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营商环境检查内容
营商环境自查报告(共7篇)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报告汇编
【篇1】XX县人民政府:为做好迎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紧紧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现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以来,我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全力打造“公平、稳定、透明”营商环境新高地目标,围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良好的政务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创新推进营商环境由拼感情投入向拼环境改善转变,由拼土地价格向拼制度设计转变,由拼税收政策向拼服务质量转变,由拼人力成本向拼人才建设转变的“四个转变”。
(一)将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纳入目标任务进行严格考核。
已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XX县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体系,作为营商环境24个指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
(二)建立完善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
《XX县清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赫县减负通〔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赫府办发〔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培育工作。
根据5月17日XX县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推进会要求及贵州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帅选标准,调度营商环境指标牵头单位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对标先进,协作联动,集中力日前培育出贵州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31月7量在.业。
(七)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宣传工作。
重点对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XX县投资软、硬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开展情况,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等进行宣传。
现已在XX电视台滚动播放省、市、县投资投诉热线。
二、工作亮点通过扎实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排查、大整改、大促进”专项行动和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我县营商环境不断得到优化提升。
在全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我县综合得分78.82分,排名全省88个县(自治县、区)第34位,比的53位上升19位;全市8个县(自治县、区)中排第5位,比上升1位。
其中,“缴纳税费”单项指标在省、市均排名第1位。
中央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够,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双诚信、双兑现”执行不通畅,“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待加强。
地方保护主义和轻视地方企业同时并存,部门和行业存在垄断现象,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运行不规范,法治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信贷过程不规范,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未得到根本性缓解,税费负担依然较重。
硬件不硬、软件不软,软硬环境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放管服”改革不彻底。
仍然存在上下级权限交叉,权限不清,导致企业“两头跑”现象;存在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协作,相互设置前置事项,互相推诿;存在审核环节过多,材料较多,时间冗长,成本偏高。
存在网上办事数据不能共享、系统不稳定、使用不便。
(三)政务服务不便捷。
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处理不够快速,入驻不彻底;资料繁多,信息更新不及时,并联办理环节少,便民服务不够;一次性告知不到位,窗口工作人员少,业务能力不足、不专业。
(四)公共服务不完善。
公共设施配套不够完善,其它公共服务企业质量不高;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成为权力寻租新领域,存在运行不规范、服务不透明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大力做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
对标对表,紧扣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大“便利度”和服务最高“满意度”目标,紧盯时间、成本、环节等核心要素,推动指标牵头单位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突出实效,着力缩短指标差距,全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二)大力开展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结合省级营商环境总体部署,针对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反馈的政府层面和第三方层面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继续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全力解决企业难点痛点问题。.
(三)大力推进营商环境典型问题曝光工作。
以落实营商环境各项政策为抓手,真查真治,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营商环境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一些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个漏洞,完善一个制度,建立一个标准,强化一个监督;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四)启动迎接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培育工作。
按照样本企业筛选要求,紧盯“手续个数最少、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核心要素,采用“部门联动,精锐出战,集中办理”方式,在7月31日前培育出符合要求的样本企业。
(五)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制度。
及时把政府权力清单、服务项目、服务程序等通过政府网、电视、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审批、阳光收费,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六)进一步开通民间投资服务“直通车”。
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和“特事特办”,切实用“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二次利、多途利用上仔细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七)统一民间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办结回复的督促指导。
确保投资企业及投资人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受理和解决,及时收集投资企业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跟踪办理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八)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力度。
给予本地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享受相同的服务。
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和继续培养本地企业家对家乡的深爱情感,解决更多就业问题。
(九)持续实施营商环境动态跟踪工作。
严格执行《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动态跟踪考核办法》(毕府办函〔07月24日
【篇2】据《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半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1月,我城区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针对城区在“放管服”改革中权力下放、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工商登记、信息共享、公共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分析和查找问题原因,逐项整改落实。
2.做好“放管服”改革信息报送工作。
今年5月,根据XX市“放管服”改革信息报送的工作要求,我城区及时印发文件,建立月报机制,要求各有关部门明确专人文件要求报送各领域的”放管服“并按照负责信息报送联络工作,成功、典型、创新做法,截至7月底已报送12篇信息。
