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公务车管理实行“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由公司租赁分公司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由车辆管理部负责。
二、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即各部门、分公司一把手,自正式任职之日起,作为工作待遇,由公司统一配备公务车。
三、部门副经理、分公司副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研究决定,确需配备公务车的由公司统一配备。
四、公司办公室所属公务车队,作为公司专项服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受理其他部门或单位日常业务用车任务。各部门、分公司业务用车由本部门一把手根据本单位公务车情况自行调整。
五、相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车时,由各单位向公司总经理申请报批。
六、公务车油耗标准及费用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七、公务车使用期间,车辆维修保养费、停车费等车辆在使用人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人承担。非使用人期间发生的费用,使用人不需承担。
八、因工作原因等需要调换配公务车辆时,交车人须负责自交车之日起10日内,将该车在其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等处理完毕。
九、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为公务车检查日,由公司办公室组织专人对车辆外观、卫生、行驶公里等进行统一检查、记录。如因工
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检查的,须提前向办公室备案,安排检查时间。
十、公司原享受车贴自购车辆的管理干部,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可按下述方式自行选择:
(一)、公司按原车首付比例支付车辆首付款及购置费等车辆购买时个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其它在使用人使用期间所发生费由使用人承担。车辆由公司收回,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另行配备公务车。
(二)、车辆所有人,继续享受每月车贴至60个月满,车辆所有权归购车人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另行配备公务车。
(三)、如继续享受车补,则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公司原自备车辆的管理干部,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篇二: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篇
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障用车安全,特制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1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站、企业站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司机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的,应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8、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三、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司机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可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XX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镇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交警部门及镇党政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1、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2、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21目的为使医院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使用的车辆(下简称“工作车辆”)以及公务车辆调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节省,统一规范车辆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医院及筹备处的工作车辆与公务车辆的管理。
3职责部门
3.1医院车辆管理机构为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车辆调度、日常监督、维修保养等;3.2部门(科室)公务用车需由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向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3以上所称“车辆管理机构”下简称为“车管部门”。
4要求
4.1驾驶员任职要求
4.1.1必须具有与所驾车型符合的驾驶证;4.1.2本地实际驾龄五年以上;
4.1.3身体健康、40周岁以下(已婚人员优先);4.1.4素质好,为人忠厚;4.1.5无烟、酒、赌嗜好;4.1.6入职时须签劳动协议和担保协议书。
4.2工作车辆、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4.2.1医院高管人员工作车辆及其它公务车辆均配置专职驾驶员;4.2.2禁止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用车不使用专职驾驶员而擅自驾车的行为;4.2.3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因公用车,必须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4.2.4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的有关项目内容履行职责。超路线、超项目、超时间时,用车人必须及时报告并事后在审批手续上补充说明;4.2.5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4.2.6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统一由车管部门授权专职驾驶员保管。非经车管部门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
5原则及程序
5.1用车原则
5.1.1工作车辆根据领导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内的公务情况,安排使用。当工作时间内无公务外出,医院因重要公务急需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可调配时,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向工作车辆专用人报告后调配使用;5.1.2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由车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5.1.3医院领导因公外出或办理紧急重大事项用车优先。多位领导同时提出用车时,原则上按职级从大到小依次安排;5.1.4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因公外出没有公务车使用而必须搭乘出租车时,需经车管部门主管许可后方可报销交通费用;5.1.5非工作时间用车、因私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由总经理(或授权车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5.2用车程序
5.2.1各部门工作时间及其它时间因公务用车,应提前两小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车管部门后,统一由车管部门负责人调配出车;5.2.2驾驶员按照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单》有关项目严格执行出车任务。
6车辆管理
6.1车管部门负责建立详实的车辆管理档案,按规定办理交纳有关费用,按规定审计车辆费用凭证;6.2坚持对每日用车情况的管理,掌握车辆的里程、油耗、维修、整洁保养等事项;6.3坚持对定点停放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的检查、监督、管理,发现异常予以纠正或处理;6.4坚持日常教育、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6.5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5000元/次以上,由总经理核准;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10000元/次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或呈报董事长)核准;6.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马上报告车管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车管部门应积极办理有关事故事宜。
7罚责
7.1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每发现(发生)一次,对当事人扣款
