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旅行社出团通知书模板国外
浙江省旅游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组团社):
乙方(代理社):
根据《合同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徕旅游者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乙方代为招徕。具体委托招徕内容如下: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指导、监督乙方依相关规定及约定销售甲方产品。
2、甲方以书面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网络平台等方式,不定期地向乙方发布产品、产品说明等;甲方已发布产品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和《出团通知书》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如违反,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若策划需要有乙方参与的大型或者专项活动,如集中培训产品发布或者促销考察,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沟通,确保活动的统一性与可行性。
5、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乙方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
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谨慎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避免出错,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管理本公司的销售网络,确保参加代理销售的乙方各个部门均具有合法资质。
2、乙方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应当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保证旅游者能够获知。乙方印制的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须以甲方的产品内容、标准、要求等为准,并标明甲方为组团社、乙方为代理社的信息,不得有夸大和虚构情形。
3、乙方业务部门对甲方发布的产品应详细读解,对于不清楚的内容或者行程应及时向甲方咨询。乙方业务部门介绍、推荐、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擅自改变甲方的产品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做出超出甲方产品内容、标准的承诺,如乙方更改
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制定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最低销售价,如销售价格低于甲方产品的价格,须提前告知甲方。乙方可视情况向甲方提出产品培训要求,具体培训内容、方式由甲、乙双方商定。
5、乙方在与旅游者签约时,应当就旅游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
安全风险提出警示及防范建议,并推荐旅游者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6、乙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甲方的合同加盖乙方印章,或者使用乙方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甲方的合同加盖乙方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乙方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
7、乙方收取旅游费用后,甲方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乙方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乙方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项目栏标明“代甲方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8、乙方因开展合同项下的服务而产生的成本、费用、税等全部支出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旅游事故、投诉及争议的处理
1、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甲方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乙方,乙方应积极妥善地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
2、如发生投诉,收到投诉的一方应及时将投诉情况详细告知对方。甲、乙双方须按约定确认投诉事件的责任方,由责任方派专人处理,非责任方提供配合义务。但是,根据当事人的属地原则如确定由非责任方负责处理更为经济和便利,则非责任方亦应本着诚信原则,积极承担投诉及争议的处理工作。
无论投诉产生于旅游服务的任何阶段,甲方均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投诉及争议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7天。
3、因宣传招徕、销售签约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投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向旅游者承担责任,甲方提供配合义务;因旅游接待服务过程而发生的投诉、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向旅游者承担责任,乙方提供配合义务。
第五条
代理费结算
1、。
2、甲、乙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并尊重对方的财务制度,对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力予以帮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如甲方操作失误造成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补偿服务或者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或者在乙方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退还给旅游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旅游者损失。
2、如乙方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团款或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因甲方违规操作,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过错或者
超越代理权限等事由,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满终止。
2、如乙方累计迟延支付团款及其他应付款达
元,或者乙方有违约行为,且在接到甲方的履约通知后拒不按约履行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欠款。
3、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交回甲方。就甲方提供的其他宣传资料,乙方应当销毁并不得在经营中继续使用。乙方如继续以甲方名义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约及从事其他使旅游者误认为代
表甲方的行为时,所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可采取登报等形式将双方委托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的事实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向甲方了解该旅行团的收客情况。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签约后无法出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保持信息交流,及时互通情况。乙方应在出团前约定的天数内将经预订旅游者名单资料传真给甲方。国内游,双方最迟于出团前3日(不含第3日)做出最后确认;出境游,双方最迟于出境前7日(不含第7日)做出最后确认(“黄金周”、小长假、圣诞节期间等旺季,计划更是要提前预报与确认,具体要求按实际作业情形由双方的业务人员商定)。
3、团队(或者散客)行程及费用以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原件、传真件或者电子网络平台等为依据。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电子邮件:
甲方负责人: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件:
乙方负责人: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确认,否则变更对另一方不产生效力。
4、本合同为双方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的原则性约定,双方关于团队(或者散客)代理招徕业务的往来确认(结算)传真件、QQ、MSN及电子网络平台等电子邮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对主张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争论、不同意见或者违约,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公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主管甲、乙双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甲、乙双方互相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业务操作中使用的印鉴作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住所地:住所地: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篇二:旅行社出团通知书模板国外
案例分析模板(案件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执法二科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
旅游合同
游客
旅游服务
二、案例正文采集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1日,我局收到江城区文化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关于印元春对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举报信件处理情况的汇报》,文件其中提到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8位游客参加《美国东西岸夏威夷+加拿大东岸赏枫玩美品质17天游》,该公司收客后拼至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由省中旅具体组团实施,但未与印元春签订旅游合同。请求上级部门查处。
根据举报内容及向江城区文化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初步了解情况,当事人2018年8月招徕8位游客参团《美国东西岸夏威夷+加拿大东岸赏枫玩美品质17天游》,出团时间为2018年9月22日,但只提供了与其中的7人签订的旅游合同给江城局检查,未能提供与印元春签订的旅游合同。
【调查与处理】
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招徕印元春游客参加2018年9月22日出发的“美国东西岸夏威夷+加拿大东岸赏枫玩美品质17天游”的包价旅游活动,实收取她的旅游团费27414元,交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她出团。印元春在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排下,于2018年9月22日出发参加旅游活动,10月8日结束旅游行程。但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印元春签订旅游合同。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笔录;(二)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含行程);(三)********美加17天名单表;(四)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收款凭证;(五)散客自组操作及收费单;(六)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团通知书;(七)自费项目补充协议书;(八)营业执照(副本);(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十)微信聊天记录;(十一)询问通知书;(十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十三)简仕娇询问笔录;(十四)印元春身份证及护照;(十五)印元春询问笔录。
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该公司违法行为为较轻程度。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作为旅行社,理应知道组织和安排包价旅游活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但当事人在招徕印元春参加包价旅游活动中,未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仅为1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较轻,并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旅游者投诉问题,我局按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八条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配合查处旅游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初次旅游违法行为被查
处、危害后果较轻的;……”和《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4项关于“本行为主要从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方面考虑量罚。人数不足三十人次的,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违法程度较轻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从广东中旅(阳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可以看出个别旅行社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旅游合同是旅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文书。旅游合同对旅行社及游客双方都是平等的。旅行社根据旅游合同提供对等的服务,游客根据旅游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并且也有履行一定义务的责任。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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