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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6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8 19: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原告:住址:被告一:住址:被告二:住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6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6篇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篇1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年____月_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篇2

原告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中心支公司。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______赔偿原告______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许,在____县____镇____开发区路段,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______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____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____年__月__日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______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______在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_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篇3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篇4

原告:________,____,____,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__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__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__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篇5

原告:X,性别,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室,电话:XXX

被告: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路XX号邮编:XX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X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签名)

XX年X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篇6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驾驶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自x路向路方向行驶至x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驾驶的由向行驶的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进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自20xx年x月x日至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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