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报告【2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报告2篇
【篇1】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报告
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调查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力度,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落实“两为主”和两个“全覆盖”,其中一个“全覆盖”就是落实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省、市及以下单位也面临着要实行全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任务。中央纪委网站“学思渐悟”专栏连续刊发六篇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系列文章,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指导,正视和解决派驻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强有力的规范,确保派驻机构建设取得实效。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化,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如何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有效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从而更好的聚焦中心任务、抓好主责主业?
一、“三转”形势下派驻机构履职现状
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二大规定,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规定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明确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201X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并决定在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全覆盖”。从我市的情况来看,目前市一级机关正在积极推进“全覆盖”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原有派驻机构50家,经过201X年市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目前在市直机关以单独派驻模式设置派驻机构47家,其中派出纪工委8家,派驻纪检组39家,实现了除市府办外市直政府系列派驻(出)机构全覆盖。
十八大以来,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不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加快职能、方式、作风转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提升履职实效,派驻监督工作呈现出新特点新气象。201X年,市纪委监察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分工的意见(试行)》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派驻机构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方式和监督保障,突出主业主责。实际工作中,以狠抓纪检组长分工兼职为切入点,督促派驻机构转职能重主业,积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近两年来,各派驻机构在强化纪律约束、强化执纪监督、强化查办案件方面攥紧拳头,形成了比较好的合力,取得良好成效。201X年,我市派驻机构接受信访举报240件,自办案件10件;
201X年接受信访举报441件,初步核实违纪线索46件,转立案19件,其中自办案件19件;
201X年前3季度,派驻机构共受理信访举报653件,初步核实线索82件,转立案22件,自办案件65件65人,信访和案件数量、质量都较以往有较大提升。总体来看,目前我市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逐步聚焦监督主业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派驻机构能够积极落实“三转”要求,不断找准职责定位,逐步清理副业,聚焦主业,专注监督执纪问责。一是争取驻在单位理解支持,提升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三转”的认识。二是以《X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暂行办法》为契机,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明确派驻(出)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三是认真清理规范纪检组长分工,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目前,各派驻机构主业主责意识比较清晰,主要精力已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二)监督执纪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改进监督方式。各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由“监督事”向“监督人”转变;
二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为克服派驻机构力量分散,办案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我市派驻机构探索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各派驻机构采取挂职、借用等方式,提高办案能力,加强办案力量,1-3季度,派驻机构自办案件共立案65件65人,结案51件51人、处分49人,参与上级纪委办案56人次、2151天;
同时各派驻机构也把纪律审查工作作为聚焦主业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案件提级挂牌督办,交办案件直接查办,重点单位派员加强指导的办案模式;
规范案件线索上报、处置流程,对换届以来问题线索全面起底清理,严格按标准处置。三是注重抓早抓小。各派驻机构针对驻在单位权力运行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加强源头治理,对落实八项规定、整治违建、工程招投标、招商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提出严肃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三)自身建设持续强化
“打铁还需自身硬”,市纪委近年持续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管理,用对委局机关干部同样的尺子,规范派驻干部的言行,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干部一律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统一监督,反映派驻机构干部的问题线索一律“零暂存”,防止出现“灯下黑”。同时加强对派驻干部的管理,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工作,加强对派驻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管理,规定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外出必须向市纪委申请报告。加强派驻干部学习培训工作,采取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交叉办案、专业培训等方式提升干部工作技能和实战能力,截止10月,派驻干部共有49人次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各类业务培训,占比达1/3以上,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均有较大提升。
【篇2】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报告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区从****年*月起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目前共设立*个派驻纪检组,组建*个派出纪(工)委、政务监察和审计分局,对全区各党政机关实行分系统、片区或直驻监督。区纪委在今年10月底至11月初到各派驻纪检组、镇(街)纪(工)委进行调研,了解派驻机构的运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工作收集意见、建议。
一、基本运作情况
根据党政机构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实际情况,主要分三种形式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一是分系统派驻。设立派驻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区委政法委的2个纪检监察组,对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以及政法系统实行分系统监督。二是直接派驻。在10个政府部门各派驻一个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三是分片区派驻。设立4个派出纪工委、政务监察和审计分局,与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对各镇、街道及其直属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纪律监督和审计。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基本能按照职责要求,结合驻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一是参加、列席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是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效能的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培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三是开展机关效能督查、考核;
