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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9篇)

时间:2023-08-06 17:4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交警大队辅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发挥辅警的积极作用,更好的服从、服务于交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辅警队伍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交通辅警的良好形象,更好的协助公安交警完成维护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服务人民群众的任务。

  第三条

  辅警队伍的管理,贯彻从严治警、以制治警方针,按照交通辅警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协同配合的原则,培养有令必行、精诚团结、无私无畏、规范高效的辅警警风。

  第二章

  工作性质

  第四条

  交通辅警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完成非执法类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受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的指挥,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

  交通辅警不分等级,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辅警班长,协助民警做好辅警队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辅警同事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爱护,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七条

  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下达的命令,辅警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

  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命令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八条

  辅警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着制式服装,保持警容严整。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任何标志。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

  第九条

  辅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辅警不得文身。

  第十条

  辅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制式服装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辅警的声誉。

  第十一条

  辅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

  制式服装列队的辅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辅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制式服装的辅警应当行举手

  礼;因携带执勤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辅警在执勤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辅警因公与群众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第四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二条

  辅警实行每周例会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负责,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辅警大会,由领导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辅警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民警报告,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工作中遇有群众意外受伤,可先行救助再向分管民警汇报。

  第十四条

  辅警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向分管民警请假,回来后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请假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遇有重大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五条

  辅警应严格履行工作交接。在工作变动、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和相关的文件、材料、证件、执勤装备、制式服装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辅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分管民警汇报清楚。

  第十六条

  辅警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接待群众

  第十七条

  辅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六章

  值班备勤

  第十八条

  辅警在执行值班备勤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值班备勤辅警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

  辅警应按照公安机关预先制订的各种紧急行动方案,定期进行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二十一条

  辅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

  第八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警应当爱护执勤装备,加强装备的日常维护,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非工作时间不得使用执勤装备。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修复;如自己不能修复,应当及时上报,按要求送修或者更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交警大队全体辅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较重的,按考核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警支队某某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辅警签名:

  /

篇二: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全体民警辅警,《六项规定》请牢记@全体民警辅警,《六项规定》请牢记

  2021年12?,公安部党委向全警印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简称《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对各种违规宴请饮酒?为严格细化、明?禁?。就让我带你们去认真了解下吧!《六项规定》?、严禁在?作?、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作时间饮酒。

  ?、严禁领导?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接受下属或地?公安机关宴请。四、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五、严禁出?私?会所或参与“?桌餐”。六、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另外,严禁着警服或者驾驶、乘坐警车到公共场合吃喝饮酒;严禁携带警械、涉密?件资料、驾驶车辆时饮酒。正确适?《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的解释第?项“严禁在?作?、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作时间饮酒”中的“?作?”是指除周六,周?和法定节假?之外的周??周五。“其他?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作时间的界定。第?项“严禁领导?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第三项“严禁接受下属或地?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部存在领导关系的?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作?员(领导和指导关系)。第四项“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以及与本单位?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第五项“严禁出?私?会所或参与“?桌餐”中的“私?会所"是指实?会员制或只对少数?开放的?档餐饮、休闲、健?、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会所等传统场所的?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躲藏在?些并不?

  于?常居住?是专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般现场仅设?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公务的宴请。第六项“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公务,或?事??、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强拿硬要、损毁占?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酒后驾车肇事等。来源:“许昌东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声明:“狐眼观豫”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篇三: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知道当警察有多难吗?史上最详尽的民、辅警饮酒报备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安机关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各项警纪警规的贯彻执?,确保全局各项公安?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12?3?改则县公安局召开的近期?作部署会议上公安局党委主要领导的指?精神,结合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全?加强政治建警,锻造过硬公安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改则县公安局将实?“饮酒报备制度”。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警务督察部门特编写“饮酒报备”责任书组织全体签订。责任书主要由以下?点:?、通过及时学习公安局下发的《改则县公安局关于实?“饮酒报备”制度的通知》,牢固树?“制度是约束更是

