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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4篇

时间:2023-08-23 19:44:01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政工作建议

  民政工作建议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和县政府纠风办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县民政系统***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全县民政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武隆民发〔2008〕28号文件)精神,最近我局征集了上级机关、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8条意见建议,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制定了如下整改方案。

  意见建议一:加强民政干部素质教育(类型:自身建设)

  整改措施:1、县民政局要制订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每年县民政局都要举办1-2期乡镇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班和乡镇分管领导培训班。

  2、组织干部职工努力学习民政法规政策,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抓整改责任人:办公室主任郑显国,民政局分管领导彭福国,民政局主要领导郭洪

  抓整改科室:局办公室

  整改期限:长期

  意见建议二:城乡低保存在着“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类型:社会救助)

  整改措施:1、民政部门要坚持贯彻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城乡低保政策,把这项“民生工程”打造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建设。

  2、加强城乡低保的督促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认真解决“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

  3、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每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加强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实工作,完善“三榜公布”、“三级评议评审”制度,加强低保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抓整改责任人:低保科科长蔡洁,民政局分管领导邓天相

  抓整改科室:低保科

  整改时间:短期意见建议三:加强对民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问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整改措施:1、严格规范资金发放程序。灾情发生后,由各乡镇向县民政局如实报告受灾情况和灾民倒房情况,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组织工作人员到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到村、组、农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救灾救济补助资金到帐后,由县民政局办公会提出分配方案,并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乡镇政府。

  2、加强对灾民建房资金的管理。对灾民倒房户建立“明白卡”,新房竣工后,由救灾救济科逐户检查验收,建好一户资金兑现一户,确保倒房重建资金的专款专用。

  3、加大资金跟踪检查力度。对救灾救济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杜绝平均分配。各乡镇要结合灾民因灾损失、家庭状况、自救能力等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等级标准,重点向特困户、五保户及烈军属倾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灾救济资金。各乡镇、村、组对救灾救济资金(特别是灾民建房资金)的发放必须上墙公示,确保救灾救济款及时足额兑现到灾民手中。

  抓整改责任人:救灾救济科负责人张庶民,民政局分管领导邓天相

  抓整改科室:救灾救济科

  整改期限:长期

  意见建议四: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过于集中问题(类别:专项事务管理)

  整改措施:1、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是有利于规范程序,公正执法,加强管理,实现婚姻登记情况上网公开,避免隐瞒婚姻状况和年龄,骗取办理婚姻登记等情况的发生。

  2、继续加大婚姻登记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

  3、继续搞好婚姻登记服务。

  抓整改责任人:社会事务科科长陈久梅,民政局分管领导吕江渝

  抓整改科室:社会事务科

  整改期限:立即实施,

篇二: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政工作意见建议4篇

  一、基本情况

  按上级要求,我局分别到全县16个乡镇,对当前基层民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深入到每一个乡镇、采取听、走访、查看、座谈等形式。与乡镇、村80多名民政干部及分管领导进行了交谈。调研组对基层民政干部所作出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面临的困难给予了热情的关怀,对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意见。一是城乡低保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二是政务、村务公开要抓好实施方案的制定,进一步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给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三是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建立监督机制,严格财经纪律,实行末端反馈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四是县民政局要积极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参谋部、服务部、协调部、后勤保障部的作用。五是要抓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民政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促进基层民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1、乡镇民政干部少、事多、压力大。以金石镇为例,民政干部2人,所服务的民政对象约8000多人,其中优抚对象603人,五保户243人,城镇低保5331人,农村低保1764人,同时还要承担包村和其它中心工作。

  2、工作经费少。绝大多数乡镇民政办工作经费保障差。

  3、部分乡镇领导重视不够,民政队伍不稳定。由于有的乡镇领导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民政干部变动频繁,安排其他工作多,难以适应目前民政工作的需要。

  4、经济待遇差,积极性不高。由于乡镇财政困难,乡镇民政干部正常的差旅费和下乡补助长期拖欠,且民政工作量大却无岗位津贴,导致民政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有情绪。

  5、部分乡镇政务、村务、组务公开工作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表面、轻实效;重集中、轻民主的现象。

  6、对群众希望知晓和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的不够。

  三、几点建议建议:

  1、在乡镇单设民政办或民政所,让民政干部有职有权,专职管理民政工作,以增强民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具体操作方式:一方面县民政局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各乡镇领导衔接;另一方面,市局各位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衔接,争取在乡镇独立设置民政机构,与此同时,加强与县区党委、政府的沟通,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总之想尽一切办法抓落实。

  2、充实力量,稳定队伍。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和业务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因此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和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各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3、加强对民政干部的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对基层民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民政干部政策法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现代化办公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需要。

  4、适当提高民政干部待遇。乡镇很多部门均有岗位津贴,比如计生有计生补贴、统计有统计补贴、财政有财政补贴、纪检有办案津贴,而民政干部多为自己倒贴钱干工作(因为民政干部面对的都是困难无助的弱势群体,需要的是一种关爱和经济救助,常遇滞留缠访不走的困难群众,工作难度十分大)。因此建议设置县以下基层民政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县和乡镇财政分别承担。

  5、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上级在安排新的工作任务时,同级财政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基层民政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四、体会

  通过对全县16个乡镇民政工作的调研,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民政的根基在基层,民政的亮点和经验在基层,矛盾和问题也反映在基层,只有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才能够了解和掌握基层的真实情况和第一手资料,才能立足实际,探索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才能够真正转变观念和作风,切实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送到困难群众的心坎上。民政部门也才能树好形象,民政干部才会受到人们群众的欢迎,民政事业才会有更大的发展.民政工作意见建议

  一、当前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专做赈灾募捐、救孤助残、扶贫帮困、优抚安置、生活保障等善事的社会福利部门,而不是什么执法部门,甚至有一部分从事民政工作的同志也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重说理、轻处罚等偏差。此外,受传统丧葬祭祀习俗和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使殡葬执法遇到了许多困扰;受双重管理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官办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状,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二)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加上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三)法制机构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大多数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国家民政部也是去年10月才刚刚成立政策法规司,许多基层民政部门不仅没有法制机构,甚至连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都没有。由于法制工作人员少,机构不健全,专门的执法队伍尚未建立,无法统一规范行政监管、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项行政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立法调研、执法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民政法制工作,极大地制约了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很不相适应。

