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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篇

时间:2023-07-28 19:5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T188-2009备案号J954-20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2009-10-30发布

  2010-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2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差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规范和国外先进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建筑防火;7、结构设计;8、建筑设备;9、建筑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规范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韶国

  陈国灿

  焦安亮

  梁章旋

  王建国

  晏

  音

  程宏伟

  林卫东

  郭筱莹

  陈汉民

  吴平春

  刘忠群

  薛经秋

  王世杰

  杨家轩

  王凤官

  徐志胜

  姚建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温伯银

  王甦

  郝玉柱

  张忠庚

  李达明

  郑云河

  宋波

  冯凯

  目录

  总

  则02术语03基本规定04基地与总平面12/24.1基

  地14.2总平面15建筑设计25.1一般规定25.2办公用房25.3生活用房26建筑防火全3结构设计47.1一般规定47.2材料57.3荷载与荷载效应57.4地基与基础67.5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77.6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97.围挡10建筑设备108.1一般规定108.2给水排水108.3采暖、通风与空调128.4电气12施

  工

  安

  装149.1一般规定149.2活动房施工159.3砌体建筑施工179.4围挡施工179.5建筑设备安装181质量验收1910.1一般规定1910.2活动房验收1910.3砌体建筑验收2010.4围挡验收2010.5建筑设备验收2111使用与维护2111.1使

  用2111.2维

  护2212拆除与回收2212.1一般规定2212.2活动房拆卸2312.3砌体建筑拆除2312.4回收233/2总

  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建设和使用经管,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

  1.0.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法规。

  1.0.4本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的基本技术要求。当

  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术语

  2.0.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site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0.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temporilybuildingofconstructionsite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简称临时建筑。

  2.0.3装配式活动房prefabricatedstructure以轻钢为主要受力构件和轻质板材做围护,能够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的建筑物,简称活动房。

  2.0.4轻型屋面砌体建筑masonrystructureswithlightroof采用块材砌筑的墙体、轻型瓦材木(钢木)屋架、轻钢屋架组成的暂设性建筑,简称砌体建筑。

  2.0.5拆卸

  将装配式建筑的构、配件拆解并卸下的过程。

  2.0.6拆除

  对建筑物无法重复使用的构建进行肢解、破碎、拆毁的过程。

  3基本规定

  3.0.1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准备后方可实施。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是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0.2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3.0.3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他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的的有关要求。

  0/23.0.4临时建筑层数不易超过两层。

  3.0.5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6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7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0.8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3.0.9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或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10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基地与总平面

  4.1基

  地

  4.1.1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4.1.2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结构等加强措施。

  4.1.3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4.1.4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4.2总平面

  4.2.1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4.2.2办公区、生活区应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

  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4.2.4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4.2.5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设置室外活动区域。

  4.2.6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1/2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置,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情况确定。

  5.1.2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规范》GBJ2的规定。

  5.1.3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5.1.4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5.1.5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满足节能要求。

  5.1.6临时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5.1.7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应设置防寒设施。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5.1.8屋面、外墙、外门窗应有防止雨、雪渗漏的措施。

  5.1.9临时建筑地面应具有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5.1.10临时建筑屋面应为不上人屋面。

  5.2办公用房

  5.2.1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5.2.2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5.2.3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5.3生活用房

  5.3.1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舆洗室、浴室、文体活动室等。

  5.3.2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6人。

  2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门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

  5.3.3食堂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地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3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4操作间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油烟应处理后对外排放。

  6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5.3.4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2/22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蹲便器间距不小于900㎜,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900㎜。

  3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

  4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为1:30,淋浴器间距不宜小于1000㎜。

  5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硬化和防滑处理。

  5.3.5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置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建筑防火全

  6.0.1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6.0.2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2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m。

  6.0.4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2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临时建筑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0m,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4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6.0.5使用温度超过80℃的场所,不应采取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心板。

  3/26.0.6厨房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6.0.7每100㎡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结构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临时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7.1.2临时建筑结构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7.1.3临时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要求,并应进行基础和地基强度计算。

  7.1.4临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为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0.9。

  7.1.5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丁类。

  7.1.6临时建筑结构的结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主要受力特征和构造状况。

  7.1.7临时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

  2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的变化宜均匀;

  3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

  4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

  7.1.8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

  7.1.9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表7.1.9的规定。

  7.1.10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的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

  7.1.11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设计。

  7.1.12在活动房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材除锈等级与方法、防火与防腐涂料性能及涂层厚度等要求。

  7.1.13活动房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当主构件采用两根C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时,应在C型薄壁型钢外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4/27.2材料

  7.2.1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2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

  HRB335、HPB235级热轧钢筋。

  7.2.3活动房承重结构用的钢材宜根据结构型式、荷载特征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连接钢板等,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碳素结构钢》GB/T700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Q345钢。

