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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6篇

时间:2023-08-31 19: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

  

  紫荆镇规划小学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汇报

  我校创建于

  年

  月,现已有近

  年的发展史。学校现有教职员人,未成年学生人,开设教学班

  个。

  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树立了“”的办学理念,确立了“”的办学宗旨,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了不懈努力。

  学校几年来在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自1991年9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学校领导班子每学期都组织教职员认真学习,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到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学校完善了未成年人教育组织机构,构建了“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家庭教育为支撑,以社会教育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教育格局。学校成立了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学校。

  学校健全了德育工作制度,即:《德育例会制度》、《升(降)国旗制度》、《重大节日、纪念日、校园节日活动教育制度》、《社会实践制度》、《学生养成教育、行为规范评定制度》、《法制安全

  教育制度》、《值周检查评比制度》、《学生奖惩制度》。完善了管理细则,制定了《****小学生一日常规》、《****小学生日常行为《****学生礼仪常规》、《****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小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从而使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面向全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从提高未成年学生思想品德素质做起,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坚持“以德治校”的原则,贯彻落实《小学德育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党政工团队携手抓好未成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以“五爱”教育为内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弘扬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教育。召开“踏着烈士的足迹前进、让文明之花在校园开放”、“我心中的少年英雄”故事会、举行“丰碑在我心中”启动仪式,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的教育,激发未成年学生的爱国热情。

  以“中国梦”、“学雷锋树新风”活动为载体,加强未成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先后开展了“学雷锋精神,做雷锋传人”、“新世纪,我是人才,我能行”、等主题教育活动,使未成年学生从小树立远大的志向,知荣明耻。

  以养成教育、诚信教育为重点,以《中小学生守则》、《紫荆镇小学生一日常规》为教育内容,开展“养成教育月”、“诚信教育月”活动,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在活动中,我们组织未成年学生观看养成教育专题片;开展“轻声慢语进校园”活动;举办养成教育班报展;举行养成教育知识测试。

  2.从提高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做起,抓好教学管理。坚持“质量立校”的原则,把教学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扎扎实实地推进素质教育,构建“规范加特色”的办学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员发展、和谐发展、个性发展和持续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课程计划》。开好国家课程,开全学科,开足课时;开发具有本校特征校本课程。注重抓好科学文化教育,不断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构建“自主、合作、探究、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3.从提高未成年学生心理素质做起,抓好心理健康教育。坚持“健康第一”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配备了兼职心理健康课教师;积极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方式、方法,创办了以未成年学生心理咨询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4.从提高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做起,抓好生命、法制、安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将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纳入到课堂教学之中,制定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计划,并编写了相应的教材。按计划组织学生上好生命教育课、法制安全教育课,定期聘请学校法制副校长、交通队队长到校作法制报告、举办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召开“珍爱生命、健康成长”演讲会,组织师生开展预防突发事故安全撤离演习等,提高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学校中无违法违纪的未成年学生。

  5.从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综合能力做起,抓好“三个阵地”建设。抓好班队活动阵地建设。团队组织发挥着自身优势,丰富多彩的少先大队、班队活动成为未成年学生们体验教育的天地。你看,少代会上,少先队员们正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每周一的清晨,师生列队在校园,伴着雄壮的国歌,举行升旗仪式;每周

  第

  节课,各班级按照学校每月德育主题教育的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

  抓好课外阅读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图书室、师生阅览室的作用,广泛开展课外阅读活动,使读书成为师生的习惯,逐步构建学习型校园。

  抓好校园宣传阵地建设。校园宣传橱窗展示了教育的内容和未成年学生们活动的成果,班队手抄报是师生展示想象力、创造力、实践能力的用武之地。

  三、采取措施,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良好的育人环境可以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健康、和谐

  发展。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创建现代化的育人环境,不断营造良好的校园教育环境、家庭教育环境、社会教育环境,为未成年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营造良好的校园教育环境,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是做好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学校领导班子注重营造良好的校园教育环境,实现了人际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谐统一。

  优化人际环境,营造爱的乐园。切实搞好“双高双普”工作,确保适龄儿童100%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无辍学生。开展了“大手牵小手,扶贫献爱心”活动。学校先后为贫困未成年学生

  人次捐赠各类物资近1万元。

  优化文化环境,构建创造天地。学校领导班子重视校园文化环境建设,为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创造的天地。为了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优化自然环境,创建绿色校园。良好的环境不仅能陶冶未成年学生的道德情操,还能提高师生的环保意识。筹集资金改造绿化带,从而净化、绿化、美化了育人环境。

  2.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家庭是未成年学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现在学校实行的是五天教学制,未成年学生每年有170天的时间是

  在校外家庭中度过的。因此,学校十分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

  我们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大会,利用“学校家庭联系册”和开展“大家访”等方式,与未成年学生家长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现代教育观念,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营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学校与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相互配合,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优化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努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育人格局。点燃生命亮点,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做出我们的贡献。

篇二: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从“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案”、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再到后来的安徽潜山县某小学校长12年性侵9名女童、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校园性侵、幼儿园虐童、父母虐童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被曝光,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四类主体,分别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虽然未成年人被置于这“四重保护”之下,但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中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一道亟需反思和推进的课题。

  一、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加大保护力度

  (一)要在法律中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让他们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和政策的落实,要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上学的相关保障机制。要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四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防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空白现象。

  (二)要积极构建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刑法上和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专指虐待家庭成员,适用于家庭、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侮辱罪主要适用成年人,对于婴幼儿和儿童很少见;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而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一些较轻的虐童行为,例如忽视、轻度体罚、强迫劳动等并没有包含在虐待定义内。因此法律对虐待的界定,使得一些对儿童的不正当管教行为及一般虐待行为处理无据。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尽快为虐童行为立法,并规定虐待儿童应从重处罚,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理念。

  (三)加大对伤害儿童犯罪的刑法处置力度。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解释说明不是没有,就是过轻,没有震慑力,建议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比如,在对待性侵儿童上,很多国家不但是量刑从重外,而且还有其他规定,如韩国从2011年开始实施“化学阉割法”,并且对暴力犯罪人员采取强制佩戴电子脚环的监控办法,进行跟踪管制,性暴力罪犯佩戴电子脚环的年限最长30年。另外,美国许多州都将侵犯儿童列为高危险犯罪者,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甚至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二、加大监管力度,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教育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首先是家长经常和自己的孩子沟通,要告诉孩子跟妈妈之间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隐瞒,特别是异性大人说的所谓“小秘密”,都是必须要在第一时间一五一十告诉妈妈的“重要事件”。要教会孩子学会对坏人撒谎,学会对无礼的要求或是自己觉得反感或者不愿做的事情说“不”。要教会孩子如何拨打报警电话,并熟记父母亲的手机号码。当一个人在家时,不要给任何来访者开门。即使对方是熟悉的人也一样,除非你已经给父母拨打过电话,并得到了他们的允许,不过建议家长们不要轻易让孩子与外人独处,尤其是异性。另外还可以教给孩子一些防身术,教育孩子在危急时刻要学会冷静,出其不意地攻击坏人的要害部位,为自身的安全逃脱赢得时间等等。

  (二)学校也应该及时开设性教育课并将此落实到位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总是谈性色变,但现在所出现的猥亵幼女或和小学生被性侵的问题又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尴尬的境地,面对这样的问题家长不知道如何应对,学校也没有这方面的老师来教育孩子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最终导致孩子受伤害,学校性教育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建议学校开设生理卫生课,一方面可以讲解一些相关的生理知识及性侵防范和处理措施,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性教育课的尴尬。

