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规范农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号)和《关于印发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决定在全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力争在全场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步推动我场城乡一体化和秀美乡村建设,全面提升全场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X.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
X.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破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X.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宅基地使用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全面推进村庄规划落地,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坚持宅基地归村组集体所有,着力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X.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村组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X.高效管理,综合治理。从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好保障、审批和监管关,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秀美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配套,提升管理成效。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以全面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今后,凡未规范宅基地管理的村,组,一律不安排新农村建设项目点,不开展秀美乡村示范村建设。
三、工作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场将在全域启动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要求用两年时间把宅基地改革覆盖率达到X%左右,力争X户以上的村庄今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明年上半年所有自然村基本完成。
四、工作任务
X.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农村规划工作,编制分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每个自然村庄的建设规划,为村民建房提供依据,在规划设计时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今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要使用预留宅基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沿省道X米、国道X米、县道路两旁X米以内、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X米以内不得规划宅基地建房。
X.全面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以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退出、流转,审批、监管等相关制度为基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制度,协调处理好分场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
X.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落实经费保障,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
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提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X.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引导和落实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划、整治、使用、管理“四统一”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违法违规建房的集中整治,加大对违法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拆除力度,农村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X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建筑层数不超过X层,建筑总面积不得突破X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公寓式住宅,全面杜绝超高超大建房。
X.加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照不低于纯收益的X%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制度,征收土地补偿费在不低于X%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后,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可留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对村内“一户多宅”的住房和闲置废弃的畜禽舍、砖瓦窑、学校、村部等集体建设用地,可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壮大集体经济。
X.整合资金推进宅基地改革。结合秀美乡村建设、政府
奖补、宅基地存储、乡贤名人捐款等方式解决宅改中的资金难题。同时,鼓励村集体通过林权、特色产业项目抵押等形式缓解资金压力,充分调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促进农村面貌改善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X.健全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坚持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村组选好村民理事会,完善工作章程,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流转、收益分配等事务中自主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一户一宅”分配制度,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等一系列宅基地管理制度。
X.探索宅基地择位竞价机制。由村民理事会主导,在群众基本同意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合理储备。在村民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可组织进行竟价择位,择位竟价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X.探索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采取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相结合的办法,对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危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行无偿退出;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可实行无偿退出或有偿退出;因历史原因形成
篇二: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
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琼海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和《琼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自然规办〔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三种形式。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办法,通过分配、继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
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互通,按各自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市住建、公安、民政等部门、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发展中心村及集镇建设,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九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增设一定比例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
性向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少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设施用地不在一处,且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规定标准的,可按一处划拨宅基地认定。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及登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镇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
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已成危房或者户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琼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性意见》的具体规定及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征地范围且征地方案已经批准的;
(四)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本村或者其他村内已享有一处
划拨宅基地,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再申请宅基地合计面积超175平方米的;
(五)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申请人继承房屋所取得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七)申请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
(八)申请人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不动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二)未履行批新退旧协议的;
(三)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经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同意的,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组织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依农转用审批文件办理宅基地审批并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负责对宅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
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颁证制度。经镇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二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四章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合计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中调整用地或“空心村”整治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成本,探索新批准宅基地实行有偿分配使用。
探索建立本市农民跨集体经济组织有偿使用其他集体的建设用地建设住房制度。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协议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收取方式等内容,并张榜公布。
(二)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收取,缴入银行专户。
(三)费用账务审核管理。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账镇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属地镇政府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琼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该宅基地或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收取应结合村庄规划区别对待:
(一)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的房子,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否则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取有偿使
用费;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核算;
(三)1999年9月24日至本办法颁发实施前已建房(认定违法的除外)占用宅基地已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四)本办法颁发实施后,所有建房已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拆除重建报建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标准宅基地面积