  (四)装备经费保障不力,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外出执法办案离不了车辆、电话、对讲机等交通通信装备和照相、摄像、录音等调查取证设备;日常法制宣传、执法培训、立法调研、法律咨询,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也需要行政开支。由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经费一直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没有专项经费保障,执法装(设)备不能及时配备,执法办案所需费用无法例行开支,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五)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同志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同志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日常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没

  有形成制度,执法监察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二、对进一步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民政法制机构。民政法制机构在规划、组织、协调民政法制工作,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立法调研、普法宣传、执法培训、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下一步市、县级地方政府落实“大部制”机构改革,主动协调,争取编制,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各省市和县区级民政机关均应设立政策法规处和法制科,并分别成立民政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统一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即使在一时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也要努力克服困难,从工作实际出发,理顺内部人员编制结构,充分利用现有空余编制,调整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要高度重视民政立法工作,把民政立法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按照推进重点、突破难点、科学安排的原则,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立法调研,编制切实可行的民政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程序繁琐、周期较长,民政部门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而应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适

  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在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规定民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避免过分强调联合执法带来的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难以协调等弊端,树立和维护民政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通过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一方面为拓展民政工作领域、创新民政工作体制扫除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民政工作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推动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民政工作权限法定化、职责明确化、程序公开化、行为规范化。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仅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社会形象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的力度,通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制宣传月、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民政各专业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努力适应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教育和引导民政执法人员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肩负起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

  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统一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执法检查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逐步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在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进一步落实民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建立自上而下的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和执法质量检查考评机制。平时,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年年底结合业务工作目标考评,集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落实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明确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快协调解决民政执法专项经费问题。在目前执法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下,要争取通过内部调剂筹措资金,解决部分急需执法装(设)备的购置费用。为加强民政执法队伍管理,增强民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易识别性,促进民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统一制定全国民政行政执法标志,用于车辆等执法装(设)备的明显标示,并参照城管、劳动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服装的样式和标准,统一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

  民政工作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夯实基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推进民政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尤其是基层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前沿和基础,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各项民政政策的贯彻落实。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然而,目前我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机制上还存在不少困难,致使民政政策落实及服务群众方面不够有力,出现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过程中轮流座庄、平分抓阄等现象和违规评定,虚假冒领、截留克扣、优亲厚友等问题,在救灾和社会救助中出现了平均分配救灾救济款物的现象,没有体现“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民政政策的落实。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

  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明确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申请、核查、评议、公示等工作。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困难群众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调查核实办理。同时,县乡政府要完善定期复核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五保供养资金保障的主体责任,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全面推进。县、乡政府应当为农牧区五保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确保辖区内的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城乡互助养老服和农牧区老年人托养服务,并对所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新出台的临时救

  助、城乡低保、医疗等政策的知晓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完善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提高灾害预防和应急救助能力。按照减灾救灾工作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政府主体作用,建立涉灾部门综合协调和灾情会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县、乡、村全覆盖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通过进一步加强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灾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严格执行救灾值班、灾情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第一时间查灾核灾、第一时间开展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要切实做好重点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使用。加强基层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居民防灾减灾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普惠型福利事业进程。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养老服务业方面的政策,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力争在乡镇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城镇建立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在乡镇和有条件的村社区,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托养服务能力;在农村、牧区推进互助养老院建设,破解民族地区养老难题。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推广落实工作,及时做好孤儿待遇申报,健全散居孤儿档案。基层民政干部每季

  度至少到五保老人和散居孤儿家中探望一次,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生活、医疗等情况。继续落实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专项福利救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升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做到应助尽助。抓好福利彩票宣传,协助做好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做好慈善救助事业,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加强村(居)委会自治,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基础。全面落实“三议一表决”民主决策议事制度,深入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不断完善基层社会自治制度。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不断增强基层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从而保障居民能够充分享受各项民生政策带来的实惠,使村(居)委会成为推动民生保障政策宣传落实的主要力量。县、乡政府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基本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全覆盖,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广泛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组织,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要特别关注城乡结合部、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自治组织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

  (五)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县、乡政府要加强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做到有经费、有人员,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军民共建活动和关爱优抚对象的宣传活动,乡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国防双拥教育活动,村(居)委会要有固定的双拥宣传标语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县级财政统筹,社会化发放。加强孤老优抚对象供养工作,乡镇建设光荣院或结合实际在敬老院设置光荣间,供养条件适当高于其他供养对象。县、乡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走访慰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县、乡要加强由本级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提高管理保护水平。

  (六)提高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各县要依法加强边界管理工作,及时调处地界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边界纠纷问题,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安定团结。基层乡镇、村委要协助做好地名信息化建设和驻地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整合,吸纳乡镇、村(居)社会工作领域从业人员进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深入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乡镇要加快推进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确保100%达到信息化建设标准。深化殡葬服务改革,通过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基本殡葬服务惠民项目和范围,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

  (七)全面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和依法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农

  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及基层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逐步壮大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积极创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大社会组织监管力度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努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领导,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乡镇政府要把民政工作提高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面提高民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用心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见成效。县、乡政府要把民政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财政保障机制,壮大基层民政工作队伍,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和应急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加强民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民政政策的落实,突出抓好双拥优抚、救灾救助、五保供养、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指导、支持和监督基层民政业务的职能作用,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二)强化人员配置,充实工作力量。结合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规模、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乡镇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社会救助、老龄工作、基层政权建设、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困境儿童、民政资金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设立民政办公室,由乡(镇)主管民政的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属所在地的镇配专职民政干部1人,兼职民政干部2人(民政信息员及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各1名);其它乡镇配专职民政干部1人,兼职民政干部1人(兼任民政信息员及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选配乡镇专职民政干部时,既要考虑选配懂业务、还要考虑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熟悉群众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干部。乡镇兼职民政干部可从大学生村官、志愿者、公益性岗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兼任或聘用。同时,在村一级配备一名民政工作联络员(兼任灾害信息员)可由现任的村干部兼任。

