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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招投标工作5篇

时间:2023-08-25 16:11: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招投标工作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

  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4.受邀投标人的确定。

  5.评标办法的制定。

  6.标段划分和分值分布的确定。

  7.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评标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定标

  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第九条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招投标工作

  

  关于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

  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繁重,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招投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项目招投标工作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因专业特长不一,有的同志在派出参与某项工程招投标监督时,感觉思路不太明晰,抓不到监督重点,对能否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心中无底,担忧只起到一个“站台”作用。

  如何在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中掌握重点,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工作体会,本人认为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一、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全部的工作都是业主组织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一是看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使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使应该招标变为不招标等,防范个别招标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看发布公告、强制性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是否规范,使特定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错过报名参与投标的机会;三是看一些强制性条件设置是否过于苛刻,甚至出现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人为减少潜在投标人数量。

  (二)投标人。由于中标过程竞争激烈,个别投标人有可能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后往往引发的投诉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纪检监察人员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投诉做到心中有数。

  (三)清标小组与专家评委。目前,清标小组多由招标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他们减轻了专家评委的工作量,甚至成为“前期评标委员会”,清标成果往往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产生影响。实践中,清标小组做了评标的大量基础性工

  作,但由于清标小组人员大多是项目管理人员,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清标人员的监督办法和保密措施,不能排除一些清标小组人员成为投标人拉拢、行贿的对象,从而导致个别人员违规操作,引发廉政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专家评委受到投标人的影响,出现对某投标人有利的意向性选择。

  (四)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滞后。由于在一些监督方面缺乏程序性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介入的深度,有时取决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廉政建设意识的强弱。有的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监督大多体现在开标、评标阶段,而较少参与对资格条件、评标细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监督,使得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其中一些条款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四个方面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监督重点:

  (一)监审工程招标的方式和范围

  1、招标方式的审批是否完成。尤其是对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要着重核实招标人是否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复件,监督项目是否有人为规避公开招标甚至不招标的行为。

  2、对发布的各类公告的监督。查看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介上进行了发布;查看强制性条件的制定等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等;查

  看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除特殊规定外,凡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江西省的标准比国家低)。

  (二)监督开标现场

  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监督现场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规定的开标人员启动开标程序;参与对文件密封性的查验,做好对投标文件的监管。

  (三)规范清标小组行为

  在清标小组人员不能随机产生时,要防范出现清标小组人员可能被某些投标人影响,从而贯彻某投标人意图的问题发生。为防止个别清标小组人员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清标小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形成记录,避免出现问题而无人负责的现象。在清标中,要切断所有参与封闭清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四)摆正与评标专家的工作关系

  纪检监察人员与专家评委对应的工作关系为:一是负责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并陪同进入封闭评标场所;二是负

  责暂时中断所有封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联系;三是对专家评标报告中涉及废标或重大调整,要认真听取专家解读,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判断是否有显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要点

  1、有的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量大、封闭时间长、人员众多,纪检监察人员要在正式场合宣布纪律,确保评标现场信息不外传、人员不外出。

  2、严格做好评标地点的保密工作,评标工作应在封闭的场所进行。监督人员必须对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住宿场所,进行入住前的全面检查、清理、封存违禁物品。

  3、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评标地点后,原则上不准离开评标场所,直至评标结束。加强对评标相关人员的监督,严防内外相互串通、泄密等情况法的发生。评标有关人员与外界人员的接触,必须保证三人在场。对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情况,必须经行政监督和评标现场负责人批准,三人在场时方能使用,并做好通话内容的记录,通话人和监督人在通话记录上签名。

  4、所有标书及文件资料由监督人员协助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与押运。

  5、按规定填写各类监督表格及监督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规范化的监督报告,向上级招投标监督领导小

  组报告。

  6、监督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封闭场所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资料、电脑软盘、硬盘及其它用品进行销毁、删除等保密处理。

  7、按要求及时做好各类针对评标后可能发生的投诉件的处理工作。当发生投标人对潜在中标人提出异议进行投诉时,纪检监察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以上为本人工作中的体会,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集团纪检监察室

  陈志庭)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招投标工作篇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招投标工作篇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招投标工作

  

  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

  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纪发[2003]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规范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现将《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下发的《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吉纪发[2001]07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安市纪委

  吉安市监察局

  2003年8月12日

  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

  标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监督实施办法。

  一、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依靠群众。

  二、监督的范围

  (一)监督范围是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内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各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本单位、本系统项目的监督。

  (五)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的有关事项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情况。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依法招标情况。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

  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五)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四、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性监督方式,是在有形市场内设立监察室(监察点)或派出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的现场监督;专项监督方式,是根据招标投标市场运行和各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情况,确定项目、内容,开展的执法监察或专项监督检查。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主要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项目,派员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工程造价在5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组织派员监督,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监督结果。对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产权交易中的重大活动派员现场监督。

  (四)市纪委监察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派驻监察人员,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场内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并及时登记。

  2、依据有关规定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接受的投诉举报,按程序及时处理。

  3、不定期地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告知书时,应查验告知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对程序未到位,不符合相关招标条件的,应提出纠正意见。

  (六)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对开标过程监督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七)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对评标过程监督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八)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

  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5、查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工作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十)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依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事项,应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进行跟踪督办。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五、监督结果的运用

  (一)通报。建立通报制度,对各类招投标工作的督查结果进行情况通报,重要情况通报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公布。

  (二)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提出监察建议:一是对不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又不纠正的;二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是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存在不当行为的;四是监管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应当完善的;五是其他不当行为。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场内监督和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或责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应按规定实行招标而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实行招标的;应进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而没有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者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和相关交易活动纪律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人员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并应实行回避规定。

  (三)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

  (四)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行为的要报告其单位领导,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按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五)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必须严肃处理,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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