  2冷弯薄壁型钢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冷弯型钢》GB/T6725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2.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退火、焊接、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冷弯效应强度设计值。

  2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材或冷弯波比型钢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降低5%。

  7.2.5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

  3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7.2.6轻型瓦材屋面用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7.2.7压型钢板可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用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彩钢板用于屋面时,彩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

  7.2.8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Kg/m3;板与芯材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7.2.9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第7.2.4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拆减系数:

  1平面格构式檩条的端部主要受压腹杆:0.85;

  2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0.6+0.0014λ;注:其中λ为杆件的长细比。

  3)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0.90.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7.3荷载与荷载效应

  7.3.1楼面均布活荷载规范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7.3.1的规定。

  5/2注:1、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

  3、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4、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规范值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

  7.3.2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

  7.3.3临时建筑结构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计算。

  7.3.4分析临时建筑的刚架、屋架、檩条的内力时,应考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且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7.3.5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

  7.3.6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规范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相关变形限值的要求。

  7.3.7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7.4地基与基础

  7.4.1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严寒与寒冷地区基础埋深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

  7.4.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当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7.4.3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工程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简直,应按照临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6/27.4.4活动房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00mm。

  7.4.5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现行国家规范外,尚需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置地圈梁。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应不小于φ6,箍筋间距应不大于250mm;

  3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7.4.6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了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

  2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

  7.4.7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7.5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7.5.1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规范化、定性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7.5.2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7.5.3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可按刚接平板支承设计;基柱脚地脚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数量不少于4根。

  7.5.4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底面50mm;

  2门式钢架结构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

  3柱脚锚栓应采用Q235钢或Q345钢制作,直径不宜小于16mm,数量不应少于4根。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时,可加锚板,锚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7.5.5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钢排架承重体系中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少于2个。

  7.5.6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其形心宜靠近侧向力(风荷载)的作用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设置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置柱间垂直支撑。长度超过18m应增设一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

  7/22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钢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两端跨河外墙纵向长度;每45m应设置一道柱间垂直支撑;

  3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宜为45°。

  4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设置。

  7.5.7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置屋面垂直支撑;

  2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2道;

  3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3道;

  7.5.8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2未设置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置通长的刚性系杆;

  3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置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性系杆可有檩条兼作,檩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桁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考虑。

  7.5.9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连接处沿立杆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2m的条形连接件,并采用螺栓连接。

  7.5.10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规范的装配单元,木楼板装备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木格栅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檩托板用螺栓连接;

  3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5.11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6.0mm;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宜小于1.5mm;

  2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

  7.5.12构件的允许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5.12的限值。

  注:张紧的圆钢拉条的长细比不受此限。

  7.5.13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刚架时,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60。

  8/27.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

  注:L为受弯构件的长度。

  7.5.15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过1.0M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置落地柱。

  7.5.16活动房结构构件不宜采取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的拼接应设置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间内,且应与杆件等强;

  2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3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等级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4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的形心轴。

  7.6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7.6.1砌体建筑的结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6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

  2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积的50%;

  3横墙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

  4承重墙厚度不宜小于180mm。

  7.6.2砌体建筑的屋盖宜采用钢木或轻钢屋架。

  7.6.3砌体建筑应在屋架下设置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宽度应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0,钢筋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确定,箍筋宜为φ6@250mm。

  2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

  3圈梁与屋盖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7.6.4砌体建筑应在外墙、大房间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搓;

  2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m。

  7.6.5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屋架端部必须用直径不小于Φ14的锚栓与圈梁或构造柱锚固,锚栓的数量须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根。

  9/27.6.6檩条与桁架上弦锚固应根据屋架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或其它可靠的锚固方法。

  7.6.7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

  7.围挡

  7.7.1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7.7.2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7.7.3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5m;

  2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以45度为宜;

  3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4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5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

  7.7.4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7.7.5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

  3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5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000mm。

  建筑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建筑设备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经管方便,并应整体协调。

  8.1.2临时建筑应考虑声、光、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1.3临时建筑应采用节能和节水的措施,并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和节水型器具。

  8.2给水排水

  8.2.1临时建筑宜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

  8.2.2临时建筑的市政引入管上应设水表,各用水点可根据经管的需要分别设置水表。

  10/28.2.3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自备水源。生活给水的饮用水系统、杂用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规范的规定。

  8.2.4临时建筑的用水定额,宜根据用途、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等因素,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有关规范确定。

  8.2.5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8.2.6市政引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8.2.7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8.2.8当采用非饮用水或自备水源作为施工、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2.9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且应有明显的标识。生活饮用水池(箱)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且不宜埋地设置,且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8.2.10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各配水横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8.2.11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损现象。

