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
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可编辑范本
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可编辑范本
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可编辑范本
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可编辑范本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可编辑范本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可编辑范本
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可编辑范本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可编辑范本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可编辑范本
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可编辑范本
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可编辑范本
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可编辑范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可编辑范本
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可编辑范本
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可编辑范本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可编辑范本
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可编辑范本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编辑范本
篇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
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工会委员。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
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
第四章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
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篇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篇四: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计划
20_______年,我们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继续推进工会组建,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为建设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贡献。
一、夯实基础,强化工会组织建设。
一是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为重点,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力争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
二是抓好工会规范化建设,力争再创十家示范工会。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要求新建企业工会按法定程序产生工会班子。继续开展示范工会创建活动,确保工会建立一个,巩固一个,发挥作用一个。
三是通过工会干部培训,加强工会干部能力建设。以企业工会干部为培训主体,结合企业实际安排培训内容,组织12期工会干部业务培训,逐步完善工会各项工作责任制度。
二、机制创新,强化职工维权工作成效。
一是在完善维权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劳动关系预警疏导机制,;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台帐;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员作用,建立工会维权服务站,及时掌握、调查、分析劳资矛盾。
二是健全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实现维权和维稳双促进。
一是把维权关口前移,联合劳动部门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二是联合劳动部门抓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机制,促进提高签订率和履约率;三是积极与司法部门合作开展无偿法律援助模式。
三是推动民主管理和企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抓好非公企业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试点工作;广泛开展月约谈活动和员工与企业主月对话活动,研究制定月约谈制度和月对话制度。
三、围绕中心,强化工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
一是大力开展劳动技术、劳动知识竞赛活动。搞好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革新,积极引导企业工会开展岗位技能比武;继续争取奖励资金,举办全街道的劳动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
二是继续开展劳务工大讲堂活动,提升职工技能和素质。着力推进以技能竞赛、职工培训、技术鉴定一体化的职工技能提升计划。督促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成效。
四、关爱职工,强化工会浓厚人文关怀氛围的营造。
一是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努力把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做成工会帮扶工作的品牌。
二是拓宽救助渠道,扩大帮扶网络。加强与市、区慈善会和劳务工关爱基金等组织的联系;争取社会其他力量的支持,共同做好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扶贫济困工作。
五、深入宣传,强化企业文化。
一是通过节日庆祝活动,抓好工会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十个五活动,充分发挥重大节日活动的工会文化品牌效应。(十个五活动的具体内容是:五场球赛、五场演出、五场技能比武、五场电影、五次集体舞会、五场讲座、五次慰问帮扶、五次卡拉ok大赛、五次生日晚会、五次演讲比赛。)二是进一步完善葵涌工会博客。通过网络开辟工会与职工群众互动平台,落实网络维权,方便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办事,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工会工作计划
在公司党总支和联合工会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工会第_______次代表大会和_______届三次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探索工会工作的新机制,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为契机,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健全、完善、突出工会的维权、保障、参与、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组织和团结广大职工,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要点:
1、加大工会工作组建力度,规范新建工会工作。继续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组建工会,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相应地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工会组建率达到100%,入会率达到90%。
2、加强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政治理论素质。重视对会员的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促进其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通过会议、培训、交流等形式,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引导广大会员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公司中心工作上来。反对形式,务求实效。
3、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新时期新阶段全国总工会确立的工会工作方针。因此,工会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工作方针,以维护职工正常基本权益,积极探索符合工会实际的维权内容和维权机制,在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为构建和谐单位,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文精神生态。
4、切实关心职工业余文化,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增进健康,活跃身心,激发集体荣誉感和进取精神。
一是积极做好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繁荣单位文化工作,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形式多样的健体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缓解职工身心压力。
二是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心理保健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增强职工身心素质和自我保健意识。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病等职工进行慰问。
三、以强化工会基本职责为基础,继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1、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契机,切实加强职代会建设,以提高职工职代会质量为基本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参照有关规定,把职代会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促进民主管理工作逐步深入。
2、继续搞好工会组建和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制定和实施专职工会干部和兼职工会干部基本职责,结合年终总结、考核进行工会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与表彰工作。
3、结合工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继续加大工会宣传力度。进行宣传培训,加强工会宣传阵地建设,增强宣传工作的时效性,使宣传工作成为展示工会工作的窗口。
