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股份制公司管理章程
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
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
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
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篇二:股份制公司管理章程
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篇三:股份制公司管理章程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成立(注明公司是改制还是发起组建),为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
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泛博职工积极性,实现
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职工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
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行使职
权,开展党的活动,公司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
xxx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分总额为
---股。
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x首期以(现金或者其他资产)投资
xxxx元,折--股,占公司股本
的--%。
xxx首期以(现金或者其他资产)投资
xxxx元,折--股,占公司股本
的--%。
xxx首期以(现金或者其他资产)投资
xxxx元,折--股,占公司股本
的--%。
(上述股东不少于
1人,不超过
50人)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分者为本公
司股东。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按出资份额享有对重大问题表
决权;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按出资份额享有选举和被选举
为董
事或者监事的权力;
按出资份额分享红利;
按出资份额享有以公积金配送股分的权利;
5、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伤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
6、依法转让出资或者受让他人出资;
7、在公司增资扩股时,优先认缴出资;
8、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
9、在终止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10、对伤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交人民法院予以诉讼,如董事会、监事会不予授
理,股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公司股东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对公司的出资额,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股
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3、因自己过失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承担对公司忠诚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
秘密,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凡自愿参加本公司劳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者为
本公司职工(或者称员工)。向公司投资入股的职工,兼有职工与股东
双重身份,在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享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本企业劳动,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歇息休假的权
利;
参加本企业劳动,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及劳动分红(奖励)的权利;
参加本企业劳动,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
保
险的权利;
参加公司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5、自愿参加本公司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的权利,承担会员的义务;
6、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及经理层征询意见等形式,表达对
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7、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表职工进入董事会为成员,行使决策权利;
8、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表职工进入监事会为成员,行使监督权利;
9、依照劳动法律和公司基本制度,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
在辞职前
3个月(或者
1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业和社会道德,爱祖国、爱人民;
遵守公司章程及制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劳动纪
律;
在公司确定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
4、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因自己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
管理工作。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者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
第十五条公司因发展需要,调整股权结构、吸收外部重要的新股
东及增资
扩股、减资缩股等重大举措时,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股东的股分不得抽回,在创建初期(时间范围由企业自
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但遇到职工退休、调离、辞职、辞退、除名
等特殊情况,可以转让股权(职工下岗、内退是否转让、何时转让,按企业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股东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部份或者全部股权;
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办理过
户手续;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允许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股东(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
名等情况要转让所持股权,股东会议决定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转股权
的情况除外。
股东(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转让所持股权,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
转为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者出资额承担
公司的风险责任。优先股不参预公司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在终止
清算时以优先顺序分享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决议不允许合法继承
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可通过转让或者收购解决股权归属问题。
经营者以职务、岗位设置的股分,离岗后转给继任者。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
东会,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5、对公司发行债券、增加注册资本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缩股、重大资产转让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解散和终止清算作
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
9、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提议
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
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因特殊情况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允许,通知期限可低于十五天。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分没
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分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出具书面委托书,代理人在委
托书明
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者代表的出资达不到
2/3数额时,股
东会议应延期
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
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者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
为达到规定数额。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转让或者受让重大资
产、公司对外提供数额巨大的担保等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0、股东会会议选举或者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允许的票数应占出
席股东持有或者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11、不开股东会议,但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只要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为合法有效。
12、召开暂时股东会议的议题和决定、决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股东
会议的职权范围。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普通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如不由最大股东方出任董事
长,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作出协议)。
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位,副董
事长一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
无故罢免。
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位(根据企业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
5、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股
权结构重大
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并按委托书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
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暂时董
事会议。
4、召开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例如2/3、3/5、4/7等);
董事会作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争过半数通过(例如
2/3、3/5、4/7等);
董事会表决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
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6、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预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如果董事曾经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7、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
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份或者全部职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
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公司股权证及其他重要文件;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赋予指导。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
名,副经理
X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拥有子公司的,母公司称
总经理,子公司称经理,以下均简称经理)
第二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
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成员
X人(不
少于
3人),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职工代表,规
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根据需要还可由
股东会礼聘外部专业人士作公司监事。)监事任期
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主席或者召集人由
2/3以上(含
2/3)监事推选
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礼聘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根据股东的请求,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赔偿责任;
8、根据股东的请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2/3以上
(含
2/3),2/3以上(含
2/3)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
4、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由
2/3以上(含
2/3)监事
表决允许。
5、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允许外),监事在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礼聘法律专家、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
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的任职约束: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本公司任
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五)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超过家庭财产数额本人又无能力
偿还的)的到期未清偿的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任职的行为约束: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允许,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允许,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允许,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九)不得利用职权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私用);
(十)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挥霍财产、抽
逃出资等)。
第八章财务与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
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
股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年度制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xx列入公司任意公积金;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xx作为劳动分红(奖励)基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亏损,由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首先按财税法规在所得税前弥补,不足部份由缴纳
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仍然不足的,用公积金弥补,但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亏弥补亏损仍不足时,公司各股东按
出资比例弥补,减少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
制度。公司向员工分配劳动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工资增长与经济效
益挂钩,个人收入与绩效挂钩。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不定营业期限,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需要解散,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东会作出决议后
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终止清
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终止清算的规则如下:
(一)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股东会应明确清算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公司所欠税款、所欠债务。
(三)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
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四)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清算组代表公司参预民事诉讼活动。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
施。
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本章程未作出
明确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许多条款、内容需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有些内容本企业涉及不到,企业制定章程时可删、可减、可改。
篇四:股份制公司管理章程
股份制公司章程股份制公司章程
(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宪法”,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干预与公司自治的统一。
制作要求
制作公司章程的基本要求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的规定,既要考虑到投资人的利益,考虑公司运作的高效、便利,也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选择符合公司需要的经营体制。
格式一:____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
兼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说明:按出资人数逐一填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__月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委托董事会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__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