  8.2.12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等有可能结冻的场所,给水排水管道和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8.2.13临时建筑宜应设置饮水供应点,饮水供应点不得设在易被污染的场所。

  8.2.14浴室等场所宜设置热水供应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热源的选择,根据施工现场、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确定,并宜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8.2.1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器不得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8.2.16卫生器具内无水封的、在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水封装置,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8.2.17生活饮用水储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开水器和热水器的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8.2.18食堂内排水宜与其它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隔油处理的措施。

  8.2.19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8.2.20室内、外排水应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和水体。

  8.2.21排水系统应按污水和雨水分流的原则设计。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宜根据施工现场和区域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8.2.22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渠)和自然水体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并应达到规定的排放规范。

  8.2.23临时建筑消防给水设置应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面积、层数等因素,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火规范执行。

  11/2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8.3.2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空调设备。

  8.3.3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员工文娱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置空调时,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冬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8℃。

  8.3.4当公共淋浴室设置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5℃,并应有防止烫伤的措施。

  8.3.5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8.3.6设置空调及采暖时、宜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调机。

  8.3.7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8.3.8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小时。

  8.3.9空调室外机应统一安装,其安装位置应统一设计。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散热的地方,并应避开人行通道。安排,并应避开人行通道设置。

  8.3.10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水管或雨水管连接。

  8.4电气

  8.4.1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由施工专用变压器或独立变压器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系统;当由地区共用低压电网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与原系统一致。

  8.4.2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多尘,水雾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贴邻。

  8.4.3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城市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8.4.4室外配电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8.4.5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8.4.6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进户线过墙处应穿管保护。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8.4.6规定。

  8.4.7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悬挂式架12/2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8.4.8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8.4.9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电工套管、金属线槽、阻燃性刚性塑料导管(槽)或钢索敷设。

  8.4.10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8.4.11每幢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并应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及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的电器。

  8.4.12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规定。

  8.4.13临时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照度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的有关规定。

  8.4.14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场所应设置—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8.4.15照明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各分区的电气照明。

  2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设照明开关。

  8.4.16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8.4.17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或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或组)。

  8.4.18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多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8.4.19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食堂的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20用于插座回路和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配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安装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8.4.21宿舍每居室用电负荷规范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1.5kW。接户线截面(mm2)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铜线

  铝线10~256.010.0架空或沿墙敷设<104.06.08.4.22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电源插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当居室内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8.4.23接地装置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8.4.24临时建筑应设总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13/28.4.25临时建筑的电气防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4.26办公室应设置电话终端插座,宜设置宽带信息插座。文体活动室宜设电视终端插座。

  施

  工

  安

  装

  9.1一般规定

  9.1.1临时建筑的构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活动房、轻钢屋架等构件制作应在生产车间内完成,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

  9.1.2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对于活动房,还应提供建筑、结构图纸和安装施工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9.1.3临时建筑施工前应对结构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1.4进场的构件、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施工顺序和场地情况合理布置堆放区域、分类堆放,避免挤压变形、冲击损伤,并有防水、防火、防倾倒措施。

  9.1.5钢构件主梁起拱量宜为主梁跨度的2‰-3‰。

  9.1.6临时建筑安装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专项方案,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9.1.7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除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外,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9.1.8临时建筑的场地及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应平整、坚实,平整偏差不应大于50mm,并应做好有组织排水。

  2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查清基础部位是否存在溶洞、坟墓等地下空洞。

  3基础混凝土强度、预埋件的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施工完成后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签字验收。

  4混凝土基础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要求。基础定位轴线、截面尺寸、支承顶面和地脚螺栓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8的规定。

  14/25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进行上部建筑物的施工或安装。

  9.1.9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2活动房施工

  9.2.1活动房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钢构件不应明显变形、损坏和严重锈蚀,油漆应完好。构配件的焊接部位不得脱焊,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2楼梯踏步板与外廊走道板应有防滑措施。栏杆构造和高度应符合第6.0.4条的规定;

  3彩钢夹芯板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1-1和表9.2.1-2的规定;

  4构配件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执行。

  15/29.2.2安装前应对活动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等定位线进行复测,并应对基础、轴线等进行复核及验收,无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9.2.3活动房的主要受力构件在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其稳定,并应在安装就位后进行校正、固定。

  9.2.4主框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顺序宜从山墙一端向另一端推进;刚架在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前,应采用临时支撑或拉索给予固定。

  2梁、柱、屋架等构件之间采用螺栓连接时,接触面必须紧贴严密,螺栓孔应无损干净,螺栓应紧固。

  9.2.5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嵌入式墙板安装,可在型钢柱安装时镶入槽内,也可在型钢柱就位后从上方滑入槽内;上、下板之间的搭接缝应采用企口缝,上板的外侧面向下搭接,搭接长度应在8mm~15mm之间。