  保护”的思想观念,督促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带领全体民(辅)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公安部“三项纪律”及“改则县公安局?常队伍管理规定”等各项警纪警规;三、各部门民(辅)警饮酒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在申请同意后向县局警务督察部门申请饮酒报备并备案;四、县局各部门?特殊情况的必须常态保持三分之?警?备勤不饮酒,由两名主要负责?的当?不得同时饮酒;五、每?带班领导及督察民警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作,存在违纪违规相关规定处理;六、饮酒报备必须提前到警务督察部门领取“饮酒报备”审批表,审核签批后?效,警务督察部门不再受理电话饮酒报备。七、未按照相关规定进?“饮酒报备”,出现各类违法违纪情况的严肃追究,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的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饮酒时不得酗酒,不得违反相关禁令规定,违者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改则县公安局队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本饮酒报备制度的,向由部门负责?到主要领导申请问责;九、全县餐、娱双向营业场所,22:30后视为娱乐场所必须进?饮酒报备;?、特殊敏感节点,全局实?“禁酒令”改则县?属西藏?治区,地处西藏西北部、阿?地区的东部、藏北?原腹地。东与那曲地区的双湖、尼玛县相接,东南与措勤县相连,南与?喀则地区的仲巴县毗邻,西与?吉县、??县接壤,北以昆仑?为界与新疆维吾尔?治区交界。东西长450公?,南北宽670公?,总?积13.56万平?公?,是阿?地区?积最?的?个纯牧业县,约占阿?地区总?积的三分之?。2011年,改则县总??2.2万。现辖5个区,21个乡,75个村民委员会。政府驻地在改则镇鲁仁居委会。

篇四: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西昌公安出台最严战时禁酒令中新?四川新闻9?11?电(熊苑莉)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安机关从严管理队伍六项规定》,坚持全?管党治警,进?步提?西昌市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要求,在全警形成上?下效、全?规范的战时队伍最佳状态,西昌市公安局深?调研、结合实际,西昌市公安局于?前制定了《西昌市公安局战时禁酒令》。按照要求,西昌市公安局全体民警、辅警、?勤、事业?员,?作?内以及?、?级勤务和重?安保活动期间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饮酒;??作?、?值班备勤期间、?勤务期间、?重?安保活动期间严禁酗酒。在督导执?、严格监督、教育处罚??,重处罚、勤教育与班?监督、部门监督相结合,?经发现相关?员违反禁酒令的,辅警?律开除;民警、?勤、事业?员?律给予纪律处分;中层领导?部?律引咎辞职;分管局领导?律移交派驻纪检组处理;对违反禁酒令?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经发现,将按照战时?作纪律,?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责任。据悉,此次战时禁酒令的发布,显?了西昌市公安局?标准、严要求的纪律作风观念,以战时监督为契机,覆盖全警全员,拓宽时段,形成长效机制,转被动监管为?主监督,全警跟进不掉队,打造??组织放?、?民满意的西昌公安“四讲”铁军。(完)

篇五: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为解决警力不足与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县局聘用了部分辅警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近期,由于个别辅警的违规问题,造成了媒体的报道炒作,影响了辅警队伍和县局整体形象.根据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针对一些单位疏于管理和部分辅警违规违纪的现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辅警工作行为,特制订此意见.

  一、切实提升思想认识

  大力提升辅警政治素养和思想品德.政治工作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完成各项工作的思想保证.各用人单位要把辅警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每年开展核心价值观、宗旨意识等主题教育,对辅警进行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宗旨意识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提高辅警廉洁自律、勤政敬业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确保全体辅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严格规范职务行为

  辅警人员,是指由县局及各单位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独自进行执法活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工作.要严格落实人民警察指挥监督制度,辅警工作必须由正式民警带领,辅警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正式民警的指挥,坚决禁止私自执法的错误行为,做到不越红线一步.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要及时发现在协辅警队伍中出现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重点抓好协

  辅警辅助执法、日常管理、队伍形象等环节,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要求,注重细节和长效管理,从点滴养成抓起,从具体工作做起,不断强化爱岗尽责理念,使协辅警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切实发挥作用.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是辅警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辅警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队伍建设中所暴露出的苗头性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教育、严格制度管理.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及各用人单位,要对辅警的管理、执勤等活动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主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是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漏洞.

  辅警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予以停职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多次批评教育无效、屡次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辅警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所在单位的责任民警和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辅警人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警纪警规、条令条例以及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做到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严禁参与执法活动;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及合法财物;严禁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二辅警人员在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着装时不得染发,留长发男发不过鬓,女发不过肩;不得在履行警务活动中染指甲、化浓妆.非工作需要不准穿制服进出宾馆、酒楼及各种娱乐场所;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要注意形

  象,不准出现袖手、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等不良行为.不得将辅警制服转借和贩卖给他人.

