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怎样制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装置及人员的动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内的)动火安全管理。
1.3定义
1.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气焊、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1.3.2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需要经常实施动火作业的区域(如:铆焊厂房、机加及检修车间等),经过安全评价,在该区域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固定区域。
1.3.3临时动火区:因生产过程中随机发生的,需要短时间动火作业,且作业地点不固定的区域。
1.3.4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而对置换冲洗不彻底导致带油、带压或带有其他可燃介质(残液)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的动火作业。
1.3.5一级动火作业:指在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储存物品仓库(半径30米)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火灾危险性分甲、乙、丙、丁、戊五类,丙类是包含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应化为一级动火作业。
1.3.6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4职责
1.4.1各板块
1.4.1.1监督检查事业部所辖单位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4.1.2对本制度在实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参与修订完善。
1.4.1.3负责事业部所辖单位特级动火作业审签
1.4.2检验中心
1.4.2.1负责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受限空间内动火检验分析及检测报告的出具。
1.4.2.2对各单位提出检测结果超出标准的作业项目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1.4.3保卫部
负责特级危险动火时的现场应急监护工作。
1.4.4各单位
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4.5各单位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
1.4.5.1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的审批。
1.4.5.2负责特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1.4.5.3总工程师及生产副厂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时,可书面委托安全副厂长或其他厂级领导进行审批。
1.4.6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1.4.6.1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宣贯培训。
1.4.6.2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4.6.3应熟知动火区域内工艺管道、装置、设备状况及作业现场环境,依据国家规范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4.6.4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1.4.6.5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1.4.6.6负责全厂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1.4.6.负责因动火作业引起事故的调查处理。
1.4.作业点所在车间负责人
1.4.7.1动火作业所在车间主任是所在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全面管理。
1.4.7.2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1.4.7.3负责一级、特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
1.4.7.4负责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1.4.7.5车间主任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时,可书面委托车间工艺副主任审核。
1.4.作业点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
1.4.8.1负责生产装置的工艺交出、能量隔离及物料隔离。
1.4.8.2负责依据国家规范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4.作业点所在车间安全员
1.4.9.1负责对动火作业人资质、动火分析报告单数据进行审查。
1.4.9.2监督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1.4.1工段长/班组长
1.4.10.1应熟知动火区域内工艺管道、装置、设备状况及作业现场环境。
1.4.10.2负责动火作业工艺交出及现场工艺交出具体方案的实施。
1.4.10.3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1.4.10.4负责安排工艺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维修专业)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4.10.5负责紧急或异常情况下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4.10.6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关闭动火作业。
1.4.10.工艺交出确认人如有变动必须进行交接,并在作业票上签字记录。
1.4.11动火作业监护人
1.4.11.1应熟知动火区域内工艺管道、装置、设备状况及作业现场环境。
1.4.11.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等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1.4.11.3依据作业方案、票证、操作规程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1.4.11.4对作业人员(维修人员)进行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及安全措施告知。
1.4.11.5负责确认作业环境周围无可燃物排放,对动火环境进行监测。
1.4.11.6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产生危险时要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1.4.11.现场出现突发情况时,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应急处置及报警。
1.4.11.监护人如有变动必须进行交接,并在作业票上签字记录。
1.4.12动火作业负责人
1.4.12.1对动火作业过程使用的工器具(焊机、焊把线、接地等)的完好性及作业人员行为全面负责。
1.4.12.2负责查验动火作业票与作业项目一致,现场安全措施与作业票上要求一致。
1.4.12.3熟知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依据作业票、检修规程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1.4.12.4负责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1.4.12.5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组织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废旧物料及遗留火种。
1.4.13作业人员
1.4.13.1作业人员应熟知动火作业的风险、应急措施,掌握报警及相关联络方式。
1.4.13.2《动火作业票》未经批准的严禁动火作业。
1.4.13.3动火作业的地点(位号)、时间与《动火作业票》内容不符的严禁动火作业。
1.4.13.4安全防护和工器具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作业。
1.4.13.5动火作业过程中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执行不到位严禁作业。
1.4.13.6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严禁动火作业。
1.4.1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管理内容
2.1作业基本要求
2.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2.1.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2.1.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2.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1.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1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露天动火作业。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2固定动火区的审批及管理
2.2.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固定动火区”,将固定动火区划分图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评审后报各分管事业部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划分图予以公示。
2.2.2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固定动火区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生产单位需对固定动火区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划定固定动火区具体执行2.2.1。
2.2.3固定动火区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得堆存易燃易爆物品。
2.2.4各单位应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2.2.5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固定动火区的监督检查。
2.3建设项目的固定动火审批
2.3.1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单位对设置的固点进行风险评价,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2.3.2宝丰能源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固定动火区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考核。
2.4动火管理要求
2.4.1动火作业许可票审批
2.4.2特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相关作业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审批,《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申请,车间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本单位安监部复检签字后,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实施,特级动火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车间工艺专工、车间安全员、安监部监督执行,厂领导监督检查。
2.4.2.1特级动火作业前,必须将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本单位安监部备案。特级动火作业时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可请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严禁负压状态下进行动火作业。
5)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2.4.2.2集团公司I、II级重大危险源的动火作业均为特级动火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集团公司Ⅰ、II级重大危险源动火作业方案,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报分管事业部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2.4.2.3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部复审,报厂级领导(不包括副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特级动火作业安全管控方案提前上报分管事业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宝丰能源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微信群公示报备;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部终审批准,并在宝丰能源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微信群公示报备。
2.4.2.4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2.4.2.5动火作业票审核部门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措施可行,方能签批《动火作业票》。
2.4.3动火分析
2.4.3.1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由检验中心进行动火检验分析。
2.4.3.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具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4.3.3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2.4.3.4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超过60分钟,属于受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设备管线或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由检验中心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检测并填写分析报告单。空旷大气环境的检测可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并填写分析报告单。
2.4.3.5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连续监测。
2.4.3.6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4.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且可靠有效,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各单位定期将便携式检测设备送至检验中心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4.3.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各单位可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测分析,在作业票中填写检测结果。
2.4.3.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初次采样分析合格后,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监测报警仪,进行连续监测。同时应避开高温天气和环境,防止因危害气体挥发使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浓度过高。
2.4.3.1在动火分析合格后和作业过程中,根据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特级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动火每4小时监测1次。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监测时,应随时进行分析、监测。监护人员用便携式监测仪进行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入现场动火票中。
2.4.3.11分析检测标准:
1)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3)
