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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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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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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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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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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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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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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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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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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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重大风险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公司风险状况。
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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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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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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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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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或“公司”)全面、及时了解面临的风险状况,提高对风险的预见性和应对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声誉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的全程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公司各类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提供合理保证,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全体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
公司旨在建立集团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二)制衡性原则:公司建立不同部门/业务线、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各级部门/业务线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三)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对重要1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管理。
(四)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监管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及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相关内部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线。在部门和业务线层面,确立了由业务部门/业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风险管理部及合规部等内部控制部门对各类风险进行专业化管理、稽核审计部负责事后监督与评价的风险管理三道防线。
第六条
机构设置:
(一)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最终审议批准包括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在内的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决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听取首席风险官的报告,持续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确保公司建立及维持合适、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称“董事会风管委”)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和决策;监督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等。
(二)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三)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其职责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2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以及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下称“公司风管委”),在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应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且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公司首席反洗钱合规官由公司合规总监担任,负责全面审视公司反洗钱合规事务,对反洗钱、反恐融资重大事务做出指示,确保各个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协调合作。首席反洗钱官应符合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直接向董事会及其授权机构、公司执行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根据《反洗钱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洗钱风险管理偏好和策略。
(四)在部门设置层面,前、中、后台进行分离,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形成由业务部门/业务线、风险管理部及合规部等内部控制部门、稽核审计部共同构筑的风险管理三道防线。
业务部门/业务线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第一线责任,负责建立各项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与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控、评估、报告,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公司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内部控制部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其中:
公司风险管理部按照金融风险类型划分管理团队,并建立适合业务管理的金融风险管理架构,负责对公司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识别、测量、分析、监控、报3告和管理。分析、评价公司总体及业务部门/业务线的金融风险,对优化公司的风险资源配置提出建议;协助公司风管委制定公司的风险限额等风险管理指标,监控、报告风险限额等风险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在业务部门/业务线、内部控制部门、经营管理层间的快速报告、反馈机制,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全面揭示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建议;建立全面压力测试机制,为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调整提供依据,并满足监管要求;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设计;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合规部组织拟订并实施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各部门/业务线提供合规建议及咨询,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督导公司各部门/业务线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评估、制定、修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合规部作为公司反洗钱管理部门,制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并依据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要求,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公司各部门/业务线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
公司法律部负责控制公司及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总经理办公室、风险管理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管理公司的声誉风险。
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风险。
公司稽核审计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全面负责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并实施稽核审计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协助公司对突发事件进行核查。
其他内部控制部门分别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且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员工占公司总部员工的比例及薪酬水平应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中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4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风险管理授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新产品或新业务须经公司相应审批流程通过之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公司风管委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总体主要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并在业务部门/业务线间进行分配。
风险管理部在风管委授权范围内,负责根据业务特点和业务部门/业务线内部管理结构对风险指标和限额进行细化和分配,形成分层授权限额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对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业务线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并依照限额对应层级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业务线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可申请调整风险管理授权,审批通过后按照通过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风管委根据经营目标、市场情况以及特殊事件可随时调整业务部门/业务线的风险管理授权。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及时识别与沟通所面临的风险,定期评估和分析风险形成条件、潜在影响和发生可能性,并对潜在风险点进行事前的分类、整理和相应的提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和风险计量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各5业务部门/业务线使用的金融工具估值方法和风险计量模型应经风险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应用。对于估值模型,应建立业务部门/业务线与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的协调机制,确保计量基础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公司选择各种有效的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各类可量化的风险类型,审慎评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以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对各类金融风险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并将结果运用到经营决策中。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新业务评估流程》,业务部门/业务线须对每项新业务制定完备的新业务提案,并经由相关内控和支持部门评估通过后方可上线开展。新业务评估内容包含: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新业务洗钱风险防控;对公司风险状况和可接受限额带来的变化,对相关监管指标的影响;需要新设立或变更的各类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风险缓释措施、监控指标等;自有资金占用情况和盈利预期;风险计量模型和估值模型;新业务开展所需人力、IT基础架构、系统功能的支持情况。
第五章
风险监控及应对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及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应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公司针对不同类型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和流程。公司以及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应采用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监控手段,建立逐日盯市等6事中的监测机制,准确计算并动态监控风险管理指标,及时预警超过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
