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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4篇

时间:2023-07-26 1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管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摘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城管,它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全新的执法方式,但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个城市的管理者形象一路下滑,甚至出现严重的形象危机,如何扭转城管的负面形象,让执法更和谐是我们值得关注和为之不懈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城管执法;存在问题;改进方法

  城管担负着管理城市的重任,肩负着维持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文明的使命,城管主要依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与城市规划、环境、污染、道路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城市根据自身特点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管理城市[1]。作为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的一些弊端,然而,由于综合执法机关集多家处罚权于一身,在执法手段及执法环境和监督机制等问题上也不断的出现问题,使它所作出的贡献与其在社会大众中的整体形象及其不协调,电视报纸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各种媒介上,到处充斥着的是城市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的粗暴、蛮横的报道,砸摊子、小贩等等,导致城管形象严重受损。城管是一个城市的管理者,是代表着政府对城市进行管理,如果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而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城管将无法开展工作,将城市管理好也将是天方夜谭,那如何重塑城管形象,得到民众的认可是当前我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现笔者就浅谈一下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进对策。

  一、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城市的管理复杂且任务繁重,需要更多的人来充实城管队伍,但又由于编制有限,很多城市的城管大部分都是雇佣编外人员,来自于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因此导致执法队伍构成很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城管人员文化水平程度不高,专业素养水平低下,没有受过系统且正规的法律学习,对自身的岗位要求理解不透彻,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的工作性质,同时不能把法律法规和城管的政策和内涵运用于实际执法工作中,在进行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有意识的去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只知道一味粗暴的执法,头脑里充斥着“官本位”思想,肆意滥用政府赋予的权利作威作福,实行“狐假虎威”式的执法形式,从而招致社会的非议甚至是发生肢体冲突等流血事件,现在是个信息开放的时代,经过各种媒介的报道和渲染后引起社会仇视情绪,使城管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

  (二)现行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是按照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相关的与城市管理各方面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迄今为止还没用一部专门的健全的关于城管执法的法规出台,社会在飞速发展,几十年前的法律法规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撑,法律效力和地位得不到彰显,致使城管执法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导致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具有法律制裁的强制性,如果要顺利的执法,城市管理者拥有强制调查权强制执行权等等权利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城市管理者却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对于拒不履行的处罚行为或是暴力抗法的行为时,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往往是束手无策,或者是以暴制暴,因为它不具备公安机关拥有的拘留权,也没有法院拥有的强制执行权,所以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根治,违法者不是和城管打游击,就是敢于和其进行正面冲突,那些人往往在社会的角色中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发生冲突,舆论不然倒向弱势群。另一方面,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城管执法的一个硬伤,使得权利被某些不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处罚尺度,为所欲为的随意执法抹黑城管队伍。

  (三)执法行为无策略、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政策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执法的对象大部分是通俗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许多人是为了养家糊口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他们所从事的行为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多的便利,这就使得在他们与城管发生冲突时,很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城管执法相对人的来源、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职业、个人性格等方面非常复杂,这也决定了他们对城管执法的要求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加剧了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的难度[2]。针对城管人员的处罚形式的执法,侵害了迫于生存压力的小商贩的直接利益,致使有部分人就会暴力抗法,面对暴力抗法的人,有些城管人员无计可施,也只有以暴制暴,以更野蛮的方式在惩治抗法者,就出现了掀摊子、强行没收物品、围追堵截、穷追猛打等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在执法程序上,有些城管的不规范执法也是引起不满的另一原因,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过于随意,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甚至是罚款不给收据,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的情况时有存在,所以进一步导致城管形象受损。

  二、改进方法

  (一)树立服务理念,提高执法素质

  要强化城管的人员管理,加强招聘环节,通过层层筛选确实把一些高素养政治思想过硬的人员吸收进队伍,在对人员的培训上,除了要定期的进行岗位培训外更要加强思想教育的培训,灌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等不良思想,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持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硬伤就是执法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民众不认可,现在

  急需解决的就是出台一部专门的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一个健全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也利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心理来震慑存在违法行为的人。

  (三)人性化管理,技巧化执法

  城管执法,不能一味的进行打压和灭绝政策,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执法,做到人性化执法,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3],对于一些只能靠摆摊设点来谋生的小摊贩,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民的需要来设立专门的经营地点来引导他们守法经营,运用疏堵结合的方式,缓和与社会底层的尖锐矛盾,也可以减少管理难度。同时在执法手段中,也要加强宣传,积极向社会做政策宣传,让社会理解城管,并引导社会也参与到执法行为当中来。

  (四)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现在的互联网以及各种媒介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已经非常发达,有时一个小细节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炒作下就可能引发为社会问题,所以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的前提是,城市管理者作为一个相对来说的强势方,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牢记我们只是人民的公仆,真正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公平、公正。同时除了执法之外,也要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让社会了解城管,从真正意义上来理解城管,积极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做政策宣传,让社会大众都能意识到城市管理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是城市的管理者,自觉自发的参与到协助进行城市管理的队伍中来,使城管不再处于一部分人的完全对立面。塑造城管新形象,增加城管公信力,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明城市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相信随着法律及各项机制的完善,社会的发展,城管执法也将走出困境。

  参考文献

  [1]黄闯.城管形象的危机致因及重塑路径[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1,1.

