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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10篇

时间:2023-08-19 10:11: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三转”后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在招投标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作者:冯轩

  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1期

  摘要:经营性企业中的纪检监察机构长期以来都是扮演着“保姆”的角色,特别是在绝大多数企业引入招投标机制后,纪检监察机构几乎都是通过全程参与的方式来进行监督。这也造成了纪检监察工作出现了大包大揽、覆盖面不断扩大、战线越拉越长、工作任务越来越多,甚至超出了纪检监察的职能范围,本位的工作主体执纪监督反而出现了弱化、淡化的问题。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变成了企业经营人员,参与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2014年,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监督直接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纪检监察机构的“三转”,这也是新时期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形式所需,全面准确把握“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加快推进“三转”,对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城投科技公司实际,深入分析城投科技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公司招投标工作中如何发挥监督作用。首先,我们需要具体了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具体意义。“三转”的目的就是要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纪检监察队伍,这不仅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部署,更是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一、转变工作职能,为城投科技生产经营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首要是转职能,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目的是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城投科技公司成立初期,纪检监察工作采用了“旁站式”,虽然起到了现场监管的作用,但久而久之,反而容易成了推诿责任的借口,“三转”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找准定位、厘清职责、攥紧拳头,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三大主业,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形成一种高层次的监督的再监督,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切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集中精力抓好主业,为促进城投科技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定期组织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部门开展招投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以案代训”,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切实发挥廉政教育的治本功能。

  二、转变工作方式,清除阻碍企业健康发展的路障

篇二: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

  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4.受邀投标人的确定。

  5.评标办法的制定。

  6.标段划分和分值分布的确定。

  7.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评标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定标

  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第九条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篇三: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组织程序,可出具监督意见,但不得在招投标文件上代表组织签字确认;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监督方式可采取事前约谈提醒预警,指出廉政风险点,提出廉洁要求;事中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招投标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事后采取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如有投诉,通过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具体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避免到招标现场进行监督。对公司影响较强、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监督机构必须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招投标监督

  (一)对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具体承办单位是否具备招投标能力、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

  《廉洁合同》,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

  (三)对将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投标的,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投标的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了招投标公告进行监督;

  (五)对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数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开标监督

  (一)

  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投标计划是否得到本单位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

  对承办招投标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

  对采取二次开标方式的价格标的保存和价格标的开标情况进行监督;

  (六)

  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评标监督

  (一)

  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承办招投标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分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

  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定标监督

  (一)

  对有无招投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了评标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是否充分听取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监督

  (一)

  对招投标评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影响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投标评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以下行为,纪检监察机构可依据管理权限,直接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报告。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投标部门主管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承办招投标单位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投标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招投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投标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参与招投标评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投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招投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纪检监察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单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招投标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司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投标工作纪律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监督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投标人不得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宴请。

  2、投标人不得邀请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参加在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3、投标人不得为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若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提出索要钱、物等无理要求时,应当坚决回绝。

  4、投标人不允许寻找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参加投标。

  5、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商,扰乱招标,破坏公平竞争法则。

  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打听有关招标的信息。

  7、评标期间,投标人未经工作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场所;不得单独与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接触。

  8、投标人违反上述招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9、招投标期间,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名单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10、参与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

  1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者与招评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招评标机构制定的各项招评标纪律和制度,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13、评标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评标专家必须使用由投标工作组统一分发的保密记录本,在离开评标场所时评标人员应当将记录本交招投标工作组保管。

  14、评标期间,参加评标人员应使用招投标工作组统一提供的电脑。参加评标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移动硬盘、软盘拷贝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15、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允许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人员。

  16、评标采用封闭评标方式,评标专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评标场所。

  17、参加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场所时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需与外界进行联络时,向工作组申请并登记,由工作组提供电话服务。

  18、所有需投标商澄清的问题必须统一由评标委员会发给有关投标商。严禁个人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

  19、评标期间,商务组、技术组不得互通情况,确实需要各组在一起沟通时,应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出面进行交流。

  20、评标期间,作废资料集中存放并销毁。

  21、受聘评标专家如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2、禁止任何中介机构(包括公司下属机构、下属公司)或者个人给投标商充当代理,一经发现取消投标商投标资格。

  23、评标专家和评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招投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参加公司的评标活动的资格。

  附件1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公司

  招标活动

  现

  场

  监

  督

  记

  录

  表

  年

  月

  日

  招标现场监督报告

  监督内容

  应到(人)

