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党支部会议规定须知
党支部会议规定须知
1、支部党员大会
①一般为每季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②正式开会时,必须要有支部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
③大会决议必须经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3、党课
必须定期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4次党课。
“七一”必须。
4、主题党日
每月相对固定1天
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志愿服务
5、组织生活会
每年1次,第四季度
党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形式召开。
6、选举会议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支部党员大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党小组会:没有明确规定。
党课:没有明确规定。
组织生活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人数要求具体参照上面的答复。
篇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的重要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以及上党课等。
第三条机关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
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机关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并由应该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决议方能生效。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
部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1234﹙3﹚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4﹚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形势;
﹙5﹚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6﹚讨论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和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
﹙7﹚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支委扩大会议必须有半数
上的支部委员参加。列席参加支委扩大会的同志,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支部党
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它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为了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党员大会对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有权修改、补充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果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时,支部委员会可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三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十四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如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有特殊要求,党小组会的次数也可增加或连续召开。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内全体党员参加。
第十五条党小组会的内容,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包括: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
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法律、业务、科学文化等知识;
(2)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研究贯彻执行各项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和完成的任务;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
(4)检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分析并反映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意见,帮助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第十六条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发言准备,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党小组会议不形成决议,但是其讨论汇总意见须引起党的基层组织充分重视。
第五章
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
第十七条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八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名义召开,但支部党员人数多且设立党小组的可以以党小组名义召开。
第十九条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条组织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3)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4)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
(5)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6)遵守党的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政令的情况;
(7)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
(8)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9)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
作斗争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对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党员对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批评,应当表明态度,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四条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
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除了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民主生活会的方法和要求参照组织生活会。
第七章
党课
第二十七条
党课是以授课的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通常每二、三个月上一次党课。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二十八条
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知识等。【1】【2】【3】【4】
第二十九条
授课人可由本支部负责人和其他党员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专家、学者授课。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要为机关党员上党课2次以上。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在上党课前抓好授课人教材的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课后按要求组织讨论,并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
第八章
组织生活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支部组织生活的管理和指导,善于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党支部对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抓落实,年终有总结。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每半年应当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支部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都要在专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其中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缺席人员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本要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且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三十七条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某某或在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八条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九条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四十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问题,促进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机关党工委每年对机关基层组织执行组织生活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抽)查。各机关党支部(或机关党委、党总支部)每年年底对落实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报机关党工委。
(1)(2)(3)(4)
篇三: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撒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3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撒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4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5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6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11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12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13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14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15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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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规范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1.听取和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支部重大问题;2.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3.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4.提出对党员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主要内容是: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2.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3.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4.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5.研究表彰先进、处分违纪党员问题;6.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主要内容:1.组织党员学习;2.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3.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4.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5.讨论评选优秀党员和对党员的处分等事项。
(四)党课
党课教育一般每1~2个月安排一次。围绕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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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以及如何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等主要内容开展教育。
按制度要求,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党支部要结合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认真做好“三会一课”的记录。“三会一课”的内容,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会议内容,内容要突出重点、突出政治性和思想性,要坚持党性立场,坚持真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二、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也可以由其他委员主持。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及准备情况,要提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密切结合党支部的建设和自己的思想实际,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规范
党支部委员必须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除参加定期召开的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时,必须做到同普通党员一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员思想汇报制度
党员或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工作情况等,以密切党员同党组织的联系、沟通、求得帮助,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情况的一种途径,是党组织对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加强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
