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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3篇

时间:2023-07-30 15: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65讲-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对重大事项的管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4.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3.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分为五个单元,共计30个考点。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复习本章需要6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的内容;(2)删掉了“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合计

  2016年

  2题2分

  1题1.5分

  3.5分

  2017年

  2题2分

  1题1.5分

  3.5分

  2018年

  试卷一

  3题3分

  1题1.5分

  4.5分

  2018年

  试卷二

  2题2分

  1题1.5分

  3.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01: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P425)

  1.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所有。

  (2)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享有直接的所有权,出资人(股东)享有的权利,通常表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2016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有()。(2016年)

  A.国有独资企业

  B.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ABCD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2017年)

  A.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B.政企分开

  C.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D.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答案】BCD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B.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

  C.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

  D.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答案】A

  考点0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P431)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2015年)

  A.副董事长

  B.董事长

  C.董事

  D.监事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选择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管理者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享有的权限是()。(2017年)

  A.任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B.任免企业的经理、副经理

  C.任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D.向企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国有独资公司的人员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是()。(2018年)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A.副董事长

  B.副总经理

  C.总经理

  D.财务负责人

  【答案】A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对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分类指标。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为()。(2015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4.任期责任审计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考点03:对重大事项的管理(★★★)(P433)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链接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链接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2014年)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转让重大财产

  C.分配利润

  D.进行重大投资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是()。(2015年)

  A.发行债券

  B.分配利润

  C.增加注册资本

  D.转让重大财产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董事会可以决定的是()。(2018年)

  A.分立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B.发行债券

  C.对外担保

  D.合并

  【答案】C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04:企业改制(★)(P434)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题1·多选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时应当明确企业与职工的相关责任。下列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与职工关系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改制企业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B.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C.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D.企业改制时,对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的表述中,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11年)

  A.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B.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

  C.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分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D.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考点05:与关联方的交易(★★★)(P435)

  1.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考点06: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P439)

  1.重大损失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特别重大损失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1·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2010年)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例题2·单选题】甲曾担任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后因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自被免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该期限是()。(2013年)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答案】C

  考点07: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P436)

  1.商业类国有企业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3)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2.公益类国有企业

  (1)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2)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

  A.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B.商业类国有企业须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C.商业类国有企业均须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D.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均由政府调控

  【答案】A

  第66讲-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概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第二单元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

  考点0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P440)

  1.基本规定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2.特殊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解释】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

  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

  C.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

  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

  【答案】AB

  考点0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P441)

  1.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2.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3.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1)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2011年)

  A.各级财政部门

  B.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C.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2018年)

  A.国资委

  B.中国人民银行

  C.同级财政部门

  D.银保监会

  【答案】C

  考点0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P444)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特定行为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种行为的有()。(2018年)

  A.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B.产权转让

  C.资产转让、置换

  D.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答案】ABC

  考点04:核准制与备案制(★★)(P446)

  1.核准制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3)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考点05:资产评估机构(★★★)(P445)

  1.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公司制。

  2.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3.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4.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解释】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除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考点01:企业产权转让(★★★)(P449)

  1.审核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计评估

  (1)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2)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3.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3)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5)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6)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4.结算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考点02:企业增资(★★)(P452)

  1.审核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单选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特定主体批准。该特定主体是()。(2017年)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国家出资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D.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答案】B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审计评估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者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全资企业的。

  3.确定投资方

  (1)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2)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3)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4)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5)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以下情形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①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②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者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其子企业增资。

  (2)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③企业原股东增资。

  考点03:企业资产转让(★)(P453)

  1.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公告期

  (1)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考点04: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P453)

  1.审批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有()。(2006年)

  A.被划转企业的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

  B.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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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C.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

  D.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案】ABCD

  第四单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解释】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金融、文化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0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概述(★)(P455)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概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者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2.国有股东的界定

  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者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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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上述第(1)项中所述单位或者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上述第(2)项中所述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者全资企业。

  考点0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P456)

  1.转让股份审批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3)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2.审核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

  (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67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第四单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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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03: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P457)

  1.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信息披露

  (1)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2)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3)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3.选择确定受让方

  (1)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

  (2)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

  4.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2)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3)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5)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6)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5.审批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6.确定转让股份价格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7.收取转让股份价款

  (1)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者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考点0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P458)

  1.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2.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审批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5.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考点05: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P459)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者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考点0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P459)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

  2.信息披露

  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3.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价值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1个月。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

  4.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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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者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5.审批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考点07: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P460)

  1.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2.确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和利率

  (1)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2)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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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3.审批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考点08: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P460)

  1.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2.审批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办理受让手续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考点09: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P461)

  1.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2.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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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3.确定换股价格