(二)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5月至6月开展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青秀区高质量发展集中走访服务活动,共走访企业311家,其中房地产企业38家,工业企业16家,建筑业企业50家,服务业企业7家,商贸业企业193家,基本建设项目7个。
通过走访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改善和提高的共有145家,占走访服务企业的46.62%。
此次走访服务共收集到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76条,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管理、政策扶持、行政业务、市场环境等四个方面。
(五)加强宣传为青秀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青秀区委宣传部组织XX电视台、XX晚报、XX电台等市级媒体多形式正面宣传城区行政审批业务全面提速。
XX晚报于6月27日在14版《青秀周刊》专栏刊发文章《青秀工商质监局审批业务全面提速》;XX电台在“XX手机台”APP上发布文章《青秀区这个地方,市民办证一个工作日办结》,并于6月27日在电台广播《今早报》与《焕然一新早高峰》栏目播出;XX电视台7月22日在《XX新闻》栏目播出《青秀区:工商质监审批业务当日事当日毕》。
三、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取得的成效及存在困难和
问题(一)取得的成效1.主动走访服务企业。
走访城区房地产业38家、工业16家、建筑业50家、批发业71家、零售业62家、住宿业25家、餐饮业25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切实为企业解决经营上的问题和困难。
2.严格落实文件规定。
根据《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自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
3.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等阻碍企业发展难题,降低企业融资负担。
城区财政局按照自治区、XX市关于给予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文件精神,根据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增加额作为基数,按0.6%的比例拨付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给金融机构用于增加信贷资产减值准备。
1月财政局共拨付1.75万元至两家金融公司,分别是:XX市达利行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余额为小企业贷款余额1006.79万元,为1251.5万元,新增244.71万元)实拨风险补偿金1.47万元。
从融资效果看,用较少的支出,扩大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
款的扶持,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引导市场资源向小企业倾斜的作用,小企业融资难的营商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二)发现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1.城市交通管理问题。
如XX壮族自治区地质印刷厂房门口道路狭小且经常堵车,导致运输原材料的货车出入不便;云景山语城项目附近路网不健全,土方清运困难;华丰城项目附近市政道路未完善,三岸收费站坡度坍塌影响工程进度。
2.政策扶持问题。
如XX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润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反映融资难、资金回笼慢、资金流转困难的问题,希望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
3.行政审批问题。
如XX华盛集团XX东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都为处于劳动改造阶段的人员,纳税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希望
能与税务部门协调,简化公司纳税程序;XXXX市参皇养殖有限公司肉鸡销售往外省时需要开检疫证,开具此证的手续比较麻烦,希望能够简化办证手续。
四、对落实自治区系列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一)加强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力。
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地区需重点引进的企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急需引进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加大对企业、项目建设财政支持力度。
由于财力限制,工业园区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偏小,建议上级财政部门能给予工业发展配套资金用于补助园区内各类工业实体企业,切实降低实体企业建设成本。
(三)强化服务企业各项工作。
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办证程序;建设企业品牌宣传平台,给予本地品牌宣传优惠。
(四)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加大对产业园区工业建设用地指标等各项支持,以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五)加大力度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目前申请融资担保项目的企业数量偏少,财政资金发挥引导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建议扩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的覆盖面,同时,积极扩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
(六)加强城市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市政道路建设,加强车辆流转协调;加快地铁建设,给予地铁沿线受影响商铺适量补贴。
【篇3】区政府办:根据《关于报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府办函〔工作计划(一)加强XX(营商环境自查报告的通知》人员意识和能力培养。
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度与执行力,从源头减少行政纠纷的产生。
(三)积极探索和完善复议与应诉工作机制。
配强配齐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复议与应诉工作任务。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区分局7月22日
【篇4】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关于报送国务院大督查自查情况报告的函》(防发改综合函〔共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46项,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24项,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3项,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7项。
经测算,市本级约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380万元。
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减负政策:一是自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是自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是自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2.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共清理规范工作全市共清理审查72个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金额约为14948.67万元。
3.全面清查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
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可拒绝缴纳,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二是以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为抓手,在巩固原有收费公示成果的基础上,对已调整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变更,通过设立公示栏、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扩大收费监督的覆盖面,公示牌等形式,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持续加大涉企收费检查整治力度,强化价格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完善12358举报电话等举报网络平台建设,形成强有力的价格监督体系,并逐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价格行政管理工作,保证严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将各部门的收费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4.完善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自治区清理收费的相关文件规定,动态调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减免的减免到位,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二)为公平营商创条件方面1.加大价格监督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紧紧围绕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行,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的基础性地位。