  2墙板不得现场截割。

  3墙板在安装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拖拽,损坏表面及边角。

  9.2.6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搬运时应选择合理的着力点,表面应用软质材料衬垫,2门窗可与墙壁板同时就位安装,并应在校正其垂直度、平整度和固定后,在接缝处施打玻璃密封胶。安装完成后应对框和玻璃进行成品保护。

  9.2.7屋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板安装应在屋架、檩条安装固定后进行。

  2瓦楞形彩钢夹芯板与檩条间应采用对穿螺栓连接。屋面板的螺栓孔应在工厂内预留,不得现场打孔,孔内应设置带法兰的尼龙管,孔的位置应设置在瓦楞的顶部。螺栓应设有橡胶套圈和金属垫圈,螺栓间距应不大于500mm。

  3屋面板应安装平稳、檐口平直,板的搭接方向应正确一致。屋面包角钢板、泛水钢板等构配件的搭接应顺主导风向或顺水流方向,搭接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不小于1OOmm。屋脊引水板用自钻钉固定在屋面板上。

  4铺设屋面板时,不得集中堆荷,作业人员也不得在未固定的屋面板上行走。

  5屋面板安装完毕后,应装上屋面垂直支撑。

  9.2.8楼、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地面板安装应在楼、地面梁和水平拉杆安装完毕后进行,楼板、地板应搁置在楼、地面梁(桁架)上,应安装牢固平稳,锁定装置应齐全有效。

  2木地板、木格栅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3楼板、地板应安装平稳、拼缝紧密。楼板、地板与墙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30mm*5mm的压边条封边。

  9.2.9楼梯、栏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安装完毕后,可立即安装楼梯,楼板铺设完毕后,应立即安装栏杆。

  2楼梯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用螺栓与楼面梁之间应用螺栓可靠连接;栏杆与楼面、楼梯应连接牢靠。

  9.2.10金属构件防锈油漆受到破坏时,应补刷相同颜色防锈漆。

  9.2.11活动房钢构件与其他材料之间应防止相互服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21金属管线与钢构件之间应设置橡胶垫;

  2墙体与基础之间应有防潮措施。

  9.2.12活动房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A.0.2执行。

  9.3砌体建筑施工

  9.3.1砌体建筑施工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9.3.2砌筑砂浆必须按砂浆配合比配制,并在砂浆保塑时间内使用完毕,不得使用隔夜砂浆。

  9.3.3砌块(砖)在砌筑前,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润湿。

  9.3.4墙体转角处及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之间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钢筋。

  9.3.5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大于2.4m,每次连续砌筑高度不应大于1.5m。

  9.3.6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9.3.7砌筑时铺浆应均匀、平整,并应随铺随砌;灰缝砂浆应饱满,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9.3.8应在砌体完成3天后进行屋架安装工序。

  9.3.9砌体的轴线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9.3.10钢木屋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原木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2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应平直,连接应采用双绑条焊连接,不得采用搭接焊连接。

  3钢木屋架节点制作应保证钢、木接触处的正确角度。

  4钢木屋架应就地卧式组装,并应有合适的组装平台。

  9.3.11砌体建筑屋盖施工时,应有防止屋架倾覆的措施。

  9.4围挡施工

  9.4.1砌体围挡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3壁柱与墙体之间应设置2φ6@500的拉结筋。

  17/29.4.2彩钢板围挡构件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彩钢板的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波距、波高及侧向弯曲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2彩钢板的基板不应有裂纹,涂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等缺陷。

  9.4.3彩钢板围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彩钢板围挡的立柱设置应符合本规范7.7.3条的规定;

  注:L1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各0.5m后的实际长度(小于10m)或扣除两端后任选的10m长度

  2彩钢板与横梁之间应采用铆钉或螺栓连接,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彩钢板与地面之间应保持20mm~50mm的间距。

  4彩钢板受到损伤或油漆剥落的部位应采用防锈漆及时补刷。

  9.5建筑设备安装

  9.5.1建筑设备安装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建筑工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9.5.2给排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道接口严密不渗漏,管道应进行水压实验,实验压力为管道压力的1.5倍。

  2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3给水管道在埋地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当在冰冻线以上铺设时,应做可靠的保温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500mm。

  4给、排水管道穿越道路时,埋深不得小于700mm;当埋深小于700mm时,应加钢套管进行保护。

  5排水管道埋设前应进行闭水实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6食堂的烹调、备餐部位上方,不得设置排水管道。