四是开展纪律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但调研中发现,部分派驻机构仍存在职能定位不准、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方式单一等问题,工作效果不尽理想。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各派驻纪检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办公经费、办公地点等放在驻在单位。这一制度设计便于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及解决后勤保障问题,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同一个锅里吃饭”,两者利益关联紧密,甚至造成派驻机构、内设机构混淆的假象,双重领导体制下“自己监督自己”、“下级监督上级”的弊端仍然客观存在。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受驻在单位掣肘,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管理力度被削弱,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难免畏手畏脚,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职责定位不尽准确。一方面,部分派驻机构过度涉入驻在单位内务,忽视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调研中发现,不少派驻纪检组长分管信访、维稳、老干、扶贫、政策法规等工作,少部分分管重点业务,个别还涉及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反而成了副业。究其原因,一是制度设计缺陷所致;
二是驻在单位、派驻机构本身对派驻纪检组的性质、职责存在主观认识上的偏差;
三是部分纪检组长从本单位或相关单位业务岗位改任、调任,与驻在单位的业务联系紧密。另一方面,个别派驻机构过度强调独立性,没有正确认识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其重要职责,对相关工作的主观认识和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工作汇报、绩效考评等配套制度未到位。一是驻在单位与派驻机构协调配合机制未建立。大部制改革后,部分党政机关仍处于磨合期,其职能部门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不通畅。派驻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区委政法委的两个纪检组长不是相关单位的党组成员,对相关单位工作信息掌握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工作规范不完善,开展工作无章可循。部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的业务不熟悉,在缺少规范指引的情况下,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三是区纪委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机制不完善。新任纪检组长、副组长对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区纪委业务指导、业务支持不到位。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未形成制度。
(四)监察室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区仅对党政部门派驻纪检组,没有派驻监察室。各单位监察室的设立不统一、不规范,有的单列设置为内设科室,有的加挂在其他科室内,有的未经编委核准,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量未臻饱和,其驻在单位设立监察室的必要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全国各地实行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分片(系统)派驻;
2.直接派驻;
3.混合方式派驻,分片派驻和直接派驻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运用。无论哪种模式,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都是影响派驻机构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分片派驻通常将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归口纪委(监察局)统一负责,直接派驻则通常放在驻在单位。分片派驻的长处在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泾渭分明,避免了角色冲突造成监督失灵,不足之处在于派驻机构游离于被监督单位工作业务之外,监督的直接性、及时性受到限制。直接派驻则恰恰相反,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较难把握,过于紧密则影响监督效果。我区的派驻机构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分片派驻的,游离于被监督单位之外,在工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工作无处着手;
直接派驻的,过度涉入驻在单位工作业务,产生“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冲突。但是在我区党政机构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大背景下,混合方式派驻无疑是较为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在不突破整体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保障,探索改革供给渠道,工资福利、大额经费由纪委供给,人事受纪委管辖,考核奖励由纪委负责,办公场所及日常办公保障则由驻在单位提供,削弱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利益联系,加强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管理力度,确保派驻机构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一)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负有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除信访等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之外,派驻纪检组长不应主管、分管驻在单位的其他业务,彻底解决“裁判员”、“运动员”角色冲突的问题。派驻机构应积极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巡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
(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机制缺失的客观现状决定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难以监督到位,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一是建立参加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驻在单位研究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会议的,必须通知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会议。二是建立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信息通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派驻机构介入驻在单位业务监督的程序规范。设定派驻机构介入驻在单位业务的条件,规范介入监督调查的工作程序。四是建立业务联系与工作报告制度。区纪委应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建立派驻机构参加纪委业务会议制度,征询派驻机构对纪委各项工作的意见。派驻机构应及时向区纪委报告工作计划、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形成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报告制度。
(三)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提升派驻机构业务水平。加强纪委各职能室与派驻机构之间经常性的业务交流,根据派驻机构的工作实际,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工作资讯等业务支持。组织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开展集中培训、委托培训,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派驻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对驻在单位相关业务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四)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对派驻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到其驻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轮岗交流机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或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接触时间过长,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应进行轮岗交流。
(五)关于党政部门内设监察室的问题。在纪律检查机关对党政部门单派驻纪检组的情况下,党政部门设立监察室,有利于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但监察室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能为了安排领导职位而设置冗余机构。在纪检监察工作量不饱和的情况下,设立监察室将造成机构膨胀和资源浪费。为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如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设置专职纪检监察员,从精通业务的骨干中选任,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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