(1)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审
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加强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送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对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促使全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求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着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价格执法行为。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市场检查和专项检查,执法结果实行网上公开,坚持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制度,避免价格检查中的随意性。
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强化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提高价格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2.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函〔降低企业大宗用水价格要明显见效的目标要求。
我局结合实际,充分已挥职能作用,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预计落实电价和燃气两降价政策,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亿元以上。
再次,主动作为,疏导价格矛盾,切实降低工业大宗用水价格。
1、执行上级文件,降低用电生产经营成本。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低丰水期水电上网电价、增量电量
部分免收基本电费、降低大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免收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着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夏天用电高丰期鼓励居民增加使用丰水期电量,第一阶梯电量增加60千瓦时,减轻居民用电电费。
(1)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12月1日起取消临时费。
二是从1月1日起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费用。
三是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需量缴纳电费。
四是调整电价分类结构。
五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2)从4月1日起,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冷链物流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12月1日起,临时用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用。
从1月1日起,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费用。
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自4月1日起,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并调整电力分类结构,将我区电网销售电价、配输电价表中,大工业也用电类别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同时,逐步取消优待类电价,逐步减少交叉补贴。
2.降低管道燃气价格。
3月26日,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降低0.16元/m3,第一阶梯价格,由3.21元/m3降低为3.05元/m3;第二阶梯价格,由3.85元/m3降低为3.66元/m3;第三阶梯价格,由4.82元/m3降低为4.575元/m3。
非居民用气由现行的最高不超过4.17元/m3降低为3.90元/m3后,具体价格仍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积极推进竞争一口价政策;对9种物品实行运价优惠,对煤炭运价吨公里下调0.01元,按要求将铁路的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制成公示栏对外公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取消征收护路联防费和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对选择铁路运输的零散快运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继续执行国家、自治区整车鲜活农产品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我市的港口、防城区、上思县三个高速收费站均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开通了停车电子收费业务;继续执行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广西北部湾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政策。
4.降低工业园区大工业用水价格。
根据市政府“项目提速年”多渠道降低要素成本,在今年在降低企业大宗用水价格方面要明显见成效的要求,为切实解决供、用水双方的价格矛盾,通过深入调研与多次协商,协调广西XX日起1月5从北投有限水务公司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用水,降价0.03元/m3。
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供水成本的跟踪监审,改革水价定价机制,引导企业自主协商定价,切实降低工业园区大工业用水价格。
二、发挥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
紧紧围绕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行,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的基础性地位。
(一)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广西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积极查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行政垄断案件,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为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加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结合节日消费热点确定检查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研究探索放开商品价格和新兴市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三)做好价格举报工作。
完善价格举报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查办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持续高压打击价格欺诈、.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着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价格执法行为。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市场检查和专项检查,执法结果实行网上公开,坚持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制度,避免价格检查中的随意性。
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强化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提高价格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五)开展涉企收费检查。
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整治涉企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依法查处公用事业、垄断行业乱收费行为,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价格行为监管;开展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等热点行业价格监管,结合价格举报投诉热点,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出有利于监管的意见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一)提升行政效能服务水平。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提升行政效能的相关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六个一”、以及“最多跑一次”事项、服务事项压缩办结时限的具体要求,继续梳理完善调定价格工作机制和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尽可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执行网上办事的规定。