对于非业务部门,通过设置关键风险指标、执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程序等手段,对相关风险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内部控制部门以及业务部门/业务线在业务活动与职能管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按照汇报关系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应根据风险评估和监控预警的结果,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选择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策略,采用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手段进行风险应对。
第二十五条
公司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
第六章
风险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务部门/业务线、内部控制部门、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有效性。当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每年组织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各业务的风险汇总情况并结合监控分析结果情况,向经营管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
第三十条
相关内部控制部门应针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风险事件提供专项评估报告,对应对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七章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内部网站等渠道进行风险管理宣传,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风险管理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介绍风险管理技术、讲解风险管理案例。
第八章
风险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及各业务部门/业务线应将风险管理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激励挂钩。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风险管理授权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境内外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与母公司一致的风险管理文化与政策,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机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向母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公司对于子公司各类具体风险的管理细则可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于2016年4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17年4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8年6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于2019年3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篇三: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
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
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
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预,对公司经营中的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
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
全程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
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
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
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材队伍、有效的风险应
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
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
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
管理全覆盖。
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
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
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
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
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
风险限额;
(三)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公司风险水
平,确保风险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催促解
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
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份职责。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
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
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催促整改。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
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全
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
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
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设定要求的有效落实;
对突破设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
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位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
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
门。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
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
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
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
它相关部门负责。
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
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
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催促相
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
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每一位员工对风险
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
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化解并及时按公
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
有经济、管理、理学、工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通过FRM、CFA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10年(含)以
上,或者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8年(含)以
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者担
任证券公司两个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8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
上,或者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年(含)以上。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
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
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
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
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
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
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
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
技能。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
低于2%。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
应当不低于公司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
平。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
管理人员。
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
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
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
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
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
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
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
公司首席风险官推荐、任免和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且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
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
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
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
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
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保证
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
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
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
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
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
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
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
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
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
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
告。
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
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
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
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
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
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
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
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
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
地采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
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
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者
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
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
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
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
试机制,及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
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
试。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
和预警结果,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
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
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催促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
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
重大风险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
公司风险状况。
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
情况应及时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
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
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