  [2]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3]张丽.浅析城管执法中的弊端[J].管理学家,2011,12.

篇二:城管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第一篇: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加强法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可靠保证,是新余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一大法宝。城管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考的。

  一、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任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个相对“年轻”的单位,对于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笔者认为,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除了原有的工作职能外,还面临以下几项任务:

  1、法治严谨,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几年来,确立“以民为本”执法管理理念,推进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作出了积极贡献。城管行政执法要擦亮“城市名片”,法治理念固然十分重要,法治严谨显得更为迫切:其一,代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其二,代表了城市整体对外的形象;其三,代表了社会法治保障的形象。因此,法治严谨,要作为“法治新余”先导性、首要性工作来抓,从理论到实践身体力行,城管行政执法尤要坚持做到。

  2、城市建管,是城管行政执法的根本任务。城管行政执法任务繁重,仅今年以来,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万余平方米,清理“三乱”广告8700处,查处占道经营2400起等。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有“管”的问题,还需有“建”的要求,应该是全方位、综合性、多层面的城市管

  1理。城管要着眼于“源头”建设,实行多部门联手协作,努力做到建与管结合、疏与堵结合,形成大城管格局。惟有这样,城管工作才会以崭新的面貌,既化解矛盾,又赢得民心,使城管行政执法再上新的台阶。

  3、创安工作,是城管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我们过去常常认为,城管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创建工作,甚至把“身着城管装、管理街和巷”当作城管工作的全部内容,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创建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创安是目标。城管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法治新余”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可见,城管工作应该创建工作、创安工作“两手抓”,以求得“双赢”。

  4、队伍建设,是城管行政执法的中心任务。城管行政执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近年来,市城管局以打造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构建和谐城管为目标,提升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和形象。在新时期,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刻不容缓,必须加大教育管理力度,加强学习,提高素养,严明纪律,强化考评,使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展示城管队伍新风采。

  二、当前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于建设、开发的有利时期。各种矛盾交织凸现,城管执法人员也屡屡遇到暴力抗法、夜排档和无证摊贩反复回潮等问题。勿庸讳言,在城管行政执法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

  1、“以民为本”的理念有待深化。一是执法意识上,有的执法人员或多或少存在“居高临下”等意识,往往把被执法者视

  为不对等、甚至对立面的关系。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态度冷漠,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民众的“距离感”;二是执法理念上,较多考虑服从服务“大局”,较少考虑被执法者的“民生”。一些执法人员总是很难做到换位思考,“以民为本”有时变成了“以任务为本”;三是执法行为上,城管行政执法多以强制对自制、以强势对弱势(当然也有例外),在尊重被执法者人权等方面时有欠缺。一些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情执法,出现以暴制暴的冲动行为,有时执法为民演变为不愿看到的“执法扰民”。

  2、行政执法的水平有待提升。今年7-8份,我市开展了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夜间集中专项整治中,查处占道经营、无证摊点等违章45起,责令限期整改30起,暂扣物品4起,从重处罚2起,取得良好成效。但整体执法水平要进一步提升:一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和

  掌握政策、法规的能力还不够;二是对群众说服沟通、教育劝导工作做得还不到位;三是执法的随意性、弹性还比较大;四是严格管理有余,人性化、有情操作还不足;五是极个别还存在粗暴和简单化的做法。

  3、城管执法的手段有待规范。一是执法标准不够规范。有些政策、规定比较模糊,执行起来较困难。定性多、定量少,如社区作坊噪音多少分贝、户外广告和遮阳篷什么范围算违章?;二是依法监管不够规范。有些在执法监管时,或不出具法律依据、或不能具体到某款某条、或只以“土政策”为依据。现场执法口头告知多、书面规范性文书少;三是查处过程不够规范。有些在查处时,执法技术手段较落后,调查取证不够,证据固定不到位。证、表、文书不够齐全,扣押物品手续不规范。处理结果往往不