市政府开展网上办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自治区和市委、结合单位实际,推进网上办事纵深发展,开展“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逐步实现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协同办理、一事通办、一次办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有质量、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提升工作效能,增强透明度,达到利企便民目标。
(三)探讨和实行“容缺受理”,助力“最多跑一次”。
针对那些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暂时性容忍”办理,要求办理群众或企业在相应时间内补齐相应材料。
有效化解“资料齐全”和“最多跑一次”之间的矛盾,消除工作人员以材料不齐为借口不作为、慢作为,甚至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让“最多跑一次”更好得以实现,让广大群众和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
(四)加强沟通与宣传。
拓宽群众、企业和社会意见反映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物价部门子网站开辟宣传专栏、通过新闻媒体和建立物价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价格政策、工作动态、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及时宣传价格工作、解读价格政策,了解群众和企业的诉求,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价格费查询、晒价比价、价格维权、价格公共服务等服务。
群众和企业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就可以查询到价格部门办理事项的服务指南,查询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重要价.格信息。
四、存在问题(一)完成年度价格调控目标存在较大的困难。
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后,CPI上涨幅度较大。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防政办发〔12月1日零时起,我市8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同时启动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同步调整了部份医疗服务价格导致医疗保健类价格指数出现了大幅上涨(其中:1月-5月同比分别上涨11.2%、11.0%、11.0%、11.1%和10.7%),拉高了CPI0.9个百分点,严重影响我市CPI调控目标的完成。
另一方面房租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居住类价格自今年5月份起环比大幅上涨7.5%,同比上涨8.5%,拉动CPI上涨1.6个百分点。
(二)缺乏依法降低、取消涉企收费自由裁量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定价权限在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我市只能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没有权限取消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垄断现象难以管控。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性收费,由于在定价权开放管理之前,就已经有垄断市场的行为,定价权开放管理后,垄断经营,随吊价的问题时有发生。.
五、下半年工作计划及建议(一)加强价格监测分析。
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情况以及相关价格指数变化,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预报。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围绕经济发展,立足市情,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确保完成我市价格调控目标。
(二)合理利用价格杠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多措并举,降低一般工商业电.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人民日报》(2018年01月04日01版)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
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会议指出,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2018年4月23日)
3月27日至3月30日,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组在xxx,xxx同志带领下,先后到xxxxxx召开座谈会,与6个县(市)的45位民营企业家进行座谈,赴广州市学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家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企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家反映,各部门出台了许多涉企优惠政策,但民营企业没有正规的渠道看到这些文件,只有和这些部门熟悉的企业家才会有人告诉他文件内容;很多文件太笼统,没有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办事流程,也没有指定哪个科室负责文件中所列事项,发完就完事,发文机关就没有准备去落实文件;有些文件规定的很明确,比如市里设立的有些基金,但实际上并没有运作或运作效果不佳;有些奖励政策企业找到部门去兑现,推说不知道或者干脆说没钱。
(二)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低。企业家对行政审批效率不满意。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部门越来越多,有些部门从事后备案变成了前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不明确,个别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鉴定等文件才受理审批事项,而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处于垄断地位,业务量大,企业有时需要排队数月才能轮到,变相延长了审批时限;有
1些部门不敢担当,不是帮助企业找到办成事的方法,而是想方设法找到不予审批的理由,不审批将来企业出了问题自己就没有责任;有些基层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看不懂,无法做出判断,干脆就不上报、不回应,等全国、全省的评比、认证结果出来了,企业才知道自己的申请根本就没有上报。
(三)本地民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对待。个别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央企、国企是第一等,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是二等,本地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三等。突出反映在土地出让、金融支持、税收政策等方面,特别是企业有问题需要解决时、渠道不畅,甚至无人理睬。
(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大多数民营企业因为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难以在主板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新三板门槛低,但融资功能非常有限;部分民营企业由于没有有效抵押物,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政府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之间的不信任在加剧,相互拆借、担保行为减少。
(五)人才短缺。调研时企业反映,招工难特别是招专业技术人才更难,本地人宁愿到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打工也不愿留在本地,外地人愿意进来的更少,且流动性强,2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缺乏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问题。
(六)环保治理搞一刀切。企业家反映环保检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等问题,一关了之,有的排放达标企业也“蒙冤关门”;全省范围的临时行政措施大家也理解,但措施解除后有个别地方不及时解封,进一步扩大企业损失。
(七)部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电力没有形成双回路,突然停电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个别园区企业安装宽带长时间未能解决。
二、建议
1、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用抓扶贫、环保工作的力度来抓民营经济,尽快补上xx的短板。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民营经济增长考核,对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干部作风大整顿重点曝光涉企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xx日报》开设民企风采专版,开展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2、打造全市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全市规上企业政策发布微信群,及时推送涉企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找谁办、怎么办等问题迅速回应。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主要领导也可通过企业家在微信群的反映及时掌握。
3、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推行审批“最多跑一次”、“零见面”和“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的全程电子化改革,全面清理“红顶中介”,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
