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布日期】2019.06.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6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的数据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的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完成退役军人事务部统计工作各项任务,对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的各项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各类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为贯彻落实中央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提供数据依据,依法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是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退役军人事务部业务指
导下,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对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实行统
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各相关处(室)配
合规划财务处进行数据审核,负责本部门业务数据台账管理和审核,在规划财务处统一组织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与规划财务处密切协作,加强培训、指导、检查和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可靠。
第六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责。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和退役军人事务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各相关处(室)及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统计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范围统计工作,并协助做好对本业务范围数据核查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日常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数据、资料及统计台账收集、汇总,数据审核整理和上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从事统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练掌握统计信息操作系统软件。各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做好与上级统计负责部门的对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备。配备专(兼)
职统计人员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兼
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时间,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有计划组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统计人员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统计调查,并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负担。对于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其他部门统计调查制度、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制度等已经包含或者相似的内容和统计指标,不再重复统计。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统计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要充分了解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统计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制度》要求开展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组织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年报布置、年报汇总审核以及统计培训班,传达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年报布置及统计培训班精
神和有关要求,汇总审核年报报表数据和台账内容,安排布置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年报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制度》内容包括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统计台账为基础填报。按照制度要求统计台账原则上每年报送一次,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并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报送频次。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等,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优抚事业单位、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等。调查范围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接受服务的退役军人和参与退役军人工作的人员、机构。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向统计人员提供统计报表数据和报送说明等统计调查资料,并保证真实性和数据质量。统计调查对象要签字确认所提供的纸质报表和报送说明。
调查内容包括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制度涉及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军休服务、拥军优抚、褒扬纪念、退役军人机构等七个业务领域。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统计人员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报送时间、主要指标涵义和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为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同志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统计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发XXX公开使用,规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统计数据,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数据,并负责解释。报表及台账和数据属于敏感数据,不宜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主管部门为统
计资料发XXX对外提供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单位领导和各
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按要求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台账。对外提供数据及按照辖区内统计部门要求履行部门统计职责。各业务部门对外使用退役军人事务统计数据
应以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年报为依据,如统计口径和数据有出入的,应事先协商统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变更,确保“数出一门”。厅机关各处(室)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与退役军人事务统计报表和台账数据应保持一致,出现数据差异时,由规划财务处会同业务部门共同查找分析原因,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规范统计资料报送的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报送退役军人事
务统计资料必须经统计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法人)签审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健全有关资料档案,并保持与基层单位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各级业务部门如有相关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数据核对、数据输出管理等以统计工作要求为准,如业务部门没有相关统计软件,则统一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划财务司下发的统计软件,以此作为本部门统计软件工具。
第六章
统计代码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统计代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统一管理。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发XXX使用新的统
计代码,不得使用与退役军人事务统计代码不一致的区划代码和统计代码。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需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各司(局)系统对接,实现统计代码动态更新,保证数据上下一致。各处室负责核对各盟市上报的对口业务数据,并确保与本部门系统数据一致。
第七章
统计数据底册建设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主管部门要保证统计底册数据动态、准确、完整。统计数据底册应当以统计台账和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通过统计
数据底册管理系统进行核查与管理,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统计数据底册库。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应按要求向退役军人事务统计数据底册管理系统提供底册数据的新增、变更、注销等信息,完成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底册库建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每年度对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
(三)统计资料档案的公布、保存、管理情况;
(四)统计人员和统计设备配置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六)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
(七)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八)全区其他与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三)向有关人员询问与检查相关的事项;
(四)进入检查对象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拍照、复制和记录。
第三十条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统计机构、直属单位对所提供原始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对汇总形成的统计数据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由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精神文明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2.04.15?