  透明、不公开。

  4、综合治理的措施有待落实。在不少地方,城管执法追求整齐划一的市容环境,偏重于突击治理、专项整治行动,而综合治理办法不多、措施不够,缺乏长效机制、长效管理。如制定城管有关规范性文件滞后,源头治理不够注重,城市建设前期规划较难介入,整治疏导措施明显乏力,应对突发事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城管政策法规宣传氛围还不浓,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和落实。

  三、提升城管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要站在更高平台上,强化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管理,迅速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为惠山“依法治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1、着力加强城管源头治理。一是规划到位。立足综合治理,重在建设、重在疏导,做到规划在前、实施在前。以夜排档问题为例,光靠“禁”是不行的,临时疏导摊点也不能治本,是否考虑在城区的边角辟出专门地方,建设几个相对集中的夜排档(白天可作小商品)市场,聚集人气,或许还能成为一道亮丽风景;二是机制到位。建议城管部门与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工商、文化、农林等部门,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三是投入到位。要继续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要

  求,加大投入,高起点规划,使全区城管工作处于较高平台;四是责任到位。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建立城管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负责,推进长效管理。

  2、着力加强城管规范执法。一是前臵执法。在行政执法前,要做好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如预先进行宣传教育,做耐心思想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在醒目处提前发出执法告示,证据的固定,直至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等;二是依法执法。坚持办案程序,做到执法有据。被执法者对城管执法有疑意时,应出具相关法律依据、执法文本等;三是透明执法。实施“阳光工程”,做到收费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措施公开,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特别要重视对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放大执法整治效应,达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信力。

  3、着力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创新是城管工作的不竭动力。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城管快速应急预案,建立城管“特勤队”。加强全天候执法,如堰桥镇市镇管理办公室增设了1支城管机动分队;二是开展“城管三进”活动。广泛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加快城管工作重心下移,维持地区良好秩序;三是加强城管舆论宣传。城管部门充分利用公开媒介,宣传城管法规,积极沟通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四是落实城管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好投诉、信访机制,畅通市民的投诉渠道,促进城管行政执法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4、着力加强城管队伍建设。一要强化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做好城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城管卫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执法队伍;二要加强学习培训。推进“学习型”队伍创建,通过学习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加强执法业务、技能学习,提高执法人员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

  素质;三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积极按照考核标准配臵了执法车辆、噪音检测仪、数码摄像机等执法

  装备。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城管检测室、档案室等建设;四要强化业绩考评。加强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签订岗位责任书。加强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全员挂钩、严明奖惩,提升考核绩效。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坚决查处。

  第二篇: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区交通系统在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利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最近在调研时发现,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依法治运的高度认真地研究和改进。

  一、存在问题

  (一)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急需加强和完善

  1、立法不统一,法规、规章之间冲突时有出现。目前我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5号令)。前者属地方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两者同一位阶,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当两个执法依据的条款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便无所适从,若报请国务院提出意见的话,则难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

  2、有的规定不合时宜。譬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少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业户把车买来后再申请办证,一律按车价的3%至5%给予行政处罚。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车后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之前是不能从事营运

  的,根本构不成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所以罚款理由不成立。该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合时宜,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有的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监管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动。以营运证的发放为例,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应由车籍地的交通部门核发,但现实中却有许多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地和车籍地不一致,以至于许多报废车、拼装车都拿到了道路运输证。究其原因就是有的运管部门为了多收点费用而滥发证。其他运管部门明知当事人是一种故意规避现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也无可奈何,因为当事人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交通部的通知并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而且通知其法律效力低于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4、有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以货运为例,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198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

  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前者属运政执法检查对象,后者则不在此列。”但现实生活中的运输要区分是营业性运输还是非营业性运输非常困难,因为不少运输者往往把运费打入成本,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收取运费,加之车辆流动性大,车辆的产权所有者、委托经营者、雇佣帮工者处于脱节分离状态,更增加了查处操作的难度。结算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执法过程中要取证确认其是否发生“运费与货款并计”相当困难。如购物送货上门,带车为别人打工等情况,其收费是很隐蔽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1、调查取证方面。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在稽查时,不告知调查的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采用暗示、引诱或欺骗的手段;有的执法人员所做的部分笔录不够规范、完整,不能反映出当时的真实情况,降低了笔录的可信度。

  2、强制措施方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超出范围,采取暂扣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

  3、处罚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实际操作时,有的执法人员在开具证据保存清单时,往往跳过此程序,使行政负责人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另外,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只采用一般程序,虽然通过层层把关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疏漏,但客观上使一些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章行为程序复杂化,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被处罚对象的成本。而且执法机关稽查部门和违章处理部门没有分开,出现了同一个部门既查又罚的现象,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4、处罚对象的认定方面。当车辆出现违章行为时,处罚的对象是车辆所有者、经营者,还是驾驶员﹖应当由谁来陈述、申辩、接受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使执法人员很难把握。