  (三)事后的照顾和心理疏导。对遭受家暴的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部门承担临时监督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再次收到虐待。而对于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则更应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帮助这些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积极、乐观、快乐

  的学习、生活。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和走向,我们只有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从国家到社会集体全方位无死角展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但我坚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一定可以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宽松自由安全的成长空间。

篇三: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

  

  试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思考与对策

  第一篇:试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思考与对策

  试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思考与对策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当未成年人犯罪已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三大社会问题时,当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的一大严峻课题。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就要清醒认识到,未成年人在成为犯罪主体之前,他们的权利首先被侵害。因此,应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本文简要阐述了这一观点,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提出若干具体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犯罪思考与对策

  一、引言

  从近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字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和高位态势。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捕、诉总人数的7%和6.3%;2009年占10.38%和10.12%;2010年占9.13%和8.66%??在当今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各种信息高速传播的背景下,受社会上的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学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时,几乎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即青少年犯罪原因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但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就是未成年人在成为犯罪主体之前,他们的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首先受到了侵害。因为违法犯罪少年往往是破裂家庭的受害者、是学校的“落后”者,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比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本文正是基于此,试图阐述这一观点,并分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提出若干对策,以期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1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8、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单纯从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规定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但其中宏观性的规定多于微观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规定多于操作性的规定,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存在诸如执行主体不清,责任主体概括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责任部门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虽然规定公、检、法、妇联、共青团等机构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负有各自的责任,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角色又不明确,缺少法律框架下的清晰界定,实际处于倡导、宣传、调节的状态。由于有关机构的权力与义务模糊,导致相应的配套机构难以真正担当起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际操作中,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无法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进行审判,更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实施。在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名词阶段。

  三、关于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思考与对策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使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当务之急应当做到一下几点:

  1、对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法律要更好地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条文,法律要明确和丰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涵义,分成未成年人福利和犯罪两大部分,对每一专门问题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2、法律规定除了注重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保护,还应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重,尊重儿童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确实体现出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参与意识”,把未成年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而非家庭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成人应注意培养儿童学会表达个人意见,并对他们的表达给予应有的尊重。在有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成人不得非法隐匿,拆阅或处置儿童的信件,不得未经允许翻阅儿童日记;不得肆意辱骂,殴打儿童或过分溺爱;在无安全防备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独自留室内或室外;儿童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应及时报警;不得携带儿童进入有害身心健康的场所;特别是成人对管教儿童不当中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借鉴美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立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美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极其尽心的,其保护体系也相对完善。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视,具体地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监护人履行保护孩子的义务,不给他们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3、在程序法上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暂缓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取保候审制度相结合。所谓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暂缓起诉在日本、德国、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明文规定,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仅只明确了检察机关有起诉权和不起诉权,对暂缓起诉未予涉及。目前,北京、南京等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试用了暂缓起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我国目前刑诉法的体例架构来看,暂缓起诉作为检察实务中公诉改革的一项尝试,在已有法律框架中已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要设立作为暂缓起诉辅助措施的社会帮教制度。

  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听审制度,由社会志愿者、教师、专家、未成年人家长、未成年人的朋友组成的听审小组,对未成年人所犯的问题共同讨论和分析,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听审组由三人组成的专门小组做最后的决定,如果认为应当对该未成年人采取进一步措施,就会对该未成年人发出监督令,社会福利部门根据监督令进行工作,该未成年人将可能其具体情况被专门安排。

  5、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程序,给未成年人更多的机会和保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提起、立案、收押、审理、处理和执行等程序都要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可以是简易的或相对不正式的,“尽量采取缓和的气氛。”此外,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尽量减少适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得越具体越好。

  6、强化学校和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所有学校从小学开始开设法制课;学校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校长,制定法制校长职责,真正落实到位;学校的法制教育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从生活知识、生活规则、生活礼节这样一些初级生活准则的教育人手,来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加强未成年人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修养。这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关键,也是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一道最直接的屏障。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所谓社会化,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学会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许多未成年人在这方面的修养,大大低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懂得和不遵守社会生活准则,没有或缺乏社会的公德修养,就会在客观行为上出现偏差。所以,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公德意识教育。

  7、建立健全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应急机制。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学校环境已大幅改变,外侵因素逐渐增多,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率也随之增高,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这是学校无法避免且被迫面对的现实。近年来,各地学校突发事件频传,包括学生自杀、坠楼、校园暴力、集体食物中毒、离家弃校出走、教师、学生性骚扰、性侵害事件等。这些发生在校园内或者与学校成员有关的、因内外环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对学校生存、发展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性的情境

  或事件,我们称之为校园危机或者学校突发事件。学校可以成立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领导机制,学生签订未成年人保护协议,老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等举措来应对。

  8、保护未成年人的“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没有强健的体魄,难以带来正常的发展,但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也难以形成完善的人格。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国家发展、民族的进步更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心理障碍产生的过激行为如自杀、杀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极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他们的心理素质有很大关系。在过去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许多学校重视学生智力培养,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仅是“身”的保护,更多的是“心”的问题。为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减少中小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9、考虑相当部分未成年人喜欢上网的特点,应当高度加强网吧的管理,启用更多的绿色网吧,过滤不健康的内容,并在教育资源的软件开发上下功夫,将精彩的未成年人电视节目搬到网上,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10、补充和强化社会各部门对儿童保护的责任,如出版.影视.文化等部门对儿童精神产品的创作要有倾斜政策,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儿童推销香烟和酒类,更严禁组织,引诱,教唆儿童卖艺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其他采访应充分考虑和尊重采访对象的意愿,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谨慎行使,对未成年人案件应注意用匿名报道。

  11、国家应当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欠缺。想要真正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起来,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懂得儿童生理学和心理学。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先进的经验,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予以借鉴。

  立法与司法的保障仅仅是实现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

  充分条件。社会现实中大量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告诉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完备,更依赖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认同和深刻理解,依赖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推崇和重视。建设和谐法制社会,必然要求我们在立法、普法的同时,必须注意与法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的宣传和普及。我们必须深化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为主要载体,采取普法知识竞赛、案例分析、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在青少年中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热潮,构筑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及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信仰。

  美国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著名法官朱力安·马克指出:“如果发现他(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

  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我们需要用社会的关心,用法律的呵护,用诚挚的行动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去托起明天的太阳!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法学杂志》2012年

  [3]《心理健康》2013年

  通信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路莆田市私立实验中学

  邮编:351111收件人:方文涵

  邮箱:****************第二篇:讯问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讯问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美国的经验和教训

  董开星

  【内容提要】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一案中认定,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但是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话题。详细分析美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后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又要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通过对讯问予以全程录像、规范讯问策略等手段达到权益的平衡。

  【关键词】未成年人

  讯问

  权利

  规范

  一、引言

  一般情况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身心等方面的原因,使其在面对刑事程序时具有天然的“脆弱性”。这导致在相关制度的设定上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是体现了这样的特点,其在“特别程序”篇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区别。就讯问而言,在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可以这样说,与之前相比,这样的规定对于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权益受到不恰当地侵犯提供了极大的保护。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侦查人员讯问策略运用的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权利落到实处成为显然的问题;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到场,但是法律却没有对讯问何时开始予以明确,这可能导致在法定代理人到场前的谈话变为“准讯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样重要,不能仅仅因为其为未成年人就给予不恰当的保护,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慎重处理的一个问题。

  类似的问题也困扰着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羁押后,“立即以未成年人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律权利”,并且“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以及被迫究罪行的性质,在带到治安法官之前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的期限”。⑴然而,由于联邦层面并无统一、详细的规定,加上联邦最高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上前后并不完全一致的认识,导致如果从法律文本上看,中国可能要优于美国。但是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同样对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本文将以警察讯问为切入点,通过美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来分析美国在此问题的发展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们的参考意义。

