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2、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3、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及时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3)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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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4、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4)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外出前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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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6、《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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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寨村流动党员
管理办法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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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蔡镇聂寨村党支部
可编辑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返聘的离退休党员,返聘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留在)返聘单位党组织。
10、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党总支的有关证明到组织部办理。
11、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出具基层党委组织部门的党员证明信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否则,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12、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以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13、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经支部、总支批准后,由总支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
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14、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15、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有关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其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证件的有关内容,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16、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7、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18、流动党员的统计,半年、年报,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
19、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0、校内兼职(即双肩挑)党员的组织关系,应随主要任职单位一同转移,自觉接受主要任职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篇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
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季度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市、县党委组织部。
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局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八、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可把组织关糸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九、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十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局党委组织部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二、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或街道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三、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四、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五、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十六、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七、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篇四: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党员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应事先向党支
部报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党组织。党员临时或无固定地点外出,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七、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组织。外出党员和临时党组织负责人应主动与所属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八、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及时到外出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外出党员返乡后,党组织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等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载。
十、对流入党员,应及时接受其组织关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二、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
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三、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四、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篇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LGGROUPsystemofficeroom【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登记和发证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必须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登记册的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学历、入党时间,流出和流入时间、从事职
业、外出外来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同时应向外出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
动证》。党员外出在6个月以上,且具有固定地址的,应将其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
位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2、行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3、联系人制度。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4、学习制度。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5、汇报制度。要求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函或电话与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回乡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情况。各项汇报必须有记录。
6、交纳党费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较为特殊,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最迟不能超过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7、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利用清明节、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外出流动党员回乡探亲的机会,组织他们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收集他们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外来务工、经商流入的党员,要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并指定专人做好联系工作,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并根据需要向对方党组织反馈该党员的表现情况。
8、检查督促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党工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区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信息管理制度
一、概述农民之家信息建设保障制度是以“制度”的形式规范网站各栏目信息属性、信息特点、更新率、维护流程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农民之家网站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统一性,为网站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农民、农业奠定坚实的根基。
一、农民之家网站信息建设制度农民之家网站信息建设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网站信息数据库进行科学管理与规范,是确保网站向访问者提供正确信息服务的必要手段,它是贯穿信息建设的全过程。核心思想:先审核、后追责网站所有发布的信息均通过一采、二校、三初审、四终审进行层层把关,网站信息维护后台为每一个信息维护人员提供唯一的登陆名与密码,系统后台自动记录每一条发布信息的发布者,明确权责。
(一)信息采集
l.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
2.采集的信息必须有可考出处。
3.采集的信息需注明出处并保留原始版本(复印件或电子版)。
4.采集的信息均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确认核实。
5.所有采集的信息要详细、具体、准确,不能用简称。
6.不采集
重复的信息。(二)信息整理设立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整理与校对工作。负责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加工,包括书面材料电子化、图片信息文本化、文本信息图片化等处理过程,使之适合网站各栏目信息特点及后台数据发布。校对工作在程序上分为一校和二校。
l.一校的重点放在各条信息中的统计数字上,将其与原始采集信息中的统计数字进行校对,准确无误后再将该条数据转交录入部门录入到系统。
2.二校针对录入后的文本信息,将其与录入部门所依据录入的信息进行校对,文本录入错误则由录入部门重新录入。
(三)信息录入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经过校对,通过后才可发布。
(四)信息审核在信息审核工作流程上建立初审制和信息终审制。
1、信息初审制信息初审制就是对由网站信息维护负责人对录入信息内容的权威性、实效性、适宜性和文本信息在网站前台页面的表现形式合理性进行初步的审核、把关。
2、信息终审制信息终审制主要是对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适宜性进行最后把关,通常是由业主负责人或业主指定的相关专家来完成。
3、信息审核要求重要信息建立纸制审批制度。一般信息建立专门的电子审批和归档备份库,以便查询。
(五)信息发布所有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需经过以上流程才能最后确认发布,发布信息与原是数据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以方便以后查询校对。
篇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我院博士、研究生因外出实习、出差、出国出境等原因外出,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及时参加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同志。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能够接受组织教育和管理,式中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织对于外出流动党员,要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相关学习内容要求;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3)掌握外出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所在党支部督察委员要及时了解外出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外出流动党员是指到校外实习、出差、出国出境、探亲的党员同志。