今年,是公司新一届工会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司征费工作乘势而上的一年,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团结好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以单位为家的思想,为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篇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法》中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意思就是,工资的给付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每个月按时,并且数额要足够的给付工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被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1、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被拖欠工资后,员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立即支付拖欠您的工资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2、除了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外,如果员工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明确证据,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3、员工还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的,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且,如果员工仅是劳动报酬问题的争议,涉及的总金额又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合计金额,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工资有专门的章节条款规定,明确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员工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调查属实的,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拖欠工资要发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篇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最新)
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
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获得赔偿金;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
1、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篇七: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20__年_月_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总则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工会主席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二是联合劳动部门抓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机制,促进提高签订率和履约率;三是积极与司法部门合作开展无偿法律援助模式。
三是推动民主管理和企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抓好非公企业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试点工作;广泛开展“月约谈”活动和员工与企业主“月对话”活动,研究制定“月约谈”制度和“月对话”制度。
三、围绕中心,强化工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
一是大力开展劳动技术、劳动知识竞赛活动。搞好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革新,积极引导企业工会开展岗位技能比武;继续争取奖励资金,举办全街道的劳动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
二是继续开展“劳务工大讲堂”活动,提升职工技能和素质。着力推进以技能竞赛、职工培训、技术鉴定一体化的职工技能提升计划。督促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成效。
四、关爱职工,强化工会浓厚人文关怀氛围的营造。
一是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努力把“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做成工会帮扶工作的品牌。
二是拓宽救助渠道,扩大帮扶网络。加强与市、区慈善会和劳务工关爱基金等组织的联系;争取社会其他力量的支持,共同做好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扶贫济困工作。
五、深入宣传,强化企业文化。
一是通过节日庆祝活动,抓好工会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十个五”活动,充分发挥重大节日活动的工会文化品牌效应。(“十个五”活动的具体内容是:五场球赛、五场演出、五场技能比武、五场电影、五次集体舞会、五场讲座、五次慰问帮扶、五次卡拉ok大赛、五次生日晚会、五次演讲比赛。)二是进一步完善“葵涌工会”博客。通过网络开辟工会与职工群众互动平台,落实网络维权,方便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办事,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工会工作计划
在公司党总支和联合工会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工会第__次代表大会和__届三次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探索工会工作的新机制,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_____、“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为契机,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健全、完善、突出工会的维权、保障、参与、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组织和团结广大职工,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要点:
1、加大工会工作组建力度,规范新建工会工作。继续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组建工会,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相应地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工会组建率达到__,入会率达到__。
2、加强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政治理论素质。重视对会员的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促进其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通过会议、培训、交流等形式,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引导广大会员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公司中心工作上来。反对形式,务求实效。
3、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新时期新阶段全国总工会确立的工会工作方针。因此,工会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工作方针,以维护职工正常基本权益,积极探索符合工会实际的维权内容和维权机制,在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为构建和谐单位,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文精神生态。
4、切实关心职工业余文化,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增进健康,活跃身心,激发集体荣誉感和进取精神。
一是积极做好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繁荣单位文化工作,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形式多样的健体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缓解职工身心压力。
二是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各种资,开展心理保健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增强职工身心素质和自我保健意识。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病等职工进行慰问。
三、以强化工会基本职责为基础,继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1、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契机,切实加强职代会建设,以提高职工职代会质量为基本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参照有关规定,把职代会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促进民主管理工作逐步深入。
2、继续搞好工会组建和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制定和实施专职工会干部和兼职工会干部基本职责,结合年终总结、考核进行工会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与表彰工作。
3、结合工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继续加大工会宣传力度。进行宣传培训,加强工会宣传阵地建设,增强宣传工作的时效性,使宣传工作成为展示工会工作的窗口。
今年,是公司新一届工会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司征费工作乘势而上的一年,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团结好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以单位为家的思想,为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篇八: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2023年5月工会工作计划
