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共
管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书
甲方(总承包施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丙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
地址:
经
办
人:
电话:
传真:
为做好**县建筑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项目,确保工资支付一卡通
项目的有效履行,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本协议,甲方在乙方开立一个共管账户
(该共管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的通知》(**政秘〔2015〕100号)为专用文件),该账户仅用于工资支付一卡通项目相关支出,该账户账号为:
(以下简称为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预留银行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加负责人名章及丙方印鉴,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更换预留印鉴。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或更改本共管账户。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内,该共管账户内的款项往来仅限于农民工工资等相关支出;甲方的其他收入或支出(如定期借记扣费、缴费等)不通过该共管账户。涉及银行划款的手续费除外。
-可编辑修改-
二、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及丙方监督、审查共管账户发生的对外付款活动,并遵守协议的一切条款。乙方及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付款行为止付。
三、共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支出,均需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共管账户付款确认函》,确认函必须加盖丙方在我行预留全部印鉴(详见附件),甲方可以根据支付需要向丙方发出书面申请,申请对外付款,但甲方所有书面申请必须经丙方以《共管账户付款确认函》书面确认并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才从共管账户对外支付相应款项。
四、经三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共管账户承诺书》(详见附件),承诺甲方如未经丙方同意而私自开立共管账户的付款凭证从而对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五、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可以应丙方的要求,向丙方提供有关共管账户的资料,包括向丙方提供共管账户的对账单、存款的总额、交易流水及存款与支出的情况。
-可编辑修改-
篇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账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结算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负责人:
住所:
乙方:上海昊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丙方(交易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乙方以好颜料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保证用于结算的交易商资金安全、完整,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在乙方经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乙方开立的一般结算资金账户进行管理,除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一般结算资金账户
1、开立:乙方在甲方开立一般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乙方与丙方在内的多个交易商进行
资金往来,丙方于乙方平台进行交易的资金统一付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下的对应二级账户中,由甲方进行账户管理,且该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自有账户严格分设,资金渠道严格划分,该一般结算账户不得通存通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购买支票,不得开通电话银行,本协议签约交易商用于电子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在该一般结算资金账户上结算,乙方和丙方其他并非用于本协议范围内的资金不得汇入该一般结算资金账户,甲方只对一般结算资金账户实行管理,一般账户为:
户名:上海昊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44923-0202014170014253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2、调整:如由于有关国家政策原因需对该一般结算资金账户进行调整时,甲、乙双方联合在
网上公告,公告一周后账户调整生效,甲方和乙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销户:乙方承诺在该一般账户中有余额时不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
二、丙方向乙方一般结算账户付款时,丙方可用电汇、银行贷记(包括电子银行划付等形式)向乙方付款,但不得使用本票、支票及其他形式付款,甲方应将该资金及时划入该一般结算账户,并对该账户内资金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管理。
乙方从一般结算账户向丙方划付资金时,只采用电汇、银行贷记形式给丙方付款,所有支出必须由管理行营业柜台办理,只划给丙方的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银行:
丙方如需调整指定账户,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的书面通知予以调整。
三、如有资金需从一般结算账户划至丙方上述指定账户时,须由丙方向乙方提交交易商划款申请单,经乙方确认并在确保丙方划款后的可用资金大于零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需先在甲方备案),并提交内容齐全的,按第二条规定的结算形式,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指令及结算形式后,按乙方指令划款。甲方并无对丙方向乙方提交的划款申请进
行审查的义务,丙方划款申请由乙方自行审查。
乙丙双方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提交结算形式的次日核对账务,如有异议需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在划账后次日十二时前,未收到乙方或丙方的书面异议书则视为乙、丙双方对该划账没有异议。乙、丙双方之间对交易或其他任何事项有异议,则按照乙丙间有关约定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对乙、丙之间的交易或其它任何事项的异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对一般结算账户的管理责任如下:
1、甲方负责监督上述收款户仅限于乙方的会员,不得汇付给非会员企业,会员身份以三方签署的本账户管理协议书为准。
2、甲方不负责管理乙丙双方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甲方不负责对乙方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查,仅按乙方划款指令及提交的结算形式提供划款服务。
五、丙方同意乙方在一般账户中可以划付下列用途的资金到乙方其他指定账户,甲方仅审核乙方是否在支付凭证的用途或备注处予以注明相关用途,即:1、交易手续费;2、交收手续费;3、席位费;4、违约金;5、利息收入;6、代办仓储、运输费用;7、转让收入(负数时);8、货款;9、交收补差。乙方其他指定账户具体信息由乙、丙双方自行约定,甲方不予以监督。
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的各种行为。
七、甲方为乙方一般结算账户指定专人负责,并对交易商资金动态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交易动态,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如有违反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甲方确保按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认真进行管理,甲方对其能管理的资金按乙方指令和本协议行事,直至账户内甲方可管理的金额划清为止。
八、除第三、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一般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划出、提供抵、质押,否则甲方有权由此解除管理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对于签署本协议的会员,丙方可通过由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网上支付平台查看自己的可用资金情况,或通过乙方网络平台进行查询,以便自行监控资金在乙方的变化情况。
十、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管理政策和有权管理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一般账户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进行调整或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管理协议,并要求其它各方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甲方行使上述行为时,不承担任何因调整、取消一般结算资金账户、解除本管理协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如果乙丙双方之间的交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因国家有权机关(如司法机关、海关等机关)对乙方该一般帐户及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起乙丙之间纠纷的,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甲方并不对此承担责任,本协议自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
从本协议终止日起甲方停止对该一般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非因甲方提前要求终止的,乙、丙双方应在协议终止日前对相关资金进行清理;因甲方要求提前终止的,乙、丙双方应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丙方应得部分的资金进行清理。在部分交易商进行资金清理的情况下,为保障其他交易商的资金安全,虽然甲方在终止日后不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甲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方式行事。
十一、本协议字甲乙丙三方盖章并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内若出现乙、丙双方的合同关系的终止或三方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则协议予以终止。乙、丙双方解除合同后应在三日内将事项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丙双方,三十日后若甲方未收到乙、丙书面异议,则本协议终止。如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甲、乙、丙三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
十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日期:
