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高邮市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
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区、市相关文件要求或县委、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2倍进行发放);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六条
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编外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清退;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高邮市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1.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其实,有的单位编内人员数量充足,完全可以通过转岗培训达到要求,但是由于管理者及编内人员的观念问题,不愿意安排编内人员或者编内人员不愿意在某些岗位工作;确需用工的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
2.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和招聘方式。不具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自行招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向上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经费来源、月工资额等。由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按照‘l/厶\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收。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范编外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可以将编外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全权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存档、工资福利发放、办理社会保险、处理劳动争议等业务,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这是非常值得尝试的一种用工手段。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管人不用
’,用人单位“用人不管
‘。它的优点:一是降低了管理成本。由于事业单位不与派遣人员发生直接的人事管理关系,不必增加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所以管理费用大大降低。二是用人机动灵活。
采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人员进出手续及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地办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减人员,用工方式十分机动灵活。三是减少劳动纠纷。由于事业单位和派遣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它没有与被派遣人员发生劳务或劳动关系,这样,事业单位就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人事纠纷的发生,从而省却事业单位的管理精力,编外人员的相关利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达到了”双赢“。
4.将编外人员一同纳入职工队伍建设。把编Z]hA员视为职工队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鼓励他们为单位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加强了解、关心爱护编外人员,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时,要关心他
们的成长进步,对一些年纪较轻、综合素质较高、有发展前途的职工,要积极为他们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鼓励和推荐他们参加学历升级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在编外人员中渗透单位文化。文化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理念。文化的价值在于融合硬的组织结构与软的人力资源,整合组织资源,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服务于单位战略目标。加强文化建设,既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也是单位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应把树立共同的价值观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把单位文化渗透到编外人员中去,让编外人员感觉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成为单位成员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不断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每一个编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进一步促进备项单位事业的全面发展。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高邮市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专门人员。具体用工方式为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两种。
第三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定义见通纺院〔2011〕192号文),其家属可放宽至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有正高职称的本校教师家属和对学校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各类人员的家属可等同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学校急需,而引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困难的人才,可放宽至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采用人事代理用
工形式,其他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即教育雇员)。
1、取得博士学位的;
2、被学校认定为高层次教育雇员的(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本科和研究生均就读于原“985”或“211”高校的;
4、退伍军人等按国家政策需安置的;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定义见通纺院[2011]192号文)的配偶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家属,并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由学校党委会认定的。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教育雇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派遣机构是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的代理费、派遣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设岗范围
第六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的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
第三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招录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在岗位核定数范围内,每年年初申报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核定年度全校岗位需求计划,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市人才网和校园网等向社会发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及用人形式等信息。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招聘考核小组由人事处聘请校内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应聘人员的直系亲属及其它按规定应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考核组专家。对照岗位需求,对应聘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差额选聘。学校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招聘工作。
招聘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笔试与面试两部分。时间为每
年7月或8月。应聘人员须先进行笔试,考核小组负责相关岗位招聘的笔试命题,人事处具体组织笔试,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同时参加试讲。
第十一条
人事处组织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十二条
人事处汇总考核和体检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聘用名单。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公示拟聘用名单,并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家属、学校急需的紧缺人才等人员的聘用,经人事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一经录用,即与学校或人才派遣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书》。其中,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教育雇员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聘用期限、试用期、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
第四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聘用期内实行绩效工资,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在岗津贴四部分组成,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教育雇员待遇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的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在岗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并逐月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按10个月计发(2月、8月不发放),平时每月发放标准的70%,余额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非应届毕业生首次聘用实行二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本科毕业生首聘实行12个月的见习期,应届硕士研究生首聘实行三个月的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期间,教育雇员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岗津贴按相应等级一档的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人事代理人员按在编人员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教育雇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不具有学士学位的雇员定为初级雇员一档;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雇员定为初级雇员二档;取得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定为初级雇员三档;硕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定为初级雇员四档。其他教育雇员首次聘任除特殊约定外,均执行相应等级一档。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按在编人员相关规定定级。
第二十条
教育雇员校龄每满三年,可在同等级内晋升一档。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定级、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受聘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如脱产学习,须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安排。
第二十四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聘期内有权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五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管理。人事处负责审核设置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岗位、审核发放工资、评聘职称职务、组织年度考核。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扣缴社会保险等;会同人才派遣机构负责教育雇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鉴证,社会保险的缴纳,档案管理等人才派遣管理工作。用人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能力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绩效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用人部门负责依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
确定的工作任务对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并将作为工资等级晋升、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优秀标准另行奖励。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用人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的工作和考核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和人才派遣机构。聘期内解除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因待遇、用工等问题与用人部门或学校发生争议的,可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对人事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据《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雇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XXX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雇员工资标准(新)
等级
档次
岗位类别
基础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元/资
月)
(元/月)
奖励性绩效工资
(元/月)
初级
一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70070085085090090010001000120012001350135015001500160016001700170018001800180018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0001000100010001200110013001200140013001600150018001700在岗津贴