  (三)执法环境日益严峻

  运输管理对象不肯配合、拒检冲卡、暴力抗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危及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也使得运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四)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1、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据统计,除内勤人员外,每天能上路检查的人员很少,被处罚车辆只占违法车辆的10%左右,大量违法车辆的逃避,使一些司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

  被抓住是偶然的,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越来越多的司机采取超载超限运输的形式。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缺少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交通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交通执法工作者熟悉交通的实际工作,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管理学的知识,了解社会综合情况和国家的总体政策,才能发现交通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以供领导参考。

  而我们的一些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学理论知识薄弱,缺少宏观分析能力,遇到问题和难点,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埋怨上级机关或推给领导,未能履行好法律工作者的职责。

  二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立有限政府,弱化行政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交通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交通行政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律知识,具有应急应变的能力。我们一些法律专职工作者由于缺少综合法律知识,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法律知识基础薄弱,甚至不懂一些法律常识性知识,比如,有一些法制工作人员不知道以上、以下、以外法律含义和区别是什么,想当然乱加运用;还有的同志乱用法律术语,造成不好的影响。法律专业工作者缺少法律常识,不仅经常在交通执法工作犯一些原则性的错误,而且影响到整个交通执法的形象。其二是诉讼

  法律知识欠缺。一半以上的人不会写起诉书、答辩状,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甩给律师去做。其三是应急处理能力差。法律专业工作者,特别是法制科长的法律综合素质较低,是交通执法工作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对策思路

  (一)呼唤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现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仅仅是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这些法规、规章立法层次低,调整范围小,约束力不强,明显滞后于日益开放、活跃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而且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和地方色彩,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运输市场的精神相悖。况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部门规章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自2004年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没出台,操作性很差。

  (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立高素质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1、首先要从进入制度上严格把关。今后凡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上的腐败。其次,用好的制度选好人、用好人。要在执法队伍中建立“能者上、庸者下”

  竞争机制,把我们的执法队伍打造成一支万马奔腾、充满活力的执法队伍。再次,要建立错

  案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坚决把危害执法队伍形象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去。

  2、建立定期执法培训制度。把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从根本扭转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三)理顺执法体系,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环境。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遵循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的原则,跳出部门职权之争的狭隘圈子,建立起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尽快结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中职权交叉、部门扯皮、互相制肘的局面。

  2、转换执法人员身份。目前执法机构尚属受政府交通部门委托进行执法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执法,也就是说,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以交通行政机关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否则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要使执法人员也像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那样具有法定授权,而不是委托授权,解决的办法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的契机,争取将执法机构列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序列,将执法人员转换成为政府公务员身份。

  3、加强部门联动,设立运政警察机构。运政执法难,甚至出现暴力抗法行为,问题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有限,缺乏震慑力。据了解,许多国家都有专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

  的警察机构,连我国台湾省也有公路警察机构。另一个办法,也可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成立运政公安中队,业务上受各地公安局指导,工作上由交通局统一安排;重庆则采取将公安交警、运政、路政执法合而为一的办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州市在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过程中就是靠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打掉了许多盘踞多年的“黑站点”、“黑票点”。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仍是现阶段加强运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

  (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严格执行“违章稽查部门和处理部门相分离”,“罚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对行政处罚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由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第二天到本单位违章处理部门备案。

  3、执法人员要慎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扩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且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4、对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单位所属车辆和私人所有车辆。对单位所属车辆违章时,如司机属职

  务行为则应处罚单位,如属个人行为则应处罚司机。对私人所有车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应是道路运输证上所载明的经营者,因无从业资格证处罚驾驶员的除外,无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是此次营运的预期受益者或实际受益者。

  第三篇: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马****市城管执法局**分局

  干部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结合目前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从建立健全城管法律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形成多方位监督机制五方面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城管,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于经营行为的过程。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

  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立法缺乏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城管执法缺乏顶层设计机构,缺少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立法不健全。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落实,缺乏制定和完善符合地方特色的法规和规章。三是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不完善。现有专业法律法规与实际执法需求脱节,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领域各级事权职能协调不顺畅。

  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区之间事权职责范围模糊。部分市、区人、财、物及权力匹配不够合理,实际执法过程中事权划分不清,职能调整不合理。二是部分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开发区与行政区部分区域社会管理交叉重叠,属地管理划界不清、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等,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交叉重叠。三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顺畅。城管执法机关与部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互通不够,相互间协调、指导渠道不畅等问题,相关部门间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三)部分城管队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党的方针政

  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不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

  本政策指导工作,影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队员文化水平较低,经验不足,城管执法专业技能较低,不善于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导致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制约了执法业务能力的提高。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执法队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乱收税、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执法经费保障不规范。

