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XX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镇《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我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摸清全村宅基地规模,进一步掌握全村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完善相关基础数据,满足宅基地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的需要,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盘活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调查原则
(一)严格遵循宅基地调查流程,保证数据质量。遵循统一调查标准和规范,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结构,为实现全国数据交、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通过标准规范的引导,规范调查方法,提高数据的有效性,保证数据的合理性,减少重复返工
(二)立足已有基础,查遗补漏。充分利用宅基地确权登记证,逐户上门测量登记并由农户确认签字。
(三)坚持循序渐进,加强统筹兼顾。以本次调查摸底为契机,逐步掌握全村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坚持从易到难、遵循群众意愿,按时高质量完成我村宅基地摸底测量工作。三、责任分工
组长:XX
负责全村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
成员:XX
负责XX组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XX
负责CC组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XX
负责CC组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XX
负责XX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222年12月31日一2023年4月底完成
XX村民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篇二: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XX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为第一副组长,分管财经的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建房的领导为副组长;乡财经办、乡自然资源综合服务分中心、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派出所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乡财经办内,办公室设立工作专班。各村要成立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全乡构建书记主抓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扶持。把宅基地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保障宅改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向上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通过宅基地规划整治增加用地指标。结合秀美乡村建设、乡村振兴项目、乡贤名人捐款等方式解决宅改中的资金难题。通过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和农村土地资产有机衔接,发挥金融服务效能。
(三)强化方式方法。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有序实施改革试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精细、稳慎。要将宅基地改革试点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房突出问题整1治、乡村治理、美丽乡村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共同推进,以扩大改革的综合效果。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注重发挥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村组选好村民理事会,反映好农民合理诉求。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矛盾风险排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宣传引导,编印政策宣传手册、问题解答等宣传资料,抓实乡村干部以及农民代表政策培训,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四)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建立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总结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监督考核,将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村委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敷衍应付了事的镇村组干部严肃问责。
篇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到xxxx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xxxx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篇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XX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农民建房工作要求,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为抓手,不断推动农民建房规范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实现“一户一宅”的目标任务,成立了县长任组长的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稳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了宅基地用地标准,规范了乡镇宅基地审批程序。
(二)规范审批程序。明确部门职责,创新联办机制,实行农民建房联审联批机制,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站所审核、乡镇审批”的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农民建房手续;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要求,2022年1月至8月底,全县共审批农村建房约6321户;结合新农村工作,近三年来,拆除闲置农房、空心房、附属房约520处,腾退宅基地面积约60000余平方米。
(三)加强巡查执法。加强巡查监管,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防控,完善机制,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巡查督查组,负责对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进行巡查管控开展督查工作,对巡查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乡镇并下达督办函,督促乡镇及时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一是职能交接内容不明确。在上级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职能转换,人员转隶指导意见之前,宅基地管理职能交接在县级层面难以全部到位;同时,县农业农村部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和专业能力开展工作,更谈不上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管理体系,部门合力、县乡协同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专业力量严重不足。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按照工作环节分解在多个业务股室,县、乡都有一支专业管理队伍。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由乡镇履行属地责任,乡政府本级农2业农村部门,先审核把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在县级层面,我县宅基地管理工作当前暂由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具体协调,而经管站队伍比较薄弱,缺乏相关专业能力承接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面临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在乡镇层面,由于机构改革后原局农技站编制全部划归乡镇属地管理,农业农村部门缺乏基层站所,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又不是单独的法人单位,无法独立开展审核,造成农业农村基层力量缺位,只能暂时委托乡镇便民中心代理审核。
三是基层历史遗留问题多。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在用地指标、建房审批等方面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引发矛盾。
三、下步打算
