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一、填空题(共35题,每题1分)
1、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2、的思想路线是案件检查的生命线,背离了它,就会受挫折,就会走弯路,就会一事无成。
3、和
是案件检查与被调查人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
4、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
两种。
5、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符合规定程序。
6、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
受理和
受理两个方面。
7、为了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
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8、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制约作用、参谋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9、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10、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11、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原则、原则、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全面历史地看问题原则、原则。
12、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的案件复议、复查报告和复审复核报告,实质上也是案件
的一种。
13、党风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特别是。14、党风监督要与
相结合。
1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6、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原则。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和。1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2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
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2、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3、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
24、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25、发扬革命传统,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厚资源,实施“”。
26、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的社会风尚。
27、推进党务公开,尊重
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28、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函询制度。
29、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30、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
制度。
31、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
政府。
32、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3、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
34、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对预防腐败的重要改革措施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35、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
二、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l、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党和政府赋予的案件检查权,不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A.党政机关
B.国家机关
C.行政机关
D.规定之外的其它机关
2、认定为违反政纪案件的标准主要是()等。
A.《案件检查条例》
B.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C.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经济案件查账的技术方法之核对法中,下列哪一项属于账账核对()。
A.核对账簿记录的事项及金额与所依据的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B.核对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金额是否相符
C、核对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合计数是否相符
D、核对各类总账账户的借、贷金额是否平衡
4、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决定。
A.同级党委
B.上一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党委或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
D.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
5、凡经过立案的案件,如果撤销,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报()核准。
A.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B.本级党委
C.本级人民政府D.批准立案的机关
6、案件检查调查的任务是()。
A.对举报的材料进行核查证实
B.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
C.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D.查清被反映人的情况
7、承办案件调查任务的纪检监察室对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提出()的意见。
A.处理
B.定性
C、结案
D.移送审理
8、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坚持审理部门()案件制度。
A.民主讨论
B.集体研究
C.集体审议
D.群众参与
9、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10、复审政纪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三种方式:()、直接调查和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A.材料审查
B.派人调查
C.委托调查
D.书面审查
11、使用证据时,切忌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去看待证据,要将全案的证据看成是一个()体系。
A.证据
B.依据
C.物证
D.证明
12、纪律检查建议书,应当是在检查之后,根据检查的结果,提出纪律检查(),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
A.意见
B.结果
C.建议
D.问题
13、案件审理工作业务指导采用()指导的原则。
A.集中
B.分散
C.分级
D.分片
14、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请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甚至可以将案件(A.留存
B.退回
C.改正
D.撤销
15、贪污行为的违纪主体是()。
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B.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C.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6、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7、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给予(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18、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A.委托行政机关
B.自己
C.自己或委托行政机关
D.自己和委托行政机关
19、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A.二
B.五
C.十
D.十五
2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直接涉及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B.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事项
C.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处分。
D.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事项
三、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l、案件检查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维护与被维护的关系。()
2、按行政违纪案件的分级管辖,行政公署及其专员、副专员的违纪行为由监察部进行受理和查处。()
3、案件检查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申辩是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案件检查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5、匿名检举、揭发材料,可作为查证线索,也可直接作为证人证言。()
6、案件检查受理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7、几个、几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的案件,涉案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分别立案。()
8、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要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9、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
10、分清责任,就是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但对于同一错误事实,应负的责任不应该有区别。()
11、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做的决定。如果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批准,上级纪委也不需要与下级党委协商。()
12、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反映,在反映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13、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不应该包括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14、在审理工作中,应十分注意在证言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用双方对质的方法来鉴别证言。()
15、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的处分。()
16、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7、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9、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但要提前公布收费标准。()
20、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四、简答题(共5题,每题3分)
l、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独特特点是什么?
2、纪检监察案件审核的内容有哪些?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监督制度有哪些?
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5、《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6、廉政准则的八不准是什么?)
