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探析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益,它既是农民的住房基地,也是农民的生产用地和生活用地。然而,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改革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宅基地权属问题
首先是宅基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的产权往往比较复杂。一些宅基地已经流转,具有多种形式的产权,而另一些宅基地则存在众多的继承繁琐的问题。因此,宅基地的产权往往难以明晰,给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依法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市场机制,消除各种权属矛盾,有效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二、城乡二元体制问题
其次是城乡二元体制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导致农村缺乏人才和技术支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而城市则集中了更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本,形成了更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
农村宅基地改革需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促进城乡人才和资本的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农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三、规划和土地利用问题
再次是规划和土地利用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往往需要重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较为紧张和不规范,土地规划工作比较复杂。另外,一些地区的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导致土地资源的效益较低。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环境保护问题
最后是环境保护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涉及到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往往会对农村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将会对农村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改革中,政府应当加强环保管理、加强环保教育和宣传、推广绿色技术等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保护农村环境和生态系统。
总之,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推进。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权属保护,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加强土地管理和环保工作,以解决农村宅基地改革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和挑战。
篇二: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乡村振兴战略规制下的农村宅基地改革
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旨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人民全面发展四个方面的目标。其中,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关键领域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农村居民基本的居住、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场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全面变革,为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它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坊巷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50年代,随着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集体化运动的兴起,宅基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它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法律制度,被写入了《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政策文件。
二、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宅基地制度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规模过小。目前,中国农村的宅基地平均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对居住、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二)宅基地转让难度大。目前,宅基地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流转,而是主要依靠农民之间的自愿协商和政府的审批与备案。这种严格规制的宅基地交易方式,不仅导致宅基地的流转效率低下,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三)宅基地资产无法流动化。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能变更为个人所有。这样一来,农民不能将自己的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质押给银行,从而无法获得融资支持。这使得农民的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的不平衡。
(四)宅基地用途单一。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被赋予了宅基地的承包人,所以宅基地只能用于居住和生产,无法开发成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等。
三、宅基地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了解决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我国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启动了宅基地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二)放宽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农民将宅基地转让或者租赁给他人,拓展宅基地的市场流通,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三)建立宅基地产权市场。为了推动宅基地的规模流转和资产流动化,建立宅基地的产权市场系统,实现宅基地的产权证券化和市场化。
(四)拓展宅基地用途。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开展商业、住宅和工业等多种经营活动,拓展宅基地的用途。
四、总结
宅基地改革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启动了宅基地改革试点,尝试通过扩大宅基地规模、放宽宅基地流转制度、建立宅基地产权市场和拓展宅基地用途等方式,解决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为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篇三: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的发展与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试点期、拓展期和深化期。在初创期,宅基地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私有化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在试点期,在全国推广农村宅基地制度,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也得到了证明,使得大部分农村加入宅基地制度。在拓展期,通过加强宅基地法规和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管和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而在深化期,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促进农村城镇化、保障农民利益、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等。
