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市“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情况汇报材料(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情况汇报材料
近年来,*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我市海洋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以下简称“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赢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攻坚战。
一、清理整治借名登记渔船。一是全面排查摸底。涉渔乡镇组织所辖街道、村(社区)全面摸排、精准掌握借名登记渔船信息,并建立本辖区借名登记渔船清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通过调阅船舶船员档案、进出港报告、航行轨迹记录等资料验证比对,必时公安、银保监等部门应当协助核查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逐船逐人核查到位。二是分类处置。借名登记渔船,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参照海洋渔船购置流程办理过户手续;
对船舶主尺度、主机总功率不符等,由市农业农村局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对拒不整改或不配合办理过户的依法予以注销相关船舶证书。跨省、市借名登记渔船,由市农业农村局与靠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过户;
经协商无法解决过户的,落实船东、船籍港属地政府、靠泊港属地政府、两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四方监管责任并签订协议;
对不办理过户又没有签订四方协议的依法予以注销相关船舶证书。对于借名登记渔船,各地也可积极引导渔民通过减船转产进行整治。
二、清理整治涉渔乡镇船舶。一是引导退出。对三年内主动申请将退出渔业生产活动的涉渔乡镇船舶,可予以奖补,由涉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引导退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补贴标准、公布补偿方案等,按照“渔民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入户确认并公示、县级联合审核”的程序,确定退出对象,建立“一船一档”。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对渔船进行核定、组织评估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与船舶所有人签订退出协议,实现证注销、船拆解。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渔船必须纳入退出范围。二是“脱管”清理。对“脱管”的涉渔乡镇船舶,一律进行注销清理,并通报海事、海警等相关涉水执法机构,通知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三是强化管理。对暂不退出渔业生产活动的涉渔乡镇船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求,安全监管责任由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这部分涉渔乡镇船舶出海作业作出安全承诺,将涉渔乡镇船舶全部纳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进行管理,确保渔船出港前逐船登临检查人、证、安全设备到位,确保定人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等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核定涉渔乡镇船舶作业场所。对涉渔乡镇船舶采取进出港签证管理,船员必须全部规范持证。严格船舶检验,确保船证相符,船名和船籍港标识采用钢质焊接,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航行信号、无线电等设备齐全有效,检验合格后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对违反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三证”(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失效、“证业不符”、船员不持证等的涉渔乡镇船舶,不允许出海作业。
三、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一是全面摸排线索。建立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监督,及时掌握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情况。二是强化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采取“港口堵、岸上管”,开展拉网式摸排,发现一艘查处一艘。对停靠在港内的涉渔“三无”船舶,应当依法扣押并没收。三是处置查扣船舶。涉渔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逐一登记造册,指定码头(岸滩、船厂)停泊、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对于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巩固深化清理整治成效。一是强化执法监管。农业农村、公安、海警、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执法,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三无”船舶、违法入海作业的内河渔船列为重点执法对象,防止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三无”船舶等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随时发现、随时处置。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化长效管控。涉渔乡镇加强辖区内渔船交易管理,严控以他人名义登记持证等违法运营苗头,坚决打击渔船借名登记行为。充分利用渔船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日常动态管控。加强船舶建造源头管控,督促船舶建造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造船舶,建造、更新、改装的船舶(艇)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防止非法建造船舶下水作业。三是强化船舶无线电使用管理。严禁船舶一船多码﹑私自关闭北斗设备﹑更改北斗信息和AIS信息等违法行为,保证船舶无线电信息和船舶信息一致,出海航行及作业期间保持相关信息正常正确显示。
五、提升渔船渔港综合治理水平。一是实施渔港“港长制”管理。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能力,建立渔港管理实体,建设标准化综合执法站点,整合公安、渔政、港监等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建立船籍港与靠泊港共管机制。进一步明确渔港公益属性,采取依法回收、拆除或者严格规范管理等措施,对港内非公码头开展整治。同时,结合实际采取物理闸机、电子围栏等方式强化进出港管理,加强渔港封闭管理,渔港内不得停靠“三无”船舶,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补给服务。二是实施渔船组织化网格管理。压实镇村属地责任,设立渔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按照每20-30艘渔船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建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确保辖区海洋渔船全覆盖,及时排查渔船隐患,严格落实定人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等求。三是加强渔业船舶安全源头监管。渔政执法机构紧盯船员未持证等10种不适航情形,重点对10人以上渔船和帆张网、笼壶类等高危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登临检查,建立台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减海洋渔船总量,确保帆张网、笼壶类渔船、养殖船和渔运船数量只减不增。海事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合作,严禁渔船在航道、海光缆路由区、锚地等水域实施下网、拖网等海上作业;
除特殊情况外,严禁渔船在航道、海光缆路由区抛锚。
下一步,*市认真防范化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渔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广泛深入宣传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保障措施,做好法制教育、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的利益诉求和思想动态,维护渔民合法利益,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收集、宣传引导、信访接待、应急处置等配套方案。强化风险排查,重点围绕渔船过户、渔民安置、奖补政策、规范执法等方面开展滚动摸排,及时汇聚线索、监测舆情、会商评估、调度交办,定期开展涉稳风险专题研判,科学分析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稳步有序,牢牢守住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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