100元;若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费用扣罚当事人;若驾驶员同车同行而让他人驾驶的,驾驶员亦按本条规定处罚;7.2未办理出车手续而出车的,扣罚驾驶员100元/次;驾驶员擅自把车钥匙交他人驾驶的,按责任条款7.1处理;7.3非公务和非工作时间的私事用车,非经有权批准人同意而出车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给与车辆钥匙者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7.4酒后驾车或违章违规驾车,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驾驶员)1000元/次;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7.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扣罚驾驶员
20元/次;车辆保养不善的,按造成损害程度由驾驶员承担经济补偿责任;7.6对违反本规定第7条责任条款中的7.1、7.2、7.3、7.4任意一项,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在医院或集团范围内给予处罚通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解聘驾驶员。
7.7以上责任扣款,在当月薪酬中兑现,举报人按扣款100%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医院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未执行或难于执行处罚时,由总部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监督并强制执行。
7.8驾驶员出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部门处以违章罚款时,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近两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对外往来的增多,进入校园的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各类车辆频繁进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压力。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一律出示“车辆通行证”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学工处事先通知校警、门卫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没有特殊情况,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驶入。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校警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校警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
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严禁学生骑车上学。
四、管理办法
(一)上学放学时,执勤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路队。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校警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三: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营性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出于配合其正式职能并为其完成的行政管理工作,而统一采购或者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划拨给下级机关、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机动车辆。
二、管理原则
1、实行“三种用车”制度: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应当分为机关公务用车、企业公务用车以及其他组织公务用车三类,每类用车应当分清。
2、受理条件:公务用车应当在以下条件下受理:(1)用车原因是出于为公务所必须;(2)有可行的经济性和必要性;(3)行政机关出于公务需要的接待用车,其额度不应超过其按照规定的额度;(4)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审批并发出购置用车或者使用车的决定。
3、派车的标准:(1)同一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有车辆使用的,需按照规定的现行规定执行使用;(2)同一驾驶员或者乘客没有以外,必须向上级单位报告;(3)同一车辆外出派车,必须记录行驶路线、行驶里程数以及使用时间,方便管理者审核;(4)处级以上的干部不准自行使用本单位的车辆;(5)未经批准的派车,一律不得擅自使用;(6)公务用车不得为私人使用。
三、公务用车管理措施
1、购置用车:购置公务用车,须符合规定的经济效益和使用要
-1-
求。购置公务用车,须经过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经有关机关财政预算审批,正式进行采购。
2、使用用车:公务用车只用于公务活动,不得滥用及超出职责范围使用。车辆的使用必须做到有用无浪费,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3、管理用车:机关应当出台关于管理用车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完成驾驶任务;每辆公务用车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公务用车应当定期检验、保养和调度;公务用车使用方法应当明确;每辆车应当准备相关资料,以便快速反映工作内容和使用情况。
4、审计用车:由上级机关专职机构对公务用车进行审计,以保证公务用车管理到位。
四、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购置公务用车的,按责任人财产责任承担损失赔偿;
2、违反规定而未经批准使用公务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3、滥用或者擅自出入公务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4、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总结
公务用车管理是行政机关推行节约型政府的有效手段。凡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级机关的规定,落实好经济性、必要性和公平性原则,谨慎使用,避免滥用和擅自使用公务用车,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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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机关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股室分管领导是使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督促驾驶人员应随时确保公务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证照和随车工具齐全。
第六条
车辆按照规定应该配备专用标识标牌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任何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车辆使用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倾斜一线”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夜间定点停放、出车登记、夜间出车回告和出县申报等制度。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全部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工作。所有使用车辆时由使用人填写使用申请单交驾驶员,驾驶员持申请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后交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后的申请单交办公室存档。车辆日常调度应坚持实行“先急后缓,方便工作,领导优先”的原则。车辆凡离开本县区域的应报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
/4备案后再使用。
第九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专职驾驶员驾驶,且驾驶人员不得随意私自变更。
第十条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搭乘非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严禁不经调度私自出车。
第三章
车辆保险、维修和油料供应
办理,其余人员不得私自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保险由局财务室负责购买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共同前往进行维修保养,费用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所有送修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严禁随意扩大修理范围。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油料供应实行两人负责制,即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会同驾驶人员共同前往,按月由驾驶人员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室核销。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之内报告局办公室或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使用股室的负责人