  二、联邦最高法院在讯问未成年人问题上的认识演进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构方面,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侦查机关是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宪法所赋予的正当程序保护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有最终解释权。然而,也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随着时间、案件的情况而变化,导致了在不同判决中并不完全一致的认定。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Mirandav.Arizona一案⑵中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沉默权等权利事先告知制度,这一判决虽然并非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但是后续的实践发展表明,该判决还是对讯问未成年人制度产生了根本的影响。

  (一)“全案情势”标准下的未成年人讯问规制

  在米兰达案之前,警察的讯问是否违反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以供述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来评判。即“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足以压制犯罪嫌疑人反抗的意志,并导致获取的供述并非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⑶然而,这样的标准不仅给普通刑事司法带来了困难,因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各种讯问策略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而对这些讯问策略,除了那些明显构成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外,并无明确的非法与合法的区分,比如欺骗手法的运用⑷等。即便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讯问本质进行阐述时也承认,“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讯问都具有强迫性成分在内,原因就在于这样的事

  实,即作为法律执行体系一份子的警察最终可能导致嫌疑人因为某一犯罪而被诉。”⑸也就是说,法官不会问如果没有讯问的话是否会有供述,因为如果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会自我供述。那么当这样的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时,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认定的呢?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处理过两个案件:

  在1948年的Haleyv.Ohio一案中,15岁的黑人男孩在午夜时刻因为抢劫杀人而被捕,在并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被警察连续审问,并在第二天供认犯罪。警察在告诉他的权利后,他签署了书面的供述。对于这些供述,最高法院认为,“当仅仅是一个孩子(被法律轻易摆布的人)在我们面前,在审查记录时必须要给予特别的关照。”⑹也就是说这些供述违反自愿原则。对于有论点主张已经告知其权利,最高法院反驳说,“那样是假定一个15岁的男孩,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能完全理解这个告知以及依据这些记录的事实他有选择的自由,我们不能纵容这样的假定。”⑺这样一来,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在讯问中要注意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问题。⑻即在未成年人刑事审讯中,其需要比成年人更多的宪法保护。这样的认识在14年后的Gallegosv.Colorado一案中得到了继承。

  在该案中,14岁的男孩在被警察逮捕后就供述了,并被单独监禁了5天,在这期间既没有讯问又没有被允许见律师、亲属和朋友,那时他签署了一份正式的供述。对此供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违反宪法权利,“在他不能与完全拥有认识和理解其供述后果的成年人相比,他在未能获得关于其权利的意见(从确保他权利的那些人那里)以及对其处境应采取的措施提供更慎重判断的帮助的情况下,是无从知道供述的后果的??成年人的意见会使他与讯问人相对时,少些不平等的地位(lessunequalfooting)。”在最高法院看来,如果没有这些成年人的保护防止这种不平等,“一个14岁的男孩是不能够知道,更不要说主张他所拥有的这些宪法权利的,如果允许这样的指控继续存在,实质上将把他当作没有这些宪法权利看待。”⑼

  在这两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都一再强调了“年龄”在认定供述是否自愿时的特殊意义,这反过来意味着,在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理应给予比成年人更多的关照。然而,最高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并没有明确回答,在警察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究竟应该以什么标准作为对其的特殊关照。这样明确标准的缺乏,导致了在现实中,如果警察仍旧以针对成年人的讯问方法、策略来对待未成年人时,这种特殊关照可能会荡然无存。而这在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破案压力大的案件发生时,尤其突出。然而,当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件中对警察讯问进行规制时,理应说这样的结果对未成年人应该更加有力,然而,现实情况却复杂得多。

  (二)“米兰达警告”标准下的未成年人讯问规制

  在米兰达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处理了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米兰达警告”作为认定供述是否可接受的标准,即将供述是否自愿的认定改为设定前置程序,警察必须在完成这些“宣告”并得到犯罪嫌疑人放弃这些“警告”后才能正式开始讯问。与之前相比,这样做在通常情况下更容易判定供述是否违法。但是由于该案并未明确回答此“警告”是否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直到一年之后的InreGault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反对自证其罪的宪法特权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注意到在小孩放弃特权方面特别的问题会产生??当供述的获取是在律师因法律上允许的原因不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话,必须采取最大的注意以确保供述是自愿的。”⑽由此,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在讯问未成年人问题上,当其放弃“米兰达警告”时,要确保其后续供述的自愿性。

  但是如果我们对比“米兰达警告”前后的实践做法,就会发现,其实“警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述违反自愿性的发现,因为如果警察通过某种方式使未成年人放弃其“警告”的权利,那么后续要再次主张“警告”的权利更加困难,因为在1994年最高法院处理的Davisv.UnitedStates一案中,其认定,一旦被告人放弃了他的米兰达警告,后续主张聘请律师的权利必须表达得足够清晰,使得一个理性的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解为要求律师的主张。⑾而在2010年的Berghuisv.Thompkins一案中,最高法院主张这样的标准同样适用于主张保持沉默的权利。⑿这样的认定也对下级法院在面对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时产生了影响,比如加州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中,针对被告人在放弃“米兰达警告”之后多次要求与他的妈妈说话或者其他要求是否是在援引他的米兰达权利,根据Davis案确立的标准不能认定为主张其权利。⒀

  尽管Gault一案中也强调了在未成年人讯问中对其放弃后自愿性的特别注意。但是并未直接回答是否以及如何对未成年人执行“米兰达警告”问题。这导致在1979年的Farev.MichaelC.一案产生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也引发了后续适用上的难题。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知“米兰达警告”后,由于处于缓刑期间,其要求立即会见缓刑监督官,⒁但遭拒绝。警察告知他可以会见律师,其放弃了权利,并供述了其涉嫌的谋杀犯罪。本案涉争的问题是其要求见缓刑官的要求是否是其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对此,最高法院认为,要求见缓刑执行官有别于要求律师在场。律师与当事人间的特权并不保护未成年人与他的缓刑执行官的对话。⒂在确定Michael是否明知且理解地放弃了第五修正案权利时,最高法院使用了全案情势的检测方法,其认为,“全案情势的方法足以确定对未成年人讯问时是否存在放弃米兰达权利的行为。当问题涉及未成年人是否放弃其权利时,我们看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而不是成年人的方法。总体情况允许、要求对有关讯问的所有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评估未成年人的年龄、过往经历、教育、背景和智力,以及是否有能力理解对其所作出的米兰达警告、第五修正案权利的性质和放弃这些权利的后果。”⒃但是这一认定遭到了异议意见的反对,其认为,“无论何时,当未成年人要求有义务的成年人代表其利益时,米兰达警告要求这样的讯问中止。这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不仅构成试图获取建议,而且是援引保持沉默??完全字面的形式要求援引米兰达保护将使那些只知道要求他信赖的人到场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被抛弃。”⒄

  确实,如果从最高法院判决的字面意思理解似乎表明法院对其之前确立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照顾的说辞视而不见,转而支持使用成年人的放弃标准。⒅但如果仔细分析本案与先前案件的区别,就会发现本案中被告的年龄是16岁,且对刑事司法程序有相当的认知,相反,前述Gault等案中,排除的是15岁或者更年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这样的“事实”区分,在有学者看来,也与心理学的相关研究相一致。该研究认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缺乏能力行使米兰达警告,而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几乎与成人一样。⒆