(元/月)
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80380400400420420二
三
四
中级
一
二
三
XX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
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
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
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二)补贴性养老金;(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
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1995-4-5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巡警编外聘任制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
(1)巡防员岗每月工资为2737元(含岗位、绩效工资等)+工龄工资50元/月(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从50元开始,每满一年递增50直至250元止);(2)接警员岗每月工资为2537元(含岗位、绩效工资等)+工龄工资50元/月(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从50元开始,每满一年递增50直至250元止)。
2、绩效工资总额在不超过限额(基础数乘以单位总人数)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可以在绩效工资基数上下浮动。
3、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为受聘人员缴纳“五险”,个人部分由应聘者个人承担。
4、录用人员须服从岗位安排,服装、装备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
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编外人员工资。
编外人员试用期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可由各单位根据对编外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完成等情况的考核,酌情在标准内调整。
1.基本工资。编外人员基本工资600元/月。
2、岗位工资。
(1)一类岗位(公安协警、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高危作业人员、特种车辆驾驶员):600元/月;
(2)二类岗位(协管员、缺编替岗人员、班组负责人、窗口服务人员、驾驶员、厨师):450元/月;
(3)三类岗位(打字员、网络监管员、仓库保管员、档案资料员、接待服务人员):300元/月;
(4)四类岗位(清洁工、收发员、门卫、其它人员)200元/月。
3、奖励工资。
(1)技术(职称)等级奖励。普工60元/月,初级工100元/月,中级工(员级)140元/月,高级工(助级)180元/月,技师(中级)220元/月、高级技师(高级)260元/月。未取得技术(职称)等级的按普工标准执行;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的,可自下文通过(聘用)的次月起执行。
(2)服务年限奖励。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聘用且有劳动合同证明的编外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每满1周年后增发20元/月(最多不超过10年)。
(二)编外人员补贴、福利及相关待遇。
1.驾驶员交通里程等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2、编外人员的降温费同在编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3、公安协警执勤补贴260元/月。
4.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并明确考核奖。年度考核合格者,考核奖可在2000元/年标准内发给。
5.编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6、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7、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编外人员双休日工作的,应安排其补休。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高邮市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03]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04]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02]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02]4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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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高邮市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
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
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二、录用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
招聘条件
(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
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
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期限、合同管理规定
(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三、编外人员管理
第七条
医院与编外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编外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
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九条
编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合同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五)因医院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被编外人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被人员拒绝签收辞退处理通知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代签并有两位以上人员证明,视为已正式通知辞退者。
第十条
编外人员程序:
(一)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人事科。
(二)若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手续:辞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及其保管物品的移交手续,包括工作中未完成事项,以及本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物品、工作服装及其标识标志等。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将移交情况及建议意见书面告知人事科。人事科在接到用人科室意见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②医院以垫付或代缴的各类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若编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相关材料。
(五)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
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者,应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后离院;离院手续办理完毕后,脱离劳动关系;且应在离院后15日内来院办理各类保险接转关系。逾期所带来的个人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四、编外人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工资统一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工资组成。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不享受医院有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享受医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强度,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编内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能级管理,按月发放,由各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按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等次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缴纳。由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编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工作期限每满两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基本工资提高50元。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政治待遇及学习培训、职务职称竞聘等;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十七条
提倡在岗职工(含编内、编外)晚婚晚育;结合科室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提倡大(中)专、本科毕业来院5年、硕士研究生来院2年后有计划生育。
五、培训
第十八条
为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经常举办
各种教育及培训班,指定参加的编外工作人员,除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医院为编外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编外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职称晋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进编外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
1、医院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各项业务工作的规程及制度;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办事程序及要求。
(二)在职培训。编外工作人员须不断研究学习本岗位技能,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各项业务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三)专业培训。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岗前培训机会。根据本人的表现及业务需要,可选派到院外进行进修学习,接受专业训练,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本院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理论、实践操作考试等,其培训、考试的成绩列入考核、续聘的依据。
(四)为提高编外人员提升自我素质的主动性,鼓励编外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职称、岗位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参照医院在编人员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岗位比例等标准,通过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提高岗位津贴及工资标准,但考试及相关费用自理。
(五)职称晋升及考试,执行国家、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
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比照在编职工做法,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负责(与月绩效工资挂钩、包括三基三严、临床业务技能、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等)。用人部门应于次月5号前将本部门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出勤情况报人事科;定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与是否续聘挂钩),定期考核按照医院统一
安排组织。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参照在编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体现在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安排。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
1、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作风优良;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作风良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有限;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化;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明显存在失误、失职,给医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注意廉洁自律,败坏医院形象。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平时考核称职以上的可领取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70%、不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40%。每月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或继续聘用的依据,连续2个月被评为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提出警告,并限期1个月改正。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次年优先参加外出的进修学习培训,并一次性给予奖励200—400元。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的续聘考核管理
(一)人事科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科室及本人(即合同到期人员)。由本人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对本人进行客观评价后交到人事科。
(二)人事科再次收集情况汇总后报院长。本人提出续聘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科室全体职工对该同志工作表现及是否同意续聘进行投
票,同意票数达到投票总人数的80%及以上,医院再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对该同志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对其在合同期限内德、勤、能、绩、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及无记名投票,做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的总评定结果。
(三)上报考核结果,并附会议纪要。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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