【字
号】黔退役军人通〔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精神文明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精神文明办、民政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精神文明办、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全面打造“贵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品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精神文明办、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与规范
第三章
队员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广大退役军人助力贵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逐步实现全域覆盖、管理规范、组织有序,培塑形成“传承军魂、奉献社会、勇于担当、团结奋斗、崇尚荣誉”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精神,努力构建“一村(社区)一队伍、一地域一品牌”志愿服务工作格局,着力打造“贵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品牌。
第三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坚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突出退役军人特色、依托服务体系运行、坚持因地制宜服务、积极响应国家需要”的工作原则。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应纳入地区志愿服务总体规划,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自觉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下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并接受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退役军人志愿者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
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应严格遵守《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的任何非志愿活动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志愿者身份无关,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不得在工作、生活中以其名义和身份进行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恶意炒作,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志愿服务队名誉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与规范
第五条
各级应逐步建立完善“省级指导、市(州)统筹、县(市、区)主抓、乡村主做”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各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坚持自愿参与和积极引导相结合,统筹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活动开展、管理保障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规范有序运行。
第六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按相关规定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完成志愿服务信息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可依据退役军人志愿者特长,在队内组成政策宣讲、矛盾调处、困难帮扶、应急处置等专项志愿服务组。
第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由本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日常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志愿服务队工作。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提前将开展活动事项向本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报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吸纳本地具有一定能力和专业特长的其他人员加入。
第八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招募由各地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中,采取推荐择优选用、公开招募方式,按照自愿报名、考核评定、公示录用等规范程序确定。公开招募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应明确公告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九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建立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
的招募渠道,为报名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办理注册等工作,并如实记录退役军人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场所建设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合理利用现有服务接待场所,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交流互鉴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实行一个市(州)一个品牌,品牌标识(队标)由各地根据创建品牌名称统一设计。各地以“一个品牌一个亮点、建设一流志愿服务队”为目标,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品牌。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者从事志愿服务期间,统一身着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服,规范志愿服务行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服、队旗由各市(州)统一设计。队服可结合地方特色和志愿服务主题制作,一般以红马甲为基础,正面和背面印制本队队标,背面队标下方印制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简称。队旗在各市(州)统一设计的基础上,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保障机制。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退役军人特色志愿服务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发展,鼓励多渠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险、补助、设备等物质保障,确保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章
队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加入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属地工作、生活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或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者,及其他热心参与退役军人工作的个人;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从事服务工作;
(四)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服从各项规章制度;
(五)无其他不宜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提建议、意见和监督;
(二)参加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提供的培训;
(三)向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申请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自愿加入或退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需退队的,应提前一个月申请;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志愿服务有关规定,以及本细则和所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二)履行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认真完成志愿服务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不得以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在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志愿服务队、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责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主管部门职责:
(一)指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合理构建组织架构,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加强与志愿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的工作交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将志愿服务项目与区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协助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开拓志愿服务项目,协助引进公益社会组织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业务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采取示范培训、集中轮训与定期调训(度)等方式,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专业型骨干队伍培养;
(四)动员、发展、壮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等重大战略任务,围绕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活动开展志愿服务;