  这样的分析意见在2011年最高法院处理的J.D.B.v.NorthCarolina一案中获得认可。在该案中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是否必须将嫌疑人的年龄纳入考虑。对此法院予以了肯定的回答,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年龄让我们得出关于行为和感知的常识性结论,比如警察讯问的内容可能让成年人无动于衷,但可能震慑一个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年龄作为羁押状态分析的一部分,是警察知道或者客观显示的部分,并未要求警察考虑其“未知”的情况。⒇这种认定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欢迎,被认为“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回归”。(21)但是这种乐观分析并非完全没有问题,毕竟同样不能否定的是当下级法院仍以MichaelC.一案中确立的“全案情势”标准审查讯问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放弃是否符合宪法要求时,留待解决的问题同样棘手。正是基于这些考量,在米兰达警告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究竟以什么标准来规制警察的讯问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有并不完全相同的认识。这方面笔者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并有各自的理由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三、规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路径选择

  在对法院、各州立法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方面的方法、制度进行分析之前,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为什么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规制问题上,要区别于成年人?答案似乎不言而喻,正如前述J.D.B.一案中最高法院对其判决的所基于的一个假设:作为孩子,他比成年人更脆弱,或更容易受外界的压力。(22)如此认为不仅是一种假说,而且获得了一定的科学依据。研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其宪法权利能力的著名专家ThomasGrisso发现:14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理解放弃的性质;对于年龄介

  于15到16岁之间,且IQ低于80的,同样没有能力放弃。对于该年龄段且IQ高于80的,缺乏必要的能力放弃,但是作为一个群体,有一定程度的理解。(23)类似的研究结论也在其他研究中被认可,比如有研究认为,“全案情势”的标准对具有精神发育迟滞的人不起作用,因为没有能力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精神发育迟滞超过了其他因素。(24)甚至有研究表明,在对米兰达的理解上,儿童和未成年人可能会将“权利”(right)理解为“正确”,但他们缺乏足够的语言发展而意识到“权利”也是一种“应得的权利”(entitlement)。(25)如果认同这些研究结果,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米兰达警告的行使与放弃方面,应该区别于成年人,而这也是最高法院在J.D.B.一案中的主要理由之一。

  但是这些研究结论并未获得一致的认可,权威的警察讯问研究专家就曾主张使用同样的讯问手段、策略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26)之所以这样认识是基于这样的假设:警察并不想从无罪的人那里得到供述,而绝大部分无罪的人也不会有意作出自证其罪的供述。(27)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在考虑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不应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而且这种区分没有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允许按照年龄予以划分,那么这样的年龄划分是否应当绝对?此外,如果可以以年龄进行划分,其他标准是否同样有合理性的因素,比如性别、出身等不一而足。如果我们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持,那么就会发现,即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应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对其的保护也不能超出宪法赋予的范围。

  针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制,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案情势”标准与“本身违法”标准

  在米兰达案之前以及在MichaelC.案中,最高法院通过全案情况的考量来确立供述或其米兰达权利的放弃是否合法。即便是主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特别关照的Haley一案中,最高法院也认定,“年龄、审讯时间、持续的实际、警察对他权利的态度结合起来使我们相信,供述的获取是逼迫的结果。”(28)在协同意见中,法兰克福

  特(Frankfurter)大法官也认为,“如果州遵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正常的刑事程序起诉一个15岁的少年后,我不能说这样的年纪永远不能对行为作出自由选择。”(29)如此明确的论述在后续的MichaelC.案中获得了支持。这样一来导致的结果就是,一般的规则是未成年人有能力作出自愿的供述,即使是死刑罪犯、在没有律师或其它有义务的成年人在场或同意的情况下。供述可采纳不单独取决于他的年龄,而是一系列情况的综合,以“全案情势”来确定供述是否应被推翻。

  然而,这一方法也受到了猛烈的评判,最主要的问题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该标准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人相同对待,从而导致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另一方面,这样的标准将永远取决于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审视,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而最后产生不一致适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人提出了采取“本身违法”标准进行处理,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的讯问之前,要求合适成年人在场/提供咨询,在此情况下,除非执法人员满足某些程序性要求,否则放弃自动无效。

  这一标准与“全案情势”标准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明确性,然而,其优点也是其最大的缺点。因为单纯以年龄作为犯罪嫌疑人能否恰当地放弃米兰达权利将很容易导致规则的滥用,最终引发由于年龄原因免于刑事制裁的结果。这一担忧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至少“MichaelC.代表最高法院含蓄地否认了本身违法规则”。(30)加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未成年人谋杀案中的认定堪称这方面的典型表述,“我们不能接受某些评论人士的意见,即每个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无能力放弃其宪法上的沉默权和律师权,除非得到未成年人权利的律师、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这样的成年人同意当然是期望的,而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这样做,但是正如我们将要解释的,未成年人是否明知地和理解地放弃这样权利是一个事实问题,官方仅仅未能寻求额外的成年人同意不能被认定为在特定案件中,重要性要超过有证据支持的放弃是实际上这样作出的认定。”

  加州最高法院的认定也得到了其他州实践的支持,在美国的部分州,比如佐治亚州、宾夕法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等一开始采取“全

  案情势”标准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违反其权利,在此之后通过司法判例创设了本身违法规则,但是在此之后又被废止了,因为几乎都是担心这些规则“可能因程序上的技术性使有罪的犯人逃脱惩罚”、增加额外的负担且引发什么是“有利害关系的成年人”这一法律问题。(31)然而,也有州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超米兰达权利”,比如阿拉巴马州,其规定在讯问未成年人之前必须告知: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未成年人请得起,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也未提供,政府应给他提供一个;未成年人不需要说任何事,他说的任何事可用来指证他;如果未成年人的律师、父母、监护人不在场,未成年人有权与其交谈,如果需要,应给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手段。(32)尽管有学者认为,本身违法规则排除了供述是否可接受的不确定性,因而节约了司法资源,(33)但是即便利害关系人在场能否真的起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一个有疑问的问题。有学者就认为,“仅仅父母在场并无充分作用,而且认为父母在场反而加重内在强迫??警察的训练叫家长没有用。”(34)这方面佛罗里达地区上诉法院曾经处理的一个案件就是例子。在该案中,由于15岁的被告人被指控参与抢劫、谋杀,他的妈妈在其被捕时在场。并要求被告人“说出真相”,否则“会揍他”。虽然法院在认定这些供述是否合法时认为,“小孩成为合格公民的道德培养必然包括家长告知小孩做人要诚实。当时他妈妈跟他说那些时关注的是道德规矩是否得到了遵守,这应该值得表扬,并不存在强迫之类的含义。”(35)尽管笔者认同这些判断,但是这从另一方面表明,孩子的负面可能由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无知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而如果一直强调律师在场,那么通常会让小孩不说话,而损坏警察获取口供的能力。

  由此,无论是“全案情势”标准,还是“本身违法”标准,由于未能兼顾各方所应考虑的因素而导致其在适用中要么过于灵活而缺乏明确的指导,要么过于僵化导致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各方利益的平衡。这使我们反思,是否有其他的路径可以避免或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有人从警察讯问规制本身着手,试图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二)对警察讯问手段本身的规制