  1评标委员会组成

  实到(人)

  专家总数(人)

  总数(人)

  按时报到(人)

  请假(人)

  增补(人)

  抽取与实一致到专家核(人)

  对

  不一致(人)

  评标专家履职情2被质询(人)

  况

  发表倾向性意见被制止(人)

  评标打分作废(人)

  上交手机(部)

  上交其他通讯工具(件)

  违规使用通讯工具

  其他违规行为

  违规(人)

  工作人员履职情3况

  被制止(人)

  及时递交(份)

  4投标文件

  被拒收(份)

  放弃(份)

  发送(份)

  5澄清问题

  回复(份)

  现场收到(件)

  6投诉举报

  总部转来(件)

  及时处理(件)

  监督结论:

  序号

  监督重点

  情况说明

  招标项目信息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金额

  招标情况简介:

  招标方式

  标包个数

  招标公告(邀请函)发出时间

  监督组组长:

  组员:

  有关情况反映及建议

  发现问题及纠正措施:(请详细描述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

  情况反映:

  建议:

  招标活动现场监督违规记录表

  日期:

  违规当事人类别

  □投标人

  □招标人

  □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

  □监督人

  □其他

  违规当事人名称

  (姓名)

  招投标活动当时人违规事实(请详细描述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

  处理建议: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评标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流程

  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流程

  标前纪检监察室

  业务职能部门

  公司、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过程描述

  阶段

  开

  始

  开标前监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监督。监察部门从监督人员信息库中抽取监督专家,组成现场监督组。

  1.抽取监督专家

  2.开展专业监督

  3.派出监督人员

  4.组成监督组

  5.开展现场监督

  开评定阶段

  7.现场受理投诉举报

  8.撰写监督报告

  6.开展专业监督

  现场监督组在开标、评、定现场,对招标采购程序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并逐项填写《现场监督记录表》,形成监督报告。

  9.参加定标会议

  10.受理投诉举报

  12.具备调查价值

  标后阶段

  13.调查处理

  11.开展专业监督

  14.形成书面材料

  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招标采购投诉举报,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审核调查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备案有关材料。

  15.回复投诉举报人

  16.备案

  结束

篇四: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如何在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中掌握重点,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工作体会,本人认为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一、四个主要问题

  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全部的工作都是业主组织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一是看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使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使应该招标变为不招标等,防范个别招标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看发布公告、强制性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是否规范,使特定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错过报名参与投标的机会;三是看一些强制性条件设置是否过于苛刻,甚至出现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人为减少潜在投标人数量。

  (二)投标人。由于中标过程竞争激烈,个别投标人有可能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后往往引发的投

  诉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纪检监察人员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投诉做到心中有数。

  (三)清标小组与专家评委。目前,清标小组多由招标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他们减轻了专家评委的工作量,甚至成为“前期评标委员会”,清标成果往往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产生影响。实践中,清标小组做了评标的大量基础性工作,但由于清标小组人员大多是项目管理人员,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清标人员的监督办法和保密措施,不能排除一些清标小组人员成为投标人*的对象,从而导致个别人员违规操作,引发廉政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专家评委受到投标人的影响,出现对某投标人有利的意向性选择。

  (四)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滞后。由于在一些监督方面缺乏程序性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介入的深度,有时取决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廉政建设意识的强弱。有的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监督大多体现在开标、评标阶段,而较少参与对资格条件、评标细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监督,使得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其中一些条款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五个监督重点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四个方面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监督重点:

  (一)监审工程招标的方式和范围

  1、招标方式的审批是否完成。尤其是对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要着重核实招标人是否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复件,监督项目是否有人为规避公开招标甚至不招标的行为。

  2、对发布的各类公告的监督。查看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介上进行了发布;查看强制性条件的制定等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等;查看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除特殊规定外,凡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

  (二)监督开标现场

  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监督现场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规定的开标人员启动开标程序;参与对文件密封性的查验,做好对投标文件的监管。

  (三)规范清标小组行为

  在清标小组人员不能随机产生时,要防范出现清标小组人员可能被某些投标人影响,从而贯彻某投标人意图的问题发生。为防止个别清标小组人员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清标小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形成记录,避免出现问题而无人负责的现象。在清标中,要切断所有参与封闭清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四)摆正与评标专家的工作关系

  纪检监察人员与专家评委对应的工作关系为:一是负责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并陪同进入封闭评标场所;二是负责暂时中断所有封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联系;三是对专家评标报告中涉及废标或重大调整,要认真听取专家解读,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判断是否有显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要点