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不断展现出助力农村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潜力。目标是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并促进农业生产、农民就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农业保障问题,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得以重视,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然而,宅基地制度改革还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未能避免买卖宅基地转化为商品房的现象,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宅基地,而且宅基地复垦难度大、成本高。针对这些问题,相应措施的发展和改革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宅基地管理。要防止将宅基地私有化,应执法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对策对付宅基地难以复垦的问题。宅基地没有进行规范性平整处理,严重影响了土地利用率。提出政策,建立机构,利用国家政策来计划、规划、设计农村村级公共建设,重新分类宅基地、调整废弃土地,以保护农民利益。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是深刻而复杂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农村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在保障农民权益和推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积极的进展。
篇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简报
近年来,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乡差距,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让广大农村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望。下面,本文围绕“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简报”展开阐述。
一、政策目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目的在于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通过该政策的实施,农村居民可以实现住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经济利益的有效保障和平等享有。同时,政府也可以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步伐,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二、政策内容
该政策主要包括土地产权的划分、宅基地的独立纳税权、宅基地的流转和承包等内容。具体措施包括:
1.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个人,并赋予其住房产权。
2.实现宅基地独立纳税权,对宅基地税费由使用人按时按量自行缴纳。
3.对宅基地的流转和承包,采用有限售条件等方式,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三、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该政策的实行,有效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更多的农村居民可以获得自己的住房产权,同时也可以通过宅基地的流转和承包来增加经济收益。而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税费的收入来回馈农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政策存在的困难和解决办法
尽管该政策的实施,对农村居民和政府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困难。比如:
1.土地产权的划分和宅基地的使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存在很多的争议和矛盾。
2.宅基地的流转和承包问题,很容易出现各种情况,通常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3.对于个别不遵守政策的居民,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政府需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培训,使他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同时,也需要提高居民的意识,促使他们更自觉地遵守政策,增强政策实施的效果。
总之,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已经成为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广大农村居民和政府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同时,也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更好地认识到政策的价值和意义。
篇五: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宅基地改革与管理ZHAIJIDIGAIGEYUGUANLI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一)〔编者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年,河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构成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宅基地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更好地宣传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相关知识,本刊特开设“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栏目,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处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一、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层高的标准是什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第七条对面积和层高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m2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m2;人均耕地667m2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m2;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m2。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四、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审批程序为: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査、乡镇审批。(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二)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如果拟申请宅基地位置位于本小组内,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情况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讨论通过后,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四)乡镇审批目前,河南省所有涉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一个窗口受理申请、相关机构联审联批、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明确的专门机构收到村级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委员会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责任编辑任瑞芳)(本栏目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处支持)河南农业2022年第1期HENANNONGYE11
篇六: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乡前期已选取XX村委会XX村、XX村2个自然村作为宅改试点村进行改革探索,为全乡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作影像、酝酿制度、有偿使用、退出流转、规划用地收回、分配宅基地、村庄环境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村务公开、总结评估等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审慎稳妥,及时总结提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为全乡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成果和经验。
二、任务方法
(一)教育培训。
1.培训对象。
2.培训方式。乡组织召开集中会议或者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培训。
3.培训内容。围绕国家为什么开展宅改?宅改的任务、目标是什么?内容有哪些?带来哪些好处?怎么去做?以及试点取得的工作成效、成功经验、典型事例等。
(二)宣传发动。
1.工作内容。要求着重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目的任务、政策措施,向群众讲明宅改是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可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可以美化农村环境,可以节约集约土地,可以增加农民收益,可以促进民风改变,可以密切干群关系,可以推动进城落户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好处,消除群众疑虑误解,转变群众宅基地私有观念,充分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宣传方式。各村要结合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宣传,可以充分利用短信、微信、显示屏、广告牌、标语、宣传栏等工具广泛宣传:上户发放宣传单、画册、宅改宣传手册等各种宣传资料;组织召开群众会、党员会、理事会、在外知名人士座谈会等:对改革典型事、典型人加强宜传报道。