  前述“全案情势”标准和“本身违法”标准都是着眼于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行为角度出发试图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但是上面的分析表明,如果不修改上述标准,很难达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这样的初始目的。那么着眼于警察的讯问行为是否会改变这种缺陷?因为对警察行为的规制所引发的后果将是其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在讯问时纳入考虑,如此一来,从源头上对此问题进行规制。从其目的上来看,这种方法的效果要比事后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法要更加便捷和有效。这也是规制警察讯问的根本原因所在。然而,如果我们对讯问的本质有清晰认识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实现的难度比上述标准还要难。在笔者有限的阅读中,下面一段对讯问性质的总结可谓经典:“依照任何论著的标准,一个刑事供述从来不能真的被称之为‘自愿的’,除了极少数例外。供述是某个嫌疑人被受过名副其实的欺骗艺术训练的侦查人员强迫、诱导和操纵出来的,这就是讯问的实质。那些相信警察与罪犯坦诚交谈(没有任何背信行为)将解决犯罪是有些过于天真了。如果从道德的立场上来看,讯问是无耻的,然而这就是其实质。剥夺讯问和对质嫌疑人以及证人的能力,侦查人员将只剩下实物证据,而这在许多案件中是出奇的少。侦查人员如果没有机会去操纵嫌疑人头脑的话,许多坏人将会逍遥法外。”(36)

  无论如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的讯问同样不会偏离上述讯问的性质。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一案中确立了新的供述认定标准导致警察讯问的手段有所收敛,不再使用身体强制型的讯问方法,比如刑讯逼供、胁迫等,但是米兰达权利并未能完全阻止“心里强制型”的审讯方法,比如欺骗、某种许诺轻判等。(37)而这种方式并非为实践完全禁止,学者的实证研究指出,警察讯问中广泛存在着许诺轻判的行为,而且是明确表示交换的许诺,但是“在得到提供的交易后,放弃了可能提出的供述可接受性问题”;(38)此外,讯问人员倾向于使用“诱导性问题”使得嫌疑人在设定的答案中回答,或者在问话时选择性强化、重复和否定的反馈,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符合警察的预期。(39)下面司法实践的处理更进一步彰显了对此问题认

  定时的困难。

  在加州法院处理的一起未成年谋杀案中,警察在讯问时通过提及其父亲死于监狱而使其害怕监禁,同时不停地提及犯罪嫌疑人的宗教信仰来迫使他招供,对此,法院认为,“当警察向嫌疑人指出的好处仅仅源于自然而然的真实和可信任的行为做法时,后续的供述不该被认为是不自愿的状态下做出的供述。”(40)对于警察言词中可能存在的许诺轻判行为,法院同样认为,“已经确定的是,告诫要说出真相并不等同于强迫,认为最好告诉真相也不构成许诺轻判(promisesofleniency)。”(41)

  在佐治亚州法院处理的另一起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认为其供述是不自愿的,因为这是被警察说“在结束后会送其(嫌疑人)回来”的好处引诱情况下供出的。尽管州法规定,当供述是被另一个给予极小好处期望(hopeofbenefit)的引诱而作出时,将不被彩信,但法律同时对“好处”予以了限定,即“供述在附加好处(collateralbenefit)许诺的情况下作出的话,将不被排除。”也就是说一份供述被排除必须其许诺与嫌疑人面临的指控或判刑相关,如果“许诺将嫌疑人从不吸烟监狱转到吸烟监狱,这样他可以吸烟是‘附加好处’,该附加好处不是导致供述不可采信的充分好处期望”。(42)纽约州法院对此也认为,“直接的或暗示的帮助许诺并非本身就是强迫的。”(43)

  对这些“心里强制型”讯问方法规制效力的限制,同样导致了对主张从讯问本身予以规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毕竟与千变万化的讯问手段相比,目前有效规制的方法还有限,同时,如果我们考虑到警察发展出这些讯问手段的目的,就会发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必然性,因此,希望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维护之间达到某种平衡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其他的方面。

  (三)最终的手段:全程录音录像

  警察讯问由于其保密性一直不为外人所知。这使得当儿童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很难也很少知道他是如何被讯问的。(44)这不仅导致很难对此讯问手段的规制,而且导致在使用这些讯问手段、策

  略获取的供述很难被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那么我们就需要反思,如果能对警察讯问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尤其是录像),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上述存在的问题?将这些讯问的过程置于摄像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很容易复原这些最有争议性的过程,不仅有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而且有助于规范警察的讯问手段和策略,同时对警察而言,也是保持其形象的有益之举。尽管警察讯问由于其工作性质需要一定的保密性,但是对其录音录像并不因此损害其工作的效率,反而是确保供述自愿性的一剂良方。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美国的部分州已经朝此方向努力。比如阿肯色州立法规定了确定青年人供述自愿与否的考虑因素,比如青年人的成熟程度、供述是否录音(像)等。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同样也要求对未成年人某类犯罪,比如重罪,进行电子录音(像)。(45)然而学者间对此做法并未完全获得一致认同,虽然有学者认为规范警察讯问手段的方法之一就是录音录像,(46)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需要录音录像使得原本纯粹的本身违法规则需要借助外力来检测,而且导致法官回到总体情况的检测当中去。”(47)然而,在笔者看来,使用本身违法规则不仅不符合现实,而且可能会导致其他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也是有些州为什么在确立本身违法规则后放弃的原因之一。即便要求全程录音录像,但是还是有其他问题存在,比如对于非正式讯问场所缺乏录音录像手段时怎么办?比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讯问室的路程中。对这些问题最好的回答就是禁止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否则如果警察有意避开“镜头下的审讯”,那么必然会对录音录像规则的效果产生影响。

  不可否认,录音录像确实还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种种问题,但是与单纯规制讯问手段无效、审查供述是否自愿标准难以确立相比,这在笔者看来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如果能够推广,至少与目前讯问规制方法相比,要有效得多。当然,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则是另外一回事。

  四、结论

  美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所走过的坎坷历程至少表明,对于相

  互冲突的利益存在的情况下,发展出行之有效的规制方法并非易事。但是科技的发展对于曾经的难题带来了解决的可能,那就是尽可能存在对讯问过程的“复制”,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也有助于维护警察的声誉,同时促进警察讯问手段的变革以适应新的要求。这些发展过程其实对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同样有借鉴意义,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的在场,而且这些制度的存在确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但是对此制度的这方面实证研究还较为欠缺,而美国的实践也表明,仅仅依靠此制度可能最终的作用有限。

  如果我们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并未在讯问手段、策略的运用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予以区分,这使得当警察运用这些具有隐蔽性的手段时,可能仍旧无法有效、便捷地区分合法与非法,导致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在这方面,到是可以参考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48)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同样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不仅有助于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而且有助于警察讯问能力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18USCChapter403, 503.3.

  ⑵384U.S.436,1966.

  ⑶转引自Robinsonv.Smith,451P.Supp.1278,1978,at1285.

  ⑷关于美国司法实践对欺骗策略的规制,可参见拙文:《非法证据排除与讯问策略——以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欺骗”的理解为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0期。

  ⑸429U.S.492,1977,at495⑹332U.S.596,at599.

  ⑺Id,at601.

  ⑻DavidT.Huang,“LessUnequalFooting”:StateCourts’perSeRulesforJuvenileWaiversduringInterrgationsandtheCaseforTheirImplementation,86CornellLRev.437,2001,p.442.

  ⑼370U.S.49,1962,at54—55.

  ⑽387U.S.1,1967,at55.

  ⑾512U.S.452,at459.

  ⑿130S.Ct.2250,2260.

  ⒀Peoplev.Nelson,53Cal.,4th367,2012.

  ⒁缓刑执行官是州雇员,常见的职责是对被指控的犯罪进行指控,有时也被称为治安官,他们有义务报告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

  ⒂442U.S.707,at719.

  ⒃Id,at725.

  ⒄Id,at729—730.

  ⒅BarryC.Feld,PoliceInterrogationofJuveniles:AnEmpiricalStudyofPolicyandPractice,97J.Crim.L.&Criminology219,2006,p.224.