  拥有充足的经费是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然而,在原来分散执法的情况下,各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大多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有些机构虽有一部分财政拨款的经费,但不能满足需要,有些机构甚至没有列入财政开支范围,主要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其运行,由此必然会导致种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吸取这种教训,应保证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的充分和稳定,力求避免经费自筹的做法,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行政执法中,城市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城管系统内部监督与相关部门外部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城管部门内部设有监督科、纪检监察科等,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不作为、不公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部分单位监督处理不公正;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包含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部分执法环节缺少相应的监督,出现违反程序执法、逐利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加大城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和相关部门外部监督力度,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努力探索建立严肃、公正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完善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城管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可从以下三条途径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上位法。相关法制部门积极建议省

  市人大部门,逐级呼吁解决上位法不完善问题,力争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执法队伍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健全地方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完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容,通过立法解决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权属功能、工作衔接、区域界定等问题;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城管综合执法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非法劳务市场管理、破墙破窗开店、流动收购、沙石市场管理等新增管理和执法职能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为使现有法律法规与治污减霾执法需求相符合,建议相关部门完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光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完善《西安市光污染管理条例》、《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规范合理建设工程管理执法中的细节问题,建议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围绕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坚持搞好内外协调与沟通,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建议相关部门梳理市、区之间职权,加强上下级的连接沟通。结合城管领域市、区两级、行政区与开发区职责范围模糊,事权划分不清的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合理调整职能,梳理市、区之间事权;及时了解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摸准一线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动态、意见建议等,将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依据和建议提供给相关领导决策。

  横向方面,建议各部门对日常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沟通梳理。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城管局牵头,集工商、环保、交通、市政、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力量为一体,形成执法合力,切实解决噪音扰民、油烟污染、违章建筑、违法占道、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加强沟通,促

  进和保障各职能部门之间、领导之间的协调一致,增进理解和合作,减少摩擦,理顺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新局面。

  (三)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

  结合当前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建议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第一,扎实学习国家政治理论和方针政策,提升队员政治素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城管局建立定期政治理论培训机制,有步骤的组织队员学习有关政治知识和基本理论,重点抓好国家、省市关于城管执法的方针政策培训和教育,要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城管队员政治敏锐性。

  第二,增强城管业务素质,树立队伍新形象。优化城管队伍,严把入口关,实行通过考试筛选一批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带动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同时深入开展城管队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一套培训体系,重点对执法用语、执法行为、执法方式等进行培训考核,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队员法律意识。针对当前社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学习水平,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紧跟时代法制要求。城管局结合全年法制学习计划,采取队长、科室负责人、专家讲课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市局法制办举办的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四)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建立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

  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相关部门需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的繁重性和艰巨性,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以保障执法部门的办公经费及设备费用,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城管执法提供硬件保障。

  第二,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政策待遇,合理提

  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结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时间长的实际情况,给予城管执法人员一定的特殊岗位补助,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切实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城市管理效能。

  第三,建议建立合理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管,深化改革城管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体制,将罚没款与个人利益分开,遏制不良经济利益驱动,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五)多管齐下,形成合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具体可从两大方面进行:第一,确保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局、审计局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城管执法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审计机构则对城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以规范城管执法的经费使用。

  第二,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主导作用。构建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执法详情公示制度来提高城管执法的可见度、透明度,通过建立执法问题网上反映渠道来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定期定时向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意见与建议,在收到监督意见后,积极整理和研究群众意见并及时作出反馈,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第四篇: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城市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承载空间形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保障城市的良性发展,城管执法应运而生,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

  执法不规范、暴力执法等现象,分析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管理人员素质底下等,解决了上述问题,城管执法工作将得到大大的改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关键词:城管执法

  问题

  原因

  对策

  前言:城市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承载空间形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地位十分重要,它往往在一个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和展示着人类文明的最新发展高度。而在全球化的进程当中,各国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演变为以城市为核心的区域之间的竞争。要使城市在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之实行有效的管理。城市管理可以说是城市工作的永恒主题,城管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支撑力量,面对面为老百姓提供服务,处在风口浪尖之上,众目睽睽之下,是政府关切、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焦点所在。多年来,我国的城管执法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但城管执法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基本问题概述

  (一)基本问题界定

  1、什么是行政执法?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

  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2、什么是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城管执法贯穿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城市的运行都离不开城管的工作。城管执法为现代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3、城管执法的范围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工作范围大体来说就是管理城市的市容市貌、违章建筑、环境保护等,市容市貌中规定,任何市民及单位不得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即使是个人财产也必须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城市区域加大,人口迅速增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城市的特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备性都决定了城市需要管理。为了保障整个城市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城管执法应运而生。

