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软财(2006)第8号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政府项目验收准则,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主要包括: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2)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①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②对各种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③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④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⑤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①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跟踪、资金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
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③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④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个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报、运营管理等。
4)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①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②申请及报批: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③划拨及审批: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后,由财务部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并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④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⑤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事公司财务
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各个监督部门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⑥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
项目管理部会同项目承担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时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城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及利益。
二.财务验收资料管理
1)预算执行
根据政府项目财务验收准则,对于设备采购、材料费采购、外协开发费、测试费、认证费等预算科目,确保每一笔专项资金支出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记账凭证等三证(原件、复印件)齐全;对于特殊支出如场地使用费、场地维护费、固定电话费、水电费等预算科目,原则上按照项目人员数量与部门(公司)人员数量的比例分摊,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所有预算执行数据均按预算科目整理成册,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
2)产业化指标
根据政府项目财务验收准则,对于产业化项目,确保相关产品、技术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三证(原件、复印件)齐全,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
三.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
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
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
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
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
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
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
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
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
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
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
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
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
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
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
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
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
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
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
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
/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
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购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面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
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
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
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
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
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
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
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
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
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
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
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
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
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
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
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
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
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
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
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
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
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
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虬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
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
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
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
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
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
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
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
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
(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
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
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
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
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
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
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
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
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
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
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
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
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
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
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
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
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
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
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
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篇三: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
意见》、《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和
《XX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
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
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
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作为合
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
院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院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明确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
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院长要高度重视科
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
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学院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
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
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
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院、系部、所和国家、省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下同)
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学院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
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计财处做好科研
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及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招标办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学院国资后勤处负责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
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
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统筹安排,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计财处、科技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
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
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
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
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
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
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不超过13%;
超过300万元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三)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
当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使用单位之间调整
专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需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
批,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
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
第十四条
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
学院科技处审核同意,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计财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院科技处、计财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科研经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学院科技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规范科研项目结算方式,学院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
卡”结算;与企业合作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
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列入政府采购
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政府
采购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学院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
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
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
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
理规定执行。直接费用中,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经费支出学院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严格管理。要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
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
支出,学院要不断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
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
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间接
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
示、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间接费用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学院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
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科研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要严格按预算、科研合同,并经学院科技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申请外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应向科技处、计财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
要的资料。学院对外拨经费的监督负管理责任。外拨经费时,按
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以科研协作、项目外包等之名,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
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章
结转及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原则上要求自结项之日起两年之内支出完毕,超期
结余资金统一收归到学校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可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续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前期研究直接费用支出,开支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财政
厅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及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资金绩效评
价,按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
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的副产品,作为科研资产管理,其处置收入,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用于补充学院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促进高等学院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
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
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注重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学院将对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等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参加科研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立项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
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有关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学院领导、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应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部门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XX大学
2022年
6月
19日
XX大学办公室
2022年
6月
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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