  ⒆Id,p.314.

  ⒇564U.S._(2011).关于该案较为详细的中文评论,可参见赵娟:《米兰达规则适用标准的突破与进步——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J.D.B案评析与借鉴》,载《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21)MartinGuggenheim,RandyHertz,J.D.BandtheMaturingofJuvenileConfessionSuppressionLaw,JournalofLaw&Policy,vol.38,p.109.seealsoHillaryB.Farber,J.D.B.V.NorthCarolina:UsheringinaNew“Age”ofCustodyAnalysisunderMiranda,availableathttp://ssrn.com/abstract=2051087.(访问日期2013年11月2日)

  (22)EllenMarrus,CanITalkNOw?:WhyMirandaDoesnotOfferAdolescentsAdequateProtections,79Temp.L.Rev.515,2006,p.516.

  (23)转引自MartinGuggenheim,RandyHertz,op.cit.,pp.138—140.(24)CloudM.,etal.,WordswithoutMeaning:theConstitution,Confessions,andMentallyRetardedSuspects,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69,495—624.(25)NaomiE.SevinGold/steinetal.,PotentialImpactofJuvenileSuspects"LinguisticAbilitiesonMirandaUnderstandingandAppreciation,inPeterM.Tiersma&LawrenceM.Solan,TheOxfordHandbookofLanguageandLaw,Oxford,2012.p.301.(26)StevenA.Drizin,BethA.Colgan,TalesfromtheJuvenileConfessionFront:AGuidetoHowStandardPoliceInterrogationTacticscanProduceCoercedandFalseConfessionsfromJuvenileSuspects,inInterrogations,Confessions,andEntrapment,G.DanielLassiter(editor),Springer,2006,p.127.(27)JessicaR.Meyer,N.DichonReppucci,PolicePracticesandPerceptionsRegardingJuvenileInterrogationandInterrogativeSuggestibility,Behav.Sci.Law25,p.758.(28)332U.S.596,at600—601.(29)Id,at603.(30)DavidT.Huang,op.cit,p.447.

  (31)Id,456—462.

  (32)转引自EllenMarrus,op.cit,p.527。

  (33)DavidT.Huang,op.cit,p.467.

  (34)StevenA.Drizin,BethA.Colgan,op.cit,pp.153—155.

  (35)Anglinv.State,259So.2d752,1972,at752.

  (36)DavidSimon,Homicide:AYearontheKillingStreets,1991,pp.211—12.转引自BarryC.Feld,PoliceInterrogationofJuveniles:AnEmpiricalStudyofPolicyandPractice,97J.Crim.L.&Criminology219,2006,p.220。

  (37)对于美国警察讯问手段的变迁,可参见RichardLeo,FromCoerciontoDeception:theChangingNatureofPoliceInterrogationinAmerica,18Crime,LawandSocialChange:anInternationalJournal38。

  (38)BarryC.Feld,op.cit.,pp.298—302.(39)StevenA.Drizin,BethA.Colgan,op.cit.,pp.138—141.(40)Peoplev.Maestas,194Cal.App.3d1499,1987,at1506.(41)Id,at1507.(42)InreD.T.,294Ga.App.486,2008,at488—489.(43)U.Sv.McFarland,424F.Supp.2d427,2006,at437.(44)AllisonD.Redlieh,MelissaSilverman,JulieChen,andHansSteiner,ThePoliceInterrogationofChildrenandAdolescents,inInterrogations,Confessions,andEntrapment,G.DanielLassiter(editor),Springer,2006,p.108.(45)NationalJuvenileJusticeNetwork,AdvancesinJuvenileJusticeReform:2009—2011,p.30.(46)BarryC.Feld,op.cit.,p.315.(47)DavidT.Huang,op.cit.,p.471.(48)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文章来源】《预防青少年犯罪》2014年第2期

  第三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xx城县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合作共建等方式,切实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校园暴力、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等社会问题仍层出不穷,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xx城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做法

  (一)完善机制,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公、检、法、司,关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局等部门积极发展壮大和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把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工作骨干。其中团委设立了希望办、妇联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院成立了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组,各中小学校全部聘请了公、检、法、司的专业人员为法制副校

  长,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加大宣传,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公、检、法、司,关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局等部门分别通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演讲比赛、团队活动、社区及学校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先后在xx城县思源学校、xx城县七中、xx城县大坪中学等学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批贩卖毒品案,让在校学生更直观地感受法律、理解法律和学习法律,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从2019年

  起各单位联合县教育局,抽出精干力量走进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关爱未成年人”主题活动,通过巡回法制课、有奖问答、发放法制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普及常用法律知识,进行禁毒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以及校园暴力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齐抓共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妇联在全县建成20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定期为留守儿童开展心理辅导和安全知识教育,解决其感情失缺、心理失衡、生活失助等问题,文体广新局联合工商、公安等单位在全县多次开展打击“黑网吧”专项行动,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检察院将一些在未成年人中经常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改编成法治情景剧,在县人民会堂演出并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人民播放,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给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压力大。

  xx城县地处偏远山区,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许多学生脱离了父母的管教,成为留守学生,加之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压力。20xx年以来,xx城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35人,受理审查起诉17件35人,其中校园欺凌案件1件2人,依法批准逮捕2件12人,提起公诉xx件26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件xx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检察建议书5份。

  (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还未健全。

  就目前全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情况来看,学校、家庭、村级三方面未形成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司法合作大部分只停留在表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涉及家庭、学校、社会,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就有公、检、法、司、教育、文化、工商等,但缺少一个综合领导协调机构。

  (三)非在校未成年人普法教育难度大。

  从检察院目前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来看,非在校生数量明显比在校生多,脱离学校教育使得这一部分非在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难度相对增加。

  (四)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育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法制宣传教育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两法一条例“宣传不够深入,从总体上看声势不够大,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法制课形式单一,无的放失,空头说教,就事论事,蜻蜓点水,学生听后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听过即忘。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不仅仅停留在节日宣传、活动宣传、主题宣传,要通过对老师的普法教育,带动老师在平时教学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常态化。二是要加强立志教育。要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引导广大未成年人从小确立远大志向,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三是要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塑造孩子的个性、人格、文化品位和价值观念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无可替代的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育儿理念,努力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以健全的人格自觉抵制

  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的思想腐蚀。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

  关工委、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要紧密配合,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里预防帮教社合化、一体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公安、法院、检察院、局法局等政法机关要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解决遇到的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

  一是加大对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二是大力整顿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的混乱和低劣宣传品的泛滥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魁祸首,是重大的“污染源”,对涉世未深,经验不足的未成年人直接起着诱发作用。为此,要彻底杜绝这些“文化环境污染”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良损害,努力为下一代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三是加大政府投入,建成青少年宫等活动场所,开辟德育基地和科技文化基地,吸引青少年放下手机、放下电脑,自觉走进健康的精神城堡。

  第四篇:浅谈大众传媒与未成年人保护

  浅谈大众传媒与未成年人保护

  今年九月份,发生在浙江温岭的幼师虐童事件,我相信许多人肯定都印象深刻。从媒体最初关注到报到事件,有几幅图片大家也一定眼熟,一幅图是年轻的幼儿园女老师,两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这个过程,老师一脸微笑,而男童的耳朵被扯得变形,张着嘴巴哇哇大哭。,还有几幅图片:被胶带纸封住嘴巴小男孩;被扔进垃圾桶的孩子;头顶簸箕的小男孩。在这些图片中,我们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孩子们惊吓和害怕的表情。看到这里,也许你会对这位幼师的行为感到愤恨,替孩子们的教育捏一把汗。但是,你是否想过咱们的媒体就这么赤裸裸的将孩子们的照片展示在我们面前,让孩子们的家长看到,让孩子们自己又看到,是不是对他们