(1)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形式多样,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反映,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
(2)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3)党组织要加强党建网络建设,对于外出流动党员表现优秀的同志,及时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送其事迹,对其予以表扬,对于其他外出流动党员也可作为一种激励。
(4)创建外出流动党员的QQ群或微信讨论组,将分散的学生党员组织起来,不受空间限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上级相关精神的学习,在校党员可以与外出流动党员进行语音或视频的同步学习。
篇七: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
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
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
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0、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八: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
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般应包括:
(一)短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不确定的党员;
(二)长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的党员;
(三)在集团公司内临时借调、短期工作,未与集团公
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党员。
第三条
下列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一)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二)因公外派承担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党员达到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到3人的,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
(三)自费店铺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保留;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制定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基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层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有关台账、底薄;
(二)检查督导所属党(总)支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
党(总)支部的管理责任
(一)党员外出前,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后,掌握其流动去向、联系方式、就业情况,通报党内重大事项,通知参加组织生活;
(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八条
对外出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外出前,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后,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外出期间,党员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返回后,党员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九条
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
(二)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制度
基层党委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外出党员的姓名、年龄、职业、时间、流向、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邮寄学习资料情况等进行登记,保证党员信息及时、可靠、完整。
(三)建立外出流动党员联系汇报制度
外出党员所在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每年至少联系外出党员两到三次,并将有关学习资料及时传递到党员手中。
外出党员应定期以信件或电话向所在地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权限
参加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交纳党费,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
参加民主评议,参加党内选举,以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统计报表,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册。
表彰和处理,主要由原单位党组织根据所掌握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外出预备党员的管理
原单位党支部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当预备党员外出流动时,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密封,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由本人带到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培养、教育、管理。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
请。原单位党支部在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后,召开党员大会,决定预备党员是否转正。预备党员本人应回原单位参加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外来党员在集团公司短期借调、临时工作期间,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支部及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二)外来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等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但不参加党内选举、民主评议等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外来党员离开集团公司时,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是预备党员的,所在党支部还应写出书面鉴定,邮寄至原单位党组织。
(四)外来当眼如不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应按管理权限,向原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集团公司流动党员管理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也要明确机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
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
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做到“七摸清”,即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外出时间,流入地,联系方式,劳动技能,培训需求,实际困难,做到三知即知现状、知想法、知去向;
2、确定定期联系人,定期或有特殊工作随时联系沟通,确保工作信息及时传达;
3、实行“持证”管理,做好查验审核,对长期外出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4、每季度党员大会结束后,把党支部的工作重点、活动开展情况、对党员的要求及时通报流动党员;
5、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
6、党组织定期联系流动党员,进行普查,了解近期情况以及去向等;
第五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水码头村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每月到流动党员家中做一次家访,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座谈会,对流动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进行表彰奖励,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
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为家乡办一件好事、实事。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
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地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篇九: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石油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党员因辞职、辞退、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落聘待聘、外出务工、学习、研究、出国出境、学生毕业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以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短期来我校学习、研究、务工等各类党员。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委组织部应加强指导,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章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⑴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⑵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⑶了解外出党员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相关要求等。
⑷外出党员返回后,及时了解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第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整体工作中。
⑴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⑵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⑶主动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⑷如实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党员的情况。
第三章
流动党员及其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无论哪种形式的党员流动都要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分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两种。凡调离学校或外出6个月以上,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地点的党员都要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凡人事关系不离开学校,短期外出学习、实习或工作,地点相对固定,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党员要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集体外出,有相对固定的地点,且有3名以上党员,可以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九条
正式组织关系需经党委组织部接转;转来的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党总支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十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或将转移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自己口袋里不及时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的,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
月不转移组织关系或转移后不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的,视为自动脱党。
第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党员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写出丢失情况书面说明,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查其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并尽可能和接收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且申明遗失的介绍信作废。如确属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补办。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在转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了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则介绍信自行作废。如果由于党员自身原因造成过期的,党组织应严肃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而又未参加组织生活或缴纳党费的,按照自动脱党处理。如果因为党组织经办人工作不慎等原因造成介绍信过期的,要对经办人批评教育并严肃处理,过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后,由原开出单位另行补办。
第十四条
