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出版物刊名:商业会计
页码:-页
年卷期: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长效保障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于全
内部控制规范
计划单列市
摘要:财会[2015]24号
篇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单项选择题
(共
2题)
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内部控制机制原理,合理界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内部权力运行机构,依托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将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嵌入内部控制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这体现的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共同治理
坚持科学规划
坚持全面推进
下列不属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主要任务的是()。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
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
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多选题
(共
2题)
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基本原则下,单位应该针对的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有()。
国有资产监管
财政资金分配使用
政府投资
政府采购
公共工程建设
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是()。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定期轮岗
分级授权
分事行权
分岗设权
判断题
(共
2题)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以全面执行《单位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导向,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主线,以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
错误
正确
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
(共
2题)
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内部控制机制原理,合理界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内部权力运行机构,依托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将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嵌入内部控制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这体现的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共同治理
坚持科学规划
坚持全面推进
通过明确轮岗范围、条件和周期,单位建立实行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
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授权审批制度
监督制度
轮岗制度
多选题
(共
2题)
已经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在进行自我评价时主要考察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
重要性
全面性
制衡性
适应性
有效性
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是()。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定期轮岗
分级授权
分事行权
分岗设权
判断题
(共
2题)
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错误
正确
轮岗制度规定,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风险评估等控制措施。()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
(共
2题)
下列不属于单位内部控制措施的是()。
成本控制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预算控制
标准控制
针对风险防控措施中的三个阶段,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事前控制下,单位应该做好预算源头控制,严格按预算执行,预防超范围、超限额开支风险。对于财务无资金安排,超出支出范围和限额的部分,业务人员可以申请资金支付
事前预警是指对于依法应有前置条件的操作行为,应当设置预警指标,对不满足事前条件的行为进行控制
事后筛查是指对无法通过事前预警、事中阻断防控的其他风险,可设置事后风险筛查指标
通过风险预警及风险控制成果查询可以筛查分析出现风险的问题,为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提供有力依据
多选题
(共
2题)
以下属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重点有()。
建立内控报告制度
建立自我评价制度
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尽快强化督导检查
促进多方协同推动
以下属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有()。
财政制度
报告公开
自我评价
时间紧迫
协同构建
判断题
(共
2题)
“四类功能模块,三个基础库的总体框架”中的三个基础库包括制度文件库,支出标准库,风险监督指标库。()
错误
正确
痕迹记录控制中,仅对风险防控的处置过程提供了记录、存储和查询功能。()
正确
错误
下列内控措施中,属于将复杂的制度标准分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经济活动上,每一个经济活动都有对应的管理规则的是()。
流程控制
预算控制
单据控制
标准控制
篇三: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出台意见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控规范》)施行以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健全、发展水平不均衡等问题,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1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单位全面执行《单位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指导意见》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
定第70项重要改革举措的要求,确定了四项主要任务:一是要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二是要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三是要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考评问责力度。同时,为保证各项任务能够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到位,《指导意见》按照共同治理的要求,还从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和深入宣传教育四个方面做出部署提出要求。制定发布《指导意见》,是财政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70项重要改革举措的一项主要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效能和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好的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篇四: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见及建议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年月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年]号)并于月起全面正式实施。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基建、科研、后勤和物资采购等多项经济活动。另外,事业单位附属单位较多,经常性、非经常性经济活动众多,大部分资金由国家财政投入,内部控制尤为重要。其控制程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运行、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加强内控管理,可
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各种名义的铺张浪费,监督日常业务运行,促进内控工作的有效运行。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还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贪污、舞弊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确保工作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措施。本文总结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普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相应对策,认为内部控制建设应围绕单位整体系统建设进行,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内控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停留在文字层面,内控意识薄弱
事业单位相对企业而言,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较低。虽然很多事业单位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
内部控制工作只停留在“纸上文章”和应付检查层面,未对执行和监管起到指导作用。甚至有些事业单位认为内控成本过高,造成单位办事手续繁琐,不利于运行效率提高,因而对内控的执行缺乏积极性。
(二)缺乏高水准内控管理人员
从整体来看,事业单位内控人员的素质偏低,尤其在一些基层单位,内控知识缺乏,或缺少相应的内控经验,内控人员难以胜任工作,不能有效的实现内部控制所预测的效果,导致内控执行时缺乏必要的力度,使内控失效。
(三)内控制度残缺,内控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所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制度成为摆设或者残缺的现象。此外,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机构不具备独立性,我国事业单位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从目前来看,出于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控制的需要,事业单位一般将这项工作交由会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由于内部控制工作人员要受到单位的限制,因此也不具备独立性。
(四)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执行不到位
事业单位一些重要事项范围和职责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决策方式和程序以及议事规则不规范不清晰,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在一些人员较少或较基层的事业单位,“家长制”作风严重,领导“一言堂”、“一支笔”审签。