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
风险管理的需要。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专
项预算,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
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
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
(六)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
险承受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
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
据,用于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
证券公司应将数据管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
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
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
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
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及风险计量应当以风险管理部门
确认的数值为准。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
或者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
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者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
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
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和改进。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
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催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
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
配合。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规定
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
施。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业协会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
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
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
规定。
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篇四: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简析
近些年以来,国内外的金融界都经受了很多危机的考验,国际上比较典型的有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事件,国内比较典型的有今年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国债回购事件、德隆系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出现使相关金融机构蒙受了巨额损失,也使金融界对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思考。
一般来说,风险代表着一种不确定性,比如说一位投资人买入股票,他是无法确定其投资未来能给他带来的收益或损失是多少。风险与收益密切相关。从总体上讲,风险越高,收益就可能越高,这就是很多人喜好进行股票投资而不买国债的原因。证券业从诞生那天起就是一个风险巨大的行业,因此每个证券公司都必须认真面对管理风险。下面本文就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证券公司风险分类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及行业竞争的加剧,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风险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根据国际证券管理组织(IOSCO)1998年的风险分类方式,证券公司的风险来源可分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一个证券公司持有的投资头寸因为市场价格(如股价、利率、汇率等)的不利变化,而发生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会导致公司利润或资本的损失。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金融商品的一方,无法在合理价位迅速卖出或转移而产生的风险,或者是投资头寸无法提前解约或避险,或者即使可以也必须以与市价相差极大的差额执行。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契约中的一方无法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由于融资、交换契约、选择权等交易在结算时因为交易对手的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4、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交易过程之管理系统及控制失效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所谓控制失效的情况包括:前台交易超过授权额度、未经授权擅自交易或超范围经营,后台清算、记录和会计控制不当,人员经验不足、信息系统易被入侵,甚至包括自然灾害等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契约因规范及法律意见不足、适度延伸法律解释,或者是业务行为偏差,使得契约无法顺利执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在形态上包括契约本身不可执行,或交易对手的越权行为,即法律风险包括可能使契约本身存在不合法性,以及契约当事人没有适当授权等情况。
6、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市场崩溃或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经由金融市场引发金融机构接二连三经营失败的现象。当发生系统风险时,将使投资人对市场产生“信心危机”,导致市场呈现极度缺乏流动性的情况。
实际上,以上2~6项风险均与市场风险存在相关性。
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分析
风险管理是识别风险来源,衡量企业风险暴露程度,以及控制风险的过程。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凭借其经验及知识识别所有风险来源,并合理区分风险的性质,认清哪一类风险是公司愿意承担的,承担到什么程度,哪一类风险不是公司愿意承担的,必须予以规避。
风险管理起源于对银行贷款质量及执行程序的监管。1988年巴赛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在巴赛尔协议中首先要求银行机构建立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其主要目的是促使银行计提充足的风险准备以承担信用风险暴露。其后,在巴赛尔协议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增加,如要求开始利用风险值(VaR)观念、允许银行自行开发风险值内部模型等。国际证券管理组织延续了巴赛尔协议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规范,也建议证券公司应发展内部风险值系统。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方法有很多,目前国际金融界应用比较广泛的是全面风险管理方案。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方案可以定义为策略、过程、基础设施和环境之间的融合。这里的策略是指公司的商业任务和策略、风险策略、价值命题和风险欲望。过程是风险管理结构化的控制活动周期,一般包括风险意识、风险评
估、操作、测量和控制、估值等环节。基础设施构成风险管理框架的基础,为有效执行风险管理过程提供组织的、分析的、操作的和系统的支持,包括独立的风险管理中心、正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测量方法、最大风险承受水平、报告交流情况和信息技术等。环境是指风险管理框架周围的环境,包括企业文化、人事培训与交流等。对于如何作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全球风险专业人员协会(GRAP)提出可以由以下步骤实现:
1、建立一般的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政策;
2、发展强大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导向文化;
3、对市场、信用和营运风险以特别关注;
4、给定和执行一致的风险测量、资产配置和风险调整性能测量方法;
5、平衡风险相关的分析努力,特别是对那些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重叠的金融工具;
6、用定性的,“一般意义上”的方法去检查风险来平衡定量的风险测量技术;
7、更好的理解风险和积极提出内在的和预期的暴露和风险中的相互关系;
8、在风险缓和、风险管理和风险最优化努力下做出更好的成本或收益决策。
在讨论风险管理时,不能不提到一种目前非常流行的风险管理工具——风险值模型(Value-at-Risk,VaR)。风险值模型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由J.P.摩根创立,用于公司本身的内部风险衡量与管理。这些年来风险值模型发展迅速,被巴赛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所采用,也被很多欧美大型金融机构所使用,有成为风险管理标准的趋势。风险值模型反映的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当市场发生最坏情况时,投资组合可能损失的金额,其中纳入“可能发生概率”的观念,提供机构对本身风险暴露更明确的衡量方法。与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值模型提供了更明确的数量与概率分析,并可定期提出风险报告。
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公司规模都比较小。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才起步不久,整体状况比较差,但大多都已有过较沉痛的教训。目前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对风险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或即使设立也仅是为了应付检查、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覆盖面比较窄、风险管理手段落后、风险管理报告不受重视等问题。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剧烈变革的年代,证券市场大幅波动,多年积累的问题亟代解决,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日期也不断临近。这些都促使证券公司想急切的提高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证券公司应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以从根本上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1、树立正确观念、营造良好氛围
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公司的最高层必须对风险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清楚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现状与需求。公司最高层应对风险管理提出明确的目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设定公司风险承受水平。公司还应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争取使风险管理工作处于和谐的工作氛围之中。
2、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良好的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只有在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后,风险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例如数据工作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才有可能收集到真实、完整的数据,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在这方面巴林银行事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从根本上讲,巴林银行是由于内部控制失效才导致破产的命运。
3、设立专门机构
公司应建立独立的且权责明确的风险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风险管理工作。机构应该向公司最高层负责,具有较高独立性,配备合格的人员,真正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应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建立合理的工作流程,并定期向适当层次人员提交风险报告。
4、应用数学模型
数学模型的应用是近年来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进步。通过应用数学模型,对风险进行明确的定量分析,可以大幅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为公司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我国证券公司在风险管理中成功应用数学模型的例子很少,这方面需要特别加强。
5、不断改进、不断进取
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也必须不断改进、不断进取,要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同时,在风险管理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中国国情的研究,在实践中合理应用,任何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方法与手段都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当今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年代。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处于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是每一个证券公司追求的目标。风险管理可以成为公司坚固的盾牌,抵御各种敌害的攻击;风险管理可以成为公司稳定的船舵,使公司避开危险的漩涡。用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必由之路。
篇五: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实用文档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
实用文档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
实用文档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
实用文档
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
.