4、不歧视本地民营企业。给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把本地企业与引进企业放在同等位置,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过程中,注意征求行业商会、重点产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家意见。
5、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学习许昌、长葛、汝州、宝丰等地经验,市、县两级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市级每月、县级每周召开由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例会,会前收集企业问题,现场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会后两办督查室跟进督查。
6、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政府出资遴选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家或企业接班人参加国内顶级商学院举办的高端研修课程,筛选市重点企业和“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知名高校开展短期培训;鼓励青年企业家攻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对取得学位的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选择著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
7、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并对平顶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4要给予重奖;对在一线城市建立研发中心,使用“飞地人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政府要分行业组织平顶山企业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紧盯行业科技前沿;建立民营企业和本地高校、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论坛,鼓励民营企业家走进高校,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加强校企科技合作、科研仪器和实验室互通互用,提倡企业在职业院校开办订单班,通过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培养模式解决企业技工人才短缺。
8、加大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力度。每季度组织银企洽谈会,由政府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对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额度进行考核奖励引导,并和银行承接政府类金融业务挂钩;鼓励地方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通过大数据分析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
财政部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过桥担保基金并切实运转,支持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融资成本。
9、实现环保和经济发展双赢。政府要引导企业遵循较高的环保标准,不要让企业总是在环保不达标—关停-升级改造-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关停-升级改造中恶性循环。对不符合环保政策,没有前途的企业要劝其尽早关停,不要再
5进行环保投入,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环保执法不能一刀切,对达标企业不能随意封门停工。
10、注重发挥重点产业协会作用。调研中发现有些产业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很高,比如x县铁锅,全国十口铁锅有七口出自郏县,年产值达30亿元,但29家企业相互恶性竞争,利润空间被挤压得很薄,再比如鲁山的丝绵,从业人员达数万人,年产值达50亿元,但企业规模小、缺乏品质保障。建议政府在市县两个层面加大重点产业协会组建力度,通过重点产业协会这个平台制定行业标准,打造知名本土品牌;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2018年4月23日)
3月27日至3月30日,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组在xxx,xxx同志带领下,先后到xxxxxx召开座谈会,与6个县(市)的45位民营企业家进行座谈,赴广州市学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家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企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家反映,各部门出台了许多涉企优惠政策,但民营企业没有正规的渠道看到这些文件,只有和这些部门熟悉的企业家才会有人告诉他文件内容;很多文件太笼统,没有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办事流程,也没有指定哪个科室负责文件中所列事项,发完就完事,发文机关就没有准备去落实
文件;有些文件规定的很明确,比如市里设立的有些基金,但实际上并没有运作或运作效果不佳;有些奖励政策企业找到部门去兑现,推说不知道或者干脆说没钱。
(二)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低。企业家对行政审批效率不满意。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部门越来越多,有些部门从事后备案变成了前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不明确,个别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鉴定等文件才受理审批事项,而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处于垄断地位,业务量大,企业有时需要排队数月才能轮到,变相延长了审批时限;有些部门不敢担当,不是帮助企业找到办成事的方法,而是想方设法找到不予审批的理由,不审批将来企业出了问题自己就没有责任;有些基层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看不懂,无法做出判断,干脆就不上报、不回应,等全国、全省的评比、认证结果出来了,企业才知道自己的申请根本就没有上报。(三)本地民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对待。个别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央企、国企是第一等,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是二等,本地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三等。突出反映在土地出让、金融支持、税收政策等方面,特别是企业有问题需要解决时、渠道不畅,甚至无人理睬。
(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大多数民营企业因为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难以在主板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新三板门槛低,但融资功能非常有限;部分民营企业由于没有有效抵押物,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政府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之间的不信任在加剧,相互拆借、担保行为减少。
(五)人才短缺。调研时企业反映,招工难特别是招专业技术人才更难,本地人宁愿到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打工也不愿留在本地,外地人愿意进来的更少,且流动性强,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缺乏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问题。
(六)环保治理搞一刀切。企业家反映环保检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等问题,一关了之,有的排放达标企业也“蒙冤关门”;全省范围的临时行政措施大家也理解,但措施解除后有个别地方不及时解封,进一步扩大企业损失。
(七)部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电力没有形成双回路,突然停电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个别园区企业安装宽带长时间未能解决。二、建议
1、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用抓扶贫、环保工作的力度来抓民营经济,尽快补上xx的短板。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民营经济增长考核,对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干部作风大整顿重点曝光涉企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xx日报》开设民企风采专版,开展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2、打造全市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全市规上企业政策发布微信群,及时推送涉企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找谁办、怎么办等问题迅速回应。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主要领导也可通过企业家在微信群的反映及时掌握。
3、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推行审批“最多跑一次”、“零见面”和“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的全程电子化改革,全面清理“红顶中介”,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