五、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0分)
1、黄某,党员,某镇政府领导;谢某,党员,某绿化公司经理。2004年3月,黄某所在镇政府按照规划启动当地绿化工程,黄某请求予以关照,谢某承诺事成后把多得的款项分一半给黄某,黄表示同意。后查明,黄某利用职权为谢某虚增工程款20万元,谢某拿到补偿款后,分两次送给黄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黄均予以接受。请问:
请问:(1)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错误?()A、贪污B、受贿C、侵占
(2)黄某和谢某是否共犯?()A、是B、否
(3)谢某的行为构成什么错误?()A、贪污B、行贿C、侵占
2、吴某,党员,某税务所所长。2006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国有公司经理谢某。后吴某作为嘉宾受谢某所在公司邀请参加某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由谢某作主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吴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
请问:(1)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A、侵占B、受贿C、受礼不交公的违纪行为
(2)、若谢某为党员,是否要追究纪律责任?()A、要追究B、不要追究
阅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35分,每题1分)
1、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2、实事求是3、供述动机供述障碍4、暂停其公务活动5、主动及时6、党纪案件
政纪案件
7、案件调查任务
8、保障作用
9、证据确凿
手续完备10、监察建议权11、分级办理全面审查12、审理报告
13、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14、党外监督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6、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7、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19、书面凭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20、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41条)
21、先进性建设22、惩防并举23、作表率24、为民、务实、清廉25、廉政文化精品工程26、以廉为荣、以贪为耻
27、党员28、诫勉谈话29、廉政监察30、行政问责31、廉洁32、程序合法33、组织处理34、综合规划35、各级党委
二、选择题1、D
2、C
3、D
4、D
5、D
6、C
7、D8、C
9、A
10、D
11、D
12、C
13、C
14、B
15、C
16、D
17、B
18、A
19、B
20、C
三、判断题1、√
2、×
3、√
4、√
5、×
6、×
7、×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四、简答题(15分,每题3分)
1、①案件检查主体的双重性
②案件检查对象的交叉性③案件检查手段的独特性
④案件检查依据的多元性⑤案件检查任务的艰巨性
(每少答一点扣1分)
2、①对错误事实的审核(0.5分)
②对证据的审核(0.5分)
③对错误性质的审核(0.5分)
④对处理意见的审核(0.5分)
⑤对办案手续的审核(0.5分)
⑥对案件办理程序的审核(0.5分)
3、①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②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③述职述廉
④民主生活会
⑤信访处理)
⑥巡视
⑦谈话和诫勉
⑧舆论监督
⑨询问和质询
⑩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每少答一点扣0.5分)
4、①合法行政
②合理行政
③程序正当
④高效便民
⑤诚实守信
⑥权责统一
(每少答一点扣0.5分)
5、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②改革创新、开拓进取
③惩防并举、重在建设
④统筹推进、综合治理
⑤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每少答一点扣1分)
五、案例分析(10分,每题2分)1、(1)A(2分)
(2)A(2分)
(3)A(2分)
2、(1)C(2分)
(2)A(2分)
人这一生,遇见相同的人不容易,遇见正确的人更不容易,只有选择了合适的相处方式,带上真诚与人相处,才会走得更长,更远更久。
人与人相处,要多一份真诚,俗语说,你真我便真。常算计别人的人,总以为自己有多聪明,孰不知被欺骗过的人,就会选择不再相信,千万别拿人性来试人心,否则你会输得体无完肤。
人与人相处不要太较真,生活中我们常常因为一句话而争辩的面红耳赤,你声音大,我比你嗓门还大,古人说,有理不在声高,很多时候,让人臣服的不是靠嘴,而是靠真诚,无论是朋友亲人爱人都不要太较真了,好好说话,也是一种修养。
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你对我好,我又岂能不知,你谦让与我,我又怎能再得寸进尺,你欣赏我,我就有可能越变越好,你尊重我,我也会用尊重来回报你,你付出爱,必会得到更多的爱。
与人相处,要多一份和善,切忌恶语相向,互相伤害就有可能永远失去彼此,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天平,每个人心中都藏一份柔软,表面再强势的人,内心也是渴求温暖的。
做人要学会谦虚,虚怀若谷。人人都喜欢和谦虚的人交往,司马懿说:“臣一路走来,没有敌人,看见的都是朋友和师长”.这就是胸怀。
有格局的人,心中藏有一片海,必能前路开阔,又何愁无友。
人与人相处,开始让人舒服的也许是你的言语和外表,但后来让人信服的一定是你的内在。就如那句,欣赏一个人,始于颜值,敬于才华,合于性格,久于善良,终于人品。
篇二: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全市纪检监察?作成效显著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牢固树?“四个意识”,积极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始终以问题为导向,认真践?“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通过推动“两个责任”落地?根、持续发?抓作风建设、加?纪律审查?作?度、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各项?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上半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1359件,同?下降9.2%;处置问题线索734件,?案240件,结案220件,结案率91.7%;给予党政纪处分256?,其中县处级7?,乡科级及以下249?;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3?。强化监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根今年年初,市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步强化党内监督?作的实施办法》,对各级党组织和市委有关部门加强党内监督明确分?,提出要求。按照省委书记王三运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出的“866”要求,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开展“?查?促”推进?动,形成了“市委统?领导、各级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作格局。为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主要负责?履?好同级监督责任,市纪委专门下发通知,对县区纪委和市纪委派驻机构报告监督对象廉政情况作出制度性安排,将同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进?步靠实监督责任。及时出台纪检监察?部信访举报处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六类监督对象、?项监督内容、?种监督措施和五种责任追究?式。与此同时,市纪委制定纪检监察?作外部监督实施办法,聘请32名??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部、媒体记者、企业代表和群众为特邀监督员,加强体制外监督,着?打造忠诚?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两查两保”:为精准扶贫提供纪律保障“查处不正之风,保障扶贫政策落实;查处腐败?为,保障扶贫资?安全。”今年以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建平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检部门以及?民群众的监督作?,严格管理扶贫资?,严肃查处贪污挪?扶贫资??为,确保每?分钱都?到群众?上,严查贪污侵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私存私放扶贫资?等腐败?为。上半年,兰州市和各县区两级纪委,按照省纪委的要求,深?开展“两查两保”专项?动,及时制定?案,全?安排部署,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扶贫攻坚领导?组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驻村?作队等五个??的主体责任,确定了8项?作措施和4项?作要求。