/4或分管领导必须会同驾驶员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发生事故,车辆使用股室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事故车辆修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每发生一次,相关责任人员年终不得评选为先进;造成交通事故的,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外,所在股室年终也不得评选为先进股室,并对所在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和因私肇事的,由使用股室、车辆驾驶人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凡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导致事故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论处,其经费不予核销并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和未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给予全局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
(办公室填写)
日期
月
日
使用人
出行地点
驾驶员
事
由
用车年度:2023年
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人填写)
用车人
用车日期
月
日
出行地点
是/否
出县
股室分
车辆分
管领导签字
管领导审核
局主要
领导审批
驾驶员
事
由
用车年度:2023年
/4
篇五: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为加强公务车辆(以下简称公车)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各项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公车的日常管理由驾驶员、车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共同负责。
1、机关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年审、保险和交纳养路费等工作,精心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持车容整洁,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严禁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2、公车必须在单位定点的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车辆油耗必须与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所运行的公里数相符。
3、公车保险必须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办理。
4、车辆使用费用的管理:
(1)车辆的例行保养、清洁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金额在IOOO元以上的向分管领导请示,维修金额在IOOo元以下的向综合科提出,经同意后实施。除应急情况外,驾驶员不得擅自购置配件或先修后报。维修费用一次一报。
(3)过路(桥)、停车费用报销时,应填写报销凭证并写清楚起讫
地点,一月一报。
(4)在定点加油单位以外加油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
1、公务用车,用车人必须向车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车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派车。
2、派车本着“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进行,车辆紧张安排不过来时,用车人不得无理取闹。因公赴外地开会、出差、学习的,原则上不予专程接送。
3、所有公车全部安装GPS卫星监管系统,每辆车两张卡,分别由综合科负责人和驾驶员保管,凡用车必须刷卡。出车前驾驶员到综合科负责人处领取机动卡,车辆发动后五分钟内必须刷卡。
4、非工作日用车,驾驶员需事先填写《非常规用车申请表》,经车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5、未经申请批准出现非常规用车的,驾驶员需在出车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非常规用车事后说明表》,经车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视为常规用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6、驾驶员在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驶入指定地点停放,并向派车人汇报出车情况。未实行定点停放的,视作违规用车。
7、不准动用公车接送子女学、亲属上下班及办其它私事,未经审批私
自出车的,视为违规用车。
8、公车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每季度对公车使用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定期公示。
1、凡被发现公车私用的,按每公里1.00元向当事人收取用车费用,还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办通报,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2、下列情况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1)违规驾驶公车的;
(2)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酒后驾驶车辆的;
(5)公车在工作之余,未按规定及时进入单位指定地点停放造成损失的;
(6)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3、给予驾驶员出车以每公里0.1元的车公里补助,年终一次性
领取;4、驾驶员一年中未发生交通违章而被处罚的或处罚数额低于
400元的,给驾驶员以400元差额部分的奖励。
篇六: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工作,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负责派车调度,办理车辆购买、过户、领照、保养维修、保险等有关事宜。
第二章用车管理
第三条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核、协调、安排,保证公务车辆的高效规范使用。
第四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单制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派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驾驶员出车。
第五条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城区内办理公务一般不安排车辆。有特殊情况用车,须经综合部部长批准后,方可派车。在县城以内由综合部部长签字,县城周边地区(德州、济南)综合部部长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综合部部长签字后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车辆钥匙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经核准后的《用车申请单》由用车者交驾驶员。用车期间,驾驶员要严格依照行车路线行驶,严禁到与工作无关的场合。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将《用车申请单》交车管职员。车管职员在《车辆使用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八条严格禁止为非公事用车放置车辆。
第九条派车应按事情缓急、申请先后的原则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第十条为节约开支,综合部在安排车辆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用车。
第十一条车辆严格实行定点存放,将车辆存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所。出差在外的车辆,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严防车辆被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守街区及私人住宅区。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部卖力驾驶员的管理,包孕驾驶员考勤、安全研究培训、职员调解及日常工作管理等。
第十三条保证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随车带齐各种行车证件,以备途中检查。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上班时间未出车时一律在指定办公区域待命,严禁串岗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随时准备好公司