1.思想汇报的对象:凡是中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都应要定期向所在的党支部进行汇报。
2.思想汇报的内容:(1)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2)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3)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4)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的情况和问题,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5)个人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
3.思想汇报的形式:(1)党员的日常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汇报,个别情况也可向支部书记口头汇报;(2)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及其转正的思想、学习、工作汇报要书面进行汇报。
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时,应当坦率、真实,勇于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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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对汇报中不正确的思想,党组织应善意引导和帮助,不能采取打击和排斥的态度。
四、党员党性分析制度
为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要求
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应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通过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达到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纯洁党员队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目标要求。
二、主要内容
1、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是否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2、宗旨意识是否牢固,是否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先进分子。3、遵纪守法是否带头,能不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能不能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4、是否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5、工作业绩是否出色,能不能做到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6、工作作风是否务实,是否坚持求真务实,是否牢记“两个务必”,能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能否发扬民主、团结共事。7、个人品德是否先进,生活情趣是否健康,能否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规范
自觉践行者、社会公德的带头执行人、文明新风的主动传播者、和谐社会的积极促进者。8、党员本人及其他人认为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除上述八项内容外,还应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三、方法步骤
(一)思想动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党章,重温教育系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党性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思想准备。
(二)征求意见。党支部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归纳梳理,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
(三)谈心交心。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普遍开展谈心交心。通过广泛谈心,达到沟通思想、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增进团结的目的。
(四)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员要对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查找自身不足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性分析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五)召开党性分析会议。党支部召开党性分析会议,组织党员逐个进行党性分析,党员之间相互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党员,由本人写出书面党性分析材料,委托或有党支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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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党员代表作党性分析,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党性分析会议。
(六)提出党性分析意见。党性分析会后,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党性分析情况和群众意见,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的分析意见,征求本人意见后,填写《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登记表》,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
(七)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指导每个党员根据党性分析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通报分析情况。党支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通报每名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
(九)上报备案。党性分析结束后,党支部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十)其他事项。党员对评议意见有异议时,党支部应调查核实。党性分析的有关材料,由党支部存档备查。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弘扬党员正气,克服党内消极因素,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国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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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总体要求,重点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转变作风、发挥作用等五个方面,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民主评议党员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议:
1、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党性原则,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信心。
2、是否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和发展的前列,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优意识,积极投身到改革和发展的伟大实践中,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宣传报道一线党员干部看能否敬业爱岗、带头表率,机关党员看服务意识是否强。
4、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他人、关心集体,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能团结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一道工作,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5、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纪律和法律,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具体评议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教育。把坚持党员标准教育同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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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党章、党的各种制度条例和中央会议文件精神为主,学习力求形式多样,切合实际,富有实效。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对每个党员提出的书面评议意见,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三个方面。评议意见以党员在党的十七大以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党性锻炼的情况为主,要如实评价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的优点和不足。对党员领导干部,还要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评价。
4、提出评议意见。党支部对党员的评议意见初步形成后,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将初步评议意见与评议对象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党员本人对评议意见有异议的,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如评议意见确与本人实际表现情况不符合的,支委会要修改完善评议意见后再与本人见面;如评议意见符合本人实际表现情况且不宜修改的,支委会要对本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正视问题,虚心接受评议意见。支委会做出对党员的书面评议意见。对党支部书记的评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阅。
5、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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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进行表彰。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推荐给上级党委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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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篇五: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学习支部工作条例专题测试题库含答案
【第一题】以下选项中,没有被《条例》明确列为党支部职责的是(C)。
A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B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C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二题】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几个?AA5B4C3D2【第三题】为期(C)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
【第四题】下列属于临时党支部主要任务的是(B)。
A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B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C收缴党费D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第五题】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B)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A9个月B6个月C3个月D1个月
【第六题】关于《条例》中规定的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内容,下列说法有误的是(D)。
A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B党务工作基本要求C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D党纪国法
【第七题】下列不属于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重点支持范围的是(C)。
A贫困村党支部B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C社.区党支部D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
【第八题】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B)人。
A30B50C60D70【第九题】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有(A)项。
A8B6C5D3【第十题】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C)召开1次。
A周B月C季度D年
【第十一题】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D),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A第一季度B第二季度C第三季度D第四季度
【第十二题】有正式党员(B)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A5B7C9D10【第十三题】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C)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年。
A4、2B3、2C5、3D6、3【第十四题】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B)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A5、1B6、1C7、2D8、2【第十五题】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A)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A党支部建设、1B党务工作基本要求、2C党的基本理论、3D教育党员、4
篇六: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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