4、不歧视本地民营企业。给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把本地企业与引进企业放在同等位置,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过程中,注意征求行业商会、重点产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家意见。
5、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学习许昌、长葛、汝州、宝丰等地经验,市、县两级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市级每月、县级每周召开由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例会,会前收集企业问题,现场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会后两办督查室跟进督查。6、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政府出资遴选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家或企业接班人参加国内顶级商学院举办的高端研修课程,筛选市重点企业和“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知名高校开展短期培训;鼓励青年企业家攻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EMBA),对取得学位的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选择着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
7、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并对平顶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在一线城市建立研发中心,使用“飞地人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政府要分行业组织平顶山企业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紧盯行业科技前沿;建立民营企业和本地高校、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论坛,鼓励民营企业家走进高校,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加强校企科技合作、科研仪器和实验室互通互用,提倡企业在职业院校开办订单班,通过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培养模式解决企业技工人才短缺。
8、加大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力度。每季度组织银企洽谈会,由政府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对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额度进行考核奖励引导,并和银行承接政府类金融业务挂钩;鼓励地方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通过大数据分析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财政部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过桥担保基金并切实运转,支持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融资成本。9、实现环保和经济发展双赢。政府要引导企业遵循较高的环保标准,不要让企业总是在环保不达标—关停-升级改造-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关停-升级改造中恶性循环。对不符合环保政策,没有前途的企业要劝其尽早关停,不要再进行环保投入,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环保执法不能一刀切,对达标企业不能随意封门停工。
10、注重发挥重点产业协会作用。调研中发现有些产业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很高,比如x县铁锅,全国十口铁锅有七口出自郏县,年产值达30亿元,但29家企业相互恶性竞争,利润空间被挤压得很薄,再比如鲁山的丝绵,从业人员达数万人,年产值达50亿元,但企业规模小、缺乏品质保障。建议政府在市县两个层面加大重点产业协会组建力度,通过重点产业协会这个平台制定行业标准,打造知名本土品牌;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该报告建立涵盖全国26个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及四个直辖市的营商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量化指标数据库,对地方商业政策环境进行评估,并追踪地方政府的改革业绩,报告将连续三年对数据进行收集和更新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
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
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
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
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
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
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
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营商环境检查内容
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督查方案
为了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将组织一项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督查工作,以下是方案内容:
一、督查的对象范围
1.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部门等;
2.企业:涉及到信用审查、申报、审批、申诉等方面的企业和个人;
3.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的各级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消防、交通运输等。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完善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实名认证、信用修复、互联网+等服务,提升企业操作便捷性和办事效率;
2.优化审批流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快审批速度;并严防“吃拿卡”等行为,做到“放管服”的服务;
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落实招商引资承诺、加强信用评价和公示,严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消除企业的顾虑和担忧;
4.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公正执法和暴力执法进行破案打击;
5.加强信息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建设: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让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治理环境。
三、督查的方式和时间
本次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督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针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督查;
督查时间为两个月,具体的任务安排由省委领导组与各级督查组会商后确定,每个督查组分别分配两个或三个督查对象,对其展开详细地调查和了解,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并向省委领导组以及省委办公室书面汇报。
四、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成效的处理
1.对被巡察对象反映的问题,省委领导组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及时向被巡察对象反馈整改情况;
2.对巡察督查中发现的好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分享,鼓励各地加强交流,推广成功的经验;
3.加强积极宣传,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提高舆论关注度和社会知晓度,以此进行积极的推广和宣传。
五、督查成果的检验和评价
1.在整个督查督导过程中,对督查成果进行逐项评价,做到对问题的整改和建议的落实到位;
2.加强对营商环境评估和指标的调查研究,收集口碑数据和社会反馈,综合打分,形成评价报告,汇报上级领导;
3.对督查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邀请各有关方面对成果进行评价,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依据。
篇三:营商环境检查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章节一:介绍
1.1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和意义;
1.2个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和看法;
1.3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章节二:优化营商环境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2.1营商环境指标概述;
2.2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选取;