  (三)落实专项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救灾减灾专业化要求,改进办公条件,增强乡镇民政管理服务能力,各乡镇要为民政机构安排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救助应急装备,并配备专门的档案设施,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构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平台,确保有条件做事,切实提升乡镇民政管理服务效能。要落实乡镇民政专项经费,县级财政要将乡镇民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每个乡镇的民政专项经费不低于2万元,并逐年提高,从而保证乡镇民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升业务素质。基层民政工作任务繁重,各乡镇要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奉献精神的干部充实到民政管理服务工作岗位。乡镇要确保民政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乡镇民政干部的管理实行县级民政部门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的模式,民政专职人员的变动须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保证民政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同时,乡镇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的乡镇民政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岗位职责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优抚经费等管理和发放程序,资金全部纳入社会化发放。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从工作目标、业务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严格考核,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强化乡镇民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州、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的知识层次和能力水平,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平公平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民政工作意见建议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民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和《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启动了两批次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确定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两百余家,每年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标准化专题培训,收到较好效果。目前,已制定、发布、实施民政各业务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63项,地方标准152项,康复辅具领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41项,保证了民政产品质量,规范了民政管理服务,提升了民政工作水平,维护了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肯定。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与一些部门相比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状态。主要问题是:标准化意识总体不强,部分领导干部标准化工作理念淡薄、能力素养有待提升,标准化知识普及宣传不够;部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数量较少,特别是保障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较少,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有的标准文本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部分标准老化,与实践发展明显脱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贯彻实施力度较弱;标准化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是提升民政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标准开展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因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确保民政各项工作全流程有规可依、有矩可循,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以深化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为主线,以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着力增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效,不断提升民政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围绕快速增加民政标准有效供给,深入改革民政标准化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基本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及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加快研究制定修订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点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优先制定公益性强的民政标准。

  坚持协同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部本级与地方民政部门、政府与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新格局。

  坚持科学专业。遵循标准化工作基本规律,强化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以民政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增加标准的科技含量;加强标准化知识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既懂民政业务、又懂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

  坚持务求实效。围绕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标准文本质量,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建立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反馈机制,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与成果推广,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民政所有业务领域、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完成民政业务领域支架性标准和急需标准的制定,管理服务类标准的比例进一步加大;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基本健全,培育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政标准化示范机构;民政领域团体标准数量实现突破,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3-5家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进一步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不断壮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编制“十三五”规划。结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民政工作实际,编制《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康复辅具等专项业务标准化规划,对“十三五”时期民政标准化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确定民政标准化发展布局、重点任务、优先次序和相关保障措施。认真梳理民政各业务领域标准现状和需求,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质监等相关部门合作,编制本地区民政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明确地方标准研制任务。

  (二)加快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服务质量、服务保障和养老机构管理标准。

  ——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救助服务、收入核对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等标准。

  ——加快康复辅具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康复辅具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

  ——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促进“三社联动”的各类管理服务标准。

  ——加快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灾害监测与预警、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区减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救助等标准。

  ——加快区划地名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地名标志、地名文化和地名信息化等标准。

  ——加快专项社会事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殡葬技术、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收养评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和救助管理等标准。

  ——加快优抚安置、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志愿服务和民政信息化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

  ——加快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推动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

  (三)加强标准复审和清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对标龄超过一定年限、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尽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清理精简强制性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合理界定推荐性标准的层级和制定范围,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四)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强制性标准实施以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和强制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推荐性标准实施以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和自愿性认证

  等形式进行监督。出台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五)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在民政行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将试点示范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标准优先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和企业(机构)进行标准化综合试点,开展民政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标准化单项试点。推进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提炼成功做法,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推进民政范围认证认可与质量检测。深化民政范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加大民政范围公共安全质量认可。依托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民政部殡葬设备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及相关专业机构,健全民政质量监督网络体系,推进基层民政设施设备和服务环境质量检测。推动建立其他民政领域认证认可制度与质量检测机构。

  (七)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建设。在民政各业务领域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已有殡葬、康复辅具等8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基础上,加快组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障人服务、福利彩票、慈善事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逐步形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成立本地区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鼓励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稳步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支持民政标准走出去,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民政标准国际化水平。

  (八)探索团体标准试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支持民政领域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制定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

  (九)促进标准与科技融合。鼓励民政系统科研单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基础公益、产业共性技术和方法标准研制,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在民政科技项目中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导向作用,将形成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列入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畅通民政科技项目产出标准的渠道,建立健全民政科技项目研制标准快速工作程序,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四、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要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组织组建等重大事项,制定加快推进本地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凝聚各方力量,牵头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研究建立所管领域标准体系,指导所管

  领域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加快推进业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标准制定修订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特别是民政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探索一项标准任务多途径委托的工作方式,优中选优,确保标准文本质量。建立标准快速审批机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修订周期。建立标准文本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批准立项和发布信息,避免标准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逐步实现民政范围各类标准文本快速检索查阅。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现有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根据业务开展细分需要,成立若干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健全多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机构)标准或参与地方以上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投入,部本级和地方民政部门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及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将标准化培训纳入民政人才能力建设重要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把标准化理论知识、业务领域的支架性标准文本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培训时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培训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加强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进一步充实民政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凝聚一批熟悉民政业务的标准化专家,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依托标准化科研机构、民政院校对民政干部职工实施标准化知识培训,培养一支民政标准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根据工作表现和成果贡献情况予以记功或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推荐国家级表彰。

  (五)加强标准化研究和宣传工作。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年度部级课题数量,标准化方面的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低于10%。加强标准化宣传工作,采取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选择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制作相关标准宣贯材料,提高各级民政服务机构贯彻标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出版已发布的民政行业标准,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

