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停职反省;
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年度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篇二: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
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第六条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第十三条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第十七条实行百分达标年度考核: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扬,60分以下者检查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记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2、对基本农田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的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分;3、对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4、行政处罚准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的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现一次扣5分;
篇三: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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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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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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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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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
(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
(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
(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
(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十七条实行百分达标年度考核: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扬,60分以下者检查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记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
2、对基本农田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的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2、5分。
3、对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
4、行政处罚准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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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的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
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现一次扣5分。
【篇二:南山区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我区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根据鹤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和2009年7月8日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机构
成立全区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巡查组,成员由区委组织部、纪律、监察局干部组成。巡查组分设若干个巡查小组,不定期对街道和区直单位党员干部进行工作作风方面的查访。
二、巡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
三、巡查时间和方式
每季度不定期巡查1—2次。主要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巡查内容
1、在岗在位情况。是否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离岗和上班时间办私事的现象;是否存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和串岗闲聊的现象;是否存在在宾馆、茶楼、餐馆等打牌赌博的现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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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走读”现象。
2、值班值勤情况。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值班制和报告制,重大节假日和特殊防护期坚持了24小时值班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是否做到及时处置、限时上报。区政府晚上是否至少有一名党政主要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统一进行调度;各街道办事处晚上是否有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并保持通讯畅通;各社区工作人员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方便群众办事和解决问题。
3、工作完成情况。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是否按进度完成;发展或服务发展项目是否推进有力;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是否进展顺利;防汛、抗旱、防火、重大疫情防治等重大任务是否责任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等有无重大问题;本单位年初制定的各项发展计划和任务目标是否按期如质进行等。
4、联系群众情况。各级领导干部是否经常深入各自的联系点或帮扶单位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定,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否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特别是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结果的信访案件,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了办理结果。
5、其它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五、巡查情况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
巡查小组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映,或向分管区级领导报告。每次巡查后,要综合巡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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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委和区委有关领导报告,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因工作作风不实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将按鹤发[200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巡查纪律
1、巡查人员必须统一佩带证件,明查时应亮证查访。
2、巡查时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同行检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泄私愤。
3、巡查时必须举止文明,仪态端正。
七、巡查工作的监督
1、内部监督。由区委组织部部长每月对巡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巡查组落实巡查制度进行监督。
2、外部监督。设立投诉电话(0468-3308042)和投诉电子邮箱,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直接处理,或直接向区委督查室反映。
八、执行时间
本制度从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篇三:机关幼儿园治安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是杜绝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最有效办法,为了确保幼儿园的绝对安全,幼儿园建立了24小时校园巡查制,并安排1~2名保安人员轮换巡查。具体制度如下:
1、幼儿园实行昼夜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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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细致地检查每-个角落。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2、值班巡查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巡查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3、做好全天候校内巡查工作,特别加强对幼儿园重点部位的巡查查看。放学时间巡查,要注意查巡各楼层、各教室的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保证公私财物不受损失。白天巡查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夜晚巡查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好各栋教学楼、办公楼及各专用室的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保护好师生的安全。
4、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
5、值班巡查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6、随时完成处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7、对在值班巡查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幼儿园将追究责任。
【篇四:日常教学巡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日常教学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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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二、巡查对象:全校课堂教学、规模以上考试环节。
三、巡查内容:
1、巡查教师授课情况,具体包括:
1)教师到位:有无迟到、早退现象、随意调课等现象;
2)教师仪表教态:在课堂上仪表是否整洁、有无不当穿着;
3)教师课堂教学组织:课堂考勤、课堂纪律维护情况;
4)教师授课情况的反映;
5)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2、巡查学生日常学习情况,具体包括:
1)学生到课:到课率;
2)学生课堂表现:有无大面积睡觉、吃零食、玩手机等违纪现象;
3)教室卫生状况、多媒体设备使用情况。
3、巡查学生考试情况,具体包括:
1)监考老师、试卷到位情况;
2)考场纪律、监考老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四、巡查人员安排
1、教务处工作人员分别轮流负责周一至周五,对每天的早自习、晚自习及全天课堂情况进行巡查,如遇有安排考试,还需对考场巡查。
2、第一巡查负责人为教务处领导,如遇有课,则请本部门其他领导代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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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查纪律及要求:
1、巡查成员务必着装整齐,挂工作牌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2、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当即解决的,可及时作出处理,可以不要当即解决的,则做好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措施通报相关部门与教务办,但原则上应不影响、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
3、巡查期间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实反映巡查情况。
4、每次巡查结束后,应到教务处办公室登记相关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并公布。
5、学校领导将不定期对巡查情况进行检查,对巡查不到位的将进行批评、督促,严重不到位的,将在学期系级教学目标考评中予以体现。
【篇五:校园巡查制度】
1、学校成立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校园巡查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巡查工作监管机制。
2、值日教师在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特别晨间、午间、放学清校前要加强巡视和巡逻,提示学生注意安全。发现问题自己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值周领导。
3、晚间8:00——清晨6:00门卫人员要巡查一次,并重点检查学校的重点部位技防设施开启。
4、值班巡查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学校值班教师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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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周边环境的影响。
6、值班巡查人员认真做好巡查情况的记载,建立完备的安全工作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7、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晚间巡查进行抽查,行政值日人员对每天值日的教师进行检查和考勤。
篇四: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
土地管理管理巡查制度
土地管理管理巡查制度
黄羊滩农场土地管理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执法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行为,确保执法工作不留空隙。根据《宁夏农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方案》(宁垦通【20xx】66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宁夏农垦黄羊滩农场土地管理范围。第三条:土地执法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1、主动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向场领导报告有关违法占地、违法倾倒垃圾、建设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
3、向农垦局土地执法部门举报违法情况,并协助执法部门对有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4、做好巡查日志,完成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期组织土地执法巡查人员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土地执法巡查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和土地科,严重者上报农垦局土地执法大队实行强制执行。第六条:农场土地科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土地执法巡查员会议,对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安排。
第七条:对在执法巡查中表现突出的巡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巡查不力有案不报,甚至隐瞒的巡查员,进行处罚或及时予以更换。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2扩展阅读:土地管理管理巡查制度
生态新城项目部土地管理管理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执法巡查发现机制,充实巡查力量,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实现巡查的关口前移,确保执法工作不留空隙。根据生态新城项目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态新城管理的淮南矿业集团所属土地范围。第三条:巡查员的确定分管副总为土地巡查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设专门土地巡查员。
第四条:土地执法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1、主动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违法占地、违法倾倒垃圾、建设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
3、向市土地执法部门举报违法情况,并协助执法部门对有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期组织土地执法巡查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土地执法巡查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向市土地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项目部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土地执法巡员会议,对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安排。第八条:对在执法巡查中表现突出的巡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案不报,甚至隐瞒的巡查员,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更换。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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