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防范采购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防止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界定
政府采购业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与机构
1、按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单位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员组成。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专设的由办公室兼任)、政府采购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单位纪检、内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全程监控。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控制
1、单位业务承办、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预算时,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门按批准的收支预算单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3、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分季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送财务部门汇总。由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下达。
4、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因重大项目需要追加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要先落实资金,专题报告政府采购办批准,增加金额较大的(具体金额由单位细化),须报分管市长同意。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
1、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纪检、内审等部门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联动机制。
2、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业务承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申请中应填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需求部门、需求登记日期、采购项目分类等要素。
3、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承办部门申请的采购事项应进行合理性审核。包括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采购项目审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金额批准权限单位细化),由单位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属于招投标项目的,按招投标规定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必须按程序报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货物和小额服务(工程除外),属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篇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________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
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属于当年公布的__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________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__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__〕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__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________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________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________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________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__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__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__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__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__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__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__〕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篇三: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职责和流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和租赁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审议各项政府采购需求;
(三)监督政府采购过程;
(四)对政府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协助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汇总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确定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三)初拟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四)对政府采购材料进行登记备案,xx采购结果;
(五)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与县财政局等采购业务部门的对接、联系。
第六条需求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并提出技术指标需求;
(二)组织实施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三)起草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落实政府采购验收;
(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验收单;
(六)整理汇总政府采购材料并归档,同时根据要求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50万;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专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
第九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
第四章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各需求科室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备需求等,提出采购预算(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预算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提交预算明细,由局办公室汇总并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照本单位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本章政府采购流程主要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提交政府采购申请。需求科室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等。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0月份,延续性项目须提前1个月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核。局办公室初步审核采购计划,对不符合预算或采购规
定的项目,有权不予审核或指导科室修改完善后列入下一年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审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报批。需求科室通过工作处理单平台报批,批复后,根据规定的政府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
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由需求科室负责。其中,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台式计算机更新等货物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相应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以下几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①线下询价。需求科室须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询价,按照择优择廉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求科室向采购领导小组说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
③竞争性谈判。由需求科室牵头,选择采购领导小组成员3-5人参与谈判,并
制定谈判条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效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成功后由采购参与人签署意见,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由需求科室组织实施;如未达到参考价格,由需求科室请示分管业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④邀请招标。由需求科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自行(组织)项目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必要时可邀请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2-3人参与采购谈判。通过政采云开展项目采购的: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系统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全局日常所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等采购由局办公室统一实施,其他由需求科室负责实施。属于政采云平台采购范围的,应在该平台采购。主要流程: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求科室根据规定的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货物类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服务类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线下自行组织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线下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与验收。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需求科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局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职能科室,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支付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活动结束后,各科室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预算执行确认书、备案表等依据向局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有合同协议需附合同合法性审核备案表,办公室按照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由需求科室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并存档,属于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中要求签订的合同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至局办公室登记备案。采购科室应将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采购资料送局办公室存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
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反映的,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遵章守纪,严守秘密。政府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政府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廉政建设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若本办法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