有毒有害气体:当分析介质有CO、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时,检测单位必须在分析报告单中填写具体CO、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数值,按(H2S〈10mg/m3,CO〈30mg/m3,NH3〈30mg/m3,甲醇〈50mg/m3等)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判定。
2.4.4动火作业许可票的中止
2.4.4.1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任何人有权提出中止动火
作业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票,并告知审批人员中止原因,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
作业内容发生变更。
3)
动火作业与作业方案、措施、计划内容不符。
4)
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5)
事故状态下。
2.4.4.2各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有权将作业现场的动火作业许可票抽走并告知作业单位,同时立即停止现场工作,告知监护人票被中止的原因并在第二联签字。
2.4.4.3当动火作业人认为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时,可停止作业,通报监护人进行确认,并联系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测试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4.5动火作业票的关闭
2.4.5.1工作结束后,作业人员要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将热工件保持在安全的地方,并通知值班长与作业单位负责人一起检查动火区域火种全部熄灭无火种遗留,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2.4.5.2上述工作完成后,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后,值班长在关闭栏中签字确认。
2.4.5.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易燃易爆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附近)的氧气瓶、乙炔瓶要及时清理。
2.4.6动火作业票证管理
2.4.6.1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凡延期或补充动火作业,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2.4.6.2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4.6.3一张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即“一点一票”。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区域在生产装置运行期间的动火许可票不超过24小时(可以使用可靠的便携式仪器进行测试)。装置大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作业票最长不超过3天。
2.4.6.4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接班室张贴,第三联作业现场明示,作业票保存期一年。
2.4.6.5作业票必须编号,按顺序填写,便于追溯。
2.4.其他要求
2.4.7.1跨属地区域的动火作业,作业前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属地单位落实确认工艺环境措施,作业单位落实作业安全措施,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安排监护人,凡涉及运行的工艺管道所属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属地单位审批动火作业票后方可作业。
2.4.7.2监护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动火负责人同意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2.4.7.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2.4.培训
2.4.8.1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宣贯培训。
2.4.8.2每次动火作业前由作业负责人对相关人员在现场就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教育。
2.5附则
2.5.1本制度由各板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6附件
篇二: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怎样制定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合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
急作业;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四周的易燃易爆
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至少
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
理作业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爱护,防止
误报警,豫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wei)险作业答应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wei)险作业答应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根据答应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起火警事故
后,才干发出危(wei)险作业答应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豫备水、灭火器
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快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wei)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
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wei)险作业答应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者部门〕,除
通报批评外,并应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
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者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外表的暂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觉,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由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
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焊割工必需具有焊工证,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必需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
及其它火种可能或者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四周
10米范围内严禁存
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
火区域保持干净,无易燃可燃品。
3、对的确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者伤害无条件
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必需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
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爱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
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必需辨识火种可能或者潜在落下区域,明
确四周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
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
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
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
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肯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
动火;特殊状况下必需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者管
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需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
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四周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wei)险隐
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
A级动火,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答
应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
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
于
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
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
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
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坚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
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
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耽心全因素
;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
在焊件上,不行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起火灾或者漏电
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需对四周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状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答应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答应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答应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答应证》到现场,检
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状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
人交待安全留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答应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答应证》只能合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
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答应证》上签字。假如在同一动火地
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答应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需在
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
火作业答应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答应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者扩大使
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答应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
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实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四周有可燃物,应实行防火措施。动
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依据现场的具体状
况实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
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现场及四周
的易燃物品,或者实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合用的消防
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
10m,并不许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wei)险物品的火车通过
或者停留时,必需即将住手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者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
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实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
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
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
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状况。危(wei)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
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者盛过化学危(wei)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
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
业。
13、撤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
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
氧含量不得超过
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
(管理权限的分
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样状况下的应急
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需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
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
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者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细致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
部位及四周状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
全留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
备,若发觉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
验《动火作业答应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
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把握安
全防火学问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
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需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
