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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全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方案的通知》(xx〔2022〕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避险为要,统筹区域防洪排涝、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和应急管理体系,按照“系统规划、远近结合、防治并举、防避并重、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以提升城市系统抵御洪涝灾害能力为重点,聚焦重大风险防控薄弱环节,完善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造安全韧性城市,建设现代化xx省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2年汛前,完成排水管网清淤疏浚、现有排涝河渠疏浚和卡口治理以及挡水闸、城市地下空间提升改造,推进老旧泵站和排水设备更新改造,完成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易涝点整治工作,解决老旧排水防涝设施、排水主干管破损和功能失效问题。2022年底前,完成1处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治理、63处排水防涝隐患治理。2023年汛前,开展排涝河渠整治和挡水闸、泵站提升建设和易涝点、易涝区整治等工作,实现老城区雨停后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排水防涝能力大幅提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防洪排涝标准
1.编制防洪排涝规划。按照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及时修订完善暴雨强度公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编制或修订区域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形成布局合理、管理有效、安全可靠、智慧韧性的现代化城市防洪排涝体系。2022年底前,力争完成市级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城市防洪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等有关要求,结合xx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开展流域区域防洪能力提升改造工作,市中心城区按照城市防洪工程等别I等设防,各县(市)和xx工区、xx工区按照城市防洪工程等别Ⅲ等设防。目前尚未达到防洪标准的,要通过河道系统治理,建设拦蓄、滞洪、分洪等工程,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标准,确保“十四五”末建成完善的城市防洪体系,力争2030年达到国家设防标准。(市水利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根据《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2—2021),充分考虑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城市内涝防治重现期,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市中心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按照大城市上限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和xx工区、xx工区按照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设计重现期的上限确定。新建改造雨水管渠,市中心城区参照大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县(市)和xx工区、xx工区参照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城市地下空间排水防涝标准。制定城市地下空间防水排涝改造技术标准,加快既有地下空间排水防涝改造。严格执行并适度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设计防护标准,加强对地下空间排水防涝的设计审查,提升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城市公共地下空间排水防涝能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洪涝风险隐患排查评估
1.开展地下管网排查,优先推进城市洼地、易涝点等区域地下管网排查、检测以及修复工作。加快建设绘制城市地下管网一张图、实现智慧管理一张网。建立城市洪涝风险隐患治理台账、编制城市洪涝风险隐患清单。2022年汛前,完成城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薄弱环节等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绘制城市重要易涝区内涝风险图,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极端天气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影响的风险评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市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建设
1.实施城市排涝行泄通道畅通工程。充分发挥xx水资源丰富的优势,打通断头河、贯通骨干河、开挖新河渠,畅通城市排水系统与外部河湖连接;
开展城市河道侵占行为专项整治,提高城市排涝通道过流能力;
开展城市建成区明沟专项整治,采用暗改明、开挖疏浚等方式恢复排涝功能。2022年重点实施河渠整治项目12个。(市水利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排水管网系统提升工程。新建排水管网全面实现雨污分流。对没有出路的管线要尽快建设下游排水管网或管渠。加快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支路、区间路等雨污分流道路提升改造,开展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对暂不具备分流改造条件的地方,通过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改造溢流口和截流井等方式加强应急管理,通过扩大管径、旁路分流、调整排水分区等方式加大排水管网等设施新建、改建力度。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廊道。对中心城区河道上游及支流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污染物不进入中心城区河道,实施污水源头治理,开展污水溯源排查。2022年,要基本消除城市排水管网空白区,整治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易涝点57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易涝积水点和排水设施整改行动。整改规范雨水口,严禁随意封堵雨水口。定期排查更新易涝积水点,“一点一策”制定方案。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在重要场所加密布设气象监测及实时预警设施。2022年汛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水口、检查井等微排水设施专项整治;
完成严重影响居民出行、危及居民安全的易涝点整治;
建立易涝点常态化整治制度,对新出现的易涝点,要在第二年汛前完成治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雨水泵站提升行动。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方,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城市内河水位控制要求优化泵站运行,避免汛期内河水位顶托影响排涝。重点校核隧道、立交桥的雨水泵站能力,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燃油发电机,保障极端条件下雨水泵站正常运行。雨水泵站室外地坪和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孔、检修孔等开口部位标高应达到城镇防洪和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确保安全运行。梳理排查易受淹失效的雨水泵站,建立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汛前,完成雨水泵站设施设备改造更新和能力提升,实施雨水泵站提升项目1个。2023年汛前,所有城市雨水泵站均按标准完成改造升级。(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重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加强城市供水、污水、环卫等公用设施,通信设施、变配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将重要基础设施设置在洪水风险区外或最高淹没水位加安全超高区域。供水厂、污水处理厂、通信设施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机电设备应设置在高处,并配套建设应急备用电源接口,配备柴油发电机等应急备用电源,在遭遇极端灾害时保证正常运行。提高隧道排水出路有效性和安全性。改造提升不具备单独排水系统的城市隧道,提高排水口高程,避免河道水位顶托和倒灌。优化出入口道路竖向设计,增设横截沟收水系统,科学规划设置调蓄池,加强周边排水管网和设施系统改造,避免地面径流排入隧道。实施城市交通隧道防汛改造,因地制宜将高压配电室迁移至地面层,低压配电设施预留应急电源接口。