1、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明确采购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请购与审批。
2.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3.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4.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2章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
第3条校长岗位责任
1.审批采购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审批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审议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单。
4.审批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5.审批采购订单和重要采购合同。
第4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责任
1.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2.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第5条采购员岗位责任
1.进行市场调查,填写询价比价单。2.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和编制采购订单。3.提出采购付款申请。
4.实施采购,办理退换货事宜。
5.建立、更新与维护供应商档案。
6.参与对供应商质量、交货情况等的评价工作。
第6条出纳岗位责任
根据采购凭证和原始票据,支付货款。
第3章附则
第7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8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采购业务程序
第5条请购
根据采购预算、实际需要等提出采购申请,经校长签字后,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6条审批
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1.采购预算内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以上元的,主管局长审核,报请局党委审批。
2.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项目均由局党委审批。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当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第7条付款
1.财务室具体审核采购的各种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账款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局的主管局长审批。
3.审核无误后交出纳办理货款支付,联系供应商。
第3章采购账务处理
第8条财务部在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
第9条将采购单、专用发票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凭证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
第10条每月应根据记账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分类明细账。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12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请购与审批管控办法
1、采购申请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采购的申请与审批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系统内所有部门的请购,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3条责权单位
1.办公室负责所需物品的采购工作。
2.财务室负责采购物品的货款支付工作。
第2章请购审批规定
第4条临时性商品的请购
1.临时性商品的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直接提出。
2.使用部门需要在“请购单”上对采购商品做出描述,解释其目的和用途。
3.“请购单”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经校长签字后,办公室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5条经常性服务项目的请购
1.经常性服务项目指的是由同一服务机构或企业所提供的某些经常性服务项目,如公用事业、期刊杂志等服务项目。
2.使用部门最初需要这些服务时,提出“请购单”,由校长进行审核、审批。
第3章请购单规定
第6条“请购单”的开列和递送
1.“请购单”的开列
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库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照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请购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校长签字批准,并根据内部管理要求编号,送局办公室。
2.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商提供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依请购单附表,以“一单多品”的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在“请购单”中注明原因,并注明
“紧急采购”。
第7条免开“请购单”部分
1.总务性用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办公室办理采购。总务用品分类如下。
(1)招待用品如矿泉水和香烟等。
(2)书报、文具等。
(3)打字、刻印、账票等。
2.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4章附则
第8条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9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1条目的为了避免盲目采购,从总体上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采购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编制采购预算
编制采购预算是指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购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采用一定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将未来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具体采购目标以数量和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3条执行采购预算
1.将审批的各项采购预算指标及时地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2.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4条分析和调整采购预算差异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要根据业务统计和财务部门核算的实际数据,即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数进行比较,编制预决算分析报告。
2.如果有差异,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制定控制差异或调整预算的具体措施。
第5条采购预算资金控制
1.在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中,必须对采购预算资金实行限额审批制
度。
2.部门负责人只能在自己的限额内进行审批,限额以上的采购申请应按请购审批制度办理请购,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3.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请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第6条财务室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三)采购与验收管控规范
采购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明确采购方式、采购数量、采购订单、供应商选择等各项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要求
1﹒采购对象要求
采购前须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性能、报价、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做出评价,以供选择时参考。
2.价格质量要求
以合理价格购取较高质量的商品。
3.采购期限要求
按照使用部门的需要日期及需要数量,联络供应商即时供应。
第2章采购方式的选择
第3条办公室应根据商品使用状况、用量、采购频率、市场供需状况、交易习惯及价格稳定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采购方式办理采购业务。
第4条采购方式的类型
1.合同订购方式
(1)学校与供应商通过谈判就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水平、运输条件、结算方式等项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以采购合同的形式确定
下来。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提供商品并取得货款,购货方按合同验收商品并支付款项。
(2)合同订购方式适用于经常使用且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或经常使用且市场价格稳定的商品。
2.订单采购方式
(1)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请购单签发订购单,订购单上注明求购商品或劳务的具体项目、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送交供应商并表明购买意愿;订单在提交给供应商之前还应由财务部检查订单的合理性。
(2)订单采购方式适用于一般商品。
3.特约厂商采购
对于用量、费用不太高的单项商品,可简化采购作业,由财务室和采购中心选定特约厂商,介绍使用部门直接向该厂洽购。但在付款前应送校长审核,不高于市价时予以付款。
4.直接采购方式
(1)不适用前述采购方式的采购者可按此方式采购。
(2)办公室按请购部门提出的请购单,逐笔询价、议价,并在了解交易条件后订购。
5.紧急采购
指因紧急情况,需要以最快的速度使采购商品到位。紧急采购方式一般只有在临时性、突发性需要时方可采用。
第3章采购期限的控制
第5条办公室应按照请购部门提出的“需要日期”办理采购。
第6条采购期限包括请购单的报送审批时间、订单处理时间、供应商备货时间、运货时间、验收时间等。
第4章供应商的选择
第7条各项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独家供应或总代理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各家背景及交易资料应记载于“供应商信息表”存档备用。对于未达标准的商品,办公室应建议采购中心开发新供应商,或报送主管部门拟订开发计划。
第8条对于交货质量不良、无法按期交货或停止营业的供应商应
予撤销设定。
第5章询价议价规定
第9条收件人员收到“请购单”或“外购单”时,转采购经办人员办理询价业务。
第6章采购业务进度控制
第10条采购经办人员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均应根据需要确定采购业务进度。
第11条预定采购业务进度应能配合请购项目的缓急,且各业务进度须在预定日期前完成。
第12条对于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应会同请购部门研究处理对策。
第8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14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采购付款管控制度
预付账款及定金审批制度
第1条目的为加强预付账款及定金的使用并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减少供货商对资金的占压,使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采购业务。
第3条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者劳务方的账款。在会计核算上一律通过“应付账款”借方进行核算。
第4条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预先向供应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第5条预付账款的使用范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款后货”方式结算的,可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2.合同中规定超额度进货需先款后货的。
第6条预付款及定金审批规定
1.以预付款形式采购且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采购订单,需经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订单,需经局长审批。
2.定金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校长室审批即可;5000元及以上的,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
篇五: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58号)和**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
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非政府采购,是指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门的最新规
定为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党委会是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
