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圆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河南省(6篇)

《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河南省(6篇)

时间:2023-08-11 08: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厉控制用地范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划定。

  严厉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没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小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举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解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空中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后代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后代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景遇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修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解拆迁的;三)现有宅基空中积尚未达到本办律例定限额标准需重修、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空中积尚未达到本办律例定限额标准需重修、扩建的;

  五)经县群众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构造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景遇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空中积已达到本划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举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后代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天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举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修建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构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构造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衡宇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空中积、位置等张榜公布

  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群众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群众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群众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构造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空中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厉按照批准的宅基空中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举行施工。各乡(镇)群众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当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参加。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修建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管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律例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截止建设;对拒不截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修建材料等。各乡(镇)群众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共同。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划定举行建设的,由乡、镇群众政府责令截止建设、限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划定,不及时管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日管理;逾期不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管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日管理;逾期不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事情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划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划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划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划定为准。

篇二:《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8日

  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

  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清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1.成立领导小组。2021年7月15日前,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下设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2.设立审批窗口。涉及宅基地审批事项,由各乡镇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乡镇农业农村工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村民住宅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

  3.加强工作力量。各乡镇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公室人员要做到专职专用,人员不足的及时通过选聘予以补充,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人口规模设专职或兼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本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二)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编制村庄规划。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县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对村庄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县域层面的村庄布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和需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2.核发规划许可。已有村庄规划的,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时,要严格落实并执行。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村民住宅用地规模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并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做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3.成立乡村规划委员会。2021年12月底前,各乡镇应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师、乡贤、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乡村规划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规划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杜绝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随意性。

  (三)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预留用地空间。结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2.保障建设用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禁一户多宅。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和城镇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当年保障

  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市、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集体要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荒宅等土地资源,依法依规收回集中供养五保户闲置的宅基地,集中整合规范使用。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用地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做好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管控的业务指导,按照《河南省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编制导则(试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地域特色、地理地貌、民俗风情、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等,编制10套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程序通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无偿提供给村民选取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照以上要求分别编制10套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选取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2.对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注册设计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乡镇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设计规范和建筑风貌。

  3.各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外聘专业人员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管。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图纸建设或未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

  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五)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要安排充足的执法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

  2.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加大对乡镇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实行县乡联动。

  3.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建立协管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六)探索开展宅基地改革

  各县(市)区要制定一户多宅腾退办法和村集体内部转让规则,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的途径和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农房联建、入股等形式发展康养、旅游服务等有效利用形式。各县(市)区可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稳慎推进,积累经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焦作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细化方案,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围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要制定一户一宅认定条件,明确分户条件,2021年7月15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三)落实经费,强化支持。各县(市)区每年要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分级分批对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轮训,使其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五)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辖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执行。

  附件:1.焦作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1-7.docx

篇三:《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

  号】豫政〔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

  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七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

  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一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

篇四:《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学习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生活在农村,不能没有田。但是只要勤劳肯干,吃饭还可以到处找着碗儿……”每当听到这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时,总感觉像回到童年似的亲切与温馨,对此印象尤深。虽然现今许多农村已经成立了村委会,并实行“村民自治”,而且各种政策也很配套完善,但大家都知道:这些都离开不土地这个载体。所以农村宅基地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任何“高楼大厦”的建设将失去其赖以存在的依托!如果把农村土地比喻为水面上漂浮着的船只,那么谁拥有或控制了它们,谁便拥有和掌握了它的方向;谁又失去了它,他必定迷茫无措,甚至危及自身安全。因此,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农村宅基地就非常重要,也具有极端迫切性。笔者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本属于公有资源,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或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

  近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针对目前在农村征收土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防止了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发生,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广大农民的需求和承受力,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兼顾现实,更加注重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学习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心得体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的土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土地

  -1-

  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土地管理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抓好土地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班子、执法机构和广大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决杜绝随意执法现象。

  -2-

篇五:《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河南)》

  【年(卷),期】2011(000)F0【摘

  要】(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总页数】2页(P53-53,54)

  【作

  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P391【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J],;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J],;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J],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1〕52号)[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篇六:《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村(居)民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省、市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无城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包括住房、辅助用房、院落)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居)民建房是指农村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住宅所有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占地所建的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五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居)民应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

  (四)确保安全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应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高压线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严控农民切坡建房。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使用面积标准,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居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第六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村(居)民群众宣传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

  宅基地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住建、公安、财政、林业、水务、交通、供电、供水、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村(居)委员会负责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办等相关部门对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的审批进行实质审查、批后监管、违法用地的查处和矛盾纠纷调处。

  第九条

  各村(居)支部书记为该村(居)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居)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村级基层组织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自治章程。负责做好建房条件审核、宅基地选址、建房信息公示、土地置换、权属纠纷调处、原宅基地退出、旧宅基地复垦及协助违法用地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用途管制、建设许可等法定依据。各镇尽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村庄规划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有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