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觉异样状况应即将通知动火人住手
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去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状况,随时纠正违
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
管部门复审审批。
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需熟识动火作业现场状况,确定
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
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四周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需
1、必需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需进行安全隔绝;
3、必需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需进行置换、通风;
5、必需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需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需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需有抢救后备措施;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修理
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
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外表的特殊规作业,主要
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
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暂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
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wei)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暂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
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
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催促、协调动火及作业
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催
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负责组织、协
调盲板加、拆工作,参加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负责组织、协调对作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
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
"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见附件
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
产过程,熟识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浮现问题能正
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预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
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
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
状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
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
觉异样状况应准时实行措施。
2.6.4发觉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
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浮现异样状况时,有权住手动
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即将住手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
AQ3022-2022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普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
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偶尔特殊状况,动火作业应升级
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
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者其他特殊危
急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撤除易燃填料的凉
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
的动火作业。
危(wei)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
作业。凡生产装置或者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
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依据其火灾、爆炸危(wei)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
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
的没有火灾危(wei)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
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者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
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
程中可能存在的危(wei)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
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
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见附件
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
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
(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
术)或者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
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
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
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
生产(技术)或者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确实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
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
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
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
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根据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
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
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
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
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需对作业方案进
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
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
"完工
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
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
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
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
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
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
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
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
10m范围
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30min,作业中断
时间超过
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
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者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其被测浓度应不
大于
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者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
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
度超过《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规定的,应实行
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
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需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者黏贴在存根正
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
能存在的危(wei)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预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wei)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
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留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命、自救及互救等学问;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阅历、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
求;b)对放射源实行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藏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识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识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
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
物应清理洁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好、坚固,实行的暂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实行有效防护
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
架或者暂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开工具等,应符
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挪移式电开工器具应逐个
配置漏电爱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爱护"。
6.5作业前应去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四周的物品,或者实行其他有效
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四周或者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清理或者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四周可能
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者盛装过危(wei)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
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
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
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
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
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
火点
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
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者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wei)险化学品的火
车通过或者停留,应即将住手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实行防
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
应小于
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状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支配专职消
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
之在异样状况下能准时实行相应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修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
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全部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
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
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
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预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
时电源、暂时照明设备等准时撤离现场
;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
等清理洁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
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
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
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掌握室或者岗位。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二级
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
1次。
7.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
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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