  1、有的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量大、封闭时间长、人员众多,纪检监察人员要在正式场合宣布纪律,确保评标现场信息不外传、人员不外出。

  2、严格做好评标地点的保密工作,评标工作应在封闭的场所进行。监督人员必须对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住宿场所,进行入住前的全面检查、清理、封存违禁物品。

  3、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评标地点后,原则上不准离开评标场所,直至评标结束。加强对评标相关人员的监督,严防内外相互串通、泄密等情况法的发生。评标有关人员与外界人员的接触,必须保证三人在场。对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情况,必须经行政监督和评标现场负责人批准,三人在

  场时方能使用,并做好通话内容的记录,通话人和监督人在通话记录上签名。

  4、所有标书及文件资料由监督人员协助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与押运。

  5、按规定填写各类监督表格及监督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规范化的监督报告,向上级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6、监督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封闭场所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资料、电脑软盘、硬盘及其它用品进行销毁、删除等保密处理。

  7、按要求及时做好各类针对评标后可能发生的投诉件的处理工作。当发生投标人对潜在中标人提出异议进行投诉时,纪检监察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篇五: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关于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医院物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

  要]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管理已成为医院医疗设备招投标工作的一部分,由于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特长不一,在某些情况下监督效果不佳。本文分析医疗项目招投标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提出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的措施。

  [关键词]纪检;

  监察;

  医院;

  招投标

  医院医疗设备招投标工作日益繁重,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管理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招投标各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医院管理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1]。但是,由于招投标工作涉及医疗卫生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而纪检监察人员由于专业特长不一,有的同志抓不到监督重点,对能否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心中无底。笔者就上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探讨。

  1医疗项目招投标监督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由于在一些监督方面缺乏程序性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介入的深度,有时取决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廉政建设意识的强弱[2]。有的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监督大多体现在开标、评标阶段,而较少参与对资格条件、评标细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监督,不能准确把握其中一些条款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了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滞后的现象。

  1.1招标方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公正问题。一般来说,在招投标活动中,都是通过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在评标时随机抽取,相对公正。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一方面投标人总能设法打听到评标专家的名单及相关情况,并且通过一些可能的方法联络、贿赂评委;另一方面,个别专家可能达不到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要求,在评分时给出有倾向性的不公正分数。

  二是招标人的不公平问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推荐前两名或前三名给招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定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有倾向性,也容易产生不公正。另外,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也可能影响与会人员投票时的选择,所以会出现第二名甚至第三名候选人中标的现象。

  1.2投标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是借牌子围标问题。在投标中,可能出现的最大问题是有的投标人本身并未来投标,而是把牌子借给或卖给别人用,或合伙与别人串通投标。

  二是转包问题。有的中标人自己并没有或不派施工队伍,而是把工程违法转包、变相转包或分包给别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这一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2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的措施及建议

  (1)

  堵住一个源头。主要是堵住投标人借(买)牌子投标这个源头。一是要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在投标人报名时,招标人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要明确规定参加投标报名的人员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若是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人代理委托书方能参加投标活动;二是从严处罚,对在投标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买卖牌子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打击,不仅要在招标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并且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取缔其今后参加项目招标的资格,让其永久出局,堵住了这个源头,就能最大限度减少投标人围标问题。

  (2)

  管好两支队伍。主要是管好评标专家队伍和中标人队伍。管好评标专家队伍,一是建立完善卫生系统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等7部委联合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筛选专家。二是要对评标专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三是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办法,库内专家能进能出,对发现在评标过程中违反原则,有不公正评分的评委,一经查实,要坚决清出专家库。

  管好中标人队伍,看似是招标之后的事,与招标没多大关系,其实是一项抓后促前的工作,目的是防止有的投标人并不想实际去做工程,而是为了获得中标后的违法转包、分包利润,千方百计谋求中标,干扰招标市场秩序的现象。首先要强化对中标人投标书作出的承诺进行管理,防止有的投标人为了中标,在投标书上承诺是一套,而一旦中标后做的又是一套;其次是一旦发现中标人不能很好地履行其投标承诺或是违法转包、分包等,则需坚决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中止中标资格。

  (3)

  主动参与,相互配合是关键。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业务部门的规范管理,又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要搞好这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规范管理是关键,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主动参与,充分利用自身的职能特点,发挥职能优势,把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现象产生。

  (4)