篇三: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甲方:乙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商银行”)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规范化简称(如有):账号:,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乙方按规定为甲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乙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余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称为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第三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如为以下情1形,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为甲方正式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除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第五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甲方同意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包括预留银行印鉴卡片和预留公章印鉴卡片(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中含公章时可不再预留公章印鉴卡片),并遵守乙方有关建立预留签章的规定。甲方预留银行印鉴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甲方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如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购买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收付业务;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乙方不得为甲方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出售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第七条甲方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信2息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正式的书面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甲方出具的变更申请和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或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尽快办理信息变更。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限制。第八条甲方应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乙方更新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180日后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按照规定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限制。第九条甲方因遗失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预留签章时,应向乙方出具变更签章的申请书,写明变更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并根据变更印章种类和缘由,按照乙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银行印鉴于乙方完成变更手续当日启用;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核准类账户于人行核准变更次日启用,非核准类账户于乙方完成变更手续次日启用。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启用后,启用日前以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乙方在办理付款审核时,仍沿用旧印鉴办理付款审核:启用日前以新印鉴签发的票据或启用日后以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乙方一律不予受理。第十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3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持有开户许可证的还应一并交回;甲方未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第十一条甲方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等不符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甲方超过期限未办理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限制,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日后,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可以撤销甲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应停止其对外支付,待甲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停止账户所有交易,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十三条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其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对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5年内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不为其新开立账户。第十四条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4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积极向乙方提供年检所需资料,保证年检顺利进行。第十五条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甲方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第二节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第十七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应按照乙方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意按照乙方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签章的协议要求在乙方建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预留签章卡片。第十八条甲方同意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未尽事宜参照本协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约定及乙方规定执行。第二章支付密码管理第十九条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应遵守本协议规定。本协议支付密码包括密码器模式和密码单模式,甲方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支付密码支付方式。(请选择,请在口内划“√”)(一)密码器模式口(二)密码单模式口5第二十条支付密码适用的支付凭证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第二十一条除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是乙方审核付款的依据外,支付密码也作为乙方审核付款的条件。第二十二条甲方指定人员到乙方购买支付凭证,须出具公函及指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甲方在签发本协议规定的支付凭证时有义务清晰、规范地填写支付密码。甲方承担因未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晰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损失。填写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应同时加盖与乙方约定的预留银行印鉴。第二十四条甲方对支付凭证、密码单或密码器、预留银行印鉴应实行分离保管制度;应按业务需要和权限设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兼任。甲方授权使用密码器的各级人员应及时更改初始口令,人员变更或察觉可能失密时应立即更换口令。如因支付凭证、密码或密码器、预留银行印鉴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事先在空白支付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有义务确保密码器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转让、出租、出借或与他人合用密码器。由于甲方对自身密码器或密码单保管不当,导致密码失密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甲方密码器操作人员因多次输入错误口令等原因导致最高用户锁定时,须向乙方申请密码器解锁和口令重置。甲方发生密码器丢失或损坏等,6应立即到乙方办理密码器停用、作废或更换密钥,办理手续前所发生的支付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在密码器停用、作废、删除账号、更换密钥前已签发的支票在其提示付款期限内,签发的密码继续有效,变更当日起已签发的除支票外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申请密码器停用满30天之后如果不启用,该密码器自动作废;已作废的密码器不能重新启用,同时,该密码器在乙方所属网点均不能再使用。第二十七条甲方申请办理密码器的登记、増加/删除账户、解锁、更换账户密钥、指定签名密码器等需要联机进行的操作业务时,有义务在向乙方提供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供支付密码器机具。第二十八条甲方办理销户时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加载的密码器中删除。第二十九条如甲方使用密码器模式,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技术鉴定合格厂家生产的支付密码器机具。如甲方使用密码单模式,乙方在向甲方出售支付凭证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每张支付凭证对应的支付密码,且不得以明码交付。第三十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密码器的发行、登记、増加/删除账户、解锁、停用启用、作废、变更密钥及指定签名密码器等服务,并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甲方一定时期多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办理支票业务,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十二条乙方负责对甲方财务人员进行支付密码使用的培训,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三章银企对账第三十三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第三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银企对账服务,对账方式如下,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与甲方对账的,都属于乙方完成与甲方的对账工作:(一)面对面对账:乙方以面对面方式向甲方发放纸质对账单。(二)邮寄对账:乙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甲方发放纸质对账单。(三)电子对账:乙方通过自助设备、门户网站或企业网上银行等向甲方提供电子对账信息。其中采取电子对账方式的,需另行签订电子对账协议。第三十五条采取面对面或邮寄对账方式的,乙方定期向甲方发放纸质对账单。乙方自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须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后的20日内向乙方返回对账回执。对账回执上应注明账户余额、核对结果,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甲方已签约电子对账的,乙方可不再发送纸质对账单,由甲方自行查阅电子对账信息,自主进行余额对账和明细对账。乙方每月生成电子对账信息,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电子对账信息生成即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须在收到电子对账信息后的20日内反馈对账结果。第三十七条甲方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核实。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返回对账回执或反馈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甲方应按照规定频率与乙方进行对账,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核实。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第四章其他第三十九条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四十条本协议所称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其它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通过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信息种类:口身份证号码:口10