  (六)支持地方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发挥创新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鼓励将有关工作经验总结提练成标准,形成一种“我写我用、我用我写”的标准化工作方式。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一些行业急需、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反应良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补贴奖励。

篇三: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问题

  1、民政经费发放渠道不十分畅通。“一卡制”发放给撤并后的大乡镇民政工作减轻了工作负担,方便了民政对象取款,这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可是,由于是各镇政府与各代发机构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发放机构的,往往会因单方毁约,而造成民政经费不能及时发放下去,势必影响民政对象的生活。六郎镇邮政局原来代发各种民政事业费,但后来不愿代发五保生活补助款(原因是他们认为一来麻烦;二来无利可图;三来不是涉农补贴,执行不执行无所谓)造成2010年5~6月两个月五保生活补助款未及时发放下去。

  2、民政工作经费不足。撤并乡镇以后,各镇均成立了民政办,但隶属于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几乎没有工作经费,下村包干交通费已远远满足不了现今民政工作的需要,导致民政助理员不敢下村、不愿下村,象城保、农保、五保、优抚对象等民政对象的审定必须下村入户核实的也往往无法进行,准确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3、年龄结构呈老化趋势,专职不专。由于现在乡镇中心事务较多,民政干部“拉郎配”现象严重,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民政工作上,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加之年龄老化,精力不济只能穷于应付。

  4、民政办力量薄弱。现今民政工作头绪多、任务重、2016/6工作难度大,各镇民政办普遍人手少事务多,往往处在超负荷运转状态,导致任务完成的质量,各种对象的准确性,数据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5、民政助理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民政干部知识面窄,专业知识缺乏,特别是协调能力以及文字能力明显不足;视野宽广,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民政干部占极少数。有的民政助理员虽然从事民政工作多年。但由于年龄、文化等关系,思路狭窄,仍跳不离过去的发发钱,拜拜年的老传统工作摸式。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民政助理员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培养交流的力度不佳。一方面民政助理员存在年龄偏大、兼职较多,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培训交流力度不到位的问题。民政助理员由于经常下村进户业务忙人手紧,平时学习民政政策法规的时间不多,又没有参加过正规培训,普遍存在还未培训就上岗现象。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还没有把民政工作提到重要地位,在指导思想上沿袭旧式传统的老方式,错误地认为民政助理员是发发钱、拜拜年的老做法。因此,在安排民政助理员时,往往把那些能力弱,工作难打开局面的同志安排到民政办,民政办当作是一个“养老”的部门,正因为乡镇主要领导层传达、贯彻民政政策深度不够,2016/6使得乡镇民政办难以引入优秀人才。导致不少年轻乡镇干部认为“民政工作只适合老同志工作的部门”,使人感到在民政办工作提拔机会少,难以实现自己价值,民政工作没有盼头。如此一来乡镇民政工作无长远计划目标,缺乏主动性、创造性,普遍存在着一种多栽花,少栽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2、乡镇民政助理员数量配置不足。众所周知,乡镇民政助理员,是承担民政工作最前沿的工作者,他们直接同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因此民政助理员配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这个大局。然而,从目前全县实际情况看,民政工作繁多与民政助理员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民政事业的发展。一些乡镇在92年撤区扩镇并乡前是一个乡镇一个民政助理员,撤扩并后由二至五个乡镇合并成一个镇,也只三、四个民政助理员,且任务还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严,可想而知,面对盛市、县民政部门下达的大量民政工作任务时,一个镇光凭二、三个民政助理员承担如此大的工作量,显然有点力不从心,有些乡镇民政助理员要么无暇顾及,要么草草应付了事。

  3、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首先,在干部提拔上,乡镇民政助理员普遍不具有优势,民政助理员提拔到领导岗位的几乎为零,导致干民政工作缺乏内动力。其次,在工作考2016/6核上,虽然已将民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工作的整体工作考核中,但所占分值较少,不能引起乡镇政府的高度重视。

  4、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专业结构和学历结构不够合理。目前普遍存在着倒金字塔型结构的现象。上级部门分工较细,可谓一应俱全,而对于乡镇民政办来说显然是千条线汇集到一根针之中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具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历水平高的民政助理员屈指可数。

  三、对策建议

  1、切实提高加强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建设的认识。加强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乡镇民政助理员作用,关键要切实加强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民政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乡镇民政工作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领导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基层民政助理员工作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而制定有利于乡镇民政助理员自身发展的政策、措施,使乡镇民政助理员工作有干头也有盼头,切实制定有利于关心、帮助、扶持民政助理员安心积极工作的工作待遇,努力形成关心民政助理员工作,关爱乡镇民政助理员的浓厚氛围。

  2、逐步改善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的结构。首先要切实加强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的结构,做到定职、定编、定位、2016/6定岗,改变乡镇民政助理员严重超负荷的状况。上级主管部门要为乡镇民政助理员大声疾呼,帮助他们落实好政治待遇,解决好生活困难,排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全心全意做好民政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其次要改善乡镇民政助理员年龄文化等方面的结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政助理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年轻有为的同志选配到民政助理员岗位上来,建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民政助理员队伍。第三,要积极抓好选配乡镇民政助理员的渠道,要以政绩论优劣,及时把优秀人才选拔到民政助理员岗位上,以形成一支改革、务实、优质、高效的民政助理员队伍。

  3、切实加大培训力度。从所周知,乡镇民政工作由于面向基层,具有政策性、群众性、社会性、多样性等特点,对乡镇民政助理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必须把加强乡镇民政助理员的岗位培训作为提高民政助理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民政助理员的调任,必须经过上级民政局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在培训内容上,要结合形势、面对实际,针对当前乡镇民政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焦点等问题,切实加强民政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要改变过去“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的在岗培训模式,要建立“短、快、实特点的培训新模式。”即培训时间要短,培训节奏要快,培训内容要实,2016/6教育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民政业务知识辅导答疑,使民政助理员能学以致用的培训形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使基层民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使基层民政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基层民政地位和形象得到进一步巩固。