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经办人,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流动党员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的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是指:凡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到我校学习、工作的各类党员,包括各类定向、委培、进修生、成教生以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⑴来校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
⑵来校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一般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⑶无论是正式组织关系还是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党员,都要及时落实到有关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集体转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⑷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
⑸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校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校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情况函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⑹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学习、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入党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到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若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可将其在校表现情况函告原单位。个别表现特别突出,提交入党申请书后在我校连续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有关支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条件成熟的,在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我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可以发展。本人离校时,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移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⑺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回原单位,所在党支部应做出鉴定材料交本人带回原单位。
第五章
我校短期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短期外出流动党员是指凡人事关系在我校或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到校外学习、工作、探亲、休假(不含出国、出境、毕业)的党员。
第二十条
短期外出流动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⑴党员分散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⑵党员分散外出6个月以上,较长时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⑶党员分散外出6个月以上,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的,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⑷凡有3名以上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如:学生实习等情况),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其领导和管理仍由原所在党组织负责。
⑸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主要事项及联系方式等。经党支部、党总支批准后,由党总支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由党总支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⑹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党员外出后,应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外出地点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⑺外出党员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转接或查验。
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学校达6个月以上的党员,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缴纳党费,正式党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出境党员是指因公、因私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讲学、读书、研究、旅游、探亲、定居等活动的党员。
第二十二条
出国或出境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⑴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六个月以内,回国后向党组织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出国(境)六个月以上,回国后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
⑵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校的,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保留党籍期限一般为一年。
⑶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⑷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
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⑸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要妥善保存。
⑹毕业生党员出国(境)留学、就业,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党组织审批同意后保留党籍。保留期限:出国(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准;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准。第一次申请保留党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在保留党籍的期限内应遵照党章规定按期交纳党费。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后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校内流动党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流动党员是指:因定编定岗落聘、离退休、学生专升本和转专业、在岗教职工校内变更单位等情况,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之间流动的党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党员流动按以下规定管理:
⑴因定编定岗落聘、拒聘、待聘等人事关系交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党员教育管理。
⑵离退休党员(含内退)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党组织或街道党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返聘的离退休党员,返聘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返聘单位党组织。
⑶专升本、转专业、升留级等学生党员和校内变更单位等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要及时转移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⑷党员在本单位内部或本单位不同校区之间流动,由党总支及时通知本单位有关党支部直接接收,不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内流动党员要自觉主动转移组织关系,超过6个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校内流动党员情况,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防止出现不管不问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校内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之间直接相互转移,开具《西南石油大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每半年将校内转移汇总情况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章
毕业生党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中的党员在办理毕业手续离校的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学校及各基层党组织一般不再保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学生党员毕业时基层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开展关于组织关系转移及其注意问题的专门教育,应提醒和帮助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要认真清理毕业生党员档案,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毕业生党员档案材料移交学生档案室装档。
第三十条
毕业生党员党费统一缴纳到当年七月份。特别要注意保证因找工作、考研、提前上岗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党员党费收缴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必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或委托院系党组织代办,统一开具加盖“中共南充市委组织部”印章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各院系党组织负责发到每位毕业生党员手中,由党员本人携带。毕业生党员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待前往工作(学习)单位报到时及时交给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党员流动按照以下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⑴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每位毕业生党员必须明确具体的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如不清楚,需向就业单位落实。禁止不写抬头而开“空头”介绍信,更不允许开“空白介绍信”交由学生党员自己填写。
⑵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原籍或本人居住地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⑶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确实无法转移的,须向原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党总支审批同意,并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国家规定期限满后,如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组织关系即转回生源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党组织。
⑷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若工作单位另有变动,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介绍信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持有原开据的介绍信。
⑸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持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由于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不能接收等原因而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必须及时回校或通过其它方式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原所在院系联系,寻求解决办法。不能丢失、涂改、撕毁介绍信。
⑹若组织关系介绍信遗失申请补办,补办时必须先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原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补开介绍信。
⑺对于留校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接转到本校工作单位党组织;考取本校研究生继续学习的,组织关系直接转至研究生院党总支。
⑻毕业生党员出国(境)留学、定居等,按照党员出国(境)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在原党支部定期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如原党支部撤销,由党总支另行安排。确实需要离开学校外出,且外出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的,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照第五章“我校短期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学校党组织取得联系,及时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并按时交纳党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除按照上述要求外,还需至少每半年一次书面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及时递交转正申请,所在院系党组织应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及时做好预备期满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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