2023年5月工会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__大精神,坚定不够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区教育工会部署,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全面履行工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完成区教育工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高教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全面履行工会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丰富广大教职工的业余生活,争创区优秀教工之家。
三、主要工作:
(一)组织广大教职工深入学习理论,提高政治素质。
1、配合学校党总支、行政,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党的__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组织学习新的《工会规程》,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政治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工作的能力,提升德育工作水平,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2、认真学习新时期我党对工会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不断提高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工作优势,确保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抓好教代会提案收集,实行票决制,参与校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学校教师政治权利的落实。
(二)开展多项活动,促进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
1、配合学校行政积极引导教职工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思想,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2、继续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教学五认真评比等活动,促进广大中青年教师参加岗位练兵。加强对师徒结对活动的跟踪管理,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3、积极开展争做双科型教师活动,发挥教师群体在学校建设中的的作用,通过学习反思,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向身边的人学习,集思广益,学以致用。
(三)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全面落实依靠方针。
1、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拓宽教代会内容,健全教代会的有关组织和制度,探索和推广采用票决制方式通过教代会审议的办法,抓好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加强对提案落实工作的督查。
2、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内容、形式、时间、范围等方面严格按实施细则办,积极实行校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以及各工作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落实重大事项经教代会通过制度,及时更换校务公开栏。
(四)进一步做好维权工作,切实履行维护职能。
1、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新《工会法》强调突出的工会职能,是教育工会服从和服务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职能,工会要从根本意义上做好维权工作。
2、继续实施送温暖活动,并加大力度,关心退休老教师,关心生病教职工。积极为教职工谋利益、办实事、做好事。
3、切实关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增进健康,活跃身心,激发集体荣誉感和进取精神。
(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1、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使工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一班人的作用,在工会委员分工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中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协调配合。
2、培养和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开展好工会活动。切实加强工会小组建设和先
进教研组建设。
3、重视女工委员会工作。关心、支持女工工作,充分调动女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开展巾帼示范岗等活动,使广大女教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4、重视工会宣传和工会台帐资料的建立健全工作,完善工会文档资料的管理,把争创优秀教工之家活动落在实处。
四、主要活动安排:
一月份:
1、庆元旦活动
2、慰问70周岁以上退休老教师。
3、妇女用品发放。
二月份:
1、慰问生病、家庭困难的教师。
2、重新整理会员资料。
3、协助学校做好新学期开学工作。
三月份:
1、庆祝三八妇女节,慰问女教工,开展女工活动。
2、征求教工代表的意见,拟出《教工之家》内部布置的方案并进行实施。
3、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身活动。
四月份:
1、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校读书节、体育节的筹备工作。
2、配合学校党支部做好新党员的培训工作。
3、组织教师学习《__大》精神并举行《__大》知识竞赛。
五月份:
1、与兄弟学校进行校际羽毛球友谊赛。
2、庆祝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慰问活动。
3、举行35周岁以下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
六月份:
1、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校艺术节的筹备工作。
2、召开工会干部例会,讨论有关工作。征求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召开教代会。
七、八月份:
1、协助学校做好学校百年校庆的筹备工作
2、教师青年教师义务献血
3、组织工会委员参加工会工作培训
九月份:
1、教师节庆祝活动(在职、退休)。
2、开展拜师育花师徒结对活动。
3、迎国庆活动。
十月份:
1、学校百年校庆庆祝活动
2、慈善一日捐。
3、重阳节老教师慰问活动。
十一月份:
1、特困教师调研。
2、举行教师健美操比赛。
十二月份:
1、学校工会工作总结。
2、各类先进评比。
3、工会账务上交。
2023年5月工会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__年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镇工会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十_大精神、工会十_大精神、市工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工会工作发展计划,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积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紧紧围绕促进乡镇经济发展这个
中心开展工作,服务大局、依法维权、情系职工,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我镇经济以及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建功立业。
一是要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收获、构建和谐乡镇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活动。在的最后一年里继续努力奋斗,深化各类劳动竞赛,广泛深入开展各具特色的岗位竞赛活动。二是要突出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为主题,广泛深入开展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科技创新和创造发明。
(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要不断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
二是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学习培训、法律宣讲活动。
三是要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为基础,完善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四是要为职工大力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参与乡镇的内部工作。继续开展好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职工生日祝福活动,开展金秋助学等活动,对职工子女考入重点高中、大学予以
一定资金的鼓励和支持。
(三)深化职工素质工程,促进职工队伍全面发展。
一是要以学习宣传党的十_大精神为主题,加强职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是要不断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举办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广泛开展技术比武、技能创新创优等活动,促进职工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
三是要深入开展抓典型、树正气活动。加大对优秀职工的宣传、关心、支持和帮助的力度,充分发挥优秀职工典型的榜样标兵效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是要加强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心筹备,广泛开展三八、五一及十一等职工文化体育健身系列活动。
(四)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
一是要继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吸收新招收的职工参加工会组织,进一步提高职工入会率。二是要深入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坚持促进乡镇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乡镇工会工作原则,加强乡镇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
(五)强化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工会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
创新。不断强化工会信息、督查、统计、信访等各项工作。
二是要做好女职工工作。以巾帼文明岗创建为主题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
三是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能力水平。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的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组织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群众组织。