执行。对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建房用地仍超标准或违规占地建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使用年限进行缴纳。在未缴清全部费用之前,不得按已缴费及其所占应缴总额费用的比例分期颁发使用权证。
超过规定时间不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偿使用费1‰的比例累计加收滞纳金。
拒缴滞纳金,宅基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累计拒缴的滞纳金数额之后予以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二十八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五章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可根据现行基准地价,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经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退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
1.使用权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出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有居住场所证明及享有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利成员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退出申请;
2.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房,原有宅基地全部退出,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购买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审核
经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由村(居)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审批
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门人员同村组,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实地测绘确认,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退出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其余可按村庄规划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组织复垦。
第三十四条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
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探索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三)转让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四)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二)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
审查,通过审查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四)签订流转协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或转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按照变更(或转移)登记的相关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
第三十八条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七章监管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
为。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篇三: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XX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镇《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我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摸清全村宅基地规模,进一步掌握全村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完善相关基础数据,满足宅基地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的需要,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盘活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调查原则
(一)严格遵循宅基地调查流程,保证数据质量。遵循统一调查标准和规范,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结构,为实现全国数据交、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通过标准规范的引导,规范调查方法,提高数据的有效性,保证数据的合理性,减少重复返工
(二)立足已有基础,查遗补漏。充分利用宅基地确权登记证,逐户上门测量登记并由农户确认签字。
(三)坚持循序渐进,加强统筹兼顾。以本次调查摸底为契机,逐步掌握全村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坚持从易到难、遵循群众意愿,按时高质量完成我村宅基地摸底测量工作。三、责任分工
组长:XX
负责全村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
成员:XX
负责XX组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XX
负责CC组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XX
负责CC组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XX
负责XX宅基地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222年12月31日一2023年4月底完成
XX村民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篇四: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XX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为第一副组长,分管财经的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建房的领导为副组长;乡财经办、乡自然资源综合服务分中心、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派出所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乡财经办内,办公室设立工作专班。各村要成立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全乡构建书记主抓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扶持。把宅基地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保障宅改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向上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通过宅基地规划整治增加用地指标。结合秀美乡村建设、乡村振兴项目、乡贤名人捐款等方式解决宅改中的资金难题。通过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和农村土地资产有机衔接,发挥金融服务效能。
(三)强化方式方法。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有序实施改革试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精细、稳慎。要将宅基地改革试点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房突出问题整1治、乡村治理、美丽乡村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共同推进,以扩大改革的综合效果。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注重发挥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村组选好村民理事会,反映好农民合理诉求。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矛盾风险排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宣传引导,编印政策宣传手册、问题解答等宣传资料,抓实乡村干部以及农民代表政策培训,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四)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建立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总结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监督考核,将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村委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敷衍应付了事的镇村组干部严肃问责。
篇五: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9?
【字
号】文府〔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202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文昌市位于海南省东北部,土地面积2488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57.52万人,下辖17个镇,255个行政村,2797个自然村。文昌市现有宅基地宗数104966宗,面积总计29848.5亩,已颁发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宅基地85213宗。文昌市是全国33个“三块地”试点市县之一,于2017年12月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将存量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启动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在做好宅改基础工作的同时,还注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宅改试点间的相互衔接。一是鼓励农户将闲置农房租赁给企业打造农家乐、民宿等项目,以带动村集体与村民将村内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入市,整村改造,提高集体经济收入;二是允许村集体有偿收回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并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是允许村集体将有偿收回零星、分散、不符合入市条件等情况的宅基地,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复垦地块,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探索出了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侨胞有偿使用宅基地等创新制度,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供了“文昌经验”。由于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乡村面貌,促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守改革底线。遵循中央的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政府的服务职责,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改革试点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以及全域旅游结合起来,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资源合理配置,重塑城乡融合发展新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坚持农民主体。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为指引,完善宅基地权能,探索宅基地权益多种实现方式,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文昌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精准施策,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与农村、户籍、财税、社保、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放大改革的综合效能。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
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贡献“文昌经验”“文昌样本”。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责任。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的民主管理作用。推进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退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村民自治机制。涉及村庄规划、宅基地取得分配、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均须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对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以及收益分配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规范集体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市、镇、村三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调解机构,各负其责,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矛盾纠纷和权属争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各镇政府)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1.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完善“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标准合理的宅基地分配机制。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对于自愿有偿及无偿退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其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种实现形式。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可获取资格权,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华侨、归侨及侨眷回乡住房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各镇政府)