  的另一种伤害?尤其是那些图片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又被转载数千万次,对孩子来说,可能会造成心理阴影。想想孩子长大了,会想到自己曾经“受虐”的照片几乎被全国人民所目睹,他们又会作何感想?同时,这些事件被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尤其是那些图片),无形的给受伤的孩子们带上了标签,这无疑会造成二次伤害。也许你要说,向公众报道事实的真相是媒体的职责,难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一些信息。但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如果一个国家连孩子都保护不好,还怎么能持续发展下去?所以我们的媒体也应该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与保护未成年人这两者中追求最大的平衡。对此,我认为媒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做。

  首先,我们的媒体要把未成年人群体作为关注的对象,也就是要把报道的视角指向未成年人。媒体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具体说来,可以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受教育状况。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我想举最近发生在湖南的一件事。浙江的一个大学生小梁去湖南凤凰的一个农村支教,发现孩子们每天早上所吃的竟是一片直径6厘米、厚1.5厘米的面包,一盒200毫升的牛奶。国家拨款3元弄的营养午餐,到孩子手上,就是一盒牛奶、一小片面包。小梁将此事在网络上告知大众,我们的很多媒体随之转发并进行跟进调查和报道,新华网随即派记者赶赴湖南凤凰调查事件始末,并随即向大众告知事件真相。小学生“巴掌大面包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该校的相关负责人员立刻被调查,并得到处分。同时事件被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之后有不少爱心人士在网上给当地小学生捐钱,一些志愿者还盖起了新的食堂,让孩子们在冬天吃到了热乎乎的早饭,更重要的是孩子们都吃得很饱,不再挨饿了。在这件事中我想说,我们的媒体做的不错,至少经过网络曝光之后,媒体能立刻将视角转向孩子们,并且展开调查,及时报道事件信息,最终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相信经过这样一件事之后,很多学校在孩子们的饮食上会更加注意。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再来看一则新闻:11月16日清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环东路一垃圾箱内,发

  现5名男孩死亡,年龄均在10岁左右。经初步调查和勘验,5名男孩已排除外伤性致死和机械性窒息死亡,尸检结果显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据介绍,在发现小孩死亡的垃圾箱内有木炭生火取暖的痕迹。垃圾箱旁是一个拆迁工地,据目击者此前描述,“孩子们在拆迁工地围墙里面,用一些写有广告语的塑料篷布、水泥砖和三合板围起来,并在里面住了好几天。看完这则新闻,我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感到痛心疾首!《卖火柴的小女孩》这样心酸的童话故事竟然在我们物质相对充足的今天上演。出现这样的悲剧,责任不仅仅在当地的政府和相关部门,我相信当地的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试问如果当地媒体能及时将视角放在这五个流浪的孩子身上,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据当地人民介绍,五个孩子在临死前的几个星期一至流浪在街头,附近的人们经常能看到他们每天都在寒冷中度过,我不相信地方媒体会没有注意到。如果,他们稍稍注意一下,问问孩子们的状况,再好好调查和报道,孩子们就不会在寒冷中离开人世。所以在这个悲剧中,媒体的责任显然是没有做好。再来看看,媒体在报道孩子们受教育状况。今年秋季开学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9月1日,湖北黄冈麻城市顺河镇3000余名学生需要自带课桌报到。据悉,整个顺河镇有5000多名学生,开学前约2000套新课桌被分配到镇上的一所希望小学和中心小学,仍有3000余人缺乏课桌。有的学生因此把茶几拿来当课桌,而留守儿童只能由年迈的奶奶扛桌子为其报到。这件新闻被媒体报道之后,同样是在社会上瘾以强烈的反响,一时间线上线下媒体纷纷关注此事,并跟进持续报道。之后,当地政府随即采取措施:立刻将该校的桌椅配备齐全,同时再筹措500万

  2个月内全市配齐课桌。我想要不是媒体的报道,说不定至今麻城顺河的小学生还要自带课桌去学校上课,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还要由年迈的奶奶背着沉重的桌子去他们上学。在这件事中我们看到了媒体的所表现出来的责任。将视角关注在孩子受教育状况上,发挥媒体的责任。

  以上所列举的几个例子,主要想说明媒体在报道社会上每天发生新闻时要将视角放在未成年人身上,报道他们的生活状况,受教育的情况。因为首先只有将关注点放在他们身上,才会发现问题和毛病,才会督促相关的部门去改正和采取相关的措施去解决问题。其他还有每年媒体关注学校的补课问题以及各项收费问题都是“保护”的体现。针对这第一个方面,我觉得湖南卫视有一档有关青少年励志节目《变形计》做得很好,不仅是报道新闻事实,更将商业价值和道德价值完美结合在一起。这档节目主要是帮城市的家长教育孩子,将城市里的“难管教”的孩子与生活在贫苦农村的孩子互换生活环境,让他们去体验不同的生活。从而使两个孩子都有新体验,进而获得对生活的新的、正确的认识。可谓是一举多得。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是可以将新闻报道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有效、完美结合的,这二者之间是有平衡点的。除了将报道视角放在未成年人身上,媒体还应该三思后虑如何组织、报道新闻事件,争取对孩子最大正面影响。所以接下来再谈谈媒体如何报道新闻事件。

  谈到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说。首先媒体进行新闻报道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在现在许多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的时候,将有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相片等信息暴露无遗,尤其是一些报道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时。例如近期报道福建一位酒驾母亲出事故之后,报道了这位母亲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本来媒体是好意要提醒大家要为自己的亲人考虑,不要酒驾。可报道出来之后大家都为事件感到可惜,随之儿子的照片在网上被大家不断转载。直到孩子的小姨出来恳求大家不要在转发了,怕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阴影。还有最近有媒体在报到武汉车展惊现身着比基尼的儿童摆着各种“成熟的动作”,同时将孩子们清晰的面部照片也报道出来。这无疑也是不妥的。虽然媒体的初衷是好的,是想提醒家长们不要这么功利,但这在无形中却伤害着孩子。这两件报道的报道方法都不妥,在涉及孩子们的负面报道中要注意保护孩子们,尤其是不要随意将孩子们的照片清晰的展现给受众,这让海门在日后的成长过程中会留下“污迹”。此外一些信息的泄露,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对孩子的安全又会造成隐患。所以媒体在报到时一定要注意各种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能轻易展现给受众。其次,媒体在新闻报道内容选取上要注意,不要一位将社会中的暴力等血腥事件展露无遗。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获取

  信息的方法越来越方便,更别说孩子们了。每天一上网,各种不健康的,暴力的图片和视频会扑面而来,每每想到这些,我就替孩子们捏一把汗:每天都接触到这些,孩子们会怎么看这个社会,很容易让他们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前些年,一些电视节目将青少年的犯罪过程全部展现给观众,以至后来有人说这会导致青少年学着点是来犯罪。这也不无道理。所以媒体在报道内容的选取上,要站在青少年的角度上考虑,正负面报道“平衡”,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信息环境。在进行一些负面报道时要充分考虑发挥其教育的作用,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的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拉看看国外一些法律对媒体的限制:在加拿大,《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如加拿大魁北克政府颁布的有关儿童的广告禁令,规定所有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并对涉及到儿童的广告,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在日