  三工作期间,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不能从事扎堆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活动.待人接物要保持良好仪表,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自觉消除“四难”现象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严禁出现“冷、硬、横、推”的问题.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利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等警务秘密,严禁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五严守“五条禁令”,严禁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使用武器、警械.不得酗酒,参与赌博,不得做其他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事.

  六严格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当事人钱、物及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严禁出现“吃、拿、卡、要”现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从事非法中介等其他有偿服务谋取个人私利.

篇六: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江苏省辅警十大禁令内容

  一、八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2、不准在室外吸烟;

  3、不准警、便服混穿;

  4、不准闲杂人员在警卫室逗留;

  5、不准看书、看报、听广播、玩手机等;

  6、不准私自换岗、换班和调整作息时间;

  7、不准嬉笑打闹、聊天做与执勤无关的活动;

  8、不准使用污言秽语或故意刁难进出人员和车辆。

  二、十禁令:

  1、严禁打架斗殴;

  2、严禁睡岗、脱岗;

  3、严禁班前、班中饮酒;

  4、严禁索要、收受他人财物;5、严禁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6、严禁非工作需要在警卫室内逗留;

  7、严禁故意损坏执勤用品和公司财产;

  8、严禁私自放行闲杂人员及无证车辆进厂;

  9、严禁私自处理违规违纪的人员及缴获、截获的物品;

  10、严禁漏查漏检出厂人员和车辆以及私自放行不符合手续的出厂物资;

篇七: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江西公安厅下禁酒令:严禁?作?及?作期间饮酒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江西省公安厅官?10?1?晚间发布“禁酒令”,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多种情况下禁?饮酒,并于当?开始施?。?章称,由于警察职业特殊性,酒对警察、对建设“四铁”公安队伍有害?益,且指出近年来江西省因饮酒引发的损害警察形象事件屡有发?。新京报记者今?(10?3?)梳理发现,近年来,多地公安厅印发规定,对公安机关提出饮酒禁令。违规将被处停职、禁闭等处罚江西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西省公安系统关于禁酒的若?规定》显?,规定于10?1?起施?。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禁?饮酒,在各地公安机关进?三级以上等级勤务响应,宣布进?其他公安战时状态期间实施全?禁酒。在其他?常状态下,严禁在本??作?(24?时内)及?作期间饮酒

  。此外,?论何时,严禁在公安机关办公区域、单位?堂、培训基地、演练场所、集体(或个?)宿舍、执勤点等警营警区饮酒。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律给予停?执?职务或禁闭等处理措施,对影响?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江西省公安厅公布的《致全省公安系统警属的?封信》指出,由于警察职业特殊性,酒对警察、对建设“四铁”公安队伍来说,是风险阻?,有害?益。?直以来,每年江西省都有?些因饮酒引发的损害警察形象、破坏公安队伍建设、影响美好家庭?活的案事件。信中写道,该规定“从禁酒的适?范围、种类情形、?为要求、处理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最?限度压缩饮酒的时间和空间,杜绝各类涉酒问题,强化公安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多地公安厅曾下发饮酒禁令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多地公安厅也曾印发规定,对公安机关提出饮酒禁令。今年5?,内蒙古?治区公安厅党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事业编?员、职?、警务辅助?员提出饮酒禁令。此外,今年春节前,宁夏回族?治区公安厅下发了?份“禁酒令”,禁??治区民警、辅警等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饮酒。对违反禁酒令的民警、事业编警务?员、警务辅助?员、职?,?律先予停?执?职务,接受组织调查,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令?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经发现,从严追究领导责任。2016年11?,?西壮族?治区公安厅也曾下发禁酒暂?规定,要求?西公安机关内部公务接待活动,?律不准饮酒;民警?作?午间,?律不准饮酒;民警值班、执勤、执法、备勤期间,?律不准饮酒;外事接待、对外公务接待等活动以及本规定未列?的情形,按公安部和?治区有关规定执?。校对

  柳宝庆

篇八: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工

  作

  制

  度

  (一)值班备勤制度

  本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工作内容:

  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记录、电话等。

  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班要求:

  1、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因事离开岗位必须向领导申请,安排代班。

  2、值班辅警人员严禁从事睡觉、看小说、杂志、下棋、饮酒、听收录机、看电视、用手机聊天或者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辅警人员应穿制服,配戴工作证件,纠正违规人员,维护公司秩序。

