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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休人员的批评教育提纲(4篇)

时间:2023-07-23 08: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对退休人员的批评教育提纲

  

  批评教育谈话提纲

  1.现实中存在的批评教育问题:近年来,批评教育在教育领域逐渐普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教师在批评过程中的角色、言语暴力的存在、批评的主观性等等。

  2.教师在批评过程中的角色:在批评教育中,教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批评者也是受批评者的一方。这种双重身份可能会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教师在批评过程中的情绪和态度,确保批评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3.言语暴力的存在:批评教育可能会导致一些言语暴力的行为,甚至影响到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在进行批评教育时,需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和文明性,避免不当的批评语言造成伤害。

  4.批评的主观性:批评教育存在主观性,可能存在因为个人喜好、偏见等因素对被批评者进行评价。为了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批评,需要设立评估标准和流程,确保批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改进批评教育的方法:为了解决批评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探索和推进改进批评教育的方法。比如加强教师培训、设立专业的批评团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学生参与度等等。

  6.结论:批评教育是教育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同时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通过科学的体系和方法,才能确保批评教育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最终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发展。

篇二:对退休人员的批评教育提纲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

  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解析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题。如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

  者注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归一码”;

  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如果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一年后被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

  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是对《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细化和充实。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未再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作出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授权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行政处分作出提前解除的决定,即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

  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37条规定精神,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务重处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处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轻处分,则不需要履行此程序。

  亮点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均需要履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织处理措施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查人员,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督被调查人员遵守调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与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理、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

  亮点十二: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出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作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

  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予以明确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否立案调查,一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纪律处分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

  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称之为政纪处分。

  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出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初核权、立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

  亮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次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

  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得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所得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员走私,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收。

  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是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纪用语;三是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

  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完全正确,供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篇三:对退休人员的批评教育提纲

  

  离退休科技人员状况调查提纲

  根据《哈尔滨市离退休科技人员状况调查方案》的总体安排,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围绕如下几方面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并在8月底前形成文字综合材料,报办公室。

  一、离退休科技人员的基本情况

  1、截止2006年底离退休科技人员总数人员总数的%。,占在职科技人员总数的%。

  2、年龄结构~71岁以上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1-70岁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1-65岁的人数,占总数的%:60岁以下的人数,占总数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的平均年龄

  岁。

  3、学历结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占总数

  %;具有大学学历的人数,占总数的%;具有大专学历的人数,占总数的%;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的人数,占总数的%。

  4、职称结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占总数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占总数的%;具有初级职称的人数,占总数的%。

  5、职业结构:从事教育、卫生、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农业技术、文化艺术或其他方面的各多少人,分别占总数的%。

  6、职级结构:正副局级干部数,占总数的%;正副处级干部数,占总数

  %;科以下干部数,占总数

  %。

  7、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离退休科技人员中身体健康和良好的人数,占总数的%。有参加活动再作贡献愿望的人数,占总数的%。

  另外,市人事部门还要统计:行政机关中离退休干部总数,其中正副局级干部数,占总数的%;

  正副处级干部数,占总数的%;科级以下干部数,占总数的%;参加活动再作贡献的人数,占总数的%。

  二、离退休科技人员发挥作用情况

  1、截止2006年底,参加活动再作贡献的人数,占总数

  %。

  2、发挥作用的主要方面:①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方面,人数及典型事例;②面向农村、服务“三农”方面,人数及典型事例;③面向企业,开展“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方面,人数及典型事例;④原单位返聘方面人数及典型事例;

  ⑤参加科普活动人数及典型事例;⑥其他方面,人数及典型事例。

  三、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领导认识方面的问题;

  2、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

  3、人才市场机制方面的问题;

  .

  4、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

  5、老科协组织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6、离退休科技人员的身体方面的问题;

  7、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进一步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的对策建议

  1、总体工作思路的建议。

  2、发挥作用领域和方式的建议。

  3、发挥作用对策方面的建议:①解决领导认识的建议;②建立完善离退休科技人才市场开发机制方面的建议;

  ③完善地方性方法规面的建议;④制定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的有关政策方面的建议;

  ⑤发挥老科协组织作用的建议;⑥建立健全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运行机制方面的建议;

  ⑦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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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医学教,育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

  在全体教职工的努力下,我们基本完成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助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项工作任务。3、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确的完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主要亮点

  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

  目标。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不折腾。努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之气。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与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于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幸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

  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被评为市级先进,推荐省级先进。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任用感动、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进学校。

  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

  孝行天下”德育主题

  教育活动,开展“孝道”教育,传递“正能量”。“一周一行”已经成为我校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学生为父母长辈洗脚洗头、端茶倒水,做家务等,使孩子们从小就懂得感恩,并带动父母及全社会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学校收到家长反馈信息四百余件。我们编写了《诵弟子规

  做小孝星》校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述职报告)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顾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主题读书活动成果显著,我校吴彥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进京领奖。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

  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于救助校内外的弱势群体。

  4、努力构建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为主的“构建自主学习的高效课堂”教改活动,一年来,举行了上下学期各两个月的教改展示课活动,天天展示,天天评课,使我们的教改取得了可喜欢的成果。曹红军的快乐课堂、王玉荣的自信课堂、周杰的高效课堂、宋永亮的激情课堂已经形成了鲜明教学风格。教学管理上,我们强化“规范”这一主旨,越是常规的工作,我们越是强制规范。学校实行查课制度,一年来,仅我参与的查课就进行了五次。

  4、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这些基本工作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进步,虽然质变还是没有发生,不过相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我就会迎来自己的质变和升华。我在不断的提升我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篇四:对退休人员的批评教育提纲

  

  批评教育提纲

  批评教育是一种教育方式,旨在通过批评和反思来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反思。

  批评教育容易导致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在批评过程中,教师往往会指出学生的不足之处,这可能会让学生感到自己的能力受到质疑,从而影响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如果批评不当,甚至会让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从而适得其反。

  批评教育容易陷入“一刀切”的误区。教师在批评学生时,往往会采用一种标准来评价所有学生,而忽略了每个学生的个性和特点。这样做不仅会让学生感到不公平,还会影响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批评教育容易忽略学生的优点和长处。在批评过程中,教师往往会过于关注学生的不足之处,而忽略了他们的优点和长处。这样做不仅会让学生感到被忽视,还会影响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进批评教育。首先,教师应该注重学生的情感教育,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点,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其次,教师应该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和特点,避免陷入“一刀切”的误区。最后,教师应该注重发现学生的优点和长处,给予他们充分的肯定和鼓励,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批评教育是一种有益的教育方式,但在实践中需要我们注意一些问题,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在注重学生情感教育、多样化评价方式、发现学生优点和长处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批评教育的目标,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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