  (三)城管执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城市管理步入正轨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为标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从1997年国务院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算起,我认为中国的城管执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试点的启动阶段。自1997年初开始截止2000年9月,以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宣武区的批复为标志进入了试点的启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江西、四川、贵州、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向国务院报送了进行综

  合执法试点的请示。其中共有16个设区的市

  获得批准开展试点工作,但南宁市由于阻力很大并没有真正开展试点工作;廊坊、深圳只是进入筹备阶段,其他地方进入试点的工作阶段。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局(1998年后为法制办)在批复函中使用的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所以,在机构名称上使用了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局等多种称呼。由名称决定,一些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和服装等在配备时就带有“综合执法”字样,以至于到现在仍继续使用“综合执法”的标志。这也是现实中对“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两个概念混用的原因之一。从职权上看,获得批准的城市主要行使前述的“7+X”项职权。这一阶段的最大成绩就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点燃了改革的星火,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第二阶段的工作提供了经验。

  2.试点的规范化阶段。自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为标志进入试点的规范化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在批复函中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先后批准了62个设区的市

  开展试点工作。至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展到除云南、甘肃、青海、西藏以外的大部分省市。获得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开始使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称。在职权上继续沿用“7+X”职权,但有的城市已经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拓展了职权。在队伍建设上,基本上做到了参照公务员的标准进行录用与管理。在管理体制上,探索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即市区两级政府双重领导,市局(支队)-区局(大队)-街道中队三级管理。同时,在规章制度建设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所有的行政执法局在成立前后都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的规范化发展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确立了框架。

  3.全面推广阶段。自2002年8月至今,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文件为标志进入全面推广的阶段。17号文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使该制度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也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开始进入了正常运转阶段。中国大陆31个省的省会城市都开展了该项工作,山东、浙江等省已经在辖区内所有城市开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308个城市开展了这一工作。在这一阶段,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在职权、运行机制、执法领域等方面与第二阶段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了更加规范化的运转。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实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经常化,保持了良好的城市环境;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精简了行政执法机构与人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的分离,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与挑战。因此,需要各级政府提高认识,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组织领导;在行政立法上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开展专门的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最佳途径。

  二、国外城管执法现状

  相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外的城管执法有不同的做法。在其他国家,城管执法的任务主要由警察来完成。

  (一)法国“城管”人性执法

  法国是个浪漫的国度,城管执法也比较人性化。以巴黎为例,巴黎的游商小贩和北京的也没太多两样,有推着小车卖烤玉米烤土豆烤栗子和各色水果的食品贩子,有在一块大布上放着些旅游纪念品警察来了提起布的四角就可以快速转移的纪念品商贩,有周围总是围着托儿在那儿不停地交钱参与猜纸牌骗术诱惑游客加入的骗子团伙,还有靠艺术细胞在街头给人画像的三流艺术家。基本上也是有放风的,“城管”一来骚乱声一起大家就一窝蜂散开。警察驾着警车在执法时既不会狂按警笛,也不会大声吆喝,当骑着高头大马的“城管”走上桥时,眼疾手快的商贩全跑开了。当遇到有违法的现象时,“城管”态度非常好,就例行的检查,没看见罚款

  没看见没收物品没看见肢体冲突。“城管”在检查了证明材料(可能是身份证明)后让民众签了个字,警告一下就走向下一个巡逻点了。

  法国城管执法表现出对民众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权力的正确理解。

  (二)美国“城管”法治化

  美国不需要城管,正如中国城管设立之前也没有城管,美国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非常严格,因此在城管方面也表现出法治化的特点。以纽约为例,纽约街头也有很多小贩经营各类商品,他们大多都是有营业执照规范经营的商人。警察在街上执勤发现有违规现象,当场进行管理、处罚,如果规定了不能在某地摆摊,而某人却在那里摆摊,或者无营业执照摆摊,却不服从管理的,会移送法院处理,因此摆摊的代价非常大,小贩们不敢随意违法。

  (三)比利时的“城管”规范与宽松并行

  有“欧洲之都”之誉的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也有城管,且看重规范,以维护市区的整洁和交通;但规范的执行,却比较宽松。

  在布鲁塞尔,申请执照比较简单,只要向联邦政府出示身份证,以及当地政府相关证明文件即可,批准过程不会超过一个星期;小商贩们缴纳的税收、管理费很低,比固定商店少得多;在市区街道的“流动商贩”,可以在规定的街道范围内流动;对无照商贩的处罚相当宽容,许多时候只是警告。

  布鲁塞尔城管执法的宽松,在于特有的城市管理理念,这就是注重增加城市的“人气”,体现城市的“包容”:兼顾市容整洁和市民生活,开放部分公共场地,允许有序设摊,坚持以教育为主。