3.工作要求。(1)每个试点村各设一个宣传栏、公示栏,制作固定宣传标语不少于2条:(2)试点村每家每户发送宣传画册、知识问答、宅改宣传手册等:(3)村小组要制作村民通讯录,要公示意见箱、宅改咨询电话;(4)将广告牌、标语、宣传栏及工作活动拍照发乡宅改办留存、备查。
(三)调查摸底。
1.工作内容。(1)调查范围。村庄内部所有的房屋、厨房、天井、院套以及猪牛栏、厕所等附属设施。(2)技术要求。对地籍图上反映的权属、面积信息进行核查,并进行更正。多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拆分,并绘制示意图,漏测、漏登的宅基地进行现场丈量,在地籍图
上绘制示意图。占地面积丈量方法,左右至墙皮,前后至滴水,滴水下属过道的至墙皮,院套己砌一层石块的计算面积。
2.工作步骤。内业:(1)村组干部及理事会成员把握户的认定、户籍信息,初步掌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总户数。(2)村组干部及理事会成员然悉地藉测量图,根据掌握的情况将户主标注在地籍图上,做到屋不漏户,户不漏屋。外业:(1)上户核查。依据派出所户籍信息,核对人口信息,明确户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核定家庭成员。(2)权属调查,核对每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含住房、院套、猪牛栏、厕所等附属设施。(3)面积复核,对面积有异议的、地籍图上未标明的破旧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实地丈量,在地籍图上绘制宗地示意图并编宗地号,对多户一宅的,按照权属,实地进行拆分。(4)填写调查摸底表。(5)结果公示。对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到现场重新核实。
3.工作要求。(1)不具备分户条件的,调查时不准分户登记。(2)调查由各村(居)委会负总责,确保调查信息全面、真实、数据准确。(3)由于调查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委会要制定调查方案落实人员,狠抓落实,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及时上报。
4.问题解答。(1)地籍測量漏測的宗地怎么办?对地籍測量漏测的,上户手工丈量,并补画到地籍图相对位置,标明尺寸,编写宗地号。(2)私下买卖的房屋怎么登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购买人名下。购买方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在卖方名下。(3)继承而又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怎么登记?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继承人名下。(4)赠予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怎么登记?父母赠子子女的可补办过户手续,子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它赠予行为,受赠人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受赠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补办过户手续,只能登记在赠予人名下。(5)通过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置换或私下买卖的土地新建房屋,怎样处理?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一并管理。
(四)制作影像。
1.工作内容。对各村概貌、闲瞿废弃房屋、露天厕所、猪牛栏、拟退出房屋及附属实施等进行拍照、录像,留存影像资料。
2.工作要求。影像资科按村小组整理成册,保存退出前后对比影像。
(五)酝酿制度。
1.工作内容。各村理事会在遵循乡宅改制度、办法的原则下,要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村实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拿出本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办法、宅基地分配办法、宅基地收益分配办法、本村村规民约和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制度和工作章程,便于操作推动宅基地改革。
2.酝酿方式。乡政府和村委会一起组织村组干部、党员、理事会成员、群众代表集中学习进行酝酿,制定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改相关办法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上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3.方法步骤。第一步:分别与本村乡贤、在外知名人士、致富能手等人进行座谈,征求意见。第二步:由村组党员干部、理事和群众代表统一思想形成初稿。第三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第四步:理事会根据村民意见修改完善。第五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步:报乡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复后,公示实施。
(六)有偿使用。
1.工作内容。(1)组织村组干部、理办会上户填写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表,并登记造册,经确认签字后,进行集中公示。(2)对缴纳对象下发缴费通知单,上户收取有偿使用费,对收取情况要进行公示。(3)村委会协助理事会将有偿使用费上交乡三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以进账发票为准。
2.工作要求。(1)干部、理事会成员、党员要做好示范带动,主动交纳,并积极动员亲属按时交纳,对拒不交纳的参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南》办法执行。(2)有偿使用的目的是促使宅基地的有序退出,各地要尽量合理引导村民选择有偿或无偿退出,不得对影响村庄规划、倒塌、废弃的房屋选择有偿使用。(3)有偿使用费收取的对象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总户数的X%以内,起征面积不得突破XX的标准,引导村民退出超标准面积的院套。
(七)退出流转。
1.工作内容。(1)组织村组干部、理事会上户填写宅基地无偿(有偿)退出申请表,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井登记造册,经确认签字后,进行公示。(2)逐步拆除农民自愿退出的多宅部分、超占部分以及闲置、倒塌、废弃房屋和附属设施,拆除影响村庄规划执行的建筑物、构筑物。(3)组织填写退出宅基地或放弃申请宅基地进城落户申请表,市核审查资格,联合县房管、财政、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安置房的申购和落户。(4)对提出申请宅基地流转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公示,乡进行审批,组织签订流转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2.工作要求。(1)党员干部、理事会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动,主动退出多宅部分、超占部分和闲置、废弃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积极动员亲属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參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南》办法执行。(2)要尊重群众意凰,防止“一刀切”,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全部退出的,应慎重对待,必须保证退出对象有房居住。(3)拆除中注意保护一些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古旧建筑,做到合理利用,留住乡愁。(4)为解决农村厕所问题,可由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对有畜禽舍、柴火间等用地需求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统一安排。
(八)规划用地收回。
1.工作内容。理事会对退出的宅基地统-收归集体,对村庄规划内的耕地、林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进行调整或收回,用于保障村民建房用地和村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
2.回收办法。一是采取用集体经济组织机动田予以置换;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的补偿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可参照国家征收土地标准)。三是以租赁方式将承包经营权
收回集体,在调整承包经营权时予以重新分配。对拒不执行的参照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分配宅基地。
1.工作内容。结合成员资格认定、户籍和分户情况等,严格审查建房条件,切实把好“一户一宅”主体资格关、规划关、面积关、公示关、地类关、退出关、收费关。
2.工作要求。(1)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包括附属房)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划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做好审批台账,实行建房公示。(2)要合理配建、改造附属房,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建设,不得影响村庄环境和美观,原则上安排在住房两侧或者后面,做到格调统一。在审批标准以内的,可申请附属房的改建或新建。
(十)村庄环境整治。