  完善机制,规范操作是保证。招投标工作中产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大都与制度不健全和执行不严、管理不严有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不断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规范操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监督措施,明确相应的罚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进行严厉的处罚,如实行经济处罚,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实行党内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5)

  行政监督要到位。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监督,严格把好“五关”。

  一是纪律关。在召开的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上,对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强调建设工程招标纪律:

  ①严禁趁建设工程招标之机收受贿赂;

  ②严禁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接触;

  ③严禁泄露招标秘密。

  在建设工程标前会上也要对投标单位强调纪律:

  ①严禁向招标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行贿;

  ②严禁将招标文件复制、传播、泄露、私存;

  ③严禁互相串标、围标、合伙哄抬标底。

  二是法规制度关。为了搞好基本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定强制招投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必须坚决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对法定强制招标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坚决杜绝回避招标行为。

  三是考察关。经批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对投标单位资质、信誉、经济技术实力的考察,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挂靠、无资质的“包工头”,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但企业信誉差、施工伤亡事故频繁、经济技术落后的施工企业不准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杜绝无证、越级和挂靠投标行为。

  四是审查关。对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和开标、评标过程,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旁站式”监督,工程项目开标时,要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标书是否密封,在当众启封前有无拆开涂改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二证二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投标人身份证)进行审查。投标书不按时送达、未密封或拆开涂改的,“二证二书”不齐全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拒收和拒开投标书。

  五是公平合理关。评标委员会对标书的评定是否正确公正,是否按照“标价合理、工期适当、保证质量、企业信誉好、条件优惠”等标准来综合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特别是“标价合理”是部门监督的重中之重,不论是采取哪种招标方式,标底金额的确定是关键,因投标报价评分一般占整个投标书评分的40%~60%,同时标底金额也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监督部门对医院内招投标的监督更多的是在程序上,即事中监督。今后应加大监督力度,开展深层次的监督,强化全程监督,应全面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指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标书的制定、审核、发放,招标

  公告的发布,资质审查等;事中监督指开标过程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事后监督指中标人确定后的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以及验收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莉,梁桂莲,刘东明,等.医院内招投标监督可行性模式初建[J].中国医院,2009,13(12):72-73.

  [2]蒋文伟,杨凯.医院在物资招投标采购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0(2):

  83-84.

篇六: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精心整理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分别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理解的不深不透,对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监督?监督什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不够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第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促进西安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廉政建设,本人将调研、学习招投标活动中监督工作的一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借鉴参考。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纪检监察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无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招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是否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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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二)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评委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参加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4、查阅招投标情况报告、工作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5、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6、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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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对招投标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要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其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发现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符合法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纠正;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投标人、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参与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精心整理

篇七: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纪检监察参与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防止和根除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的不正

  之风,普遍引入招投标机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面对这一新

  领域、新工作,如何适应这一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积

  极参与、并给予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把关,发挥服务、监

  督职能呢?对此,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种有效载体可使企业经营活动与

  廉政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它对于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

  监督制约机制、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促

  进作用。在探索和实践这项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要使其真正

  发挥作用,就必须找准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结合我公司

  特点,应做到: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容应紧紧围绕企业

  的工程项目建设、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资金运作以及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中效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针对

  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热点、难点

  问题,确定选题立项;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要对企业内部

  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管理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促使部门和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增强工作责任心,提

  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纪检监察

  工作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是

  对管理过程的再管理,是对管理者的管理。

  二、摆正位置,树立服务与监督并举意识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已成为企业管理

  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形成一种高层次的管理的再管理,监督

  的再监督,发挥着其他管理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服从、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是新时期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要充分树立服务与监督并重的意识,寓监

  督管理于服务中。具体地讲要搞好三种服务(即为招标人提

  供具体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招标人规范招标程序服务;

  协助招标人把握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

  的具体资格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实施两项监督(即监督

  招投标全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及时纠正招标人、首

  席评委和评委们的不规范言行),以此来规范企业招投标工

  作的秩序,优化企业运行的环境,使过去单一的“查错防弊”转变为当好企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保健医生”,并从纠错

  防弊,扮演企业“经济警察”的角色为主逐渐向高层次的“参

  谋、助手”的方向转变,从真实性、合法性监察为主向注重

  效益监察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招投标

  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全程介入,搞好服务和监督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较为繁杂细致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

  必须全程介入,搞好服务和监督

  首先,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服务与监督:一是对招投

  标方式的服务和监督;二是对招投标的产生办法的监督;三

  是对评委数量及所占专业比例情况的监督;四是对投标人数

  量及应具备资格的监督;