  在这样的宽松管理下,矛盾不致过分尖锐,冲突可减少到最低程度,城市管理的目标依然可以实现,和谐由此而生毫不足怪。

  难怪,在布鲁塞尔,密集而紧凑的街道网、华丽的市中心广场,街道上间或点缀着的花摊、水果摊或是小吃摊,不仅没影响城市的整洁,反而增添了许多“人气”。

  三、我国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

  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关系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随意没收商品,罚款不开罚单,不说明具体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主要是商贩的权益)。

  其次城管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严。如广州某城管所查处了两起无照摆摊案件,一个罚了1000元,另一个只罚了200元。同案不同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不够规范。同时也给他们形成了良好的腐败的环境。

  2、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

  街头乱摆乱卖的商贩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残疾人,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铺面进行正当经营,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对抗执法。

  如2011年11月12日,湖北宜昌市城管局伍家岗大队执法人员在城区万达路治理占道经营,突然遭到弹弓袭击,6名队员全部被射出的石块、钢珠打中,一队员头被打破入院缝了2针,现场执法车辆挡风玻璃被打穿,随即粉碎。2013年3月16日,湖北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大队长段金寅在执法过程中,遭违建者熊某某背后偷袭,头部被锄头重击。在送医院后,段金寅医治无效死亡。

  3、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

  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方式粗暴简单,从而引发大量的野蛮暴力执法现象:

  如2011年06月17日,江西南昌青云谱区城管人员在省城洪都南大道417号一家烟酒店执法时,与怀孕8个多月的女店主发生争执,致其手指出血严重,同时出现头晕、胸闷等症状。

  2011年11月15日,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门口,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没收了一位张姓女子的卖煎洋芋的餐车。在张姓女子央求城管归还餐车并拉餐车的过程中,一名城管对她拳打脚踢,打她耳光,打得她全身疼痛,另外两名城管则在一旁观看。城管打她时,由于无力还手,只能紧紧抓住对方的衣服。可打她的城管将上衣一脱,打着赤膊继续打她,直到将她打倒在地,在围观者的指责下,他把衣服扔在城管车的副驾驶室内就跑了。

  (二)城管执法出现问题的原因

  城管执法出现各种问题,形成了一个怪圈,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执法程序的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

  由于从事一线工作的城管人员大多是一些无编制人员即协管人员,他们大多没有较高的学历,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观念不强,也没有专门接受过岗位培训,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比较机械、死板,不会灵活处理问题,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事情,一旦问题比较复杂,难以解决,他们就无从下手。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于是他们就胡乱执法,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就由此产生,城管的形象也由此损坏。

  2、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城管执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法,显然不能有效的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少严格的执法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程序任意性很大,城管执法是人制而非法制。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如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为了达到执法目的,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乱开罚单、强行没收东西、殴打他人、任意妄为。而在另一方面,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暴力违法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屡禁不止。

  四、改善我国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一)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确保城管规范执法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

  期性,制度的健全才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才能使人们的生活得到保障,才是立国之本。”目前,立法工作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城管严格执法的瓶颈。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改善城管执法现状。

  (二)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确保城管安心执法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双方有着尖锐的矛盾冲突,往往容易发生意外,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时就得不到保障。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能够使城管执法无后顾之忧。

  (三)建立完善城管执法用人制度、专业机构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在选择执法人员时要严格把关,还要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上岗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复杂问题,对群众来说才有信服力。

  (四)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机制

  各行政机关及上级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力度,认真、及时、有效监督城管执法,城管执法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让其警醒,没有可乘之机,任意执法。

  (五)加强群众宣传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群众不懂法,不守法是执法艰难的一个重大因素,利用各种社区活动,法律讲座,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才是解决城管问题的根本办法。

  (六)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城管执法说到底还是为群众服务的,这是城管执法不能忘却的初衷。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政府部门也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给小摊小贩以适度宽松的氛围,如申请执照的程序尽可能简单快捷,降低小商贩们缴纳的税收、管理费,在市区街道划定区域,允许流动商贩在规定的范围内流动;对无照商贩的处罚适当宽容,如此小商贩的对抗情绪和违法现象自然会减少,执法也就顺利了。

  五、小结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城管执法是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城管执法水平的高低,既是城市综合实力的表现、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城市民众素质高低的外在反映。

  城管执法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现实性和地域性,牵涉到公民权利义务,同时又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紧密联系。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问题,对它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它的变革,需要从根本上入手,国家和地方相互配合,各机关相互联系,大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城管执法健康稳定的发展。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及时处理,解决好问题,城管执法将会为我们城市的发展、我们国家的运行、人民的利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我们大家都是城市管理的受益者,都应成为城市管理的理解者、关注着、支持者和参与者,希望大家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少一点指责,多一点理解;少一点厌恶,多一点尊敬;少一点批评,多一点参与;少一点阻碍,多一点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参考文献:

