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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内容解读5篇

时间:2023-08-24 15:4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民法典内容解读篇二:民法典内容解读篇三:民法典内容解读篇四:民法典内容解读篇五:民法典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解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1、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3、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4、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1、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和荣誉权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1.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日,小美和朋友在某商场吃饭,结账时收银员推荐了办会员卡充值打折的优惠活动,小美心动参加了该活动,并按要求留下了刚换的手机号以及电子邮箱地址。但之后,小美便频繁接到该商场其他商户的广告短信,邮箱中也经常收到垃圾邮件,小美对此困扰不堪。解析: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私自泄露小美手机号、邮箱等不正当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小美的人格权。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2.

  征信评价搞错可以要求删改吗?

  升职加薪后的小美决定买一辆车犒赏自己,到4S店了解过后决定用按揭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小美在办理车贷手续时,被告知有信用卡未及时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车贷业务。但小美从未开通过信用卡服务,她觉得是信用评价搞错了,想到征信评价的影响越来越大,她感到十分担心。

  解析: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经查明小美的不良信用记录真的是无中生有,那么小美有权依法请求信用评价人进行更正,信用评价人也有相应配合办理的义务。所以如果小美的征信评价确实有误,可以请求更正,以减少对自己的不良影响。

  3、遭遇高空坠物被砸伤怎么办?

  郁郁寡欢的张三走在回家路上,进入自家小区路过一栋住宅楼时,由于楼上王五家小孩在阳台玩耍时无人看管,将一辆玩具小汽车从窗户扔下。玩具小汽车掉落正好砸在张三头顶,张三瞬间晕倒在地。

  解析: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还明确物业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抛物坠物责任人,强化了他们的责任。

  张三被高空坠物砸伤,王五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高空抛物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会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这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兜底”保障的同时也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体育课上学生受伤,学校是否照单全陪?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举证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拒绝校园暴力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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