实用文档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
实用文档
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
.
实用文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
实用文档
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
实用文档
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重大风险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公司风险状况。
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报告。
.
实用文档
第四章
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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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
实用文档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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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
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
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
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
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公司整体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结合通行的风险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基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管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共同实施,在管理环节和经营活动中通过识别、评估、管理各类风险,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培育良好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把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的系统管理过程。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通过全面参与过程管理,围绕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不断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制度和流程,使风险管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健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体系,建立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风控系统,管好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严控操作风险、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一)独立性原则:公司部门及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风险控制嵌入业务过程和经营活动,但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活动,强化风险管理和审计稽核在业务开展中的作用。
(二)合理性原则:风险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策略及方法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完善,对各项创新业务及产品方案,审慎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四)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风险是公司各项业务客观存在的,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公司以分层架构、集中管理模式对整体风险进行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包括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经理层、合规总监及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等内控部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共四个层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董事会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目标和政策,审议风险控制策略、重大风险事件的评估报告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合规2/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与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经理层设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由公司总裁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常务委员和一般委员,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负责对风险评估报告、创新业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是公司专职内控部门,分别独立行使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对公司面临的合规、操作、市场、信用和流动性等主要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并负责沟通协调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管理职能,厘清各业务的风险点,按照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确保将风险管理覆盖到所有业务流程和岗位,切实把好业务风险自控关。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部等中后台职能部门除承担本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职能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各事业部设立履行合规与风险管理职责的专岗,协助事业部负责人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公司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协助负责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各事业部及分支机构所开展的风险评估及提出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进行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岗3/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三章
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每名工作人员都具有风险管理职能,应当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自觉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建立机构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和机制,制定或执行本机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业务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分级授权的经营管理策略,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完善授权体系,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明确信息报告路线,使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及主要业务部门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人员,并加强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中,要充分体现部门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要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及岗位分离制衡机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新的业务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应首先4/建章立制,对风险点及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根据政策及市场变化、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重点对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并牵头对其它类别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风险管理流程是一个循环处理及反馈的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评估与计量;
(三)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
(四)风险处置;
(五)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是用判断、分类的方式对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鉴别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均有责任识别自己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在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指导下,对公司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已知的和可预计的风险进行梳理,识别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风控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对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风险识别结果进5/行确认,对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节
风险评估与计量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是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风险量化、分析评价,包括对公司新业务计划与业务方案、定期开展的业务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制订的业务制度和流程,须经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涉及风险管理的还需风险控制部审查会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可度量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用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多种方法和风险量化工具与模型,建立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对不可度量的风险指标,如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通过标准化业务流程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确保创新业务的组织结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经过充分论证,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制订的创新业务方案应包含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部门自身对于方案的风险判断,并由风险控制部对计划方案中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进行分析,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公司整体经营和各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节
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
6/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出风险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信息技术部在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及方案内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完善为实施风险监控所必须的数据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系统对各类可量化风险指标设定不同预警阀值,超过预警阀值或达到预警条件的风险问题,风险监控部门根据问题的出现频率或性质,向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第三十五条
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风险监控部门可单独或组织专项检查,或通知法律合规部与审计监察部,以便及时进行审计或组织专项合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系统不能自动采集数据进行监控的业务领域,通过业务部门及时报备,将各项业务风险纳入监控范围,尽力消除各项业务风险隐患。
第四节