(五)鼓励退役军人兼任大中小学辅导员,探索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志愿服务队,定期开展国防教育、组织主题活动等,引导民兵预备役部队中的退役军人发挥骨干作用,强化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拥军优属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序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
(六)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社会协同,注重加强区域志愿服务力量大数据管理,探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属地化管理、区域化调度”服务格局,注重融入基层治理,探索建立村(社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与“一村(社区)一(辅)警”联动机制,注重融合发展,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方参与、协作共进、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退役军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表彰和服务记录等工作常态化开展,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等;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志愿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地
点、培训、表彰奖励、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并按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三)建立健全活动制度,制定年度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组织志愿者定期开展党的政策理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积极参与各类公益行动,参与重要会议、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等,在庆祝建党、八一建军节、新中国成立以及学雷锋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志愿活动;
(四)助力基层退役军人工作,深入开展“四尊崇”“五关爱”“六必访”,辅助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政策宣传、走访慰问、困难帮扶、矛盾调处、心理疏导等工作,提供创业支持、心理关爱等志愿服务,以及参加各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组织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与退役军人的国防教育及宣传、国家安全教育、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引导退役军人当好红色故事宣讲员、国防教育辅导员、征兵工作宣传员;
(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基层综合治理,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邻里守望、治安巡逻、交通引导、社区安全防范等志愿服务,鼓励退役军人中的老党员、老同志义务开展人民调解、矛盾纠纷调处等;
(七)引导退役军人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对突发情况,组织具有专业技能和救援经验的志愿者,协同开展专业救援、秩序维护等工作;
(八)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双拥共建活动,视情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八一建军节、“新兵入伍月”“老兵退役季”等时间节点到部队走访慰问。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褒扬机制,规范志愿服务记录,组织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典型。对退役军人
志愿者日常服务、辅助工作、出勤登记等情况可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依据年度实绩在就业创业、评先评优、社会保障、就医就学、享受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礼遇,并推荐参与优秀志愿服务有关评选表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或退役军人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解散组织或离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违纪行为的;
(二)未经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批准,擅自以组织名义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利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四)
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活动并误导他人、谋取个人私利的;
(五)组织、煽动服务对象以维权名义信访、聚集的;
(六)不履行服务承诺或综合考核评价不达标的;
(七)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
(八)被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的;
(九)本人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的;
(十)违背自然人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者离队后,不得再使用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及相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志愿服务有关规定,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应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根据志愿服务需要,可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管理标准。
本细则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篇三: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工作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
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篇四: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XX乡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动退役军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依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工作岗位。XX乡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定岗在村居、乡综合执法大队、警务室、敬老院等部门。
第二条绩效工资。定岗在村居的退役军人绩效工资与村干部考核工资一起按月发放,当月村居书记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绩效工资按2600元/月标准发放;当月村居书记绩效考核获“良好”或“较好”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绩效工资按2500元/月标准发放;当月村居书记绩效考核获“一般”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绩效工资按2400元/月标准发放。乡综合执法大队和警务室等岗位退役军人由各监管部门考核,考核“优秀”的绩效工资按2600元/月标准发放,考核“良好”的绩效工资按2500元/月标准发放,考核“一般”的绩效工资按2400元/月标准发放。乡综合执法大队和警务室驾驶员每月绩效工资增加100元,并正常参加绩效考核。
第三条在岗督查。乡退役军人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对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工作时间不在岗位或迟到早退的(含夜间11点至凌晨4点巡逻人员),第一次扣罚绩效工资200元,第二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罚款最晚在第二天下
班前缴纳至乡财政所,第三次不在岗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乡督查时,村居岗位退役军人不在岗的,除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外,同步扣除其所在村居全体干部当月绩效考核各1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直接确定为“一般”等次:
(一)没有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工作的;
(二)不能积极参加中心工作或相关会议的;
(三)每月正常工作日请假累计达到3天的;
(四)承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五条每月正常工作日请假累计达到3天及以上的,按每天100元扣除绩效工资。
第六条年度内月绩效考核连续2次获“一般”等次的,由乡分管领导约谈;连续3次获“一般”等次或年度内获“一般”等次累计6次及以上的,乡不再与其续签协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年度内月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6次及以上的,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九条乡退役军人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所有岗位
退役军人进行考核,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由所在村居全体村居干部和领导小组考核,其他岗位人员由各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考核,考核获“一般”等次的人员由乡分管领导约谈,并在村居党员活动日会议或乡退役军人有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考核获“一般”等次的人员,乡不再与其续签协议。
第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执行,由乡退役军人工作站负责解释。
篇五: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公布日期】2018.12.20?