综合管理部临时交办的工作。配属公司领导的驾驶员,除保证安全驾驶外,还要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驾驶员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半天以内(含半天)向公司综合部车管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向公司综合部负责人请假。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出车和返回后,都应认真搜检车辆安全状态(水、液、油、电、制动等),以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驾驶员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交回车辆钥匙。严禁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八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报告,同时向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九条驾驶员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前,应先到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对有无交通违章责任记录,在消除违章记录后,才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财务部、成本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管理、监督、控制。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务车辆用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部卖力油卡的充值、单车油耗的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油卡管理
(一)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制度。
(二)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员应随车携带油卡,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征得公司综合部车管人员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车管职员应实时掌握油卡消耗情况,在油卡金额低于500元时,根据每个车辆的任务性子、百公里油耗量等情况。每次充值前,由车管职员和本车驾驶员共同登记车辆里程数。
(四)每月25日前,驾驶员向车管人员上报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及油卡内余额。
(五)每月核算里程数与加油数量,计算油耗。发现燃油外流和变卖燃油行为的,处以相同油价的3倍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开除处分。
第五章车辆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持车辆清洁,性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每日检查车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小故障和安全隐患,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和出车率。
第二十五条一切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综合部车管职员妥帖保管。
第二十六条车辆需保养和维修时,驾驶员要向公司综合部报告,开具《物品采购及维修单》,经综合部、用车部门卖力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需要大修时,由综合部提出申请,开具《物品采购及维修单》,报公司主要卖力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妨碍需维修时,应征得公司综合部卖力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发生用度不予报销。
第六章车辆保险
第二十八条车辆保险由公司综合部考察、组织安排与各保险公司谈判,择优选取,办理保险手续。驾驶员不得个人私自办理。
第七章费用控制
第二十九条车辆维修保养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定点修车单位和洗车单位提供消费清单(维修保养明细),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并与《物品采购及维修单》内容相符,综合部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予以结账。
第三十条对车辆发生事故的处理。驾驶员违章或擅自出车,发生的违章罚款和事故赔偿,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自付。
第八章附则
篇七: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和保养修理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车辆的管理
1.机关公务用车范围主要包括:
(1)领导公务用车;
(2)接待来宾及会议用车;
(3)本业务部门因公需用车。
2.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办公室应指定1名车管人员,明确责任,合理派车,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顺利运转。
3.办公室应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自=有关公务用车的规定:
(1)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禁止将车辆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
(2)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办理婚嫁及娱乐等行为,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口及附近。
(3)公务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单位停车场。
(4)公务车辆因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等违反交通规则原因所发生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公务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1.各部门业务用车按如下程序办理:
(1)部门业务用车应到办公室车管人员处申请调派。
(2)办公室车管人员根据用车人任务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车辆,驾驶员按指定地点、指定路线行车。
(3)用车人应按申请的用途及路线使用车辆,不得要求司机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2.凡私人和外单位因特殊原因用车必须经经理批准,同时告知车管人员备案,发生的燃油费等由个人或外单位承担。
三、驾驶员工作职责
1.自觉遵守本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服从安排,准时准点出车。值班或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须提前请假,临时提出不出车者按旷工处理。
3.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对用车人热情接待。
4.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努力做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执行出车任务过程中,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返回。
5.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做好日常维护与保养,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实事求是,按规定领取补助,核销燃油、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四、驾驶员出车补助
1.出车补助标准:驾驶员按行驶实际公里数计领出车补助,每公里出车补助费1元。驾驶员住宿费由用车部门报销,车辆过路、过桥费由驾驶员报销,在用车部门经费中支付。
2.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助。加班用车严格按程序报批,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前申请,先报部门经理批准,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予发放补助费。
3.车管人员每月根据车辆行程公里表核算驾驶员出车补助费、停车路桥费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部门经理、经理审批。
五、燃油管理
1.燃油的补给应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油用卡专车专用,不可借与他人使用。
2.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固定点加油的,需请示车管人员,并在发票上注明原因。
3.车辆燃油费由车队及本财务人员与加油核对无误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经部门经理、经理批准后进行结算。
4.驾驶员每月底将车辆运行公里数报车管人员。车管人员根据百公里耗油量分析车辆耗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确保节约用油。
六、车辆维护及修理管理
1.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1-2家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2.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维护保养由专职驾驶员本人负责,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
3.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4.车辆维修程序:
(1)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到定点维修企业询价后,填写《车辆保养及维修报批表》,按车管人员确认签字,办公室主任和部门副经理审核签字,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的程序报批;