  4、健全考核奖励机制。要坚持和完善乡镇民政助理员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努力将乡镇民政助理员考评列入乡镇党委组织部门综合考评体系,与职务提升,交流使用,物质待遇挂钩,对在历年民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和被县民政部门评为先进的民政助理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要制定乡镇民政助理员责任考核办法,推行基层民政助理员的监督约束机制。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向乡镇党委推荐优秀民政助理员。县委组织部门要重视加强对乡镇民政助理员的培养,逐步形成县民政部门推荐和组织选拔的互动机制,切实把作风过硬、素质全面、工作踏实、实效明显的优秀乡镇民政助理员培养好、使用好,不断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2016/6

篇四: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一、基本情况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

  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

  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

  城市低保7100人、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

  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

  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

  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

  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

  /24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荣。

  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

  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层民政经费严重不足。

  近年来,上级拨付地方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数目甚大,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异常紧缺。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下乡调研、各种表册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然而,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

  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工作经费紧缺的双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五是民政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

  /24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拿着手机、戴着项链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

  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由于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紧缺,致使民政工作信息不灵,政策和法规宣传面不广,贫困对象救助不及时,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直接困扰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才能促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各级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3、在乡镇恢复民政办或民政所机构,充实力量,稳定队伍。

  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和业务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和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解决好有人干事

  /24的问题,各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让民政干部有阵地、有职有权,以增强民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议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强化落实。

  4、解决好县、乡民政工作经费问题。

  民政业务工作经费关系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实和执行政策的体现,也是规范使用民政资金、保障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础。

  建议上级拨入一定的民政工作经费,以保证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确保工作成效。

  针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多、管理服务对象多、牵涉业务多、资金量大以及对民政干部要求高的实际,要加强对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每年专门组织全县民政干部集中培训,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举办民政干部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培训,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丰富理论水平、提高业务技能、加强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以利更好地为民政对象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适应民政工作的需要。

  6、改善办公条件。

  请上级考虑给乡镇乡民政所适当配备微机、打印机和其它必要的办公设施,使基层民政干部从传统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通讯靠“吼”、交通工具靠“走”、办公靠“手”的现实问题。

  镇民政工作是整个民政工作的基础,乡镇民政机构是民政工作的最基层单位。

  近年来,乡镇民政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能被削弱、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规范、工作落实难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专班,深入全市9个县(市、区)20多个乡镇,对乡镇民政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

  /24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主要有“四难”:

  一是机构进编定位难。

  日益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与机构改革的矛盾突出,机构进编定位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二是争取领导重视难。

  有的乡镇领导,嘴上说起民政工作重要,但在领导力量、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实质性问题上重视不够。

  三是工作协调难。

  民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综合协调。

  有的乡镇领导力量较薄弱,不便于工作协调。

  四是工作落实难。

  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工作任务与力量不相适应。

  一些乡镇仅1名民政干部,人少事多,工作忙不过来。

  ②工作经费困难。

  ③调控手段无力。

  要使乡镇民政工作提档升位,我们认为必须坚持“两个纳入”,加大“四个力度”:

  “两个纳入”就是将民政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将民政事业纳入乡镇总体发展规划,与其他事业同规划、同统筹、同协调、同发展。

  加大“四个力度:

  /24一是加大民政工作宣传力度,深化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不但要宣传自身工作的广泛性、服务性、重要性和繁杂性,还要广泛宣传民政工作在以人为本,扶贫帮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乡镇民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建设一支学习型、政治型、实干型、业务型和创新型的高素质乡镇民政干部队伍。

  三是加大排忧解难力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解决乡镇民政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争取党委和政府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每个乡镇配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部2人以上从事民政工作。

  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好、能力素质高、工作扎实认真的干部配备担任民政工作。

  要尽量解决必要的办公设施,逐步加大对民政事业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社会稳定和困难群众生活。

  四是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乡镇,重点检查各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办事程序是否规范,工作手段是否合法,真正使乡镇民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民政工作的社会职能多,涉及面广,代表的都是老百姓的实际利益、根本利益,都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终极目的;各项工作都饱含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深切关怀,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24多年来,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的形势,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

  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这都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

  从多年工作情况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要满足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促进民政工作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是投入上有不协调因素。

  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县市级党委、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聚集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近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惠及千家万户的民政资金投放总量逐年增长,但从其供给渠道和使用结构等方面来看,很不协调。

  从供给渠道看,向上争取部分约占90%以上,地方财政投入约占

  6.8%左右,社会投入约占

  3.2%左右,地方投入和社会投入严重不足。

  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民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里支持,近年来,按照上级规定地方应予配套而实际未能落实到民政部门的资金数目甚大,造成了民政工作的快速发展与工作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

  /24从使用结构看,用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多,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少,用于内部管理少,用于公共服务部分更是紧缺,使用结构失衡。

  从工作保障看,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

  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地方配套不足、社会投入过少、工作经费紧缺的四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三是力量配置有不配套现象。

  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单个民政对象身上,切实改善民生,必须要有稳定的物力和人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民政职能的延伸和业务的拓展,各基层民政部门关于城乡低保、婚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民间组织管理、社区建设均成立了相关职能机构,设立了专职办公场所,部分乡镇设立了社区低保工作站,民政工作力量得到一定充实。

  但从总体看,仍存在力量严重薄弱、软硬件设施不配套等不容忽视的现象。

  从人员配置看,各民政局机关科室、二级单位、乡镇民政办均处于工作超负荷状态。

  在2005年左右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基本上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且人员更换频繁、整体素质待提高。

  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目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

  /24从设施配备看,民政部门部分二级单位无固定办公场地,或办公设施落后,有的靠租赁房屋办公,部分社区低保工作站无固定场所,办公条件差,严重影响了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从工作职能看,部分机构存在兼职现象,其中以基层民政部门最甚。

  乡镇民政办公室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

  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坐着小车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

  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稳的一大难题。

  正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是推进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之

  一。

  解决上述问题,有的需要各地民政部门自身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主动适应;有的需要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24有的需要上级、国家在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上作进一步的改革调整;有的需要更多层次、更多数量、更大范围的社会参与,需要整个社会关注度的提高。