  7配电房上方不得设置给、排水管道。

  9.5.3卫生间、厨房、浴室地面坡向正确,排水通畅,无积水;管道穿楼板部位无渗漏。

  9.5.4公共厨房设置的排气装置管道接口应严密,排气通畅。

  9.5.5空调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架安装牢固。

  9.5.6电器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接地可靠,装有电器18/2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9.5.7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进入电缆沟、配电房时,其出入口应密封;

  2电线、电缆敷设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规定;

  3室内电器线路宜采用PVC管(槽)明敷,布线整齐美观;

  4线路不得有绝缘老化及接长使用的情况。

  9.5.8插座间的接地线不得串联连接。

  9.5.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不应有咬肉、夹渣、裂缝、气孔等缺陷。

  2圆钢与圆钢、圆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三面施焊;

  3当采用人工接地极时,垂直接地体应与地面垂直,当有两个以上接地极时,其间距应大于5m。

  4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9.5.10建筑设备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并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质量验收

  10.1一般规定

  10.1.1临时建筑宜在施工安装完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

  10.1.2临时建筑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10.1.3临时建筑相关技术文件和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移交使用单位归档保管。

  10.1.4临时建筑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临时建筑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可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10.2活动房验收

  10.2.1活动房安装质量验收宜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0.2.2活动房质量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

  2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5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0.2.3活动房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范

  2质量控制资料和其他资料文件应完整

  19/2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砌体建筑验收

  10.3.1砌体建筑施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10.3.2砌体建筑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施工执行的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

  2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实验报告;

  4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报告;

  5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实验报告;

  6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3.3砌体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10.3.4对有裂缝的砌体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后进行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10.3.5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以在混凝土建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10.4围挡验收

  10.4.1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宜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10.4.2砌体围挡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

  3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0.4.3砌体围挡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10.4.4围挡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有关方审核确认的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20/22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的基础、构件节点、防腐蚀处理及围墙标高、强度、尺寸等。

  10.5建筑设备验收

  10.5.1建筑设备质量验收宜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建筑工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关规定执行。

  10.5.2建筑设备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

  2建筑设备合格证;

  3建筑设备检测报告;

  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0.5.3建筑设备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验收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预留的水、电、空调等设施安装部位正确;

  2)给排水管道安装固定牢固,接头严密、通水后无渗漏,使用方便;

  3)电气电线管槽应牢固,接头及插座等接线牢固,位置适宜,绝缘完善有效;

  4)电气照明灯具、开关应安装牢固、位置适宜,使用方便;

  5)空调室外机安装牢固,空调冷媒管安装平整、美观。

  11使用与维护

  11.1使

  用

  11.1.1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和生活经管等各项经管制度。

  11.1.2活动房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11.1.3活动房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房屋结构和维护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对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1.1.4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教育

  11.1.5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建筑防台、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风暴、洪水、雨雪来临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11.1.6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宜超过设计值。当楼面的使用荷载超过设计值时,应对结构进行评估。

  11.1.7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11.1.8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活动房21/2不得存放有腐蚀性的化学材料。

  11.1.9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11.1.10严禁擅自安装、改造和拆除临时建筑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11.1.11使用空调、采暖设备的临时建筑,其室内温度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8.3.3、第8.3.4条的规定。

  11.1.12围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彩钢板等轻体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

  2对围挡应定期进行检查,如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3堆场的物品、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挡堆载,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4围挡上的灯光照明设置和使用等,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1.2维

  护

  11.2.1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经管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台帐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1.2.2周转使用规定年限内的活动房重新组装前,应对主要构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11.2.3活动房构配件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架焊缝无开焊,锈蚀严重的焊缝进行除锈补焊;

  2构配件的活动连接部位维修后涂抹防锈油保护。

  11.2.4构件和板材产生弯曲变形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1.2.5当门窗及配件出现断裂、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2拆除与回收

  12.1一般规定

  12.1.1临时建筑的拆除应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对有可能危及临时性建筑物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必须采取“先加固、后拆除”的方法。

  12.1.2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的防尘降噪、堆放、清除废弃物等措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2.1.3临时建筑拆除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拆除废料须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按规定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拆下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楼面、操作平台不得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12.1.4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临时建筑的拆除作业。

  22/212.1.5拆除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时建筑,作业人员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站在墙体、构件上作业。

  12.1.6拆除过程中,现场用电不得使用被拆临时建筑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在拆除前做好临时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等工作。

  12.1.7拆除后场地及时清理干净;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应复土,恢复原貌。

  12.1.8临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范的规定。

  12.2活动房拆卸

  12.2.1人工拆卸活动房,作业流程应按自上而下,先拆除面板,后拆除搁栅,再逐层按照先拆除水平杆,后拆除立杆;拆卸顺序应遵循“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