  五是对将要发布的招标信息或招标

  邀请书主要内容的审定和监督。

  做好以上服务和监督,可以达到两个有利目的:一是在

  招标预备会上,通过积极宣传招投标法规、政策,阐明观点,提出积极的建设性意见,与被监督人员很好地沟通和磋商,有利于规范招投标程序,执行好招投标法规,维护招投标人

  双方的利益。二是有利于避免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之间产

  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在招投标会议上,应当设立醒目的监督员席位,监察部门参与招标工作的同志应以监督员的身

  份出席,不得成为招标的评委。同时,应赋予监督员对招标

  过程及中标结果具有最终否决的权力。

  值得指出的是,监督人员应通过全程参与招标工作,及

  时与招标人进行有效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慎重使用这一权力。

  在操作过程中,不能“许褚出马,赤膊上阵”,要善于分析

  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遇到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最

  重要的一点是要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这样才能

  真正得到领导和广大员工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否则,纪检

  监察工作将寸步难行。

  四、做好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招标会议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继续对中标合同的签

  订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式的监督检查,并使其规范化、制度

  化。其工作重点是:

  一是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在招

  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招标委员会通过的内容

  相符;

  二是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否与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一致,交

  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是否与合同相符;三是合同规定的资金结算情况;对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步骤应严格把关,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断和不必要

  的资金风险。

  四是发生偏离合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依据。

  在方法上,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可由参与招投标的人员履

  行职责,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集中式或非集

  中式的效能监察活动。同时,招投标工作组要对每一个供货

  合同进行跟踪,对产品质量与服务情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并做好详细的监督记录,作为合同最后评审的依据;

  对于执行合同不力者,要按照合同和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经

  济处罚,促使招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避免“花瓶”摆设。参与、监督招

  投标的人员必须掌握法律及一些相关政策,熟悉本企业的生

  产、工艺流程、经营情况、管理程序、主要设备性能等,了

  解市场发展状况,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纪检监察部门

  要有意识地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利于招标监督工作的顺利和健康开展。

  二是参与、监督招标的人员要相对稳定。招标活动具有

  一定的连续性,一环扣一环,特别是大的工程建设、技改项

  目更是如此。这样,监督人员就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熟悉、了解、掌握情况并进行经验积累的过程。如果在招标活动过

  程中,随意更换监督人员,往往会出现对前期工作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的现象,势必影响监督的效

  果。因此,参与、监督

  招标活动的人员需要相对稳定,才能更好地做好招标监督工

  作。

  一般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监管不利,导致招投标

  风险经常发生的现象。因此,企业要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

  投标工作入手,监督源头,做好风险控制,不断提高企业参

  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篇八: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浅析如何在招投标时同步做好纪检工作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机制被广大企事业单位所采用。文章分析了在招标过程中监督不力、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现状,阐述了从推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巩固执政地位的角度和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认识招投标纪检工作的重要性,指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明确各自权限职责、熟悉招投标业务等招投标同步纪检工作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监督;纪检

  招投标体制的建立和引用其目的原本在于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活动,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招投标工作在降低企业成本、消除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暗箱操作、规避风险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招投标工作在当今时代也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串标、骗标、行贿、虚假中标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新情况,我们如何在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同时,又能做好纪检工作,便成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该思考解决的问题。

  一、招投标纪检工作现状分析

  (一)纪检人员参与招投标,缺乏有效监督

  招投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招标和投标双方建立一条诚实守信的通道,成为一项非常严肃细致的法律活动。但是,我们的纪检工作人员却忽视了这些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很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也参与其中,甚至从中获利。监督者自己收取利益,在以后的监察工作当中自然不可能做到从严检查、从严处理。甚至当项目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质量问题的时候,主管负责人就可以将参加招投标工作的纪检监察部门当做挡箭牌。纪检监察部门为了平息事件摘除自己的责任,只能出面干预监督监察工作。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不了了之,给国家、社会、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纪检工作流于形式,监督工作不到位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具有严格办公程序的法律活动。它从招标信息发布、招标信息编制和递交、招标人的资格审查,经过中间环节的开标、评标,到最后的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一个非常严谨的链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应该聚焦到某一个中间环节,而是应该做到全程跟踪监察。使得招投标工作不再是某几个人或者部门的活动,从而使之更加的客观、公平、公正。但是在现实的操作过程当中,我们的很多纪检监察工作经常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剖析,经常成为某些招投标工作的潜质责任承担者。很多时候招投标工作是上级行政部门已经提前指定好了投标单位,招投标只是走一个形式,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失去了自己的监察权和控制权。