在“两查两保”专项?动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10个??的重点问题,调动市、县、乡三级纪检监察?量,采取对照?查、指导直查、深?督查等?式,对近三年来反映扶贫领域的问题线索进?“精准起底”;对扶贫部门计划安排的项?进?“精准跟踪”;对财政部门资?拨付使?情况进?“精准对账”;对2015年涉农专项整治?动中发现要求整改的问题进?“精准回头”,对照4类处置?式,对发现和查找出的问题,实?清单化登记,纳?总台账管理,逐?督促整改落实。上半年,全市共起底梳理发现各类问题线索近500条,其中市纪委4个督查组发现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126条,筛选有价值问题线索87条,正在核查39条,督查整改48条。强有?的监督执纪问责,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了纪律保障。“快查快结”:持续保持反腐?压态势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数同??幅增长,各级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纪案件67件,同?增长42.6%,给予党政纪处分70?,其中县处级7?,分别?去年同期增长49%和17%,做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从上半年结案数来看,今年上半年?去年同期结案净增16件。体现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对问题线索百分百初核、?争做到零暂存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快查快结”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改变信访件定期签批、分批交办的?式,严格落实问题线索评估制度,对推进实现“快查快结”给予有??撑。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10号?件精神,充分发挥反腐败?案要案协调?作机制的作?,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量,强化纪律审查协作配合,既加强了办案?量,?提?了案件查处效率。“惩治是最好的预防。”正如张建平所?,严查各类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边事教育?边?,是对基层党员?部最好的警?。必须持续保持反腐败?压态势,继续加码给?,把纪律建设的红线标在明处、绷到基层、拦在眼前,使党员?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真正体现对党员?部的关?和爱护。巡察利剑:直击群众?边“微腐败”今年以来,我市以全?巡察榆中县为开端,持续开展了三轮次巡察,覆盖全市61个乡镇,712个村、19个社区。其中,今年以来,我市以全?巡察榆中县为开端,持续开展了三轮次巡察,覆盖全市61个乡镇,712个村、19个社区。其中,个别谈话3625?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54?次,发现问题456个,梳理相关问题线索438件,初核了结206件,移交市纪委4件,移交县区党委政府54件,移交县区纪委224件,移交乡镇党委政府260件。特别是围绕中纪委转办榆中县的16件问题线索,我市注重从民?中找问题、查病因,从民意中找线索、查病灶,20个巡察组积极探索,创新运?宣传动员、谈话了解、专门接访、查阅资料、深??访、精准核查等“六步?作法”,深?各乡镇村聚焦热点、直击要害、深挖细查,准确查找出发?在群众?边的腐败病灶并严肃处理,让群众?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处遁形、?处藏?,做到了问题查不清不放?,处理不到位不放?,群众不满意不放?。“通过实施巡察?作,实现常态监督问责,着?解决基层‘四风’和腐败问题。”在每轮巡察开展前,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建平都会主持召开全市巡察?作会,安排每?轮巡察?作任务,就巡察?作各环节提出详尽要求,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式,加强对巡察?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我市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通过?系列反腐“组合拳”,直击群众?边“微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得到了中央纪委领导和省市主要领导的肯定,中央媒体来兰做了专题采访。“路虽远,?则必?;事虽难,?则必成。”开?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以?度的政治?觉,切实担当起“不忘初?,继续前进”的历史责任和使命,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勇于担当,铁?执纪,以顽强的毅?和不屈的韧劲,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不断引向深?。
篇三: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李素娟与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辽11行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乔雪
【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乔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素娟;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素娟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素娟
【当事人-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兰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齐月苹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兰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齐月苹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兰齐月苹
【代理律所】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
1/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素娟;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应当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条件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指导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04:23:03李素娟与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辽11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娟,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守阳,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锦市兴
2/1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吕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良,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兰,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邹云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清,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月苹,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素娟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素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守阳,被上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良、于兰,原审第三人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清、齐月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素娟原为辽河商店职工,1997年5月份辽河商店被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收购,原告李素娟划归该商场,自此未在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上班,和平商场也未向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1999年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企业改制,其改制实施方案经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批准,在改制中设定十种安置方法,同时规定“无论什么原因限期内没有报到参加企业改制或者人报道不选择安置方式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李素娟未做选择。