  12.2.2活动房的稳定支撑系统,如水平杆、剪刀撑等杆件,必须逐跨、逐榀拆除,防止整体失稳倒坍;对长杆件的拆除,应2人以上配合操作,拆除后的长杆件应放置平稳或直接传递到地面。

  12.2.3拆卸有支撑(屋)架的活动房时,应先拆卸面板与钢架之间的连接件,使面板与钢架体脱离开;拆卸无固定支撑(屋)架的临建房屋时,对钢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

  12.2.4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12.2.5拆下的工作面板、构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及时传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掷。

  12.3砌体建筑拆除

  12.3.1人工拆除砌体建筑,作业流程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墙,后承重墙的搭建施工逆顺序进行。

  12.3.2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砌体建筑,应采用破坏性机械拆除,严禁作业人员进行人工拆除作业。

  12.3.3禁止采用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砌体建筑确需采用倾覆法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间必须达到安全距离。

  12.3.4在高处进行拆除时应先设置溜放槽,较大或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禁止向下抛掷;砌体建筑轻钢屋架宜采用起重吊机配合拆卸。

  12.3.5临时建筑采用木质材料的,拆除时应做到一步一清。

  12.4回收

  12.4.1周转使用的临时建筑,拆除中应避免对构件的损伤,构件拆卸后应即时传送至地面,分类堆放在安全区域。

  12.4.2结构构件要平稳放在支撑座上,支撑座之间的距离,应以不使钢结构产生残余变形为限;屋架、桁架、梁等宜垂直堆放。

  12.4.3临时建筑的构配件拆卸后,拆除物料要堆放整齐,变形和损坏的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并经抽样检验,其性能达到本规范相关构配件的要求后,方可再利用。

  23/27

篇二: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XXX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技术规范

  46-88主编单位:XXX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4号

  根据(86)城科字263号文件的要求,由XXX负责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46—88,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XXX。

  本标准由XXX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建设部

  1988年5月21日XXX馆藏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标准全文数据库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电管理

  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节专业人员

  第三节平安手艺档案

  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外电防护

  第四章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护接零

  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四节防雷

  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配电室

  第六章配电线路

  第一节架空线路

  第二节电缆线路

  第三节室内配线

  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二节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三节使用与保护

  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一般划定

  第二节起重机械

  第三节桩工机器

  第四节夯土机械

  第五节焊接机器

  第六节手持电开工具

  第七节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九章照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照明供电

  第三节照明装配

  XXX馆藏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手艺标准46-88附录一负荷线和开关电器选择表

  附录二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图(插页)附录三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区划图(插页)附录四名词解释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手艺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或规程划定。

  第二章用电管理

  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调应包孕: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零丁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根据。

  第2.1.5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变换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推行第2.1.5条划定手续,并弥补有关图纸材料。

  XXX馆藏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二节专业人员

  第2.2.1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掌握平安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卖力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敷陈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平安手艺档案

  第2.3.1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检检验收表;

  XXX馆藏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5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二节外电防护

  第3.2.1条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划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3.2.3条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会聚在机器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XXX馆藏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配可使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不乱。

  第4.1.5条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4.1.6条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XXX馆藏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标准全文数据库

  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

  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1.9条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第4.1.11条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第4.1.12条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燉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二节保护接零

  第4.2.1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开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配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4.3.1条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域,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艰巨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划定的措施。

  第4.3.2条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4.3.3条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燉黄双色。

  第4.3.6条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配有牢靠的电气连接。

  XXX馆藏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4.4.5条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

  第4.4.6条安装避雷针的机器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讯等线路,应接纳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器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XXX馆藏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手艺标准46-8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配电室

  第5.1.1条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第5.1.2条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第5.1.3条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透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第5.1.4条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

  二、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

  3、配电屏(盘)侧面的保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四、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程度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十1、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第5.1.6条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配和泄电保护器。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1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标准全文数据库

  第5.1.7条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第5.1.8条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卖力。

  第5.2.1条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5.2.4条发电机组应接纳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请求。

  第5.2.5条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一、交流电压表;

  二、交流电流表;

  三、有功功率表;

  4、电度表;

  五、功率因数表;

  6、频率表;

  七、直流电流表。

  第5.2.6条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第5.2.7条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第六章配电线路

  第一节架空线路

  第6.1.1条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二、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三、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四、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XXX馆藏1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XXX馆藏15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6.1.15条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6.1.17条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二节电缆线路

  第6.2.1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掩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电缆接头应牢固牢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接纳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使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程度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节室内配线

  第6.3.1条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手艺标准46-88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接纳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划定。

  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透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毁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充足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听任何故障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配电箱、开关箱应接纳铁板或优良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团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标准全文数据库

  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13条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和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牢靠齐备,不准使用破损、分歧格的电器。

  第7.2.2条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主动开关和分路主动开关)、和泄电保护器。若泄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用,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主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泄电保护器,泄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请求。