篇四: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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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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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篇五: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
合
同
模
版
甲方:乙方:
Xxxx年xx月
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请在使用本合同范本
合同模版
前仔细阅读下列注意事项:
1、本合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通用性示范文本;
2、如有必要,请根据具体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适当修改、调整本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
合同模版
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xx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规范使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银发〔2016〕261号)、《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银监发[2015]48号)等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资金收付等用途而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本协议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个人信用卡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
不同类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享受甲方提供的不同产品及服务。
(一)I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自助发卡机、移动工作站、移动终端等现场面对面开户的渠道申请开立I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I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贷款等服务。甲方会为乙方的I类银行账户配发实体凭证(含存折和银行卡实体卡片)。
(二)II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移动工作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开立II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II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本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乙方也可以通过II类银行账户向甲方申请贷款,但不允许透支。II类银行账户向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发放贷款和归还贷款不受上述转账限额规定。
(三)III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移动工作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开立III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III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本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或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且经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合同模版
III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小额资金转入业务,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四)绑定账户:是指乙方开立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时,乙方提供本人在甲方或其他银行(以开户界面提示为准)开立的同名I类银行账户,作为核验乙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乙方本人。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与绑定账户可以办理转账且不限定金额,但仍受III类银行账户余额限制规定。乙方通过甲方柜面、自助设备等现场面对面方式开立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的,可无需绑定账户。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必须有绑定账户。
第二节
账户开立和使用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I类银行账户,可以开立多个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但乙方在甲方开立II类、III类银行账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与规定。
第四条
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甲方公告的《xx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同意甲方从乙方账户里主动扣收各种结算业务服务费用。甲方承诺向乙方收取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费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七条
乙方通过电子银行、他行柜面通等渠道办理业务,或发生代收费业务等,致使存折未登记而造成存款实际余额与存折记载不一致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余额为准。
第八条
对因甲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乙方账户的款项,甲方有权予以扣回。
第九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为了乙方的账户资金安全,甲方提醒乙方不要将存折、银行卡、支票、印鉴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一起。因乙方保管不善、泄露、遗失等造成的损失,及因乙方遭受他人
合同模版
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开立大唐借记卡时,领卡后请即在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名,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遗失或遗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银行卡、银行卡支付密码和预留个人印章等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挂失手续,甲方对正式受理挂失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支取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的或向甲方反馈对账信息的,视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账信息无异议。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若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七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甲方将依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银发〔2016〕261号)规定,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甲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合同模版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冒名开立账户,如甲方发现乙方开立的账户为假tw名或冒名开户的,或经被冒用人确认为他人冒名开立且出具相应声明的,甲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予以销户,将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第三节
账户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发生交易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其业务);
(二)甲方发现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洗钱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将与乙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甲方仍然认定乙方账户可疑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预留联系电话为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或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四)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甲方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
(五)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十八条情况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停止支付或中止账户业务:
(一)乙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乙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甲方对乙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乙方提供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二)乙方开户的有效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乙方未在甲方通知(书面、电话或短信)后及时更新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
(三)乙方不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对账等工作的;
(四)乙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从事上述活动的;
(五)乙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的;
(六)乙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或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甲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
(一)不再使用本账户;
(二)乙方开立的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行为或零余额超过一年的,经甲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合同模版