1.工作内容。(1)垃圾清运。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能就地填埋的就地填埋,不能就地填埋的应选择适当的填埋场所。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进行收集规整,安放美观,综合利用。(2)绿化美化。按照村庄规划,对村庄内部退出的宅基地、高低不平的空闲地,统一进行平整绿化美化,提升村庄品味。(3)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村内道路、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整治,着力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状况,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2.工作要求。(1)对屋前房后的菜地,符合规划的,通过整治美化后可以继续保留,但必须收回的,由集体统一管理,统一发包,退出户有优先承包权,不纳入宅基地集体统一管理,不计入宅基地使用总面积。(2)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要及时整治,及时按规划搞好基础设施,防止给宅改工作带来负面影响。(3)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兴办农产品延伸产业等,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碱挂钩项目要求的,要积极实施项目复垦。
(十一)村务公开。
1.工作内容。充分挖掘集体收入来源,发展集体经济,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做好宅基地收益分配,定期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2.工作要求。村小组要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坚持每季度公开一次,有重大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时要及时公开。宅改工作经费和启动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宅改,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退出补偿。
(十二)总结评估。
1.工作内容。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乡村将共同对每阶段工作做法、成效、问题、打算及时总结,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形成实践成果。
2.工作要求。对墩上村和许家村两个宅改点实行先完成任务,先提出申请验收,计入最终考核成绩,确保改一个成一个。各村将组织座谈会,听取村组干部、村民理事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建议,总结提炼,及时将制度成果上报乡宅改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积极利用乡级领导挂点帮扶驻村机制,统筹发挥好部门单位在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挂点帮扶作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保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进度要求,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二)发挥示范引领。要以示范试点村带动各村点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倾斜,支持、帮助重点实施,落实奖补措施,强化示范榜样,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
(三)充分整合资源。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加大对乡村组支持。要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着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农村集体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和闲置的山林,山塘、水库等资源进行市场运作,拓宽资金渠道。要积极引导在外成功人土回乡创业或捐资赠物,支持家乡建设。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农户筹资筹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庄环境。
(四)强化督查考核。乡要加强督查调度,实行每天一~汇报,每周一调度,每半月一督查。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列入各村实绩考核,严格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篇七: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解决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启动了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本文将从试点的意义、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试点的意义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场所,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宅基地质量不高、利用率低、流转难等,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试点农村宅基地改革具有以下意义:
1.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试点,可以探索出一套适合农村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场所,改善宅基地管理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试点改革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试点方案的制定
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案和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些方案和政策的主要内容。
-1-
1.宅基地所有权明晰。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可以协商转让、出租、抵押等。
2.宅基地使用权稳定。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稳定,不得随意收回,但可以协商变更、扩大、缩小等。
3.宅基地流转机制完善。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公示。
4.宅基地质量监管加强。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宅基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5.宅基地利用率提高。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要优化利用,提高利用率,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托管、合作社等方式。
三、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自国家启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区域都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1.宅基地所有权明晰。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所有权已经明晰,农村集体所有,但可以协商转让、出租、抵押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2.宅基地使用权稳定。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稳定,不得随意收回,但可以协商变更、扩大、缩小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宅基地流转机制完善。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公示。这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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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好地促进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宅基地质量监管加强。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宅基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5.宅基地利用率提高。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要优化利用,提高利用率,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托管、合作社等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总结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区域都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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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
宅基地制度改革(讲稿)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第一部分:改革背景
一、宅基地的重要性