【文
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摘要)
为建立士兵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引导现役士兵全身心聚焦备战打仗,积极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
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三、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五、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六、减分
(一)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
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七、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和归档管理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严格审定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评分项目应当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或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因审批周期较长而延迟取得的影响评分的奖惩材料,应当由部队按照档案移交程序协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
八、公开公正审档评分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档并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表应分别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九、加强审核和责任追究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逐人逐件审核评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总参谋部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同时废止。
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略)
篇六: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XX镇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
(试行)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
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用人单位及专
项岗位就业人员。
第二条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指由政府开发,专门用于入伍
时户籍地为XX镇的,符合当年安置政策的且原安置在XX辖区
企业后,现下岗(失业)或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XX镇人民政府按照XX市有关会议要求与专项岗位
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对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
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所属村、社区是管理退役军人
专项岗位的责任主体,要将就业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对
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的退役军人及时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报告。
第五条专项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按XX市相
关会议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专项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后,因工受伤或死亡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
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纳入镇督查考核范围,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XX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一)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本人申请专项岗
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
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盈利性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兼职行为的;(五)公开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公
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参加反党活动,参加集体访、挑头闹事,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
因个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九)其它不适宜从事专项岗位情形的(如工作日期间从事其
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专项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专项岗位工作的;(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八条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就业
人员上岗、服务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会同镇组织室、会计
室做好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办
理以及工资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专项岗位就业人员档案,由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
责管理,接收专项岗位就业人员档案资料并负责予以持续归建,适时存入个人专项岗位申请表(审批表)、专项岗位合同书、奖
惩材料以及工资待遇发放登记表等。
第十条本办法由XX起实行。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
篇七:退役军人服务站考评细则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绩效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细则及标准
1.不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5分(扣50元),未打卡扣3分(扣30元),未到下班时间换衣服按迟到早退算;
2.不请假离开大厅或未摆放告知牌,出现空岗超过1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5分(扣50元);无故空岗超过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一次扣20分(扣200元);
3.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出勤
4.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扣20元);
情况
5.当月请事假累计1天的,扣除绩效奖10元;2天以内的,扣除30元;2天以上,每增加1天,多扣除20元,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扣除个(20分)
人当月绩效考核;病假3天以内不予扣除绩效奖,超过3天累计达到5天扣除50元,依次累加每天多扣除20元,累计达到15天扣除个人当月绩效奖。(病假需提供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按事假统计。)
6.公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按请假统计。
7.新入职人员考勤以正式录指纹计算。
1.未按规定着工装、制服、黑色皮鞋,一次扣5分(扣50元);
2.未佩戴工牌或党员未佩戴党徽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3.女性染鲜艳指甲、披发或留怪异发型、发色,一次扣5分(扣50元);
仪容
4.男性留长发、剃光头、大鬓角、蓄胡须,一次扣5分(扣50元);
仪表
(20分)
5.女员工怀孕期间不便穿工装,需穿颜色与工装相近的服装,孕妈妈须佩戴“准妈妈为您服务”工作牌;
6.新入职人员正式报到后一周内应穿着颜色、款式相近的工装,超过一周未按规定着装扣除相应绩效分值。
考核项目
考核细则及标准
1.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吃东西、打扫卫生、取快递邮包、玩手机、串岗聊天、玩游戏、网络购物、看电影、剪指甲、照镜子化妆、听音乐等,一次扣10分(扣100元);
行为
2.工作台面不整洁、后台卫生不打扫、不按要求摆放或摆放非办公用品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规范
3.上班时间带小孩或有饮酒现象一次扣20分(扣200元);
(20分)
4.临时外出或请假不在岗时未调整去向牌,一次扣2分(扣20元);
5.在岗未及时调整去向牌,一次扣1分(扣10元);
工作
1.每月月初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汇报表,逾期未报送、经催报后仍未报送的,扣3分(扣30元);
业绩
2.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逾期件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20分)
3.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贻误工作现象的,一次扣10分(扣100元)。
1.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优质
2.发生投诉事件,在不明确具体责任人情况下,扣除大厅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值5分(扣50元);针对具体个人投诉,依据具体情节个人扣1-10服务
分(扣10-100元),大厅管理人员扣2分(20元);出现矛盾纠纷由大厅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出面解决,若出现不分情况袒护被投诉人,大厅管(20分)
理人员扣10分(扣100元)。
1.
被官方媒体或监督部门曝光批评的,扣除当事人当年绩效奖,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扣除大厅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当季绩效奖的50%;
2.因工作人员的原因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扣除当月绩效奖,累计次数发生两次及以上,将该工作人员解聘;
3.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将该工作人员解聘或返回原单位;
4.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两天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奖;
5.每月信息简报任务不按时完成的,扣3分(扣30元);
6.不得在网站、微博、微信、QQ等平台发布或议论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负面信息,由此造成的影响将追究个人责任,并扣除季度绩效奖。
其它扣减绩效考核奖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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