一是为了有效的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议编制部门在各乡镇设立专门的农业农村机构,由农业农村局管理,打通乡镇本级农业农村职能履行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积极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进一步理顺农民建房管理职责,积极履职担当,做好我县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
篇五: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乡前期已选取XX村委会XX村、XX村2个自然村作为宅改试点村进行改革探索,为全乡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作影像、酝酿制度、有偿使用、退出流转、规划用地收回、分配宅基地、村庄环境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村务公开、总结评估等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审慎稳妥,及时总结提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为全乡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成果和经验。
二、任务方法
(一)教育培训。
1.培训对象。
2.培训方式。乡组织召开集中会议或者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培训。
3.培训内容。围绕国家为什么开展宅改?宅改的任务、目标是什么?内容有哪些?带来哪些好处?怎么去做?以及试点取得的工作成效、成功经验、典型事例等。
(二)宣传发动。
1.工作内容。要求着重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目的任务、政策措施,向群众讲明宅改是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可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可以美化农村环境,可以节约集约土地,可以增加农民收益,可以促进民风改变,可以密切干群关系,可以推动进城落户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好处,消除群众疑虑误解,转变群众宅基地私有观念,充分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宣传方式。各村要结合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宣传,可以充分利用短信、微信、显示屏、广告牌、标语、宣传栏等工具广泛宣传:上户发放宣传单、画册、宅改宣传手册等各种宣传资料;组织召开群众会、党员会、理事会、在外知名人士座谈会等:对改革典型事、典型人加强宜传报道。
3.工作要求。(1)每个试点村各设一个宣传栏、公示栏,制作固定宣传标语不少于2条:(2)试点村每家每户发送宣传画册、知识问答、宅改宣传手册等:(3)村小组要制作村民通讯录,要公示意见箱、宅改咨询电话;(4)将广告牌、标语、宣传栏及工作活动拍照发乡宅改办留存、备查。
(三)调查摸底。
1.工作内容。(1)调查范围。村庄内部所有的房屋、厨房、天井、院套以及猪牛栏、厕所等附属设施。(2)技术要求。对地籍图上反映的权属、面积信息进行核查,并进行更正。多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拆分,并绘制示意图,漏测、漏登的宅基地进行现场丈量,在地籍图
上绘制示意图。占地面积丈量方法,左右至墙皮,前后至滴水,滴水下属过道的至墙皮,院套己砌一层石块的计算面积。
2.工作步骤。内业:(1)村组干部及理事会成员把握户的认定、户籍信息,初步掌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总户数。(2)村组干部及理事会成员然悉地藉测量图,根据掌握的情况将户主标注在地籍图上,做到屋不漏户,户不漏屋。外业:(1)上户核查。依据派出所户籍信息,核对人口信息,明确户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核定家庭成员。(2)权属调查,核对每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含住房、院套、猪牛栏、厕所等附属设施。(3)面积复核,对面积有异议的、地籍图上未标明的破旧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实地丈量,在地籍图上绘制宗地示意图并编宗地号,对多户一宅的,按照权属,实地进行拆分。(4)填写调查摸底表。(5)结果公示。对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到现场重新核实。
3.工作要求。(1)不具备分户条件的,调查时不准分户登记。(2)调查由各村(居)委会负总责,确保调查信息全面、真实、数据准确。(3)由于调查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委会要制定调查方案落实人员,狠抓落实,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及时上报。
4.问题解答。(1)地籍測量漏測的宗地怎么办?对地籍測量漏测的,上户手工丈量,并补画到地籍图相对位置,标明尺寸,编写宗地号。(2)私下买卖的房屋怎么登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购买人名下。购买方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在卖方名下。(3)继承而又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怎么登记?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继承人名下。(4)赠予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怎么登记?父母赠子子女的可补办过户手续,子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它赠予行为,受赠人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受赠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补办过户手续,只能登记在赠予人名下。(5)通过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置换或私下买卖的土地新建房屋,怎样处理?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一并管理。
(四)制作影像。
1.工作内容。对各村概貌、闲瞿废弃房屋、露天厕所、猪牛栏、拟退出房屋及附属实施等进行拍照、录像,留存影像资料。
2.工作要求。影像资科按村小组整理成册,保存退出前后对比影像。
(五)酝酿制度。
1.工作内容。各村理事会在遵循乡宅改制度、办法的原则下,要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村实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拿出本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办法、宅基地分配办法、宅基地收益分配办法、本村村规民约和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制度和工作章程,便于操作推动宅基地改革。
2.酝酿方式。乡政府和村委会一起组织村组干部、党员、理事会成员、群众代表集中学习进行酝酿,制定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改相关办法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上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3.方法步骤。第一步:分别与本村乡贤、在外知名人士、致富能手等人进行座谈,征求意见。第二步:由村组党员干部、理事和群众代表统一思想形成初稿。第三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第四步:理事会根据村民意见修改完善。第五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步:报乡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复后,公示实施。
(六)有偿使用。
1.工作内容。(1)组织村组干部、理办会上户填写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表,并登记造册,经确认签字后,进行集中公示。(2)对缴纳对象下发缴费通知单,上户收取有偿使用费,对收取情况要进行公示。(3)村委会协助理事会将有偿使用费上交乡三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以进账发票为准。
2.工作要求。(1)干部、理事会成员、党员要做好示范带动,主动交纳,并积极动员亲属按时交纳,对拒不交纳的参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南》办法执行。(2)有偿使用的目的是促使宅基地的有序退出,各地要尽量合理引导村民选择有偿或无偿退出,不得对影响村庄规划、倒塌、废弃的房屋选择有偿使用。(3)有偿使用费收取的对象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总户数的X%以内,起征面积不得突破XX的标准,引导村民退出超标准面积的院套。
(七)退出流转。
1.工作内容。(1)组织村组干部、理事会上户填写宅基地无偿(有偿)退出申请表,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井登记造册,经确认签字后,进行公示。(2)逐步拆除农民自愿退出的多宅部分、超占部分以及闲置、倒塌、废弃房屋和附属设施,拆除影响村庄规划执行的建筑物、构筑物。(3)组织填写退出宅基地或放弃申请宅基地进城落户申请表,市核审查资格,联合县房管、财政、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安置房的申购和落户。(4)对提出申请宅基地流转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公示,乡进行审批,组织签订流转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2.工作要求。(1)党员干部、理事会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动,主动退出多宅部分、超占部分和闲置、废弃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积极动员亲属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參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南》办法执行。(2)要尊重群众意凰,防止“一刀切”,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全部退出的,应慎重对待,必须保证退出对象有房居住。(3)拆除中注意保护一些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古旧建筑,做到合理利用,留住乡愁。(4)为解决农村厕所问题,可由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对有畜禽舍、柴火间等用地需求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统一安排。