(三)
任命采购工作小组成员;
(四)
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公会是采购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采购事项申请;
(三)
审核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
(四)
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采购事项结果;
(五)
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服务类采购《验收报告》;
(六)
审议《采购统计分析报告》;
(七)
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领导任组长,XXX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委派一名采购员加入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上级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工作规范等;
(二)
协助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
审核采购项目申请;
(四)
组织采购项目实施;
(五)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六)
负责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需求文件;
(七)
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八)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九)
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监督、备案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十)
负责采购事项档案归档;
(十一)
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十二)
采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是政府采购需求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预算和业务需求,提出采购申请;
(二)
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需求文件;
(三)
参与采购项目评标和确认中标结果等工作;
(四)
配合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完成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五)
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六)
其他需要配合或实施的采购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等)。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照现行**市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选择。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当年对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选取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询比价、内部招标和直接选定。由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选择:
(一)可以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一律选择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同一品目月累计采购额不超过20万元,没有次数限制。
(二)无法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且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选择询比价方式采购。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应选择内部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上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2、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3、不能事先预计价格总额。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选择直接选定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四)1000元以下的货物采购,1000元以下的服务采购。
符合本条所述情形,选择直接选定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申请表》上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在政府采购平台中上报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
进口商品原则上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由需求部门组织,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进口采购产品,并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无经济或隶属关系,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申请
第十七条
本单位采购工作结合《**单位资金计划管理制度》进行计划管理,采购需求可随时发起,每月汇总审批,次月执行。采购金额超过XXX万元的,以自然季度为区间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需求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结合年度预算与年度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经分管业务
领导审核后,由本部门采购员在当月25日前汇总至采购工作小组,编制本单位月采购计划,由采购工作小组组长、财务部会计岗审核,于当月28日前报办公会审议;采购计划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需经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月采购计划的计划区间为次月1日至次月末。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未编入月采购计划但急需执行的采购事项,应单独提起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由分管业务领导、财务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副组长审核后,按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由相应领导或会议决策,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采购金额
1万元(含)以内
1万元至3万元(含)
3万元至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
办公会
党委会
审批层级
分管财务领导
第二十一条
按《**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相关采购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请经审批后,本单位按规定可以执行非政府采购的,由采购工作小组副组长根据采购员职责分工安排执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指派专门的政采专员负责,凡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事项,均由政采专员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节
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采专员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单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事项,应当做出充分市场调研,确保采购满足使用需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委派熟悉采购事项的技术人员参与供应商评选过程。
第二十九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收到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
第三十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致使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除外。
第三节
非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通过询比价、内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函或招标邀请函。
询价函或招标邀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要求、项目需求、项目预算、评标标准等内容。相关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小组(需求、采购、相关技术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低于三家时,重新组织询比价或内部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询比价方式采购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内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过程要形成书面《询价记录》或《评标报告》作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
通过直接选定方式采购的,采购工作小组应组织需求部门与纪委办公室共同参与谈判,采购工作小组根据谈判内容编制《谈判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购申请部门将供应商确定结果报送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还需提交办公会讨论决策。
第三十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将非政府采购供应商确定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供应商,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办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询价记录》或《评标报告》的成交或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须严格按照《**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配合采购工作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四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接收采购投诉事项,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七章
采购验收结算
第四十四条
货物类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验收,采购人、需求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共同验收,必要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结果要形成书面《验收单》。
第四十五条
服务类采购由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还需提交办公会讨论决策。
第四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验收参照国家相关工程采购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采购结算,尾款的结算要以书面验收材料为依据。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八条
采购工作小组建立采购业务台账,登记每项采购业务的采购类型、采购内容、需求部门、采购方式、成交或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质询与投诉情况、验收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采购工作小组每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采购业务数据,并分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采购统计分析报告》。《采购统计分析报告》需向办公会汇报。
第九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员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管,采购结束后整理采购资料,交由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相关记录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的采购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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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
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
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
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
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
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
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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