1999年9月6日,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经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关于对李素娟自动离职除名处理决定》,除名决定上载明了原告连续旷工15天,一年累计30天。2012年李素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盘锦兴隆台区和平商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3/1及医疗保险金并按每月600元支付从1999年1月1日起的工资,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事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告李素娟)的原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被申请人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保管理部门依法强制征缴,此类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李素娟的再审申请。2014年李素娟上访至兴隆台区信访局,后转给被告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8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范围。原告再次上访,2014年11月19日被告书面答复:李素娟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建议依法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书面提出申请。2015年3月3日被告撤销了此意见书。2015年3月9日李素娟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申请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职责,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向企业追讨工资。被告口头答复不予办理。原告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兴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书,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辽11行终55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作出(2018)辽11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李素娟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9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11行终35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原审判决并责令被告在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被告依此作出上述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4/1险费的基本条件。本案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被告以此为由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第三人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答复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素娟的诉讼请求。
李素娟上诉的请求是,1、撤销(2019)辽11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3、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向第三人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给上诉人征缴社会保险费。事实和理由:(1号证据)(2018)辽11行终353号行政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征缴社会保险,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被上诉人在(2号证据)2018年11月1日《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中称“投诉人李素娟己经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为上诉人征缴社会保险费。依据是第三人在1999年9月6日对上诉人作的一份除名决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答复不服,(3号证据)上诉人在2019年4月3日向兴隆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兴隆台区法院在(2019)辽11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12页1行判决“本案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驳回原告李素娟的诉讼请求"。这份行政判决书存在严重的错误。1、违反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定程序,众所周知,劳动争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在(2号证据)《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中主张上诉人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证据,判决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供证据,违反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违反了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定程序;2、被上诉人滥用职权,被上诉人在(2号证据)《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中依据第三人在1999年9月6日对上诉人作出的一份除名决定,就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除名的决定是不是合法,要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要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才能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
5/1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和除名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审理、裁决、判决。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据。被上诉人即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与第三人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又没有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第三人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判决,主张上诉人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擅自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超越了职权,是滥用职权;3、滥用司法审判权,(4号证据)(2019)辽1103行初20号第12页1行判决“本案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判决上诉人败诉。按照这种判决,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证据,由被告进行审查,由被告审原告,我国的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2019)辽11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没有公正可言;4、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6号证据)是第三人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到1997年5月的交款凭证,这份证据是从被上诉人下属社保管理中心调出的。按照(7号证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是证明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8号证据)是98年企业改制时第三人通知上诉人参加企业改制的通知。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是第三人企业的职工,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5、劳动法实施后必须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于1995年5月1日实施后,企业的用工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以下有三种情况)上诉人没有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直今也没有收到第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未解除;6、再次提出一项事实,第三人企业在98年底改制结束,从99年1月就把房屋全部对外出租,把本企业的职工全体放了长假,直今还在放假。本企业的职工无一人在本企业上班,这一事实