(八)规划用地收回。
1.工作内容。理事会对退出的宅基地统-收归集体,对村庄规划内的耕地、林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进行调整或收回,用于保障村民建房用地和村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
2.回收办法。一是采取用集体经济组织机动田予以置换;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的补偿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可参照国家征收土地标准)。三是以租赁方式将承包经营权
收回集体,在调整承包经营权时予以重新分配。对拒不执行的参照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分配宅基地。
1.工作内容。结合成员资格认定、户籍和分户情况等,严格审查建房条件,切实把好“一户一宅”主体资格关、规划关、面积关、公示关、地类关、退出关、收费关。
2.工作要求。(1)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包括附属房)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划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做好审批台账,实行建房公示。(2)要合理配建、改造附属房,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建设,不得影响村庄环境和美观,原则上安排在住房两侧或者后面,做到格调统一。在审批标准以内的,可申请附属房的改建或新建。
(十)村庄环境整治。
1.工作内容。(1)垃圾清运。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能就地填埋的就地填埋,不能就地填埋的应选择适当的填埋场所。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进行收集规整,安放美观,综合利用。(2)绿化美化。按照村庄规划,对村庄内部退出的宅基地、高低不平的空闲地,统一进行平整绿化美化,提升村庄品味。(3)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村内道路、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整治,着力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状况,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2.工作要求。(1)对屋前房后的菜地,符合规划的,通过整治美化后可以继续保留,但必须收回的,由集体统一管理,统一发包,退出户有优先承包权,不纳入宅基地集体统一管理,不计入宅基地使用总面积。(2)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要及时整治,及时按规划搞好基础设施,防止给宅改工作带来负面影响。(3)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兴办农产品延伸产业等,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碱挂钩项目要求的,要积极实施项目复垦。
(十一)村务公开。
1.工作内容。充分挖掘集体收入来源,发展集体经济,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做好宅基地收益分配,定期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2.工作要求。村小组要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坚持每季度公开一次,有重大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时要及时公开。宅改工作经费和启动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宅改,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退出补偿。
(十二)总结评估。
1.工作内容。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乡村将共同对每阶段工作做法、成效、问题、打算及时总结,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形成实践成果。
2.工作要求。对墩上村和许家村两个宅改点实行先完成任务,先提出申请验收,计入最终考核成绩,确保改一个成一个。各村将组织座谈会,听取村组干部、村民理事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建议,总结提炼,及时将制度成果上报乡宅改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积极利用乡级领导挂点帮扶驻村机制,统筹发挥好部门单位在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挂点帮扶作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保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进度要求,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二)发挥示范引领。要以示范试点村带动各村点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倾斜,支持、帮助重点实施,落实奖补措施,强化示范榜样,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
(三)充分整合资源。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加大对乡村组支持。要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着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农村集体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和闲置的山林,山塘、水库等资源进行市场运作,拓宽资金渠道。要积极引导在外成功人土回乡创业或捐资赠物,支持家乡建设。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农户筹资筹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庄环境。
(四)强化督查考核。乡要加强督查调度,实行每天一~汇报,每周一调度,每半月一督查。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列入各村实绩考核,严格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篇六: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原创整理,仅供参考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领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整顿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整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鼓-1-
原创整理,仅供参考
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
(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证
第五条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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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各乡(镇)总体规划在五年之内不得修改。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必须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洪水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
第七条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领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证、实报实销,当年保证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证;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细化耕地占补均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28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建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第三章农民建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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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农民建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批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按季度将农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情况分别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管理委员会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45号),细化“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工作体制,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或有其他乱占、滥用土地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后法定面积标准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的;