(三)其他与甲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乙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结算信息报送有关部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风险管理目的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目的视情况向甲方关联企业成员(包括股东单位、甲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甲方服务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基于风险管理目的或为乙方提供更好的、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包括了解金融需求、合适的产品推荐、业务活动及交易信息、规则通知等),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乙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及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收费标准及方式、相关业务规则、协议条款等进行调整,甲方将按规定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甲方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等渠道或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即视为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该调整内容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账户服务,但在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前,仍应遵守甲方调整内容。涉及格式条款相关内容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本协议约定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法新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三十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人银行结算账户时生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提示:甲方已提示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加黑、粗体标识条款,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时,乙方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篇六: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长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每月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荐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接受甲方审核,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以实名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为单位的,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为个体工商户的,有登记注册名称,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名称开户,无登记注册名称、其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组成。
(三)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
(五)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预留银行签章
(一)乙方开户时,应将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填盖在印鉴卡上,留存甲方,作为支付乙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除外)。
(二)乙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甲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对乙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有效期内,甲方仍对外付款。
(三)乙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申请预留签章的挂失,甲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乙方丧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乙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甲方仍将对外付款。在甲方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支付结算
(一)如乙方申请使用支票,乙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且必须在账户存有足额资金,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出售支票。
如甲方同意乙方签发支票,乙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二)对乙方下列款项支付,甲方将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对乙方签发的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等,甲方应凭乙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甲方也可以与乙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甲方审核支付乙方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2、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乙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税款等费(税),甲方根据乙方的付款授权办理支付。
3、乙方需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甲方根据贷款合同和甲方的贷款本金或利息缴纳凭证办理支付。
4、对因甲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乙方账户的款项,乙方无权动用,甲方可根据错账冲正凭证办理冲账。
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转账支付的支付依据,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甲方处理乙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时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次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甲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
(三)收款
乙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需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相符,如乙方款项收入凭证账号、户名不符的,甲方将款项退还付款人。
乙方无权支取甲方尚未收妥的款项,甲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经收妥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仅为甲方受理业务的证明。乙方应以甲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甲方入账通知由柜面或甲方回单方式送达乙方。
第七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十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一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行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不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未向对方作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一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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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八: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开户单位)乙方(开户信用社)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乙方对于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为甲方核发开户登记证,并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一致。
如甲方需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
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建全对账制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账方式与对账周期。
甲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银企余额对账单发送周期
1、按月
2、按季邮编对账方式
1、电话银行
2、邮寄户名账号银企余额对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甲方选择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2日内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甲方在收到“银企发生额和余额对账单”后的7天内将回单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对账人员名章后返回乙方,发现账户发生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
甲方超过7天未返回对账单或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与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根据情况可到甲方进行上门面对面对账,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办理对账人员提供账户明细,如甲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明细)进行对账,乙方不再向甲方定期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七条甲方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
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盖有旧签章的乙方售其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乙方核发的开户登记证;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如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除外),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办理销户手续的通知。
通知发出30日后,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乙方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但甲方可凭原预留签章向乙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保障甲方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七条根据《银行业单位协定存款的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例,甲、乙双方约定,日均存款积数在_300_万元以下(含)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时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对甲方账户的日均存款积数达到_300__万元以上部分按照_2.6%_的年利率为其计算利息,自起存日开始按季结算利息;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随之变动。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执行。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乙方(签章)甲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身份证种类号码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种类号码濮