3.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多种保障方式。不断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被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其村民新增建房所需宅基地应保尽保。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对入驻农民公寓和集中到规划居民点建房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结合小城镇开发建设新的用地模式,通过有偿取得集镇村民自有建房用地模式,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多种形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完善集体内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探索集体成员之间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有效途径。允许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互换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增强土地要素的流动性,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从无偿、无流动向有偿、有流动转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多种途径。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前提下,探索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与本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
政府)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经验,慎重稳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试点期间,借贷双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贷款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抵押率和贷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贷款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抵押融资风险缓稀和补偿机制,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人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文昌市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按照村集体主导、群众自愿、退出补偿的原则,对于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将其空闲或超占的宅基地及住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临时性”退出机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其有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该成员可依据保留的资格权重新申请有偿使用宅基地,但申请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有偿使用的地价根据申请时执行的基准地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对于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3.建立闲置宅基地退出后的统筹利用机制。对于自愿有偿及无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农房,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将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进行
综合整治,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将化零为整的建设用地选取作为入市地块,引入符合村庄发展的产业项目;对于无法整合的建设用地,可选取作为复垦地块,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统筹盘活,合理利用,增加农村集体收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镇政府)
4.探索搭建农村集体宅基地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配平台。建立调配资金池,对缺乏有偿收回宅基地补偿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先行向市政府申请垫付补偿金,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用地指标调配流转入市获得收益后,再将垫付的补偿金返还市政府。市政府建立调配资金池可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调节金中调配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探索宅基地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能反映用地成本、区位级差、供求关系等的宅基地价格机制,建立科学评估、适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按照《文昌市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以及非本集体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者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确定合理的有偿使用标准,建立规范的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
1.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内部分配机
制,制定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规范收益分配。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建立村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创新宅基地增值收益集体部分使用方式,探索让集体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探索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在各镇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实现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零跑腿”。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有序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宅基地申请的程序和标准。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新申请建房以及对已建房屋申请宅基地确权的,由各镇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申请审批权限下放至镇政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经审批的宅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统一备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和“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加强“网格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
2.建立健全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政府)
3.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精干、高效、廉洁的宅基地管理工作队伍。依托各镇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一步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在各镇农村宅基地业务窗口增设专职监管和审批岗位各1个,纳入编制管理,提升基层履职能力,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报批阶段(2020年9月-10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的要求,结合文昌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复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调查摸底及风险评估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6月)
1.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村内空地、闲置房屋、农村祖屋以及华侨和侨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农房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和建房情况。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全面查清宅基地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清晰掌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确权登记操作细则,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
2.加快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和适当集中布局的原则,结合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宅基地需
求,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村民主体,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
3.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原有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结合全市宅基地摸底调查情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汇总全市农村宅基地地理信息、确权登记、未批先建、资格成员等数据,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张图”体现全市宅基地总数、确权登记数量、超标准占用数量,一户多宅数量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信息,统筹推进宅基地审批、有偿使用、有偿退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4.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宅基地和农房使用现状,科学分类处置违法占地建房、“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
第一阶段(2021年):动员部署。在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制定制度。制定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细化任务。分类分项制定各项试点任务的子方案,层层分解试点任务,抓好试点任务落实,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相关重点工作,在部、省指导下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2022年):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报省级党委和
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市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全面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参与改革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组建业务指导组、综合协调组、督查组等工作小组,人员从参与改革的单位抽调,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职全程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具体工作,各镇相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改革试点,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项改革任务列入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并进行专项考核。