(五)原有住宅拆迁已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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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选用省、市、县推荐的农民建房设计通用户型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新建建房标准:
(一)用地标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审批,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①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②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05平方米;③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④申请拆(扩)建的,可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审批,但审批的建筑占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建筑标准。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提倡联排式建设。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村民建房层高一层可放宽在3.5米以内,其他楼层控制在3米以内。
(三)设计标准。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须选用省、市、县提供的农民建房设计通用户型,房屋立面装修须符合县住建部门明确的村镇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邻近铁路、高速公路、公路建房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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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规定的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农村村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供相关申请要件(家庭户口本、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
(二)审核公示。村委会依法组织举行由挂村领导(工作队)参加的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将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在本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挂村领导(工作队)及村主干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三)现场踏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后,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宅基地审批条件,并派员现场核查。
(四)审核批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核、踏勘结果集体研究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出审批: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方应向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现场丈量放样申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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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四章农民建房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系统进行考核奖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工作队)和村主干为主要责任人,每个建房项目均明确一名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和一名责任人负责具体监管,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组成机构负责建房指导、建房用地的批后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农民建房监管流程:
(一)实地放样阶段: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召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和村(居)委会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根据批准的地类、范围、面积,确定四至界址,并在现场设立包含对拟建房屋负监督责任的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和责任人姓名、电话,及拟建房屋层数、间距、建设规模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巡查。
(二)基槽验线阶段:建房户动工挖基时,由乡镇(街道)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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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领导召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做好验线放样、挖槽埋基。施工完成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三)主体建设阶段:村民建房完成前提至一层平台期间,由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召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依据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设计图,对该层以下的平面布置、层高、外形(走廊、门窗面等)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四)定期抽查阶段:乡镇(街道)挂村领导、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要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日常巡查,一旦提出违建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建行为。
(五)结顶验收阶段:村民建房主体完工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严格细化“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村(居)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付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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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村(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房,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依法依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纳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乡镇(街道)挂村领导等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
(一)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辖区内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重大,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农民建房违法占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四)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二十一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和监管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提出徇私舞弊、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行为,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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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暂行一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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