实现城市隧道水位信号与交通信号联动管控并与相应指挥中心联网,隧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应增设竖向逃生通道。(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办、xx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城市建(构)筑物地下空间排水防涝提升工程。根据当地内涝风险控制线,通过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出入口遮雨棚、排水沟、防淹门,配备防汛挡板或沙袋等方式,对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地下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进行改造。受过洪涝灾害影响的地下空间,要对挡墙侧壁、人行步梯出入口和通风井口等进行改造。加强对地下排水和电力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迁移或防涝改造。明确城市建(构)筑物地下空间的属地政府责任、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地下空间排水防涝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地下空间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等地下空间的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基坑、沟槽防汛能力排查,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建立救援队伍和防汛物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排水防涝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单建人防工程的排水防涝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地下空间电力设施的排水防涝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商务等部门对本行业的地下空间排水防涝工作履行监管责任。2022年汛前,完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空间排水防涝提升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xx供电公司、市卫生健康体育委、教育局、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和雨水调蓄工程。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海绵型建筑和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海绵体建设。城市新区、新建项目全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积水点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和现有绿地功能品质提升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初期雨水治理,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2025年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设计成果质量管控,强化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持续开展城镇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房屋建筑,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应急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加固整改等工作。对鉴定为危房又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停止使用。2022年汛前,完成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在建项目防汛能力排查。严格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准备防汛物资和救援队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能力建设
1.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城市排水防涝责任制,建立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完善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研判、信息报送、抢险队伍和物资联动等各项工作机制,细化极端天气应急防范和紧急避险响应措施,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完成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修订细化,建立点位、街道、区、市四级城市防洪(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责任体系、值守制度和责任架构。(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市城市防汛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防涝抢险队伍建设和防汛物资储备,各县(市、区)要组建城市排水防涝抢险队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抢险队伍,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城市运行抢险队伍,配足应急装备和物资,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强化教育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制定完善建设领域抢险后备力量登记制度和建筑企业抢险贡献补偿、激励制度,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组建抢险队伍。2022年汛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名录,按照内涝风险等级和标准要求配备移动泵车、抽水设备、自主发电设备等专用防汛设备。(市中心城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工作)
3.加强排水管网运行维护。2022年汛前,各县(市、区)要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排水管网、窨井等设施普查和清淤疏浚工作,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渠)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全面疏通、养护雨水管网和合流管网等排水设施。(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紧急避险举措。坚持防范关口前移,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紧急避险应急预案,划定城市内涝紧急避险场所,建设供水、环卫、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标识系统,明确市民避险区域位置、保障措施和转移路线。建立紧急状态信息发布平台,确保关键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市中心城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工作)
5.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城市排水管网信息化监管,加快具备监测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和控制排水泵站、排水闸自动开启功能的内涝管控系统建设。2023年5月底前,我市要基本建成具备城市内涝管控功能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十四五”末建成具备城市内涝管控和区域洪涝“联排联调”功能的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提升本地防洪排涝能力行动专项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对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加强项目谋划实施,实行目标管理、清单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充分利用中央关于“六稳”“六保”政策有力契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等有关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创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应急、城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气象等部门业务协作,明晰责任,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问题,协同处置、联合推动,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把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作为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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