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全县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委反腐败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甘肃省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兰州市纪委《兰州市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第三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县委常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担任。具体业务由县纪委案件检查室承办。
第四条协调领导小组依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重大问题;
(二)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领导和协调查处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对查办大案要案批示措施;
(五)全县反腐败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归档;
(二)跟踪督办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并做好督办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记录;
(三)收集、掌握有关案件查办进展情况,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日常协调、沟通;
(四)完成协调领导小组及小组成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协调领导小组主要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反腐败重大问题的方式开展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七条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小组各成员提出并经组长确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协调联系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
第八条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主要以会议纪要、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等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第九条实行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要求,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的,应随时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协调,必要时可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条大案要案的查处应成立办案领导小组,并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应及时对办案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查办反腐败大案要案,应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县委、县委主要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为贯彻落实本规则,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榆中县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工作敷衍、推诿,或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所在单位应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沟通。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