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纪律要求,加强我委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党组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又要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对集体决策事项共担责任。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工作中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4.研究市发改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等事项;
6.研究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主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代为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四)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和党组各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通知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办公室督促议题承办科室充分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凡需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在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充分酝酿、沟通和准备。
(二)会议决策
1.严格议题。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
四、会议落实
1.纪要编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签发
2.事项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
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3.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机关纪委会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
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
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
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
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二: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个团结、务实、廉政、高效的领导班子,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凡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或作出决策,然后按领导分工组织实施。
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制定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计划、销售策略、经济指标、产业结构调整;贯彻专卖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改革方案。
3.研究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问题,精神文明、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职工教育的重要问题。
4.局(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及所辖县(市)局(公司)领导班子人员配置与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培养、培训、选拔、考核方面的规划;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复转军人和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人员调进调出等。
5.重要投资项目和大数额财务开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五万元以上基建工程(含装修)项目及施工队伍选择,经党组讨论;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须知”的规定凡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经党组讨论后,均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6.研究局(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医疗、保险、福利、职工子女教育、就业等。
7.听取党组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其对党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8.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提前通知。召开会议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说明情况。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先征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
3.确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为提高会议效率,召开会议前要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4.做好准备。对列人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5.民主讨论。会议确定的议题,要逐个议题进行讨论。讨论中,与会人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主持人要认真听取不同的意见,一般不要率先表态。
6.综合意见,形成决议。在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的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在意见无异议的情况下将成为会议决议或决定,当持有不同意见时可通过表决形成决议,遇到明显的意见分歧,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请示。
7.分工负责。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每年按上级的规定举行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检查和整改工作。党组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
三、议事原则
1.坚持维护上级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上级的权威,保证上级的政令畅通,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利益关系。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属于党组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不推诿,不扯皮,避免“内耗”。在工作中有分歧,要从大局出发,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组内部,党组成员人人平等,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不搞临时变动会议议题的原则。会议议题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四、议事记录
1.专人负责。党组会议由人力资源部主任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记录的要求,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议题内容、发言要点、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2.认真保存。党组议事记录本由人力资源部主任负责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需要党组书记批准。
3.形成会议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编发的会议纪要、决定、通知、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党组会议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起草,由党组书记签发。
五、议事纪律
1.每个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负有重要责任。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或问题严重的,要向上级反映报告。
2.每个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在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报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党组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定,不得在言论上和行动上有任何公开反对或抵触的表示。
3.每个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对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篇三: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效地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议事可按议题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分别采取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分别沟通或文件会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其他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由主持会议人员决定,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党组会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经党组书记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
第五条
党组会议研究以下问题: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状况,检查全体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和决定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
(五)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和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的措施,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部署及党风、党纪的教育活动,研究讨论对违反党纪案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工作;
(七)审查决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授予荣誉称号;
(八)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必要时应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但一经党组作出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不允许在群众中流露和散布。
第七条
凡经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做出明确的决议或决定,对暂时不能议决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第八条
党组召开会议,应指定专人作详细记录,并于年末将记录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按照确定的职责,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组汇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条
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除按一定程序公
开的以外,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党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