  (三)监督细则、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虽然已经在1999年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但是其中的很多内容只是大体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监督监察细节,缺乏招投标纪检监察工作的可操作性。导致监督工作职责不清晰,工作不条理。这就导致出现了两个行政机构在履行同一个权限。权职不明确就导致在招投标纪检工作当中难免会出现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例如有些纪检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现场带头违反评标规定,不签字确认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投标规范就独自离开招投标现场。很多监督人员在实际的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属于不听劝导、不交手机、不签字的“三不”特殊人员。他们的工作实际上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二、招投标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招投标体制的建立和引用其目的原本在于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活动,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其招投标活动的广泛性、透明性、竞争性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这些基本原则的执行仅仅依靠招投标单位自身的自我监督监察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才能为招投标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从推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认识招投标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是组成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经济运行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超乎想象的作用。招投标工作作为企业获取项目的重要途径,如何防止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是维护企业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当前各组织企业所推进的招投标廉政文化建设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二)从巩固执政地位的角度认识招投标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巨额利润,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三)从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认识招投标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当政府采购或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出现时不仅对国家、社会、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摧毁了企业的信誉。我们必须从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认识到招投标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三、招投标同步纪检工作的研究对策

  (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通过纪检教育提高监督意识

  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项目大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工程,开展招投标的同步纪检工作,满足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需求,早在2008年,中纪委、监察部就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一部分省市,进行“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在很多招投标纪检做得比较出色的省市中,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出现成为招投标过程的一大特色,凡是到进场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仅避免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现象发生,也能够实现招标投标管理与同步纪检工作的统一,为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标诚信体系和抵御风险的有效机制做出了很大贡献。

  招投标工作当中的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行为在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时候,也对党的组织机构产生了巨大的破坏。要想做好招投标的同步纪检工作,就必须要做到纪检思想教育不放松。为了防止或减少招投标工作当中的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大力做好宣传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净化不良思想风气。让参与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当事者充分认识到纪检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这既是对他们的一种思想警告,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使得他们可以在思想上首先树立起一道墙,防止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思想的滋生,为以后的招投标工作铺好洁净的土壤。(二)明确各自权限职责,做好监督权限划分

  由于我国招投标事业起步较晚,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招投标工作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招投标工作的复杂性使“采”和“管”的责权限定出现了很多问题,无论是在政府招标还是工程建设中,常常会出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权责划分不明确的情况,就需要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自的职责权限有个清晰的认识,将自身监督工作的依法规范、形成纪检机制作为招投标同步纪检的重点,使得在日常的招投标工作中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首先要做到监督到位,具体的说就是要将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很多招投标工作表面看起来程序完整且是公平正义的,实质上人为操作的空间非常大。同步纪检要做到全程监督,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依靠卖标书、收报名费、咨询费等违反p在招投标过程中“无标不围,无标不串”成为很多投标公司的生存之道。依据一些专业人士透露,当这些缺少机械设备和建筑队伍的公司一旦得到招标信息后,就从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租借资质,而各种建筑公司最终也可以从这些中标的“皮包”公司中获取额2%~3%的管理费。同步纪检要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需要明了操纵招投标的方式和伎俩有哪些:比如招标方为投标方“量身定做”以排除其他投标方;投标方以过低的价格竞标成功,再想法设法变更设计方案或追加工程量,以谋取更多的利润。只有不断地在纪检的实践工作中摸索和积累更多经验,才能不断提高招投标的纪检监察水平。

  招投标是一项具有严格办公程序的法律活动,纪检监察部门应该熟悉招投有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对其中正确的流程程序做到烂熟于心。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贪污腐败问题,严重侵蚀着这些工程建设的质量。这就为以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埋下了深深的隐患。纪检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到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当中,做到参与而不干预。只有当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是才进行阻止。要加强有关

  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可以与兄弟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教训,达到取长补短、教学相长、互相提高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为以后的纪检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总之,招投标纪检工作是一项非常细致严谨的工作。我们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具体的实践经验,引进新理念,拓宽新思路,指导新实践。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不当主持、不做陪衬、不当评委,要始终将纪检工作的重点放在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上来。以做好招投标工作为核心,完善纪检手段,加强纪检工作思想教育。要将多年的招投标纪检经验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积极的努力,最终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能够顺利在阳光监督下进行。

  [参考文献]

  [1]杨柳.浅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知识经济.2012(23).

