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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亲属回避制度3篇

时间:2023-08-18 08:4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证券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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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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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三十九条

  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董可以,其他都不可以)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监会令令第39号

  起实行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①正直诚实,品行良好;②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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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创业板)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插播一句】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创业板)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主板无此规定】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6、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公务员

  《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3、国企相关人员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

  《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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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证监会公告〔2009〕16号

  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4]118号

  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二00七年七月四日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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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2.2.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3.4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4.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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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4.5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4.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结束

  *】

  此外,所有涉及募集资金的相关事项都应该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未要求每次核查都进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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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证券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证券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按照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培育与使用相结合的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适用人才和组织保证,为员工搭建个人职业发展的平台,实现股东长期利益、公司价值最大化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岗位管理和岗位聘任

  第四条

  根据流程合理、职责明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管理扁平化的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动态岗位管理,不断优化。

  第五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进行岗位分类管理,通过岗位评估的方式建立岗位等级结构,建立分层分类的岗位体系,为员工提供符合自身特质的成长通道和职业发展空间,使员工朝着多元化、多层次方向发展。

  第六条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全面实行岗位聘任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核为依据,进行岗位聘任。

  第七条

  实行聘约和聘期管理,聘任方与受聘方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共同确定聘期内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履职要求。聘期内由聘任方对受聘方定期考核,对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分别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强制休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年度述职报告及定期谈话制度。

  第九条

  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在公司总部同一部门、同一分支机构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部门担任工作。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条

  公司聘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聘用坚持公开招收,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三条

  聘用文印员、收发员、接待员、保洁员、保安员等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员工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规定的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对本公司劳动争议进

  行调解。

  第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总部员工及总部管理的分支机构员工人事档案由公司集中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其他员工的人事档案集中委托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八条

  坚持市场化的分配导向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策略。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追求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与吸引、留住和使用好关键人才之间取得有机平衡。

  第十九条

  坚持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原则,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薪酬分配制度。岗位工资以岗位价值为基础,根据岗位评估结果确定工资等级。不同地区员工的岗位工资执行相应的地区系数。绩效工资根据公司、部门(团队)及员工个人三者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确定。

  第二十条

  适时调整优化薪酬结构,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实施长期激励,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行业工资水平变动情况、劳动力市场价位变动情况、城市生活消费物价变动情况和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等,及时调整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作为特别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公司总部或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根据国家规定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依法合规、适当简化、体现激励的原则,设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公司福利。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保障业务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创造为导向,构建将公司整体绩效、团队绩效与员工个人绩效有机结合的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绩效过程管理,形成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沟通、实施绩效考核、运用绩效考核结果的完整管理循环。

  第二十八条

  积极培育良好的绩效管理文化,促使各级管理者和员工正确认识绩效管理的目的、体系和方法,保证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部门(团队)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是员工岗位调整、薪酬分配、培训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

  训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全员培训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

  第三十一条

  紧密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人才开发战略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三十二条

  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与核心人才,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强化各级管理者在人才培养中的职责,按照统一规

  划、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人才培养管理原则,将人才培养纳入管理者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十四条

  培训方式以在职培训为主。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的培训,时间和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培训经费用于员工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依据本制度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证券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证

  券

  法》试题

  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上市公司收购:

  答: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买入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通过收购股份,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以上,导致收购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控制力道的手段。在广义上,上市公司收购还包括投资者继续买卖证券的活动,即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5%以上,并继续买卖该种证券的活动,也称为“继续买卖”或者“一般收购”。

  2、收购慢走规则:

  答:所谓收购慢走规则,指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公司总股本5%后,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据《证券法》第79条规定,慢走规则适用于两种场合:

  第一,投资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在该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该期限属于股票买卖禁止的法定期限,投资者可以在该法定期限结束后,买卖该种股票。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每增减5%时,除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外,在此后二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慢走规则的核心,是控制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的节奏,或使大股东买卖股票依法发生停顿。

  3、自律性监管:

  答:自律监管是与政府监管对应的监管形式,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社会组织即为自律监管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各国因其特殊体制或传统,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自律性组织。在欧洲许多国家,有些金融业的行业组织发挥着