(六)健全维护机制,帮助弱势群体,谋求工会保障新成效。
一是从源头上参与,加强宏观维护。镇工会对本镇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致贫的原因等情况,为县帮扶中心保障金支出提供可靠依据。
二是从行动上关爱困难职工,保持社会稳定。镇工会积极履行帮助困难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责职,建立了工会干部挂钩结对帮扶机制,要求镇工会干部对全镇困难职工进行一对一帮扶,并明确了帮扶责任、措施和目标,推进了帮扶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三是从机制上加强监督,力求维护实效。镇工会建立健全了必要的组织机构,镇工会100%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时调处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023年5月工会工作计划
20__年,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镇党委的领导下,坚
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全国、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保增长,促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代表整体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提升人大工作实效,全力推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在促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认真领会精神,积极建言献策。领会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紧紧扣住发展的主线,把握好和谐发展的关键,以突出维护群众利益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发展,稳定和谐的工作指导思想,在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矿山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广泛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2、着力推进社会和谐,围绕发展社会事业,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农村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人大的监督和协助工作,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谐因素,推动相关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着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委意图;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治,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主席团自身建设,提高操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1、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在镇党委领导下,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积极服务经济发展中心,把镇党委赶超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年内向镇党委汇报人大工作不少于4次。
2、加强主席团成员的自身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主席团成员坚持做到每季度集中学习1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大业务知识等,并作好讨论学习记录。
3、加强主席团日常工作。主席团日常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开展规范有序,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齐全,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从事镇人大工作,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
4、依法开好人大主席团会议。坚持人大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有会议通知、材料、内容、记录。人大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修订并要上墙,办公室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
5、认真搞好人大信息等宣传报道工作。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加强宣传报道,年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人大方面的稿件3篇。
6、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依法开好镇人大会议
1、认真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会议的时间及有关筹备工作情况。会议材料规范,并印发参会代表和列席人员。
2、会议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代表有足够时间对人大、政府、财政和计划报告进行审议。认真收集、梳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3、会议期间的选举程序规范合法,选举确保成功。
四、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认真做好闭会期间的代表选举和补选工作。严格做到程序规范合法,确保选举不发生非正常情况。
2、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健全并落实代表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年内举办人大培训班1次以上,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集中学法用法2次以上,主席团撰写上报3篇以上镇代表先进典型材料,及时发放代表学习资料,做到学习有记录、培训印发材料。
3、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建立新的一届镇代表小组并编印代表小组名册,主席团建立联系负责代表小组工作制度,年内召开代表小组长会议4次以上。
4、坚持并完善主席团成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主席团工作,邀请代表列席主席团有关会议,组织代表搞好执法检查等,充分发挥代表参政履职作用。对在走访中收集到的代表建议及时形成书面综合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五、加大人大监督,推进政府工作
1、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预算法》、《监督法》的规定,督促本级政府严格编制和执行预算,规范财政开支。随时掌握了解本级财政的运行情况。
2、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深入进行调查,认真组织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行使决定权,并形成书面决议。
3、认真听取和审议镇政府关于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和五保供养、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四项工作汇报,对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督促政府及其部门抓好办理落实。
4、组织代表对我镇新农村建设、防汛、村级公路建设等情况进行视察,对我镇小城镇建设规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
作等情况进行调研,对《种子法》、《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湖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及《湖南省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在我镇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加强做好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方式,建立领导排班接待日制度,加大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力度,增强信访工作实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篇九: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2023年劳动法规定(最新完整版)
2023年最新版:
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5类法规和待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法规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可以的。
(二)法定节假日
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法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法规: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法规可发薪水的则从其法规。
如深圳有关法规,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法规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法规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法规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法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法规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法规。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有关人员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法规,14周即98天。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第七条法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如下:
1、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重大调整,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2、如果单位因此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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