  当前民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解决措施来源: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时间:

  2008-07-2907:

  58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当前民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不仅存在于民政业务工作之中,更多的存在于对民政事业发展起至关重要作用的领导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体制机制保障、法规政策保障等方面,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般都是由于这些保障不到位造成的。

  正确认识薄弱环节,及时解决薄弱问题,是加快民政事业的发展的治本之策。

  一、主要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当前民政工作主要有以下5个薄弱环节。

  (一)民政部门的地位与需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下,民政工作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

  无论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还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与民政工作紧密相关。

  单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来讲,如果没有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没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石”。

  而且民政工作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了重要职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党委、政府、社会和群众对民政事业寄予了厚望,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24近年来,民政工作的地位虽然不断提高,但这种提高是表面的、口头上的提高,没有很多实质性的提高。

  一般认为,地位的提高应该是说得起话,要协调能协调;干得了事,要资金有资金,要人员有人员。

  而民政工作现状是要协调难协调,人员、资金没有保障,这主要是因为民政部门的地位与需要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距。

  首先,民政工作最主要的职能是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的帽子却带在劳动部门头上。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保险和优抚安置。

  社会保障体系的5大内容,民政部门有4项,劳动部门只有1项,但由于劳动部门有社会保障这块“招牌”,以致社会普遍认为民政工作主要是社会救助,是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门的职责与名称极不相符,从而引起社会认知的错位。

  其次,中央分管民政工作是副总理,各级政府分管民政工作是副省长,从政府领导层面上讲,就是弱势领导。

  近几年部里召开的会议基本没有国务院领导到场讲话,更没有政治局常委出席。

  现在,各级政府需要落实的工作太多,都很重要。

  “工作重不重要,就看出席的领导”,很多民政工作本来应该是政府牵头的,却变成了民政部门一家的工作,这样上行下效,民政工作就变成了下级民政部门落实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而不是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导致民政部门在牵头协调时,缺乏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部门协调难以到位,特别是无法争取配套资金和机构编制。

  再次,有些民政工作职责职能不很明确,部门职能交叉。

  11/24如基层组织建设,本是民政牵头,但事实上,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人大、组织、纪委、农办等部门都在争着管事,而那些部门在组织和协调中比民政的权威都显得大,这样,民政部门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牵头作用日渐削弱。

  又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教育部门对贫困学生实行的“两免一补”政策,只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但事实上,党委、政府对教育救助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视。

  因此,民政工作的地位与应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影响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民政资金总量与服务对象的需求不相适应。

  从全国来讲,“十五”期间民政经费支出占中央财政的1.89%,湖南2%左右。

  但从救助的对象来讲,湖南一年救助和支助的对象达600万人以上,占全省总人口的近10%,也就是说,只安排了2%左右的钱,解决了近10%的人的困难,这种资金比例与服务对象比例的巨大反差,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民政事业发展远远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特别是民政对象的需求。

  湖南城市低保月补差66元,落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特困户救助人均

  8.2元,基本起不到解困作用;农村低保还没有全面铺开,已开展了的救助标准也较低,这些都是由于民政资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和民政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现有工作条件与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员编制紧缺。

  近几年,民政工作增加了多项任务,而相对应的机构编制没有增加。

  如我厅低保处成立之初,只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编制4人,而近几年新增了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五保

  12/24供养、敬老院建设等多项任务,以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量的协调工作,工作量增加几倍,服务对象扩大几倍,而人员编制一直没有增加。

  我省大部分市州民政局行政编制不到30人,却要承担大大小小60多项工作任务,导致有的工作只能应付了事,区县民政部门连应付都应付不过来。

  乡镇基层民政机构人员编制更少,事实上在乡镇落实的民政工作有近10项,而人员编制最多的也就2—3人,半数以上只有1个人,个别还没有专人,只有兼职干部,民政工作在乡镇实在难以落实到位。

  二是工作经费紧缺。

  一方面,原有工作经费就少得可怜;另一方面,新增的工作一般没有安排经费。

  有的地方为了开展好工作就只能变相的使用其它经费,甚至挪用专项资金;有的干脆不开会、不协调、不指导,任其发展,以致有的民政工作在基层发展很不平衡,落实得也不好。

  三是设施设备普遍缺乏。

  以我省为例,目前我省民政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数量不够,整体水平不高。

  如现有乡镇敬老院仅能集中供养4万多人,而全省有五保供养对象45万多人,集中供养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现有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老年公寓)89所,床位8986张,而城市孤寡老人和孤残儿童有近30万人,远不能满足这些人入住的需要;现有光荣院150所,入住3514人,而全省有入住要求且符合条件的对象达

  1.9万人;还有11个市州没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6个县应设而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

  工作手段落后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有的县(市)没有必需的交通工具,更无救灾用车。

  13/24如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只有两辆超期服役的普通桑塔纳,救灾期间还不敢开到灾区,只能临时租车。

  还有的县级民政局的业务部门、乡镇民政所没有配备电脑,已有的还满足不了需要。

  许多基础信息和数据如低保、地名、婚登、优抚等都要从社区(村)、乡镇(街道)、县逐级录入汇总,如果基层没有这些设备,造成信息录入渠道不畅,影响办事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由于工作条件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导致基层有的工作做不好,想做好的也没办法做好。

  (四)体制机制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民政部门提出构建“大民政”格局,并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好的效果。

  但这种体制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工作要求相距甚远,还局限于“小民政”的范畴。

  一方面,绝大多数民政工作还是民政部门在独立承担,政府在其中的主导、协调、保障、推动作用不明显。

  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力度不大,民政部门责权利不统

  一。

  突出表现是民政主管的资金民政做不了主,民政资金的分配非财政部门同意不可,有的甚至由财政部门拿分配方案。

  民政部门由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变成了监督部门,管事的不管钱,责权利严重错位,直接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使用效益。

  如部里规定救灾资金省里要在5天内下拨到市州、市州在5天内下拨到县(市),但事实上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本到不了位。