  本,2003年制定了《关于规制使用网络介绍异性业务诱引儿童等行为的法律》,明确责任主体,防止新媒体对儿童的性侵害。另外,2003年日本制定《促进儿童的读书活动法》,设立每年的4月23日为“儿童读书日”。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等。在我国,虽然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但媒体一定要以身作则,主动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这是媒体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做好的第二个方面,即认真组织报道,将正面效应发挥出来,一些报道要考虑是否会对孩子的以后发展产生影响,要注重保护好孩子的隐私和安全;在内容选取上,要仔细考虑如果被孩子看到会产生什么影响。

  以上是我从两个方面简单谈了一下媒体再报到新闻事件时该如何尽到保护未成年人责任。媒体既要讲报道的视角放在未成年人身上,同时又要考虑如何报道才能对未成年人产生积极影响。在这里,我不想再重复孩子在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我想利用童话大王郑渊洁在评价贵州毕节五名冻死的儿童时说过的一句话,“冻死儿童就是冻结未来”,所以媒体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保护一个国家的未来。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的健康的信息环境和成长环境,是所有么体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五篇: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我们应当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

  A.无歧视

  B.儿童利益最大化

  C.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

  D.尊重儿童观点

  2.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A.安全

  B.最快发展

  C.最大利益

  D.全面发展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注重言传身教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小明的爸爸没有征求小明的意见,在暑假,为小明安排了钢琴、围棋、书法等培训课。小明爸爸没有尊重小明的哪项权利?()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发展权

  D.参与权

  5.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这些限制不包括()。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国界

  C.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6.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A.受教育

  B.人格尊严

  C.人身安全

  D.平等接受教育

  7.下列不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存权

  B.完全的政治权利

  C.受教育权

  D.受尊重权

  8.下列不是我国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下列关于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幼儿学习放在首位

  B.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C.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D.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幼儿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

  A.给幼儿权利

  B.教给幼儿知识

  C.尊重和信赖幼儿

  D.尊重幼儿家长

  二、材料分析题

  1.某报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一位幼儿家长李先生写信说,他的孩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被弄得大小便失禁。他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但态度很不诚恳。李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曰进入湘潭某幼儿园,这是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李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但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竟发现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很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

  请谈谈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2.张某带着才出生100天的儿子到某摄影社拍摄百天照片。为了保证效果,摄影师为其拍摄了两张照片。当张某去取照片时,该摄影社只交给张某其中一张底片和照片,告诉他另一张由于底片不好,所以没有冲洗。但是3个月后,当张某路过该摄影社时,却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儿子的照片。

  张某立即找到摄影社,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照

  片挂出,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摄影社取下照片并归还底片。但摄影社却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作品,我们有权展示。同年11月,张某在某摄影作品展览上又看到了儿子的照片。于是,张某再次找到该摄影社,问其是不是他们向展会提供的,摄影社承认是他们提供的,但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张某及其儿子的权利。双方争持不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D【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四项倡导性的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和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地看待。即在进行影响儿童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征求有自己理解能力的儿童的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按照自己意见做出的选择。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2.【参考答案】C【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3.【参考答案】B【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参考答案】D【名师点睛】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小明父亲的做法没有尊重小明的参与权。

  5.【参考答案】B【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6.【参考答案】A【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故本题选A。

  7.【参考答案】B【名师点睛】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未成年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不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8.【参考答案】B【名师点睛】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参考答案】A【名师点睛】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内容,幼儿教

  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包括:(1)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2)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3)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4)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参考答案】C【名师点睛】幼儿教师平等地对待幼儿实际上也就是教育学中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幼儿。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教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惩罚事件不仅对幼儿的身体有伤害,同时也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幼儿的家长有权利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2.【参考答案】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包括本人对肖像的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和维护了人格尊严方面的利益;肖像权又是一种专有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十二条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首先,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内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其次,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内展示张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最后,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张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种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具有著作权的性质,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

篇四: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

  

  社会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

  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篇五: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

  

  ?告法对未成年?有哪些保护措施?告法对未成年?有哪些保护措施?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告法对未成年?有哪些保护措施1、?告不得损害未成年?和残疾?的??健康。2、禁?在?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具、户外发布烟草?告。禁?向未成年?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告。3、不得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为?告代??。4、不得在中?学校、幼?园内开展?告活动,不得利?中?学?和幼?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告。5、在针对未成年?的?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健康的?络游戏?告。6、针对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告法》第?条

  ?告不得损害未成年?和残疾?的??健康。第???条

  禁?在?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具、户外发布烟草?告。禁?向未成年?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告。第三??条

  ?告代??在?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为?告代??。第三?九条

  不得在中?学校、幼?园内开展?告活动,不得利?中?学?和幼?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告,但公益?告除外。第四?条

  在针对未成年?的?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健康的?络游戏?告。针对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为。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篇六:如何做好未成年的保护措施

  

  青少年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除此而外,青少年需加强自我保护,做好自我预防,对预防违法犯罪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关键在于自我教育和自我规范。青少年要戒娇、戒奢、戒惰、戒骄、戒贪、戒散、戒假、戒妒、戒黄、戒毒,自我防范,防微杜渐。另外,应该将一些基本防范措施告诉青少年,比如:未成年人有权拒绝无证件的单独人员检查,不跟陌生人走,遇事要机智勇敢求援呼救,交友要慎重等等。另外还有一些积极预防被害、保证健康成长的措施,如:

  1、钱包保管

  △外出时钱要分散携带,并与各种证件分开;

  △可以在钱包上系一绳带(或细链条),扣在衣服上或系在手腕上;

  △购物不要把钱包遗忘在柜台上。

  2、拎包保管

  △旅途中不要将拎包交陌生人看管,也不要暴露拎包内的贵重物品和钱包,以防坏人打你的主意;

  △乘车、船时,可将几个包锁在一起;

  △在拥挤场所,拎包应放在胸前,以防被人在背后割包行窃。

  3、自行车存放

  △自行车必须装锁,存放时要锁好;

  △上学、上街时,自行车应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指定场所。

  4、家中安全

  △不要将自己家庭的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

  △外出时要随手关好门窗;

  △独自在家时,不认识的人敲门,坚决不开。

  5、防抢劫

  △郊游不要去过分偏僻之处;

  △要警惕以帮助搬运行李、介绍住宿、带路等为名的行骗,以免置于险境;

  △夜晚出门尽量走有灯光处,别走阴暗处和窄巷道,以防有人突然袭击;可携带一只口

  哨,危急时求援;

  △在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危险时,应以人身安全为重,以免受到更激烈的侵害;

  △坚决抵制以出卖色相诱人上钩的企图,以免遭抢劫;

  △不要品尝陌生人的东西,以免被麻醉后遭抢劫。

  6、防骚扰

  △态度坚决,抵制骚扰企图;

  △疏远关系,避免接触;

  △依靠组织,求助法律。

  7、防奸淫

  △不要传看色情书刊;

  △女青年应做到生活态度严谨,作风正派,谨防非法之徒利用男女关系诱惑将其拐卖。

  △不要与男性一起看淫秽录像或谈论色情;

  △与男性交往时,切勿饮酒,更不能过量;

  △对以花言巧语和物质利益大献殷勤的男人要警惕;

  △不要盲目相信气功师、按摩师的作用,不能让其任意抚摸或性接触;

  △不要随意搭乘男人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夜晚不要单身搭车在郊外;

  △对男流氓在公共场所的纠缠,要态度严正,必要时可求援公安机关或路人;

  △一旦被辱,要尽力保存证据,及时报案,防止自己再次受害和他人受害。

  8、防拐卖

  △拐卖者常常以参观旅行、介绍工作、介绍对象、合伙外出做生意等,将女青少年骗出拐卖;

  △青少年离家出走,流浪社会,容易成为拐骗者作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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