(五)日常业务运行与财务管理脱节,资产管理环节存在缺陷,不能及时为内控部门提供资产、资金的使用数据等第一手资料
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起到“核算”和“付款”的作用,对本单位业务上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参与较少,对相关业务的来龙去脉了解不多,导致单位财务和业务办理脱节,从而无法对业务部门实施必要的财务管理和有效的内部监督;会计核算不及时,无法及时反映资产变化,应入未入、该销未销,导致账物脱节、存量不清。例如,有的个别单位建造的楼房已使用多年,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
(六)预算外资金监管不力,把预算外资金视同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
由于事业单位对预算外资金认识上存在偏差,缺乏一套完整、规范、统一的资金的管理制度,只实行简单的收支两条线方式,在资金管理方面形成不了齐抓共管的合力,管理效果不明显。
(七)缺乏完善的内控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
目前,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未引起重视,很多单位依据规定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内部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对控制失效现象严重的情况也未建立责任追究制。
(八)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远滞后于需求
分析目前的状况,无法量化投入产出比,是制约信息化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内控信息技术研发方面,从理论、方法、技术到产品都处于落后的状态。但有别于发达国家的是,我国的内控信息化建设有着更为强劲的需求。
完善内控建设,打造科学有效的内控管理平台
(一)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强化内部控制意识
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首先要强化单位领导的内部控制意识,让单位的领导真是认识到内控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单位领导对内控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控制环境的好坏。同时,还要将这一意识贯彻落实到全体员工的工作中,并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全体职工在管理层的引导下,应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对内控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以调动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承担内部控制责任的意识。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控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众多规章制度息息相关。事业单位在
健全内控制度的同时,还应完善与之相关的其他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实现。除此之外,事业单位还应强化内控制度的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程度定期作出评价,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三)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和议事机制
事业单位的决策权应该受到相关机构的监督,比如,事业单位应对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在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后,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最终决策应通过党组会、办公会或部门与科室联席会讨论决定。事业单位采用集体决策制,可以有效的规避错误和风险。
(四)加强财务管控和业务过程的协同,强化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应把业务过程和财务管控有机地结合起来,让财务控制渗透到业务活动的每个环节,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业务过程中的舞弊。
事业单位还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组织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事业单位应依据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小型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岗位,配备专、兼职的人员管理财产,大型事业单位要设立专用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负责专用设备的验收和日常的设备维护以及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管,健全监督机制
事业单位在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账户的同时,也关心相关财政部门让它支多少、怎么支的问题,这就决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机制要与支出机制的建立相联系。事业单位在收入方面,要合理合法;在支出方面,应体现以收定支,核定支出基数,并借鉴预算内一些有效的方法来建立一整套的开支标准、考核依据及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对不合理的支出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堵塞漏洞,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工作,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由事业单位全体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共同利用系统化的方法来进行。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首先,应设立全面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全面渗透到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全过程,涉及所有业务和全体人员;同时,评价指标要以事实为基础,指标结构科学、清晰、合理,评价指标要具有独立性,保证评价各个环节独立。对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结合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特点制定改进措施。
(七)紧跟时代脚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动内控建设
事业单位不能与现代化相脱节,要紧跟时代变化,大力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来提高内部控制的水平。结合现代化技术,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补充,实现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朝着现代化、科学化的可持续方向发展。
(八)选拔合格人才,强化内控人员业务能力
事业单位在设立健全的内控机构后,配备的人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同时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事业单位应成立一支应变能力强且专业技能扎实的人才队伍,并对此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加强他们对风险的分析、应对能力,以及面对全新业务时的分析和应用能力,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意识,成为“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见及建议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篇五: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篇六: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城市经济Issue122020CHINA
GLOBAL
BUSINESS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江 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保障经济权力运行合法合规、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有效途径。目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但还存在着单位组织架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业务风险管控点控制不规范、内部控制内外部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加以分析并找出对策,以此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权力运行,更好地发挥其内控作用。内部控制是保护资产安全、防范舞弊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概述的第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防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用制度来约束和管范和控制业务活动各环节出现风险,依据相理人的行为,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已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各种规经成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防章制度,全体人员共同遵照执行,并由单位范能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负责人对其建立和落实情况负全责的自我管利益的重要手段。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加控和约束过程。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内部控制管理,对制与企业内控制度相比,行政事业单位约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单位工作的内控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2012年健康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1月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规范了主要经济业务运行,从而开启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系统工程。2015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进一步推进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2017年1月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的编报做出了统一要求,形成标准化上报体系,至此,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内控制度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公共职能部门,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能够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使用,降低财政资金浪费与贪污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效能,为更好地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平稳和谐发展。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内控管理意识淡薄,组织架构不健全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中,很多单位领导对内控相关理论与实践方法不十分清楚,认为内控制度不是单位主责主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内控建设的积极性不是很高。有些基层单位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时,认为能够按照上级传达的文件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工作就行了,遇到“三重一大”等特殊业务,有班子成员开会就代表有内控小组意见,没必要费时费力单独成立内控工作小组和内控评价监督部门,导致单位对各种业务活动可能发生的风险认识不足,管控存在漏洞,容易造成业务活动的低效和浪费。DECEMBER.2020CHINAGLOBALBUSINESS