(2)驾驶员将经审批的《车辆维修报批表》交由车管人员统一保管,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由车管人员安排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3)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及费用,须重新填写《车辆维修报批表》报批;
(4)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维修所用材料、工时费等有关证明票据予以签字确认后,交由车管人员统一保管,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5.维修费用报销程序:
所有车辆维修费用三个月一次统一结算。具体是:
(1)由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定点维修企业结算;(2)车管人员须将每次维修的《车辆维修报批表》同维修所用材料、工时费等有关证明票据分类归理,并填写报销凭证;(3)办公室主任审核;(4)按本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
6.下列情况方可在外维修:
(1)定点维修企业无条件维修的情况下,由办公室指定维修企业,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送修。
(2)在外执行公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部门经理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
7.未执行公务私自用车发生故障,或未在指定或特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维修,一律不予核销修理费用。
七、严格遵守本制度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公车办私事,不能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或借与他人使用,须服从车管人员调派。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假日每天罚款300元,节日每天罚款6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篇八:单位公务车用车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参照省、市公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包括属于公司产权的所有车辆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租赁、调用的车辆,但不包括生产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配置
(一)公司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按省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公务用车,但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统一调剂使用;各部门单位严禁配置固定公务车辆。
(三)生产单位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求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车专驾,配备专职驾驶员。
(二)公司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委托车辆服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在城区范围内公务实行交通补贴制,根据不同岗位,每月将交通补贴纳入与工资同步发放,凡在城区范围内即东至245省道、南至245省道、西至高速路、北至金沙江路的公务,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派公务车辆。(事故抢险、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必须派车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按下列审批手续办理:
1、在县域内(不含城区)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人员提出“用车申请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
2、在市域内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
3、超出市域范围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公司主要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车辆调度员根据车辆情况统筹安排车辆。
(五)除公司领导和部门、单位经批准配置的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全部收回,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公司对所有车辆全部安装GPS实行监控考核;车辆管理部门定期上报公司考核小组,GPS轨迹运行情况。
(六)办公室须加强公务车辆的合理调度,做到科学、公平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五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宿供电办〔__〕321号《关于调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试行后,请每位员工给予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突出问题,请逐级反映,由办公室汇总并按程序完善。
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2(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具体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调度、维修、保险、检验、报废、更新、车
辆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驾驶员就安全知识、保密知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等进行学习教育。
(二)实行车辆安全行车记录、油料、维修等台帐制度,作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奖、节油奖和年终综合考评依据。
(三)局机关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机关其余人员不得私自调遣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范围超出城区范围的`,用车股室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时以外、双休日、节假日公务车辆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私自使用公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责任自付。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外借的,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外派。
(六)长途用车返回后,驾驶员须向办公室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保险、用油等具体事项由车管人员负责,并经常督促检查。机关公务车辆必须始终保持卫生清洁,性能良好。
(二)局机关车辆必须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凭加油发票报办公室初审、局长签批后报销。
(三)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投保。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和“同一类型、同一标准”原则比选确定保险公司后,进行统一定点投保。
(四)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原则比选确定维修企业,统一定点维修。
(五)确需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前填写报修单,经办公室预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
在1001至元的,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超过元以上的,由车辆维修点提出维修方案,办公室车管人员现场核实,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维修(报帐时附维修清单)。车辆大修,须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送厂维修。换下的汽车零部件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作价处理。车辆在出车途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汇报,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补办有关报批手续。
(六)车辆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一般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杆费、行车补贴、差旅费等每月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报销单》,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2、车辆保险费、车辆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办理,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送局长审批。
3、洗车实行包干制,每车每月300元,定点洗车。
(七)随车工具、器件、证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车上需购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须经车管人员核实,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购置。