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农村在国内大循环的能动性作用,关键是以盘活农村“三块地”为支点,撬动和动员社会投资并优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由此挖掘和释放农村土地的制度红利,重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并着力拓展农民的增收空间。
农村改革的目的是活村富民。中国农村最重要、最庞大的资本存量,就是“三块地”,即农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无疑,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最具特色也是备受关注的制度安排。
定义: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农发〔2019〕11号文)
用地主体:农村村民
用途: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
用地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
基于“集体土地不占白不占、你占我也占”等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农户都自发占领多处宅基地;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管理的局限,使一些本应该收回的宅基地无法收回,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农户建房面积大,严重超标
囿于“房子大光宗耀祖”等陈旧观念及相互攀比心理影响,有些村民建房严重超过了县宅基地建设面积标准。
(三)村庄缺乏规划,房屋布局较散乱
长期以来,农村住房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与管理,绝大部分村庄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致使村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很大,房屋布局散乱,朝向杂乱无章。
(四)闲置房屋多,村庄空心化严重
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就业及村民建新不拆旧,致使闲置破败的房屋或散布各处或集中连片,加剧村庄空心化程度。
(五)违规建房多
宅基地审批意识不强,使违规建房现象严重。
(六)私下流转现象普遍
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滞后,加之村民普遍认为宅基地是祖业是私有财产,使得房屋和宅基地私下流转现象普遍。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宅基地所有权难以显化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归属安排已经比较清晰,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显化集体所有的各项权能,主要包括处置、管理和收益等三个方面。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需要通过一定组织来执行完成集体意志。
良好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关系着宅基地的处置、管理和收益等集体所有权能的顺利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存在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落实风险。在宅基地改革实践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及新型农村自治组织等各司其职,如何科学处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地实施处置、管理和收益权能,是彰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首要问题。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规范保护比较模糊
资格权是指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1、宅基地制度改革从“两权”到“三权”,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
“三权”中新创设的独立权利类型,是勾连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纽带,如何科学地认知和定位宅基地资格权关系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当前,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逻辑有“成员权”和“使用权”两种解释路径,即宅基地资格权直接脱胎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抑或直接裂变于“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论证思路各有侧重,对于客观认识“宅基地资格权源自何处”具有多维度的参考价值,当然,无论哪种解释最终都绕不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2、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且存在较大争议
(1)一方面伴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种新的集体组织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和规范带来挑战;
(2)另一方面,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因婚嫁、参军、求学、返乡就业创业等原因导致的迁人和迁出将会频繁发生,这些变动必然会带来宅基地资格权的变动,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规范保护。
(3)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成员身份”的认知争议也给宅基地的退出管理和规范保护提出挑战。
(三)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和盘活利用的市场机制及法治保障不足
1、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根据当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但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着市场容量不足、缺乏活力的困境。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设计的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利用还会面临着期限设置的问题。在杭州天目山宅基地产权试点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最高出让期限是20年,但实践中很多开发公司基于农村农业长线思维的投资价值考量,往往对使用期限有更高的要求。
3、宅基地融资功能的设计。宅基地的资产属性和财产性价值不仅体现于可以合法流转,还在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但囿于当前的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融资抵押,宅基地融资抵押功能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宅基地财产性价值的实现。
4、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立。由于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较短且范围受限,市场化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制还未形成,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交易、履约法律风险。
5、宅基地用途的规范管理。村庄布局优化后会涉及到土地的统筹利用问题,一方面,是否可以把结余的闲置宅基地指标转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保持宅基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再利用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形式的改变,对于这种改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二部分:改革内容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集体所有、从自由流转到限制流转的过程。
(一)私人所有、自由流转时期(1948-1961年)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等归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公有制改造,农村生产资料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农民所有的制度没有改变。
1956年实施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的房屋地基不必入社。这一时期,房屋及建房用地仍保持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继承,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集体所有、地随房走时期(1962-1994年)
高级社向农村人民公社过渡后,在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农村宅基地也逐步集体化,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演变为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
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但宅基地可以随同房屋一并流转。