  14/24还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村务公开、社区建设这一块,涉及多个部门,民政部门自己的工作都做得好,但其它部门的工作就不好调控,缺乏制约措施,这样一旦有些部门的工作做得不好,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推进,受批评的还是民政部门。

  (五)民政法律法规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

  民政工作执法任务重,虽然近年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相对于依法行政来讲,民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滞后。

  一是层级较低。

  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只有少数几个是人大颁布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和民政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弱。

  二是硬性规定较少。

  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很少有可操作的硬性处罚规定,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

  三是立法空白点多。

  如去年以来开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县工作开展在先,中央、省的政策出台在后,各地都是在没有统一政策的情况下摸索前行,难免出现政策疏漏,待上级政策出台了,又可能出现上下不协调的问题,势必给基层工作造成被动。

  又如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应该由政府主导且大力推动。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涉及慈善的专门法律法规,势必造成慈善机构设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

  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两个主要执法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非营利性的界定、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民间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重程序性、轻实体性,可操作性不强。

  15/24目前,两个条例与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

  同时,救灾救济、退役士兵安置、双拥优抚等政策法规都还不完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进一步健全、规范。

  二、解决的建议措施上述5点是我们认为在客观上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的不利影响远远大于民政业务工作本身,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此,提出以下4点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民政事业发展方向,争取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

  关于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应定位于“小政府,大社会”。

  “小政府”就是讲民政工作必须立足于为民政对象服务,代表政府切实做好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各项工作,这是民政部门的根本任务。

  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工作不能大力提倡社会化、市场化。

  在至少10年左右的时间内,为民政对象服务不是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能起很大作用的,还是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

  “大社会”,就是讲民政工作中服务民政对象以外的工作,应该逐步推向社会,走社会化道路,民政部门主要在政策引导、协调和宏观调控上下功夫,而不要过多的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和部门干预,给予其充分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自由生存空间。

  另外,民政部门不能包揽太多的事情,对一些职能交叉、部门争权,而对民政部门又无关痛痒的工作,可逐步简政让权。

  特别是新增民政工作任务必须慎之又慎,在民政工作已太多太杂的形势下,已不宜再新增民政工作,否则,民政部门最终会成为“不管部”,即“什么也管不了的部门”。

  16/24因此,民政工作主要任务应立足于5大块,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基层组织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社会事务管理。

  鉴于这样一个定位,民政事业的发展必须争取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体制上应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而不是“政府主导”。

  党委领导,就是民政工作必须有一名党委常委分管,这样协调才有力度,落实才能到位。

  政府负责,就是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领导分管民政,民政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为民政对象服务所需经费,政府应足额承担,重要工作应由政府牵头协调,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工作落实得好不好,效果好不好,政府应负起责任,为民政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改变民政工作要协调难协调,要钱用没钱用的困境,民政工作才能实现由“弱势民政”向“强势民政”的转变。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理顺管理体制。

  一是要提高财政支出比例。

  民政工作做得好不好,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落实得好不好,关键靠资金投入,这是民政工作的基础。

  有了钱,民政工作就好办,没有钱,民政工作就难办,这个问题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

  目前,民政服务的对象占总人口的近10%,而投入不到2%,这也是有的民政工作难以再上新台阶的症结所在。

  因此,对民政资金的投入,要建立民政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要像教育、科技等经费的投入一样,有一个比例标准,在近两年内,财政投入民政资金的比例应该提高到5%以上,再逐年有所增加。

  二是要从根本上理顺民政资金管理体制。

  1/24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民政资金应该由民政部门安排使用,有关部门只负有监管的职能,而不应插手民政资金分配使用,这一点不理顺,特别是到了市、县民政部门,民政工作将走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也“进”不得,因为对资金没有分配使用权,工作做不好;“退”也“退”不了,工作做不好,受社会和公众的指责。

  今后民政资金的下拨应由民政牵头,财政只能起到监管作用。

  三是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中央财政下拨资金时就应明确资金的0.5%—1%可用于补充工作经费的不足,这样基层工作才有余地,才有条件,才可避免挪用、截留民政资金的问题。

  (三)加强基层民政力量,改善工作条件。

  一是要增加人员编制。

  省、市、县、乡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适当增加干部编制,以我厅机关为例,平均1个人管一项工作,到了市一级,平均一个人要管2项工作,到了县一级平均1个人管3—4项工作,到了乡镇一级1个人管9—10项工作,甚至没有专人来做民政工作。

  对此,需要研究解决人手紧缺的问题,特别是今后凡新增民政工作任务,必须先解决机构编制,才能开展工作,否则,民政干部的承受能力会达到极限,最终要出问题。

  在解决乡镇一级民政工作力量方面,要紧紧抓住税费改革中乡镇机构改革的契机,配好机构和人员,否则,一旦失去这次机会,基层民政工作将难以翻身。

  目前,我省在益阳市开展了乡镇机构改革试点,调整后的96个乡镇(街道)全部统一设置“民政与劳动保障办公室”,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1—2名干部,3—6万人配备2—3人,6万人以上配备3—5人,较好地解决了

  1/24乡镇民政工作力量不足和机构不稳定的问题,我们准备争取在全省进行推广,从根本上解决全省乡镇民政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要分期分批为基层民政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

  “十一五”期间,部里应考虑安排专项资金分期分批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县(市)民政局解决车辆、电脑等必要工作设施,为基层开展好工作创造条件,这也有利于民政工作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

  三是要加强各级特别是基层民政干部的培训。

  要从上到下,分批组织各级民政干部进行培训,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自己的培训资源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提高民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关心干部的成长和待遇,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较强能力、比较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

  四是要树立并大张旗鼓宣传民政干部典型。

  能在全国树立起来的典型不多,民政系统树立了“为民模范”周国知这个典型,非常感人,对民政系统干部起到了很大的教育作用,但宣传的连续性和力度不够。

  树立一个典型不容易,让社会永远记住一个典型更不容易。

  因此,要借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的契机,建立对民政典型的长效宣传机制,以此扩大民政工作影响。