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编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行开户单位账号开户时间。
内容仅供参考
篇九: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本)
甲方:银行
乙方:
为切实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存款人资金收付业务的准确办理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甲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提供的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为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负责对乙方在甲方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3.甲方承诺在甲乙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存款人的资金收付业务。
4.甲方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自办现金业务,有权选择委托同业银行代理的方式为乙方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5.甲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及时为乙方提供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银行开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合法。
2.乙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或开展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3.乙方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时,需填写《银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内容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如因乙方未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出现银行与其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现象,应属乙方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按规定手续及时办理。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
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5.乙方应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严格结算账户的责任范围,凡因单方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银企对账制度。甲方按
(月或季)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核对如有不符,应于对账单送达
10个工作日内(柜台传递以签收日期为准,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查明并向甲方退回对账单,乙方逾期未退回对账单,则视同认可甲方对账单所记载的情况。
3.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4.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按照上述责任义务相关条款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因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不可预测的系统、设备故障等突发事故,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结算账户或其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四、协议的起止时间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生效,在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自动终止。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一)
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涉及贷款风险保证金、各类结算保证金等保证金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扣划保证金时,甲方可直接扣划,相关转账凭证不要求乙方加盖预留印鉴,乙方款项的扣划予以认可。
(二)
甲乙双方存在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如乙方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直接扣取相应额度款项,予以抵偿。
(三)
甲方如委托同业银行代理现金收付,对于现金存入业务,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方式一:乙方填制甲方现金缴款单,先前往甲方营业场所,甲方审核现金缴款单无误后,据此填制同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乙方负责携带拟存现金,甲方负责携带同业现金缴款单,双方人员共同前往同业银行办理现金存入业务。
□方式二:乙方持拟存现金直接前往同业银行,按照甲方与同业银行确认的方式填制同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办理现金存入业务。业务完成后,乙方将其填制的甲方现金缴款单和同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回单联交予甲方。
(四)
甲方因现金业务委托同业银行代理或乙方结算账户发生大额资金变动等原因而增加对账频度时,乙方需积极配合完成对账工作。
(五)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十: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通用12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篇1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
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2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XX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
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3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方便于乙方核对数字,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先取得“_________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后付款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发票不被人冒领,乙方每次领取甲方的发票时,均需出具领取发票函(格式见附件一)并附有签名式样。领取发票函均要盖乙方的公章,每张函自签发之日起三天内有效。
第二条
乙方须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签领发票,不得以未签领发票为由延迟或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三条
甲方提供发票的汇总表是以通知单格式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所指定人在领取发票时,应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致,若无异议,将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项目。
第五条
乙方承担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领取发票后遗失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遗失发票为由而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六条
乙方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三天通过银行转账将相关费用如数的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对发票有异议须在二天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发票汇总表上所记录的金额进行结算。若发生异议,将对无异议部分的发票进行先付款,后才对有异议部分的发票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只有在结清上一次领取发票的款项后,才能领取新的发票。
第九条
如果乙方不按本的操作规程领取发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协议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为《费用结算协议》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是费用结算协议的附件,其效力一样。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订地点:_________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4甲方(存款人):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
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5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用户地址:_________水表地址:_________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
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6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用户代码:_________用户地址:_________水表地址:_________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五、乙方应视本户用水情况,及时补足存款,如乙方“水费储蓄
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根据_________有关规定,从数据传送十五日起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并追回所欠款项。上述滞纳金乙方同意通过相关银行开立的“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7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
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五、乙方应视本户用水情况,及时补足存款,如乙方“水费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根据_________有关规定,从数据传送十五日起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并追回所欠款项。上述滞纳金乙方同意通过相关银行开立的“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根据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按照申请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_____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9编号: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一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1.1账户内容