6/1有本企业的三名职工联名证实,(见13号证据)企业所在地的繁荣社区也知道这一事实。企业给放长假的全体职工都缴纳社会保险,也应当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向第三人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给上诉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首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的《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该《答复》亦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一个行为。答辩人之所以在其作出的《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上有关于“李素娟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不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的表述,是基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了解的实际情况下为答复李素娟的请求所作的事实认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在答复前对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一事实的认定就是至关重要了。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提供其与第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或法律判决或其它任何证据,因此在对被答辩人作出书面答复前,答辩人向李素娟本人及第三人均详细了解了情况。答辩人在其作出的《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中的关于“李素娟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不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的表述,是基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了解的实际情况下为依法行政的事实认定,它并不是仲裁裁决或者法律判决,也正是因为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提供其与第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或法律判决,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答复又无法回避的事实基础,所以才会有《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査处理情况的答复》上所载明的内容。其次,一审判决并未违反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一审中举证责任是由答辩人承担的。答辩人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全面的举证。一审法院
7/1在审理时并未违反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曲解了原审判决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条件。本案原告未向被告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被告据此为由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很明显一审法院并未要求被答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有劳动关系,只是阐明认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答复的事实依据。被答辩人错误理解了原审判决的此段论述,认为其违反了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明显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综上所术,答辩人作出的《答复》并没有超越其职权范围,其内容亦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盘锦兴隆和平租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李素娟自1997年5月和平商场兼并辽河商店后未上班,自1999年和平商场在政府指导下改制时,李素娟对于职工安置方案未作出选择,视为自动离职。且和平商场也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对李素娟除名决定,并经过区劳动局备案。李素娟与改制后的和平租赁有限公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035号裁定书已经明确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平商场的企业改制是属于行政指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应使用当时的政策规定。三、劳动部下发的劳部发【1998】34号《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改制时的在职、在岗人员。而上诉人李素娟自1997年5月就未在兴隆台和平商场处上岗工作,故上诉人李素娟不适用此通
8/1知。四、从国企改制的背景看,和平商场接受政府指导,进行改制,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和特殊性。国有企业改革是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使国企的生产效率低下,闲散人员较多,和平商场就是为了提高生产力,应国家即政府指导,改制成现今的和平租赁有限公司,杜绝吃空饷情况发生。改革下员工要么入股,要么参加劳动,而上诉人李素娟既不入股,又不参加劳动,对于在政府批准备案的十项安置办法也置之不理,不予选择,其行为完全违背国企改制的目的。因此和平商场对李素娟作出的决定完全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8年11月1日,被上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査处理情况的答复》。其主要内容是,一、基本情况:经查,投诉人李素娟系原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职工。1998年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进行企业改制。原兴隆台和平商场根据企业改制方案中有关职工去向选择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于1999年9月6日作出《关于对李素娟自动离职除名处理决定》的决定,并报原兴隆台区劳动局备案。自此,原盘锦兴隆台和平商场与李素娟解除劳动关系。另查实,李素娟基本养老保险缴至1997年5月。二、处理意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李素娟在1999年9月6日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保险的事实,责令企业对欠缴社会保险行为进行整改。1999年9月6日以后,因投诉人李素娟已经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原企业不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三、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再查明,上诉人李素娟于1999年9月6日被原审第三人除名后,未再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及从事原审第三人为其提供的劳动。
9/1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应当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条件的。本案中,上诉人李素娟于1999年9月6日被企业除名,此时可视为其与用人单位(原审第三人)劳动关系的解除,且上诉人在其后未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及从事原审第三人为其提供的劳动,故被上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此作出的《关于李素娟诉求事项调査处理情况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鉴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丰
审判员
张凤平
审判员
乔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晓恒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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