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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议事决策制度3篇

时间:2023-08-10 19:5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有企业议事决策制度

  

  企业议事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区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直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集团公司要求,进一步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公司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作用,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前提下实行正确的集中。

  (二)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浦东新区关于国有企业议事决策、特别是关于“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相关规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防止个人专断。

  (三)坚持“提高决策科学性”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重大项目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坚持务实高效、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议事决策的内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内容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3、公司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

  5、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6、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

  7、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公司和职工利益(如年度薪酬调整方案等)的重要事项;

  9、财务年度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10、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引进方案;

  11、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12、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1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1、对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非常设机构人员设置)以及投资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2、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

  3、对公司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4、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投资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规员工的处理;

  5、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100万以上(含100万)项目投资及原材料、辅助材料采购、装修项目;

  3、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项目立项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4、50万以上(含50万)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5、5万元以上(含5万)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办公设备采购;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

  1、达到或超过集团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资金审批权限、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资产的处置方案;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4、重大捐赠、赞助;。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和安排

  (一)会议形式

  1、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内容”中的第1-8条、“重要干部任免”全部内容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第4条等必须经党总支讨论决策。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2、党政联席会:讨论内容既涉及党建、精神文明及员工利益等项目和虽然无须由公司党总支审议决策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但需要由公司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3、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无须由公司党总支会议审议决策的,具有经济性、专业性、事务性特征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中第9-13条、“重要项目安排”的全部内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第1-3条。总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4、项目专题会:讨论决定单项的带有经营业务专题性特征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即重要项目安排中第2-5条)。专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二)会议主持

  1、党总支会议:由公司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2、党政联席会: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

  3、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如公司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其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

  4、项目专题会:由公司总经理或委托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出席范围

  1、党总支会议

  出席对象:公司党总支成员;

  列席对象:可根据议题及内容,邀请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党政联席会

  出席对象:公司党总支成员、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

  列席对象:可根据议题及内容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总经理办公会

  出席对象: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

  列席对象:可根据议题及内容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项目专题会

  出席对象:公司总经理、项目分管领导、公司业务总监及项目相关成员

  列席对象:可根据议题及内容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议事决策的基本程序

  1、事前酝酿。在决策会议召开前,议题要进行充分酝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会前告示。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至少提前一天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公司办公室应提前两天将议题、会议时间及地点等通知参与决策的人员。

  3、集体决策。公司党总支、总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总支、总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党总支、总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4、规范程序。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人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确因紧急情况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决策的事项,决策人员应对会议记录中各自的发言内容和会议纪要、决议予以签字确认,不得采用网上流转会签等形式进行决策。

  5、记录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决策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与会议纪要、决议等一起存档备查。

  四、议事决策会议的要求和纪律

  (一)议事决策会议的要求

  1、公司党总支会议事决策,需三分之二的党总支成员到会集体讨论决策。重要议题如需表决,可采用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其他议事决策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2、如对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酝酿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二)议事决策会议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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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议事决策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企业(含县政府全资出资或控股的平台公司)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县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开展国资管理和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经主管部门审定,按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实施。县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量化细化标准,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核准备案。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人才招引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四)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

  (一)资金使用额度3万元(含)及以上的;

  (二)融资额度500万元(含)及以上的;

  (三)调度资金的;

  (四)年度预算内3万元(含)及以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执行中,按同类性质事项汇总界定,不得化大为小。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禁止类、限额类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报批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须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事项:

  (一)国有股权转让;

  (二)单项投资超200万元及以上、调度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三)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含)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事项;

  (四)企业发债、上市、“三非”投资(非控股、非主业、非本地)、境外投资、高成本重大融资贷款等事项;

  (五)国有企业间借贷资金或担保,向无产权关系的镇街区和行政事业单位借贷资金等事项;

  (六)融资贷款资金、亏损企业(剔除政府性补贴)对外捐赠、赞助;

  (七)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借款和开展社会集资;

  (八)按有关规定应向县国资局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须报县国资局和出资人核准批复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对外投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

  (四)进行资产处置的;

  (五)进行损失核销的;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八)按有关规定应由县国资局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须报县国资局备案的事项

  (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薪酬分配结果、执行政府

  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情况、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书和薪酬考核分配结果;

  (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

  (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县国资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为:会前初审报批、上会审签和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会前初审报批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方案。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应按程序审议通过。

  (二)须向县政府和出资人报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请示件形式,附企业内部决策意见及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县政府和出资

  人同意。

  第十六条

  上会审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的,由企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企业班子成员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领导同意上会的事项,公司应当在上会前一日,将上会材料送所有参会人员酝酿。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要强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决策会议按企业的会议规则召开。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机制,规范会议记录制度,保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采取表决程序进行表决。确属难以决策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征求国企党支部委员会意见同意。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国企党支部委员会、企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人员也可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内容、发言、意见、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录清楚。对于在决策会议上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会后必须将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为了企业利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

  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评估,讨论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谨、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认真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监督其实施,并列入当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和监事会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苗头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约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三:国有企业议事决策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权责分工,分别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依法决策、依规决策、依纪决策。

  (二)民主决策。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根据实际需要,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行业专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措施;

  (二)集团及子公司(全资及控股一级子公司,下同)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

  (三)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调整;

  (四)集团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

  (五)集团及子公司股权转让;

  (六)集团及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七)集团及子公司资产转让、出租、捐赠、报废、损毁及丢失处置等;

  (八)集团及子公司预算、决算事项;

  (九)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涉诉事项;

  (十)集团及子公司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总编制及调整,章程制定及调整等;

  (十一)集团公司党的建设、案件查处、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年度考核、薪酬福利、收入分配、人员分流、安置等)的重要事项;

  (十四)集团公司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十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命、调整;

  (二)向上级提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推荐意见;(三)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领导班子、监事、财务总监等重要人事事项;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五)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奖励;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一)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二)集团及子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三)集团及子公司大宗物资采购;

  (四)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集团年度融资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

  (二)集团及子公司向集团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等;

  (三)集团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不含实物资产);

  (四)其他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或个人决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

  (一)可行性研究。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听取主管单位、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或法务、党务、纪检、工会等专职部门的意见,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二)确定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将提议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具体承办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部门汇总,按职责分工分别送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六条

  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会人员、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充分沟通。议题材料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会议主持人视议题内容和涉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听取意见建议。非涉密议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

  (一)前置研究。属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二)会议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未表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5研究、逐项表决。干部人事问题应按要求进行票决。

  2.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明确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决议。待重新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领导及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提议人应书面陈述理由,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三)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决策事项、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与会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议定结果等签名确认,会后形成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完整保存。

  第五章

  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间接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批;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落实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定期在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实施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加强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应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落实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承担责任。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纪律要求和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集体决策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明知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违规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八)不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或篡改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丢失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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