  (四)加强民政法规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一方面,要加快民政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区,抓紧制定救灾、社会救助、慈善、区划地名管理等法律法规,同时抓紧修订一些不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部里在提请出台法律法规时应注意提高法律法规的层级,尽量以人大的名义出台法律,一般也应由国务院出台法规,提高民政法规的权威和影响。

  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民政执法应明确强硬的处罚措施。

  1/24同时,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机制,对内对外开展执法监督,形成依法推进民政工作的良好氛围。

  1、社会救助工作三对矛盾日益显现:

  一是大量困难群体的存在与建设“千亿合肥”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合肥市现有困难群体中还有相当部分在短时期内仍难以靠自身能力走出困境,而且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收入差距等原因,还有一些正在形成的困难群体,如失地农民、单亲家庭、城市流动人口等。

  二是困难群体多方面的救助需求与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

  除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的救助需求外,贫困家庭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条件差、打官司难等特殊困难使救助需求多元化。

  三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与相关的支持保障系统不健全的矛盾日益显现。

  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到的相关部门随之增多,使民政部门的工作更加繁重艰难。

  2、基层民政队伍素质、工作条件与担当繁重救助任务不相适应。

  全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现有民政行政人员381名,其中年龄在50岁左右的占70%以上;专科以下学历占80%,民政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

  各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撤销,“民政任务有增无减,民政人员有减无增”,使得县区民政工作推动难,乡镇民政工作落实难。

  3、农村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住房问题亟待解决。

  4、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偏小,标准偏低。

  如肥西县摸底排查全县人均年收入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户为9172人,省下达的指标为7795人,还有近1400户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得不到救助。

  2/245、五保供养经费缺口较大。

  从全市来看,按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费计算,共需

  3969.24万元,减去省财政对合肥市农村五保户的专项补助1390万元,尚存在缺口

  2579.24万元,扣除县、乡、村统筹部分,全部经费缺口至少1/3。

  6、退伍安置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接收单位拒收现象增多,实际上岗率偏低;三县安置周期过长,自谋职业补偿标准偏低。

  (安徽省民政工作的重心和着落点在基层,服务对象在基层,归宿在基层。

  新时期繁重并复杂的民政工作任务,与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的基层民政组织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

  这种现象如不及时予以解决,将会严重制约民政事业的发展。

  一、存在问题一是基层民政组织难以承受激增的民政工作任务。

  近年来,随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不断加强,民政工作任务激增,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服务对象越来越广,基层民政组织难以承受。

  以肥东县为例,近几年来,新增了灾民倒房重建、社区建设、城乡低保、“515”敬老工程、城乡医疗救助、老龄工作、送温暖工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上海落户二代人员补助发放等事关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内容,民政业务工作计算起来大项有60多项,小项有80多项,民政服务对象也是日益增多,其中五保8829人、农村低保33557人、城市低保4015人、优抚对象3205人、上海落户定补对象590人。

  此外,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内容又不断丰富,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而这些工作都要靠基层民政工作者去落实、去完成,如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

  21/24核查,发生灾情要亲临一线查灾、核灾,灾民倒房重建要加强督察,五保、低保、救灾等保障资金要打卡发放等。

  二是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大都超负荷运转。

  各乡镇和开发园区在2002年机构改革后,乡镇将民政业务划入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不再设立,民政工作人员编制大的乡镇2—3人,小的乡镇只有1--2人,有的只有1人。

  同时有的民政干部还兼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合管办主任、文化站长、残联理事长、村支部书记等职,有的还参加乡镇中心工作、包村驻点抓计划生育、抓拆迁,这种超负荷运转状况直接导致基层民政工作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矛盾更加尖锐。

  三是基层民政工作条件亟待改善。

  民政部门肩负着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重要职责,然而,无论从办公设施、工作待遇或者经费保障等方面,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条件与所从事的工作业务量不相对称。

  主要表现在:

  办公设施缺乏。

  基层民政部门仍然沿用原始手段开展各项业务,查灾、报灾、核灾依靠口述手写;优抚、低保、特困户管理仍是手工操作;低保、优抚等重要档案资料无处存放。

  工作经费短缺。

  近年来,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并未随着民政业务工作的拓展而随之增加,许多专项工作都难以落实工作经费。

  工作待遇低。

  民政部门归属政法口,承担着大量民政业务工作,同样起着维护着社会稳定的作用,却未享受岗位津贴。

  22/24二、工作建议一是加强组织建设。

  设立基层民政事务所,乡公务员编制。

  增加人员编制,5万人以上的乡镇民政事务所设置4—6人,不少于4人,5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所设置2—4人,不少于2人。

  二是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省市县财政投入,每年拨给乡镇专项民政工作经费,5万人以上乡镇2万元,5万人以下乡镇1万元,由省市县按比例承担。

  三是提高人员待遇。

  由于基层民政工作量的增大,必须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待遇,以提高工作积极性。

  民政事务所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一般人员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

  四是加强人员统管。

  人员由乡镇在公务员中选备,民政事务所设立后,归县区民政局统管,由县区民政局参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的管理模式对基层民政工作者进行考核、调配、使用。

  (肥东县民政局宋孝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民政部门责无旁贷。

  这是民政事业发展的良好机遇,也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要做到困有所济、灾有所救、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幼有所抚,是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感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目前,民政部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大都是能够尽职尽责的,但当前民政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工作条件与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

  建议宣传等部门对于民政部门的工作以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给予大力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政、支持民政,使民政部门更好地为广大困难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安徽出力。

  23/24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还存在资金匮乏、机构人员薄弱的问题。

  比如,很多乡镇基层没有专人负责民政工作,也没有相应的机构设置;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资金等困难。

  建议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经费投入,推动救助体系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社会基础。

  同时,安徽省委常委会已作出决定,“将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更名为乡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省编委按程序研究办理”,请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呼吁和支持。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这是多年来“慈善事业”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上。

  慈善公益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

  一。

  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与全国相比,安徽的慈善事业更加落后。

  呼吁政府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作为一项职责,多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投入,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更好更多地救助困难人群。

  (安徽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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