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房屋的买卖而转移,但是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城镇居民可以合法申请集体土地盖房。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出现了建房热潮,农民建房热衷于占好地、多占地,出现大量占用耕地的势头。为严格保护耕地,199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提出选择经济基础较好、耕地资源紧张的地区,有步骤地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三)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1995-2008年)
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标志着宅基地进入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
1998年城镇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后,大量城市居民下乡购买农民的房屋,为控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以顺利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并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民把住宅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堵上了城市居民合法获得农村宅基地的途径。
此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2007年国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都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从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地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线。
(四)拓展权能、自主探索时期(2008-2014年)
新世纪以来,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农村人口加速流向城市,在城市就业和购房居住,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闲置现象大量出
现,引发社会关注。习为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推进人口流动与土地资源配置相匹配,国家探索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稳慎有序地激活包括农村土地和房屋资源在内要素市场成为改革探索的方向。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选择合适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宅基地有偿使用再次成为改革内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此后,以还权赋能为重要特征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加快,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权益保护持续加强。
(五)保障权益、深化改革时期(2015年至今)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2014年1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的意见,系统谋划推进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改革事项。
2015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改革事项提上日程。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事项。
2019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保障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三是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0年6月30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18号),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试点目标、试点内容、保障措施。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慎推进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认识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稳慎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出现偏差。
(二)坚持“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三)农民主体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创新管理思路,优化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击非法占地行为,限制增量、放活存量、鼓励减量,激活市场,有序推进宅基地改革。
(五)坚持分类指导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根据不同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探索改革模式。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理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及其实现路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二)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
(三)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全国试点经验的推广)
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来行使,有时候权责还未理清。
2、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与方法路径
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职能,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分配)权能。
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管理章程,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在宅基地管理上的职能。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办法。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宅基地网格化管理。
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二)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
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
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综合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和履行义务等因素,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方式,以市为单位出台认定办法。
户的组成成员界定:村民(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为主结合承包关系、居住和履行义务情况。(资格权的认定)
宅的界定。“独门独户”住房为一宅;对于多户一宅的,实际用地面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不超标,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按照“资格到人、按户归集、不重不漏”原则,针对农户界定和分户条件等关键问题,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规范宅基地资格权异地迁移行为,实行资格权人登记信息动态更新。
2、科学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对宅基地面积提出要求,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效、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3、建立“户有所居”的资格权保障方式
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
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4、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样化实现方式
探索社区化、货币化、异地安置等多种保障方式。探索市内跨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格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保障基金制度,实现居住权的兜底保障。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宅基地资格权人通过自营、出租、入股、抵押、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研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探索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三种,出租、集体内部转让和跨集体转让。
出租的内容包括:
1、原住户保留资格权,共享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享有新建、改建、转让、经营收益、融资抵押担保等权益。
2、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5~30年)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进行流转。
