、约谈内容
告知被约谈人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其明确安全工作职责,了解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理清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整改措施;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单位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口头或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和落实整改情况书面上报。
七、约谈时限
(一)对年度安全工作考查、考评、考核不合格的约谈,在年度安全工作考查、考评、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二)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约谈,一般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约谈,一般在发现并核实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
(四)对隐瞒、迟报或漏报安全事故的约谈,一般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
(五)对市教育局安排部署的重要安全工作和任务未按时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或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被上级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八、约谈的处理
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承诺;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向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四)年终教育目标管理考核或发展性评估依情况扣分;
(五)取消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先进的评比资格;
以上处理建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九、补充说明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并作为年度单位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被约谈人同时需要问责、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约谈后仍发生同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从重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