  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交易价格,并参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确定上市公司换股价格。

  4.审批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之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考点10: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P461)

  1.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

  2.审批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考点11: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P462)

  1.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者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2.信息披露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之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3.审批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单元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考点0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P463)

  1.应当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5)产权转让的;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7)债权转股权的;

  (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10)处置不良资产的;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2.评估范围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者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者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抵押或者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者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3.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对相关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是()。(2016年)

  A.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B.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属企业实施无偿划转

  C.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

  D.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考点0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P465)

  1.产权变动登记

  (1)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

  (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5)因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变化的;

  (6)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2.产权注销登记

  (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考点0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P468)

  1.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果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3)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5)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

  (1)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的,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3)转让方依法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篇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合

  计

  2009年

  2题2分

  2题3分

  4题5分

  2010年

  1题1分

  1题1.5分

  2题2.5分

  2011年

  1题1分

  1题1.5分

  2题2.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对重大事项的管理(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直接作出决定的是()。

  A.公司改制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合并、分立、解散

  D.申请破产

  【答案】B【解析】(1)选项ACD: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选项B: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改制(2011年多选题)(P272~273)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与关联方的交易(P273)

  【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资产评估(P27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1.责任承担(P277)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对责任人的处罚(2010年多选题)(P278)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单元

  单元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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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解释】该考点在1998~2004年的单选题、多选题中连续出现。

  1.事业单位(P279)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P280)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P280)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解释】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因此,不管是以谁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只要出资属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①1993年7月1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②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6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①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1)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2)如果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281)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股份制企业(P281)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产权纠纷处理程序(P283~284)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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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资产评估的范围(P284)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核准制与备案制(P286~288)

  1.核准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3)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单元

  单元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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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2000年多选题)(P289)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解释1】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解释2】占有国有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申办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解释3】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者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者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相关链接】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P290~291)

  1.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解释】只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才需要1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011年单选题)

  5.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第四单元

  单元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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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单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1.审批(P274)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P294)

  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3.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登记管理(2005年案例分析题)(P295)

  (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进行。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11(3)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5.确定受让方(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P295)

  (1)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2)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6.转让价格(2010年单选题)(P295)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相关链接】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7.转让价款的分期支付期限(2005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P296)

  (1)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2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P297)

  1.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

  3.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者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4.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6.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者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三、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1.审批(P299)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13(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2006年多选题):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四、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解释】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2008年多选题)(P300)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1.事后报备

  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转让后,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用该程序转让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14(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2.事先报批

  (1)“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事前须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采用该程序转让是指不同时具备事后报备两个条件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表7-1事先报批

  国有控股股东

  不同时具备事后报备两个条件的国有参股股东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事后报备

  (1)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净转让股份比例小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司总股本的5%

  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协议转让(P301)

  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2.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15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3.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人应为法人,而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2008年单选题)

  5.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间接转让(P302~303)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1.根据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16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1个月。

  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者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http://member.dongao.com/student/showExaminationPaper.html?examinationId=4273【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五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本章完)—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1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二0一0年十二月

  18

篇三: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

  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如下:

  11.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含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10.7.16)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

  构)。”

  2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

  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2.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

  对控股)企业及I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

  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

  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

  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I

  (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

  [2008]139号)

  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

  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企函

  [2003]9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

  [2003]368号)

  收悉。经研3.1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一、《刑法》

  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

  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

  《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

  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

  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

  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

  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

  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

  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

  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

  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

  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

  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

  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

  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解释问题,涉及具体经济活动中犯

  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建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由最高人民法

  院做出司法解释。

  以上意见,供参考。”

  4国有企业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包括纯国企、国有控股、国有参股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3]4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

  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

  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

  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

  大于

  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

  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

  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6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6.1《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9号

  1997年2月27日)

  “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及方式。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

  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

  77.1国有资产法采用了“国家出资企业”概念,未定义国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关于“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的规定

  1国家

  /各级政府及其授权主体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

  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1.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54号,2009年

  3月

  17日)

  第

  2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

  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

  (集

  团)公司。”

  1.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号),自

  2004年

  2月

  1日起施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

  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统

  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

  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国务院令

  (第

  378号)(2003.5.27)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

  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部门规

  章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

  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

  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三、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

  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

  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

  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

  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部令

  (第

  3号)

  自

  2004年

  2月

  1日起施行

  1.1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

  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

  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

  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号)(2003.5.27)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1994]12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

  报国务院审批。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交易活动,补办报批手续。地级

  市以下人民政府不准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篇)

  二、国有企业产权属国家所有。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

  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属中

  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

  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的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1.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54号,2009年

  3月

  17日)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

  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

  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

  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

  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

  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

  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

  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

  财政部门。

  转让方

  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

  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

  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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