  [2]缪建岭.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5).

  [3]徐彪.试论工程项目不合理中标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0).

  [4]周娜,公婷.腐败与市场经济之关系:以公共采购中的招投标为例[J].公共行政评论,2012(05).

篇九: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关于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

  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繁重,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招投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项目招投标工作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因专业特长不一,有的同志在派出参与某项工程招投标监督时,感觉思路不太明晰,抓不到监督重点,对能否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心中无底,担忧只起到一个“站台”作用。

  如何在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中掌握重点,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工作体会,本人认为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一、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全部的工作都是业主组织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一是看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使公开招

  标变为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使应该招标变为不招标等,防范个别招标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看发布公告、强制性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是否规范,使特定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错过报名参与投标的机会;三是看一些强制性条件设置是否过于苛刻,甚至出现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人为减少潜在投标人数量。

  (二)投标人。由于中标过程竞争激烈,个别投标人有可能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后往往引发的投诉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纪检监察人员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投诉做到心中有数。

  (三)清标小组与专家评委。目前,清标小组多由招标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他们减轻了专家评委的工作量,甚至成为“前期评标委员会”,清标成果往往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产生影响。实践中,清标小组做了评标的大量基础性工作,但由于清标小组人员大多是项目管理人员,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清标人员的监督办法和保密措施,不能排除一些清标小组人员成为投标人拉拢、行贿的对象,从而导致个别人员违规操作,引发廉政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专家评委受到投标人的影响,出现对某投标人有利的意向性选择。

  (四)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滞后。由于在一些监督方面缺乏程序性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介入的深度,有时取决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廉政建设意识的强弱。有的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监督大多体现在开标、评标阶段,而较少参与对资格条件、评标细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监督,使得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其中一些条款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四个方面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监督重点:

  (一)监审工程招标的方式和范围

  1、招标方式的审批是否完成。尤其是对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要着重核实招标人是否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复件,监督项目是否有人为规避公开招标甚至不招标的行为。

  2、对发布的各类公告的监督。查看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介上进行了发布;查看强制性条件的制定等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等;查看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除特殊规定外,凡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江西省的标准比国家低)。

  (二)监督开标现场

  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监督现场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规定的开标人员启动开标程序;参与对文件密封性的查验,做好对投标文件的监管。

  (三)规范清标小组行为

  在清标小组人员不能随机产生时,要防范出现清标小组人员可能被某些投标人影响,从而贯彻某投标人意图的问题发生。为防止个别清标小组人员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清标小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形成记录,避免出现问题而无人负责的现象。在清标中,要切断所有参与封闭清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四)摆正与评标专家的工作关系

  纪检监察人员与专家评委对应的工作关系为:一是负责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并陪同进入封闭评标场所;二是负责暂时中断所有封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联系;三是对专家评标报告中涉及废标或重大调整,要认真听取专家解读,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判断是否有显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要点

  1、有的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量大、封闭时间长、人员众多,纪检监察人员要在正式场合宣布纪律,确保评标现场信息不外传、人员不外出。

  2、严格做好评标地点的保密工作,评标工作应在封闭的场所进行。监督人员必须对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住宿场所,进行入住前的全面检查、清理、封存违禁物品。

  3、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评标地点后,原则上不准离开评标场所,直至评标结束。加强对评标相关人员的监督,严防内外相互串通、泄密等情况法的发生。评标有关人员与外界人员的接触,必须保证三人在场。对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情况,必须经行政监督和评标现场负责人批准,三人在场时方能使用,并做好通话内容的记录,通话人和监督人在通话记录上签名。

  4、所有标书及文件资料由监督人员协助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与押运。

  5、按规定填写各类监督表格及监督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规范化的监督报告,向上级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6、监督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封闭场所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资料、电脑软盘、硬盘及其它用品进行销毁、删除等保密处理。

  7、按要求及时做好各类针对评标后可能发生的投诉件

  的处理工作。当发生投标人对潜在中标人提出异议进行投诉时,纪检监察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以上为本人工作中的体会,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集团纪检监察室

  陈志庭)

篇十:纪检人员能不能参与招投标

  