  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XXX馆藏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第7.2.10条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泄电保护器的额定泄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泄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共同,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用。

  第7.2.11条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接纳主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配控制。

  第7.2.13条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标准全文数据库

  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XXX馆藏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手艺标准46-8第三节使用与保护

  第7.3.1条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处,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按次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施工现场截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齐。

  第7.3.9条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一般划定

  第8.1.1条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卖力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颐养;

  3、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第4.2.1条请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4.3.7条、第7.2.9条和第7.2.11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8.1.2条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配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4.3.2条划定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8.1.3条手持电动工具中的Ⅱ类工具和Ⅲ类工具可不做保护接XXX馆藏2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8.1.4条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某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8.1.5条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7.2.6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

  第二节起重机械

  第8.2.1条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标GB5144-85《塔式起重机平安规程》中的请求。

  第8.2.2条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3.1.4条要求。

  第8.2.3条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是应作环形电气连接。道轨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第8.2.4条塔式起重机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请求设置防雷装配。

  第8.2.5条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第8.2.6条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第8.2.7条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

  第8.2.8条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第8.2.9条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第8.2.10条外用电梯轿厢所颠末的楼层,应设置有机器或电气联锁装配的防护门或栅栏。

  第8.2.11条逐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路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截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前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8.2.12条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第三节桩工机械

  第8.3.1条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GB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IP68级规定。

  第8.3.2条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YHS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1.5m,不得承受外力。

  第8.3.3条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7.2.9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第四节夯土机械

  XXX馆藏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手艺标准46-88第8.4.1条夯土机器必须装设防溅型泄电保护器。其额定泄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泄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8.4.2条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8.4.3条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器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10m。

  第8.4.4条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五节焊接机器

  第8.5.1条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第8.5.2条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第8.5.3条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第六节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1条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1S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8.6.2条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3条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式电开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

  电开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泄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泄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表,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

  第8.6.4条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第8.6.5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七节其它电动建筑机器

  第8.7.1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第7.2.9条和第8.6.2条的要求。

  第8.7.2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XXX馆藏2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接纳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第九章照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9.1.2条现场照明应接纳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接纳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9.1.3条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出格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响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侵蚀的场所,接纳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9.1.4条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节照明供电

  第9.2.1条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答应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答应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二、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第9.2.2条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地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尘土或群居网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XXX馆藏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9.2.3条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9.2.4条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请求:

  一、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二、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联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四、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五、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9.2.5条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9.2.6条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燉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9.2.7条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划定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线截两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9.2.8条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第六章要求。

  第三节照明装置

  第9.3.1条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9.3.2条室外群居网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群居网不得低于2.4m。

  第9.3.3条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第9.3.4条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第9.3.5条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第9.3.6条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9.3.7条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请求:

  1、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罗纹口相连的一端;

  二、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毁伤和泄电。

  第9.3.8条群居网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群居网外的接线必须做牢靠的绝缘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25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标准全文数据库

  包扎。

  第9.3.9条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程度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其它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第9.3.10条电器、群居网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群居网。

  第9.3.11条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XXX馆藏2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长江委信息研讨中心馆藏2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XXX馆藏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88附录二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图

  附录三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区划图

  (见插页)附录四名词解释

  XXX馆藏2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一)高压、高压:额定电压1kV以下称为高压。额定电压1kV以上称为高压。

  (二)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三)有电磁感应的施工现场:指离电磁波源(电台、电视台等)较近、受电磁辐射作用、在施工机器、铁架等金属部件上感应出对人体有害电压的施工现场。

  (四)有静电的施工现场:指存在因摩擦、挤压、静电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五)电气设备:泛指发电、变电、配电和直接用电的设备。诸如变压器、配电线路、电动机、电器、电气测量仪表、电气保护装配和电气用具等。

  (六)接地体、自然接地体、接地线和接地装置: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兼作接地体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电气设备的接地螺栓、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接地体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配。

篇三: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最新版)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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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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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Word文档/文字可改

  实用文本|DOCUMENTTEMPLATE电力安全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最新版)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项目部施工用电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供用电管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特规定本办法。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组织管理

  1技术措施

  (1)临时用电系统采用TN-S供电系统。

  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总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正常情况下PE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PE线不许断线。在距离较远的供电干线末端应将PE线做重

  实用文本|DOCUMENTTEMPLATE电力安全

  复接地。

  (2)设置漏电保护器,坚持三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分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设备的机旁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且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特殊场所根据有关要求使用相应安全电压等级供电。

  安全电压指不戴任何防护设备,接触时对人体各部位不造成损害的电压。我国国家标准GB3805--83《安全电压》中规定,安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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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值的等级有42、36、24、12、6V五种。同时还规定: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电气设备的制造、安装及防护、安装位置、配电分级、导线选择及布线、接线等均要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及负责维护保养检查。并留有记录。