(八)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年龄限制在50周岁,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审批。
(九)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聘用单位支付。
(十一)驾驶员考评。局机关所有驾驶员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考评,并按季考评,年终综合评定。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行车安全知识学习教育。局机关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各项规定;对因公因事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补课。
(十二)驾驶员守则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局机关驾驶员的礼仪形象;
2、严守纪律,服从调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车辆;
3、遵守职业道德和住建规则,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驾驶过程中打电话、发信息,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严禁车内吸烟,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
5、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准确报修,消除安全隐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守单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领导的名义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也不得代替领导收受礼品、礼金。
(十三)绩效考核
1、根据__县财政局《关于印发__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行车补助开支规定》的通知(沐财发[]39号)文件规定,结合__住建局工作实际,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行车补贴
①驾驶员当月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遵守劳动纪律,全月安全行车(不碰、不撞、不挂),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和安全奖300元。
②汽车驾驶员出车到外地住宿,停驶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2、责任事故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补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要视期情节轻重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驾驶员适当处分和经济赔偿。
①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车辆损失和赔偿费),由驾驶员负担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全年奖金。
②双方负共同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半年奖金。
③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
3、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差到外地,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如发生被盗自行负责。
(十四)行车记录
局机关驾驶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并按月向办公室车管人员上报下列情况,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予以汇总公布。
1、每月行车公里数;
2、每月维修费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违章、违纪等情况;
5、每月长途出车情况;
6、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情况;
7、车辆按规定停放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十五)奖罚措施:
驾驶员全年保持安全行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目标奖金。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被聘用驾驶员直至解除协议,予以辞退;在职正式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驾驶员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自负,并扣除驾驶员全年奖金;
2、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和安全奖;
3、夜间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私自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
4、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6、出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名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3为加强公园及其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
(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六)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驾驶员有事请假或单位统一放假,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否则,按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七)公园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
(八)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公园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用车。
(九)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未经批准,不准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
二、车辆费用及驾驶管理。
(一)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
(二)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
(三)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负担;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个人负担30;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对驾驶员停止工作,限5个月以内调离公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五)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乱停乱放,发生违章,交通机械事故,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三)、(四)条一并处理,或交足损失金额,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六)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保养,不开故障车,要做到车况完好、车貌整洁。
(七)凡要保养维修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维修更换大件(200元以上)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正常保养或200元以下维修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更换零部件要以旧换新,有关费用须在维护后7日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
(八)车辆维修、保养、油料及其他费用实行年度单车承包核算,建立档案,并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单据需依次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
(九)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换发牌证和年审、年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
三、其它事项。
(一)派出所、招待所、建筑公司车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车辆驾驶员需于每月2日前,将本月耗油量、行车里程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
(二)每年内各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累计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年底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