  纪检监察?部能不能去评标现场领劳务费?编有话说:长期以来,不少地?和企业的招投标活动中,纪检监察?员参与开评标环节监督是?种约定俗成的规矩。纪检监察部门忙于参与项?的开标、抽取专家及评标的现场监督,占?了纪检监察部门?作?员的?量时间和精?,?且?海战术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从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开始,?多数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不再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从“过程参与”转向“执纪监督”,集中精?履?“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相关?员实施监察”的职责。那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应该到评标现场实施监督呢?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找到明确的依据,反?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六条规定,除采购?代表、评标现场组织?员外,采购?的其他?作?员以及与评标?作?关的?员不得进?评标现场。?且开标、评标活动全程录?录像,纪检监察部门可调取档案查阅,?于“制?和纠正采购?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论或者违法违规?为”的职责87号令已经明确交给了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纪检监察?员既然也到现场忙活了?天,发放评标费的时候顺便给?点劳务报酬也是潜规则,到底能不能领报酬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作完成后,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员?付评审劳务报酬。你是否也给现场监督?员?付过劳务费呢?可以不?给了,不信往下看。湖南两名纪检监察?部监督招投标

  ?存侥幸收红包

  纪检监察?部搞?次特殊就丢?分威信,破?次规矩就留下?个污点,谋?次私利就失去?次信任。近?,两名纪检监察?部被查处。他们在参与项?督查时,不仅没有制?“?苦费”的现象,还怀着侥幸?理违规收取。纪检监察?部监督室主任何琛宏说,对于纪检监察?部?常?为我们会严管,对于纪检监察?部违纪违法问题也绝不放过。“没有履?监督职责,对收受红包礼??为不收?、不制?、不纠正,?作失职。”近?,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主任谭炳荣、副主任李靖峰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给予调离纪检监察?作岗位。“纪检监察?部肩负着监督监察的重?责任,决不能有?念之差、?步之失。我们?刃向内,严管纪检监察?部?常?为,严查纪检监察?部违纪违法问题。”北湖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部监督室主任何琛宏说。给项?监督?员“?苦费”已是潜规则今年2?,郴州市启动了公共资源交易违规招投标问题专项整治?动。整治中发现,去年12?,经开区?盖塘?业园内的光明?道?程项?在招投标时,代理招投标业务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与参与投标的数个建筑施?企业进?了串通投标。在调查中还发现,参加该项?开标现场会的经开区业主单位、监督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等?作?员存在违规收受代理公司红包礼?问题。为进?步查清问题,郴州市纪委监委将谭炳荣、李靖峰等两?问题线索交由北湖区纪委监委办理。北湖区纪检监察?部监督室?即展开?案调查。办案?员邝志农说:“我们发现,在开标现场会上或者会后收受代理公司红包礼?并不是只在光明?道?程项?上出现,经开区所有进?了招投标的?程项?都存在这?问题。”?代理公司项?经理陈某在接受调查时坦?,公司负责的每个项?开标后,都会给项?业主单位、监督单位、交易中?等单位在场的?作?员发放“?苦费”。虽然知道这些“?苦费”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做法已经形成了潜规则——“?苦费”的多少都有?定标准,?般是每?每个项?400元左右,如果项?标的?额?,给的就会更多?些。参加项?开标会收受红包礼?经查,2015年11?以来,谭炳荣利?参加?程项?开标会进?现场监督的机会,违规收受代理公司所送的15个红包礼?,共计5700元。2018年1?,李靖峰在参加经开区三个?程项?开标现场监督中,收取红包礼?3个,共计1200元。谭炳荣在调查中承认,经开区?程项?开标后,代理公司给参加开标现场会的监督?员“?苦费”的现象?直存在,每个

  谭炳荣在调查中承认,经开区?程项?开标后,代理公司给参加开标现场会的监督?员“?苦费”的现象?直存在,每个项??乎都是这样操作的。他??清楚,这个“?苦费”其实就是代理公司给参加现场监督?作?员的红包礼?。谭炳荣、李靖峰?为纪检监察?部,在履?开标现场监督中,流于形式,?对代理公司给公职?员送红包礼?的“潜规则”,不仅没有履?监督职责,出?制?,还怀着侥幸?理收受红包礼?。对2015年11?以来,经开区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作?员收受红包礼?的违纪问题存在监督失职责任。“纪检监察?部搞?次特殊就丢?分威信,破?次规矩就留下?个污点,谋?次私利就失去?次信任。纪检监察?部作为执纪监督者,须做到执纪者先守纪,律?者先?律。”北湖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李君平谈到该案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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