  异地迁建住宅的农村村(居)民,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拆房退地协议书,书面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申请注销原宅基地权利证书,所退宅基地由村(居)委会统一安排另作他用。新住宅竣工后,不按规定和协议拆除原住宅、退还宅基地的,依法注销其《农村宅基地许可证》,并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二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上级下达计划指标和各镇上报的需求计划,于每年年初下达各镇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不得超计划批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应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一)占用耕地的坚持“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农村村(居)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允许先行使用,需补充的耕地在以后该乡村补充耕地面积中充抵,农用地转用指标在增减挂钩项目留存指标中扣减。

  (二)各镇要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及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安排用于农村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对“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及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不到位的村,原则上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对闲置宅基地治理较好的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控制标准,占用农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个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含生产、生活附属用房)。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居)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宅基地的审批与监管

  第十四条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多子女家庭,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等项目需要搬迁的;

  (三)依法将户口迁回原籍,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家庭成员中的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

  (一)现役义务兵、士官;

  (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务农和非农户人口组合的家庭,在确定非农户人口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福利性购房且长期与其他务农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计入1人;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凡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在当地派出所未分户登记的;

  (四)超过规定面积的或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本村居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不执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七)对原宅基地不作处置或处置不到位及不服从村(居)委会统一安排的;

  (八)所申请宅基地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

  (九)原有房屋在拆迁时按当时拆迁安置政策已进行安置的;

  (十)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十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十二)占用供电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宅基地报审程序,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县管转用”的管理方式。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居)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向本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本组2/3以上农户签字确认(附村民会议记录);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宅基地权属证明、建新拆旧承诺书;

  4.迁入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申请通过后,在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对确需利用旧房过渡的,村委会与建房户按村规民约方式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经村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政府审核。

  (三)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办到实地勘察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并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镇政府在组织召开农民宅基地审核联席会议,集中审核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窗口。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窗口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许可证》,属占用农用地批准建房的需提供农转用批复。若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及时通知限时补正或直接退件。

  (五)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镇政府工作人员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农村村(居)民住宅已进行确权登记或经依法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许可证》的,按照县政府实施农房一体调查确权总登记的成果,农村村(居)民可申请办理农房一体《不动产权证》;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凡未经依法批准建房或未按规定退出旧宅基地的,各镇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办理农房一体《不动产权证》。

  第十九条

  镇政府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监管,每年要集中精力和时间组织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对已批宅基地进行验收和违法占地行为的全面清查。

  凡未经批准、未按规划实施、少批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该拆除的要坚决及时依法强制拆除。对其中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又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违法占地建房,经处罚结案后可按申请宅基地审批程序补办用地手续。

  第五章

  宅基地的收回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注销权利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因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二)为实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三)列入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项目点的宅基地;

  (四)农村村(居)民一户一处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

  (六)自批准建住宅之日满二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建新拆旧协议,新建住宅屋竣工后在承诺时间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八)农村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原宅基地退出和空心村(院落)治理机制,农村村(居)民申请新建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使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应积极组织复垦。

  第二十二条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第二十三条

  分户建住宅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有权,其超过部分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转让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且受让方必须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

  第六章

  控

  违查处责任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机制的意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居)民个人建住宅案件的查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村(居)民建住宅进行不定期巡查,对违反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依法依程序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对不能自行拆除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组织依法依程序强制拆除。对符合村庄规划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程序没收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与辖区各村(居)委会签订防控农村违法占地工作责任书,对村(居)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三)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助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村(居)委会为农村违法占地建住宅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建住宅巡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应及时制止,劝告违法建住宅村民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发现当日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积极协助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建住宅进行依法查处、拆除。

  第二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并支持各镇政府做好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查处工作。

  (一)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管理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二)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三)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建住宅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城管、消防、电力、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的相关工作。市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工作中要依法予以积极配合。

  (五)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活动,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农民个人建住宅违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建立违法占地建住宅巡查查处工作奖惩制度。各镇每年应当组织开展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和批地建住宅验收工作月活动,并保证开展该项工作的经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七章

  宅基地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镇政府是其辖区内农村村(居)民建住宅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查处工作,辖区内发生违法占地建住宅情况严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

  (二)发现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占地建住宅的;

  (五)因卫片执法检查不合格,被县人民政府约谈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干部纵容、指使非法占地建住宅、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及知情不报的,县有关部门履职不力的,其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予以问责;收受违法当事人财物或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且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妨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国有农场、林场等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进行调整改革发生变化,从改革变化后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推荐访问:《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 宅基地 河南省 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心圆文档网 2014-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心圆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心圆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40245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