(1)户名:;(2)账号:;(3)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甲方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以《开户申请书》的记载为准,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以《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的记载为准。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办法》规定为甲方开通账户。
1.3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外,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
2.1乙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结算种类和流程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不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乙方要求另行签订协议的账户服务。甲方需要该等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3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收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收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4甲方使用账户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遵守支付结算纪律,并遵循乙方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
2.5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使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但应以符合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条件为前提。
2.6甲方应对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结算收付资金的合法性负责。
▲▲2.7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账户管理费等。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所涉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2.8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有权调整与账户或账户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乙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其他收费事项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2.9甲方应诚实配合并接受乙方根据《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账户的年检、对账户取现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的管理,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账户的管理工作。
2.10甲乙双方应对账户的结算收付情况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应定期按甲方账户收付发生额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对乙方发出的附有余额调节表的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20天)内向乙方返回核对结果或确认信息,逾期未发出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查实的,视为甲方无异议。
2.11甲乙双方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他服务协议中约定其他对账、确认方式的,按其约定办理。
▲▲2.12对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入甲方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
第三条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3.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或其他开户资料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将变更事项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
▲▲3.2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通知变更事项的,出现乙方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与甲方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被撤并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但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除外。甲方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乙方有权按《办法》的规定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
3.4账户未发生收付活动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主
动予以销户并将该账户结余的款项转入乙方设立的久悬未取款专户,甲方有权凭对账户有支配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向乙方主张账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3.5撤销账户时,甲方应将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交回乙方,无法交回的应向乙方出具无法交回的证明。因上述资料未交回乙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预留签章的使用与管理
4.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签章卡片预留乙方处。预留签章卡片是使用账户的前提,甲方未按要求预留签章卡片的,不得使用账户。
▲▲4.2凡使用甲方预留签章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均视为甲方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3甲方如需更换预留签章,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预留签章变更手续。甲方应承担预留签章变更前使用原预留签章所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的后果。
▲▲4.4甲方应妥善管理预留签章,遗失预留印章的,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预留签章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的转账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甲方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第五条
保密
乙方应对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和甲方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违约
8.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注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3)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4)出租、出借账户;(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6)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7)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8)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8.2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乙方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因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账户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的损失和任何商业信誉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
9.1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
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
法律适用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按《办法》办理。
10.2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本协议下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通知的通讯地址邮寄后,经合理的邮递时间后视为送达。
12.2本协议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交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业务章后生效。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的,甲方的签章为甲方签字。
12.4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乙方持有贰份,甲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10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和企业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为《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本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受理乙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乙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
2.乙方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并遵守与甲方签定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3.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如乙方发现发往甲方的申请书有错误,应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应与发出申请书的方式相同。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若尚未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送到国际业务受理点或虽送到受理点但所申请业务尚未进行,则甲方将遵照乙方的通知办理;若所申请业务已经进行完毕,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将此等情形立即通知乙方。
5.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应提前2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乙方的网上国际结算功能。
三、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11甲方(存款人):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根据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
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返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12银行储蓄账户结算水费合同
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用户地址:_________水表地址:_________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