(二)争取指导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在部、省指导监督下规范进行,审慎推进。及时向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指导和支持。同时,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寻求改革试点工作跟踪研究,共同破解改革中的难题,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明确试点方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每一项政策和制度的出台都要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始终保持制度变迁趋向与参与主体利益取向一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坚决防止打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旗号,行违法违规买卖宅
基地之实;严格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等,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注重保护农村妇女权益。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结合财力情况予以安排。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到2022年底结束。要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要求,及时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实施效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为国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六)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要坚持正确导向,切实把握群众关注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保障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社会和群众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六: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标准农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3号)和?关于印发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决定在全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那么,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力争在全场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步推动我场城乡一体化和秀美乡村建设,全面提升全场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
二、根本原那么
1.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破解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
管理的强大合力。
3.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村组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4.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宅基地使用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全面推进村庄规划落地,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根本农田建房。坚持宅基地归村组集体所有,着力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高效管理,综合治理。从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好保障、审批和监管关,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秀美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配套,提升管理成效。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以全面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今后,凡未标准宅基地管理的村,组,一律不安排新农村建设工程点,不开展秀美乡村示范村建设。
三、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场将在全域启动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要求用两年时间把宅基地改革覆盖率到达100%左右,力争50户以上的村庄今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明年上半年所有自然村根本完成。
四、工作任务
1.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农村规划工作,编制分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每个自然村庄的建设规划,为村民建房提供依据,在规划设计时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今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要使用预留宅基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沿省道25米、国道30米、县道路两旁10米以内、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不得规划宅基地建房。
2.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落实经费保障,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提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3.全面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以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退出、流转,审批、监管等相关制度为根底,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制度,协调处理好分场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
4.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引导和落实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划、整治、使用、管理“四统一〞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违法违规建房的集中整治,加大对违法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撤除力度,农村宅基地面积原那么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
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公寓式住宅,全面杜绝超高超大建房。
5.整合资金推进宅基地改革。结合秀美乡村建设、政府奖补、宅基地存储、乡贤名人捐款等方式解决宅改中的资金难题。同时,鼓励村集体通过林权、特色产业工程抵押等形式缓解资金压力,充分调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促进农村面貌改善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6.加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照不低于纯收益的30%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制度,征收土地补偿费在不低于8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后,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可留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对村内“一户多宅〞的住房和闲置废弃的畜禽舍、砖瓦窑、学校、村部等集体建设用地,可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壮大集体经济。
7.健全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坚持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村组选好村民理事会,完善工作章程,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流转、收益分配等事务中自主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一户一宅〞分配制度,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等一系列宅基地管理制度。
8.探索宅基地择位竞价机制。由村民理事会主导,在群众根本同意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
内的宅基地进行合理储藏。在村民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可组织进行竟价择位,择位竟价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9.探索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采取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相结合的方法,对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危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行无偿退出;对“一户多宅〞的多宅局部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可实行无偿退出或有偿退出;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而又无法撤除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流转采取转让、抵押、赠予、置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村庄规划用地统一由村集体进行收储。
五、工作步骤
按照改革稳步推进要求,分“谋划准备阶段、启动实施阶段、验收评估阶段〞三个阶段,总结完善,构建成熟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机制。具体实施步骤为
:
(一)谋划准备阶段(2021年3月4至月)
谋划好全场2021年度新农村建设点,班子成员指导催促挂点自然村开展前期工作:成立村民自治理事会、广泛宣传宅政策,、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提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为改革启动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
主要是各挂点班子成员联合所在分场、组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那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一是理事会成员、村党员干部带头撤除自家闲散房〔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危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带头退出多占的宅基地。二是工作组成员下到各自挂点自然村上门入户,与村民一起核算多占宅基地的经济帐、未来帐,引导村民由“要我退〞变成“我要退“,确保8月底之前将辖区内的闲散房全部撤除,做到应退尽退。三是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的调度和督查,帮助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改革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各类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宣传,促进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确保改革按时有序推进。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12月)
主要是组织评估改革工作成效,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提高。根据对不同阶段各项重点工作目标进行督查、考核,测评改革成果、社会管理、生态开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等各项成果,实行综合评价排名,召开总结大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场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村镇规划管理所、财政所、农办、各分场、社区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管理所,由党委委员、副场长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从各单位和机关科室抽调,专职全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具体负责全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2.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机制,强化供电、供水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农村宅基地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贴近群众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秀美乡村建设、标准农村建房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不断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
3.加强督查考核。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列入场党委、管委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强化领导挂点催促,实行“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一排名、半年一推进会,年终总考评“机制。对工作开展缓慢、弄虚作假、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问责,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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