  4、加强对公司区域、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对因不负责、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记录认真详细填写,换班时,接班人员认真检查,否则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应担的责任。

  酒后上岗者直接予以辞退。

  (二)工作交接制度

  1、按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

  2、查看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登记情况。

  4、上级规定或指示的事项。

  5、送货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6、交接班时、仔细检查警具、警械等物品的使用状态,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放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辅警人员负责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7、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

  (三)岗位纪律

  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群众。

  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业主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业主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

  6、未经允许不准使用业主物品。

  7、要爱护公物。

  8、遇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9、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工作。

  10、值班时应着制服,保持通信联络。

  11、不准在值班室内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2、坚持请销假制度,因事需请假人员必须经所长同意,有人替班后方可离开。

  13、公司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汇报派出所处理。

  14、不定时巡察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

  15、保持值班室及值勤区域的清洁卫生。

  16、监管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定期举行消防演练。

  17、两人以上徒步巡逻必须采取一字或一路队形,巡逻人员之间距离应保持能目视联系或相互支援。夜间巡逻可约定用击掌或手电筒闪光等方法做联系信号,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

  断后即可离开。

  5)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检查及考核

  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篇九:民警辅警饮酒六个必须

  

  昌平公安分局村庄社区化管理辅警大队

  辅警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培养辅警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辅警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妨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辅警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对辅警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根据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并结合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依照本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村庄社区化管理的辅警人员。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及具体运用

  第五条

  对辅警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次为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

  (一)批评教育:指对于轻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使用单位或中队领导在中队例会上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做自我批评,并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每月有两次批评教育的,予以警示一次。

  (二)警示:指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员,由使用单位、中队领导或辅警督察队对其本人做出书面处理。被警示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20%;每月有两次警示的,予以告诫一次。

  (三)告诫:指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员,由使用单位、中队领导或辅警督察队对其本人做出书面处理。被告诫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季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档次;三个月内有两次告诫的,予以记过一次。

  (四)记过:指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人员,由使用单位、中队领导或辅警督察队呈报分局辅警办批准,做出书面处理。被记过一次,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内被两次记过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指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影响较大的人员,由分局辅警办呈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六条

  辅警人员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应包括辅警人员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影响期和作出部门印章。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作出部门交被处理辅警人员签字认可后留存。辅警人员拒绝签字的,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仍视作有效。

  第八条

  对辅警人员违纪违规所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辅警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安机关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辅警人员因违纪违规取得的荣誉、资格或者待遇等,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第九条

  散布有损国家或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其他反对党和政府、损害党和政府声誉行为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组织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中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安排或管理,给予警示或告诫;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做出的岗位分配、交流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第十四条

  泄露国家或警务工作秘密的,给予告诫或记过,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违反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计算机“一机两用”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违反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密码,浏览、操作授权范围以外系统或程序的,给予告诫或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擅自下载警务信息,给予告诫或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违反工作区域管理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的,给予告诫或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节

  经济方面违反纪律行为

  第二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无主物品,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罚没款物、涉案财物,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或受人请托,有索要、收受财物以及行贿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经济方面违反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警示;造成后果的,给予告诫或记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打听案情、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或干扰、妨碍案件查处等触犯“三个凡是”铁规铁纪行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与他人通奸或乱搞两性关系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破坏本单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给予警示或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节

  违反日常管理制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擅自驾驶警务车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工作时间内饮酒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在公安业务用计算机上故意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请销假制度,视具体行为及情节予以下列处理:

  (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给予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勤或因外出、休假等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一年内发生3次旷工或一次旷工3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违反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给予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因迟到、早退多次受到处理仍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中对报案、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冷漠、蛮横、语言粗俗的,给予告诫或记过;谩骂或殴打他人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工作标志,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

  第四十条

  工作时间违反辅警人员仪容着装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示或告诫;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遵守内务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警示或告诫;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屡教不改”,是指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过处理后,又重复发生同一种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各章节中所称“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一般是指单位或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并已向单位或部门范围内辅警人员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辅警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决定宣布起三日内向分局辅警管理办公室或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或仲裁。

  第四十七条

  分局辅警办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及劳动仲裁部门的申诉或仲裁以劳动部门规定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局辅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局及基层单位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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