  自律监管的功能。

  自律监管属于自律组织成员的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存在重大不同。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专门从事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中介机构。证券登记是指对所有的进行交易的证券进行集中的登记,包括:1.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及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发及修改开户资料;2.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3.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管理,包括股份的抵押、冻结及法人股、国家股权的协议转让过户;4.股东名册管理。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证券公司设立和营业规则。

  答: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公司设立及运营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必须同时遵守若干共同规则。

  1)特许审批制

  证券公司的特许审批制,是政府审批机构依照设立申请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斟酌各种实际状况,个别地批准设立证券公司并确定其营业范围的管理制度。

  在证券公司设立体制上,有直接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两种。根据直接登记制,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人,均得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所谓审批登记制,通常是指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获得政府机构的特别许可;在获得许可并筹备成功后,始得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法人,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须遵守国家金融管制政策和制度。综观我国金融管理制度,无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行业,无不采取特许制。可以说,特许制是贯穿我国金融管制制度的核心制度。

  2)显名规则

  显名主义是指民事或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必须以社会公众易于识别的方式,将法定必要事项显示于其名称中。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其租织形式及营业性质。《证券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

  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证券法》第120条第

  2款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2、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义务。

  答:证券交易所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安全、快捷的证券交易环境。证券交易所在享受特许与特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

  不得分配共有积累。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2)

  设立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在开户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3)

  从业人员回避制度。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遇有与其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者,应当回避。

  4)

  不得改变交易结果。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5)

  报告及报批义务。证券交易所对其采取的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以及实时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法》第75条第一款,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据此,内幕信息的特征如下:

  1)

  内幕信息主要是价格信息。

  2)

  内幕信息是企业信息。

  3)

  内幕信息是为公开信息。

  4)

  内部信息是重大信息。

  对于重大影响的界定标准,《证券法》作出规定:

  1)某些事件本身构成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被法院撤销。即凡是出现上述情形的,无论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如何,均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2)达到一定量化标准的事件,如“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及“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依此规定,发生损失或者抵押、出售或报废主要资产的情形并不绝对构成内幕信息,而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

  3)规定一定的弹性标准,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依此,应依照合理标准确定该等事件的重大程度。

  三、论述题:(35分)

  试述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的分类及其分类意义。

  答:证券公司可依照多种标准进行分类。《证券法》根据公司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按照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一)组织形式与证券公司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组成。我国《公司法》将有限公司分为普通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前者为依上述法定人数标准设立的有限公司,后者是国家授权投资者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但国务院尚未确定证券公司属于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也未确定其属于特定行业,故证券公司不应以国有独资公司方式组建。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也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足额认缴公司全部股份,不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而设立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则指,公司资本除法定比例和数额由公司发起人认缴外,其余股份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股份公司。

  上述分类具有重大法律意义:(1)法律适用不同。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的特别规定,但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的,必须同时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以股份公司组建证券公司时,则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2)公司名称差异。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3)审核程序不同。证券有限公司仅需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即可筹备设立,证券股份公司除须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还须获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事先批准。(4)法定义务不同。证券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其财务及管理等对社会公众具有不公开性;证券股份公司特别是募集设立的证券股份公司,其各项活动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业务范围与证券公司分类

  设立证券公司时,应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拟从事的业务范围,由证券监管机构依法核定其业务范围,确定证券公司属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或综合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是经有权机关批准,仅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在实践中也称为证券代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以作为委托指令的投资者名义和账户进行的买卖证券或其他证券业务。根据证券交易规则,非会员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此等借助证券公司完成证券投资或交易的,即为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的基本职责,是依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投资者作出的委托指令。

  综合类证券公司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核定范围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及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也就是说,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外,还可同时从事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如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区分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意义如下:(1)公司名称不同。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综合类证券公司则无须标明“综合”或“经纪”字样。若证券公司名称中没有“经纪”字样,即可直观判定其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2)设立条件不同。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代理投资业务,公司风险相对较小,综合类证券公司因开展自营业务,经营风险较大。为了合理调整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证券法》分别确立两种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经纪类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比较宽松,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3)法定义务不同。经纪类证券公司因受托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活动比较单纯,主要在经纪业务中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不得透支或提供融资融券,必须承担诚信义务等。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在办理经纪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相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义务,如自行承担自营业务的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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