跨集体转让的条件
1、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依法取得、符合村庄规划。
2、转让方须在农村或城镇另有合法住所,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受让人为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征得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1、赋予宅基地农房抵押融资功能。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赋予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2、建立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和抵押价值评估体系,更好评估宅基地及农房价值。
3、探索建立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结合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农村金融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打破数据壁垒,简化抵押业务办理流程。
4、建立宅基地抵押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差别化处置方式,宅基地农房抵押权实现时,应保障抵押人基本的居住条件,确保抵押人居有其屋。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多样化退出方式
坚持尊重民意,鼓励居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创新退出方式,探索保权退出(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民集体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宅基地申请取得资格,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养老助推退出(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补贴引导退出(允许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申请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返租引导退出(对于使用权主体进城务工或进城落户后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暂时不愿意退出的,由村集体统一将宅基地租回,并授权给社会主体开发经营。)等不同退出方式和货币、“房票”等不同补偿政策。
2、分类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用有偿退出的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予以退出。
3、健全地价评估体系,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
4、退出宅基地的处理问题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的整治,研究统筹利用政策措
施。依法依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1、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
除继承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实际占地面积实行有偿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户再申请宅基地时,超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2、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宅基地初始有偿取得费根据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确定(底价)。
超面积标准、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了分区域、差别化、阶梯式的收费标准。(新疆伊宁实行宅基地初次分配按成本价取得,成本价由村集体自行确定;甘肃陇西划分城镇、村镇和村庄三个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有偿使用标准;湖北宜城按照城区、副城区、集镇、中心村与普通村,确定每平米1至21元不等的基准价格,村民自行约定调节系数(0.2-2之间);浙江义乌制定了宅基地基准地价作为有偿使用费收取依据。)
3、收费主体
有偿使用费收取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一般按年、一定年期或一次性收取。初始取得费用一次性收取,保有环节一次性、按年或一定年期收取。
4、有偿使用费的利用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农民集体自主收取和使用,纳入村级“三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集体公共事业支出。也有的地方有偿使用费收的数额较大,结余部分在成员之间平均分配。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
1、收益来源
宅基地收益来源于宅基地有偿使用或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土地增值收益中上缴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
2、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宅基地收益,严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相关规定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限定宅基地收益使用范围,仅限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编制村庄规划、有偿收回宅基地等。
3、监管
收益使用情况经集体民主决策,纳入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督查和政府监管。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优化审批程序
一窗受理。将农民建房审批受理事项纳入大平台运行,并整合规划、国土窗口,制作标准统一的农民建房申请材料清单。
限时办结。严格规定审批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事项。
“一张表”审批。编制符合当地审批习惯的农民建房审批表,将规划、国土对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核职能、实现“一张表”从头批到底。
2、下放审批权限
探索乡镇政府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提升承接审批权下放能力的有效机制。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1、加强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效协同机制,保障宅基地管理职能履行到位。配足宅基地管理编制及人员,在市农业农村局增设宅基地管理科。完善宅基地管理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
2、建立宅基地综合执法机制
合理划分宅基地监管和执法职责边界,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宅基地监管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宅
基地日常巡查的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及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五、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基础工作
(一)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
着力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卫星遥感等数据信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组织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和资格权调查,涵盖宅基地空间信息、权属信息、利用现状、宅基地资格权等信息,摸清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家底。
(二)构建宅基地智慧管理信息平台
通过区块链技术,建设龙港宅基地数字化智能综合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和宅基地从资格确认、分配、审批、流转、置换、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三)开展村庄规划编制
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科学优化农村布局。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实行宅基地规模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历史上形成的各类宅基地问题进行系统排查,注意建档立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原则,分类认定问题性质,逐步化解。
第三部分: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以实现“同地同权”为基本理念,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让农民分享更多发展成果;应当以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政策体系为核心导向,建立健全平等开放、统一监管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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