45区域经济AREGIONALECONOMIES错将内控制度理解成财务制度,内控制度不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推行的较晚,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真正懂内控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加上没有认真系统地学习过内控制度,对内控制度一知半解,理解的不深不透。又因为内控制度单位业务涉及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与财务关联较大,很多单位这些业务都由财务人员来做,每年在填报内控制度报告时,单位内控制度的牵头部门也是财务部门,这项工作自然而然地归为财务人员的工作,所以也就片面认为内控制度就是财务制度,而没有将内部控制理念扩展到权力运行和全部业务领域中。单位业务风险管控点控制不严格,内控流程不规范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不科学,没做到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不相容岗位没有完全做到相互分离,比如,财务人员与采购人员同为一人,采购人员与保管或验收人员同为一人,收支业务人员与记账人员同为一人,审批人员与经办人员同为一人等,不同岗位不同分工之间没有起到必要的监督;还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内关键岗位不实行轮岗管理,比如,资金管理人员或物资采购人员、基建项目负责人员一干就是数十年,对于一些政治觉悟不强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人,很容易在其中做手脚;还有的单位权力过于集中,审批权多集中在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手中,推行内控制度时存在一定的阻力,实行权力制衡难度较大。单位这些业务风险点控制不规范,当监管不到位时,就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贪污腐败现象。内控监督力度不足,内控执行不到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内部监督主要依靠单位内部的内审部门,外部监督主要依靠财政、审计、纪检、巡视部门。就目前来看,多数单位内部由于编制有限、人手不足,没有建立内审部门,也没有主动聘请第三方协助单位监督内控执行情况。财政部门督查指导力度不够,审计、巡视巡察部门检查的深度不够,导致很多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只是停留在应付上级部门的各类报表报告中,内控管理制度只是停留在文件中,很大一部分单位根据近年来的内控制度工作要求制订了制度,但流于形式形同46《中国经贸》2020年12月虚设,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特点,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和关键岗位,使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分别行权又相互制衡。具体来讲,就是单位各种业务活动的申请与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信息记录、业务审批及执行与内部监督这些岗位应相互分离,特别是对于涉及财政资金收支分配、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基建项目建设改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单位应系统分析业务活动风险,找出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的风险点和关键控制环节,规范内部控制流程,并建立轮岗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以有效防范舞弊和腐败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形成良好监督氛围再好的内控制度如果不公示、公开,都会有风险发生。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内控建设及履职情况做以公示、公开,包括及时做好预算公开、决算公开、人事选用任用公示,定期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基建项目等信息,及时接受群众和内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还要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与其他监督机制的合力监管作用。在单位内部应指定内审部门或岗位联合单位纪检部门实行监督,对单位内控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在单位外部应接受财政、审计、巡视巡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情况进行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建立和有效性进行调查了解,指出内部控制的突出问题和不足之处;巡视巡察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政治体检,发现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地方。单位对于内外部门监督和评价结果应适当予以公开,对意见建议形成整改措施并逐条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力度。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对于促进单位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认识,规范内控流程,增强内控制度执行力度,真正建立起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的内控管理体系。(作者单位:大连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党校)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改进对策增强内控意识,健全内控体系首先,应强化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责任意识,让单位负责人从思想认识上重视内控工作,主持单位制订内控工作方案,配备内控工作人员,将内部控制的管理理念传达给每一名干部员工,加强内控环境建设,积极带领整个单位顺利推行内控制度。其次,应进行内控组织框架的搭建,成立内控领导小组、内控工作小组,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和性质,梳理本单位的业务流程,系统分析业务活动风险,确定可能造成单位经济利益流出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单位各部门认真落实执行内控制度。最后,应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审部门或岗位,人员编制不足的单位应成立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单位内部监督和评价的具体工作,发挥自我监管和自我约束作用,对单位内控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内部控制应该覆盖到单位所有业务活动,不但是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还应贯穿到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各种业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明确业务环节,按照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结合《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完善,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制订执行标准,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定期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结果适当给予奖惩,让内控管理制度化和常态化。单位还应定期对内控相关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提升业务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使其全面准确掌握内控制度要求,从而不断深化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推进内控管理有序进行,使内控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执行到位。合理设置岗位,规范内控流程内控制度的重要体现在于其制衡性,所以单位内部在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应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各
篇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覆盖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能够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重点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规范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删减报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及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地区、各垂直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非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向报送。
第二章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布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
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内部控制领导机构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图、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内部控制培训会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章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本地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第六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切实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更好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所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中央部门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按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确定对象,并对内部控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