2.3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章节三:营商环境优化的建议和未来展望
3.1根据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结果,提出具体建议和改进方案;
3.2展望未来营商环境的发展趋势;
3.3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之一,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外资引进人才,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等。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政府要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促进市场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
个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和看法是,营商环境跟企业发展息息相关,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和条件,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上发挥其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
同时,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也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客观地评估当前营商环境的状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本文将分为三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介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笔者的认识和看法。章节二将重点探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选取、内容和标准,在客观的数据和材料基础上,评估当前营商环境的具体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则从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展望两方面,提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的建议和改进方案,以期为推动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有益的参考。优化营商环境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前的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改进方案。在进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之前,需要先了解营商环境指标,常用的营商环境指标包括在办理注册手续、获得电力服务、获取信贷、缴纳税款等方面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以及政府行政效率、政策稳定性和法律公正性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个人选取的对照检查材料,主要以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身份,从注册办理、资质审批、融资、税务、用能等方面进行对照。首先,注册办理方面,主要关注企业在注册营业执照和证照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并对企业注册流程是否标准化和简化情况进行评估。其次,资质审批方面,主要关注企业在获取资质证书和环境审批证书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以及政府审批流程是否透明公开等情况进行评估。第三,融资方面,主要关注
企业在获得贷款、融资保证和担保等方面的时间和成本,并评估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第四,税务方面,主要关注企业缴税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以及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最后,用能方面,主要关注企业在电力、水资源和环保审批等方面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并对政府在能源和环保政策方面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这些对照检查材料涵盖了营商环境中最为关键的方面,旨在从多个维度评估当前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检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制定,以期为更加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展望方面,优化营商环境仍将是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在政策层面,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力度,采取更具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政策,通过深化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断提升中国的营商环境。此外,政府还应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吸引更多外资和人才。
在企业层面,应强化自身管理和创新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和提高企业国际化水平。此外,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
总之,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的过程。只有加强政策的制定、落实和管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改善环境、提高质量、创新发展等
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期为中国更加强大和繁荣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篇四:营商环境检查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2022年是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年”,集团响应号召,积极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从“把握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聚力国企改革”、“坚决执行禁令,整治提篮子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抵制商业贿赂”、“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进行了专题教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我将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个人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站位不高。本人虽然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能自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也存在观察事情一叶障目,分析问题浮于表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欠缺的问题。有时候看到那些不利于维护党的威信的消息新闻不能挺身而出适时发出直言正论,最多只做到不转发。
2.主动学习不够。政治理论不够扎实,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只要党组织没有要求,就不会自觉去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的学习还停留在抄笔记的阶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没有及时跟上。
3.业务工作不精,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上因循守旧,常常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上存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现象,机械执行上级指示,攻坚克难的举措不够。对工作主动思考不多,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中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情绪比较急躁。
二、整改方向及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个人政治素养,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政治意识强、政治站位高的合格党员。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积极了解和掌握财政相关政策,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断个提高人业务水平,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的缺陷。
2.转变工作作风。首先是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有热情和干劲,即使工作任务再多,也要从容处之,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工作中避免出现负面情绪。其次是改进工作方式,多多学习表达技巧,进一步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科学统筹工作任务,分清轻重缓急逐一安排工作任务,对工作及时进行销账处理,提升工作效率。