  1、张波、刘江涛:《现代城市管理学基础教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1).2、梁贤娴《论城管执法现状及法律规制》2013-01-293、张烩,《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分析》,期刊

  2009(04).4、张煜、孙国良,《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期刊-核心期刊

  2008(12).第五篇: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

  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

  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

  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

  xiexiebang.com范文网(FANWEN.CHAZIDIAN.COM)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

  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最后,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陈玉平阿涛)

篇三:城管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

  .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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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党建文档交流

  .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党建文档交流

  .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党建文档交流

  .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党建文档交流

  .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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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党建文档交流

  .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党建文档交流

  .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党建文档交流

  .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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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城管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城管局执法案件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工作报告—工作汇报

  娄底市正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年罚权工作。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案件制作质量,规范执法程序,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违法案件集中处罚中心,处罚中心成立后,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查把关,降低了因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当等造成的复议、诉讼风险,维护了执法形象。在近半年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开展不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熟练,适用法律有时出现混淆,将违则、罚则搞混。由其是《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代为履行或限期拆除的法律条文经常用错。

  2、对违法主体的确认不够准确,存在案卷违法主体前后不一致、限期改正通知与案卷中的违法主体不相符合、该处罚个人的处罚单位该处罚单位的处罚个人等现象。如一门店存在违法行为,确认违法主体首先应查看其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为个人,登记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组织的违法主体为该法人或组织,还需查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注明其职务。如查处违法建筑的违法主体,就必须根据“谁投资,谁建设,谁就是违法主体”来确认。

  3、现场检查笔录对违法事实进行描述时不准确,出现大约、大概等词语,用词不严谨过于口语化,对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缺少第二份检查笔录(包括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必须具有现时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

  4、案由定性不够准确,如有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部以上法律,案由就必须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来定性。比如跨店经营,如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案由就是“店外经营”;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案由就是“侵占城市道路”。

  5、询问笔录不够清楚,有的没有紧紧围绕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不能清楚地体现出违法事实。如查处户外广告案件中,就必须要问清楚广告牌的位置、规格、内容和设置的时间等。在询问时要查清这件事是否当事人干的,这件事是否违法,例:“位于某某地段的房屋是你(单位)出资建设的吗?”“某某路面被污染是你(单位)的施工车辆带泥造成的吗?”,在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后再问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

  6、询问笔录中对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够明确,由其是违法主体是法人的,必须明确被询问人的身份,被询问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7、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不够恰当,有的在案件处理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显失公正,案件处理中没有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行为的后果给予过错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

  8、有些案卷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所采取的证据比较单一,不全面具体,比如制作规划类案卷时,有的缺少施工图纸、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议,这样就不利于计算罚款的额度和责任的划分。

  二、解决的办法

  根据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娄底市城管局有的放矢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1至5月共办理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586件,基本做到了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案件无一件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数量、质量、执行率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1、加强法制培训

  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担负着8个部门、25部实体法的122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客运管理等。不仅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城管执法人员如何依法、准确办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只有首先熟悉自己所执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对自己的执法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之后,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城管执法的职能。因此,娄底市城管局重点抓好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邀请省法制办专家和市法制办领导讲课,组织广大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5部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认真组织学习。使执法人员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行使城管执法的权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2、规范执法行为

  处罚中心成立后,我们及时编写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手册》,对执法程序、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细化标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范。对同一类违法行为明确了统一的处罚标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避免了处罚上的畸重畸轻和暗箱操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使自由裁量更加准确,减少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促进了依法行政。

  3、中队设立法制员

  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组建不久,且来自市政、园林、客管等多个不同部门,队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各自所涉及的领域又不尽相同,我们从执法人员中选出一些文化素质高,法律意识强,执法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中队的法制员,围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对法制员开展执法实务培训,提高法制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技能技巧。再通过法制员对执法人员的“传、帮、带”,使之起到一个以点带面的作用,逐步提高所有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实现人人能办案,人人能办好案的良好局面。

  4、与相关部门协调,完善取证手段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的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例如在环保执法中,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和对噪声污染的检测,我们仅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证到位。一是没有检测设备,二是既使有检测设备,检测的结果也不能作为法定处罚的依据(必须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我们主动与市法制办联系,由市法制办牵头,我们与环保、规划、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长期、便利、快捷的沟通机制。由城管执法局出具法律信函,各相关单位在接到信函后3个工作日内由指定衔接的工作部门出具我们所需的证明或依据。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我们的取证手段得到不断完善,为案件的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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