  (4)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修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各类用电人员均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

  2组织措施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开始,定期对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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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

  (4)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5)建立工程拆除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

  (6)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JQ59―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7)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

  (8)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实用文本|DOCUMENTTEMPLATE电力安全

  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三、临时施工用电技术、安全规程

  1总则

  (1)各单位的施工用电必须经过项目部审批。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的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①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②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所有用电设备的性能。

  ③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器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④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⑤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⑥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和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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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①技术交底质料。

  ②临时用电检查验收表。

  ③电器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④定期检查表和电工维修记录。

  (5)临时用电的定期检查时间应每月二次,要复查接地电阻值,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2临时施工用电技术、安全细则

  2.1柴油发电机部分

  (1)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并易高出周围地面0.25~0.3米。

  (2)柴油发电机应停放牢固,并且接地可靠。

  (3)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周围4米以内禁止使用火炉和喷灯,不得存放易燃物。

  (4)柴油发电机的总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的需要和大容量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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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启动时的要求。启动时母线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5)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装设同期装置。

  (6)柴油发电机的出口处应装设漏电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低电压保护等装置。

  (7)发电机附近应设置可以在带电场使用的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要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8)要注意保持发电机房的环境卫生,防止废弃柴机油造成环境污染。

  2.2外供电部分

  (1)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线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3)架空线的导线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②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③单项线路的零线截面与项线面相同,三相五线制的工作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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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项线截面的50%。

  ④为了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

  (4)架空线路易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杆梢直径不消与130mm。

  (5)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6)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临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7)电缆线路应采用底下埋设或架空附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或介子腐蚀。

  (8)电缆线在地下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在电缆线的上下铺设细沙。

  (9)电缆线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10)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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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禁止用金属裸线作帮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11)电缆接头应包扎牢固,并应作绝缘包扎,水下或潮湿的地方,应做防水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12)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夹等敷设。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5m。

  (13)室内导线的截面,应根据用点设备的容量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不得小于2.5mm2,铜线不得小于1.5mm2。

  (14)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以及末端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制。

  (15)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开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6)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17)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方。

  (1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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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应距地面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距地面大于0.6m,小于1.5m。

  (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2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21)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22)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2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4)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一闸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25)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必须完好,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在潮湿的场所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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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6)各种电器开关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27)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和箱门处。

  (28)对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清洁,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2.3电动机械、电动工机具

  (1)施工现场的一切电动机械和电动工机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选购电动机械、电动工机具和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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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②建立管理制度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③电动设备要作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对产生震动的设备要求作不少于两处的接地。

  (2)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5)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设备。

  (6)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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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完毕后,应在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性的橡皮护套铜心软电缆,并不的有接头。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空载检查,完好无损方可使用。

  (9)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设棚遮蔽。

  (10)电焊机的各组线圈对电焊机外壳的热态绝缘值不得小于0.4MΩ。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传动部分应装安全保护罩。

  (11)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直流焊机的电源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12)大型起重机及桩机的电源电缆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电缆通道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电缆不得随地拖拉。电源电缆应保持经常检查,必要时派专人维护。

  (13)机械上的电器设备要保持经常性的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处理,作业过程中不得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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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器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性或防潮性。潮湿环境一般不宜带电作业,如要作业应穿绝缘鞋。

  (15)电器设备的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接地良好。

  (16)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7)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触热源和直接帮挂在金属构架上。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

  (1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19)现场变压器、大型照明设备、临时线路开关箱,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必要时应配置消防器材。

  (20)现场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

  (21)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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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故处理

  1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将伤者立即脱离电源,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立即送最近的医务室或医院进行救护。

  2施工用电发生事故,项目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葛洲坝集团公司和葛洲坝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五、厂区供电运行与管理

  厂区供电运行与管理详见《锦屏二级厂区枢纽工程施工项目部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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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篇五: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知识点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3)设计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橞装置布置图、橞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5、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6、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

  8、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定期检(复)查表;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11、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12、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13、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14、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15、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措施。

  16、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17、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8、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19、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20、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21、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22、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23、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24、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5、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26、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27、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8、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29、配电室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0、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31、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32、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33、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掛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4、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35、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36、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37、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8、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9、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40、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1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2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41、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42、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43、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44、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45、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46、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

  47、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48、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

  49、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宜三相负荷平衡。

  50、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2、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53、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54、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55、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原则:

  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熔断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

  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

  定值相适应。

  56、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断路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注:上面一条)要求。

  57、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5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59、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0、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1、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62、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接线图。

  63、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6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6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67、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68、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69、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70、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71、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7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3、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74、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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