3.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维,与时俱进,学会利用大形势推动工作发展;同时要强化学以致用,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中要勤学善思,对工作进行主动思考、谋划,保证工作的全局性和连贯性。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县局党委要求,本人深入学习贯彻省委书记应勇同志在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和我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结合宣恩税务工作实际,着重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等三方面查找问题,力争做到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剖析深、整改措施实,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讲话文件情况
5月21日下午,县局召开税收征管会,参加了班子成员集体学习了省委书记应勇同志在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对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4月28日,由本人带队,带领相关股室负责人,先后深入1个“领导包户”企业宣恩县伍家台昌臣茶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
二、对照检查情况
对照《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要求和全省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结果、调查问卷收集结果,通过认真分析查找,本人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
没有充分认识到“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没有充分认识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调查研究不够。
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纳服工作的重视还停留在表面,对于考核指标研究不深,满足于学习传达文件精神,仅停留在文件传阅上,而没有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存在面上“打滚”的问题。
三是带头学习作用发挥的不够。作为班子成员平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这块内容没有深入系统的学习,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不够,责任压得不实,压力传导不够。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虽然这些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学习不够、宗旨观念不牢。
对学习理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摆到重要位置,有时候有应付的思想,有时满足于一知半解,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计划性系统性不够强。特别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有一点差距,没有很好地用理论去指导工作,致使工作推进不够快。
(二)大局意识不够、宗旨观念淡化。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中没有形成“一盘棋”格局,主要领导侧重于抓全面工作,对部分具体重点工作抓得不细、抓得不够。分管领导一般非常关心自己分管的领域,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
作主动关心不够,“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工作习惯还没有完全养成。工作中有时仍然存在“各吹各的号”的情形,没有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营商环境的各类问题,有时候存在重管理、轻服务。
(三)为民服务意识不够、工作作风有待加强。
到企业调研存在走马观花的现象,局限于看资料、听汇报,开座谈,没有深入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在思想和行动上缺乏“钉钉子”精神,研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工作作风不够深入,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难度大、难见效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调查问卷结果、自我剖析以及会前查摆出来的问题和会上收集的意见,县局党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州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税收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税收营商环境是检验税收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是应对当前疫情影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要。县局党委将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进一步加强学习研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__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__省30条措施,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担责、人人主动、人人作为的工作
格局。加大对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的研究分析力度,建立完善良性工作机制。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根据任务分工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前谋划,把各项措施抓准抓实抓细;把税收营商环境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放管服工作结合起来,同向发力,统筹安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统筹指导落实,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便民办税新举措,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筑牢坚实的基础。
总之,通过对照检查,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州局党委的要求,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细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我将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个人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X.政治站位不高。本人虽然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能自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也存在观察事情一叶障目,分析问题浮于表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欠缺的问题。有时候看到那些不利于维护党的威信的消息新闻不能挺身而出适时发出直言正论,最多只做到不转发。
X.业务工作不精,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上因循守旧,常常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上存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现
象,机械执行上级指示,攻坚克难的举措不够。对工作主动思考不多,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中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情绪比较急躁。
X.主动学习不够。政治理论不够扎实,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只要党组织没有要求,就不会自觉去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的学习还停留在抄笔记的阶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没有及时跟上。
二、整改方向及措施。
X.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个人政治素养,用理论知识WZ自己,做一个政治意识强、政治站位高的合格党员。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积极了解和掌握财政相关政策,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断个提高人业务水平,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的缺陷。
X.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维,与时俱进,学会利用大形势推动工作发展;
同时要强化学以致用,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作中要勤学善思,对工作进行主动思考、谋划,保证工作的全局性和连贯性。
X.转变工作作风。首先是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有热情和干劲,即使工作任务再多,也要从容处之,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工作中避免出现负面情绪。其次是改进工作方式,多多学习表达技巧,进一步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科学统筹工作任务,分清
轻重缓急逐一安排工作任务,对工作及时进行销账处理,提升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