风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风险控制部的支持和配合下制订各自领域内风险避免、减少、转移的具体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风险发生部门须清晰记录风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置全过程,对不同类别风险的发生原因、情形和后果进行初步分析,根据风险影响及损失大小决定处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按照风险收益平7/衡原则,决定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报备风险控制部;超过授权范围的,报上一级部门或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对新出现的、缺乏风险应急预案的重大风险,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第五节
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与预警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营中的风险情况,促进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持续稳健经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风险报告包括定期风险报告与临时风险报告两类。定期风险报告要求对一个阶段业务存在的风险和纠正的情况进行的汇总报告,临时风险报告要求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在发现风险事项及隐患后,及时向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每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及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合规风控人员向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全面报告本单位的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收到风险报告后应互相沟通,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建立有效的风险报告机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提供风险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发8/现较大风险事件或风控指标不合规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整改。
第五章
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引导员工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并融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促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力度,完善风控约束机制,将风险管理效果和绩效考核挂钩,并在客观公正、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对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部门或个人的考评结果发表否决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问责处罚机制,业务制度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业务过程中发生风险事件处置不当、违规经营造成公司损失等情形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保障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和流程等进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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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简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及对策
作者:李劲松
蔡红斌
孙丹
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2期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育,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在筹集资金和资源配置等功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当将引发资本市场的动荡,比如巴林银行的破产,百富勤的倒闭,甚至还有2008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也宣告破产。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比较短,问题还很多,发展初期由于受到政府的过多保护,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营模式和内部控制并未显著改善。在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疲软的大背景下,国内许多证券公司或托管或被迫关闭,即使仍能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也处于亏损和濒临亏损的边缘。近年来,证券市场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繁荣之后迎来了2007年的金融危机,证券公司在后危机时代如何控制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就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证券公司近年来虽然开始探索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方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管理模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大量外资涌入中国资本市场,如何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于我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券公司风险的特征和分类和特征
风险是指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或者利益的可能性,包括发生与否、何时发生、何地发生、何种形式等内容。风险是证券业务的固有属性,也是证券公司经营环境的重要特征。价格波动、机构竞争、政策变更、法律存废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证券公司的实际收益偏离预期。
1.证券公司的风险分类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于1998年5月在《证券公司及其监管者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指引》的文件中把证券公司的各种风险明确分类如下:
(1)市场风险是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无法预料的潜在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主体由于金融资产转化为资金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篇九: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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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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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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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以及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合并形成第三章,即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突出强调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相关内容,包括风险计量模型、数据治理等要求,形成第四章,即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二、具体修订内容
(一)完善《规范》框架
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的要求,将原《规范》二十一条改为六章共四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将原《规范》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纳入,并增加子公司与分支机构要求、风险文化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对应“健全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要求。将原《规范》中的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纳入,并补充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及内部审计的职责、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责任、首席风险官任职要求、风险管理人员数量要求、子公司风险管理等要求。
第三章为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对应“可操作的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和“有效的应对机制”要求。将原《规范》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三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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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为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对应“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将原《规范》中的第九、十三条纳入,并补充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范围、专项预算、系统功能、数据质量的要求。
第五章为自律管理,将原《规范》中第二十条纳入,并补充了监督方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除外条款、《规范》的规则解释和实施日期。
(二)具体条款修订内容
1.为规范文字表述,将原第一条中的“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2.将原第二条中的“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修改为“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增加声誉风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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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原第三条、第十九条合并为第三条,原第十九条作为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4.增加一条关于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规定作为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5.增加一条风险文化的规定作为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6.在相关条款中补充有关子公司的表述,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分别修改为:“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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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原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8.增加关于董事会职责的规定,作为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9.增加一条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作为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10.增加一条关于经理层职责的规定,作为第九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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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11.为强调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职责,将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12.将原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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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
13.增加一条关于内部审计职责的规定,作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将原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15.增加一条关于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职责的规定,作为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6.增加一条关于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作为第十五条:“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资格考试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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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
17.将原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强调首席风险官履职所需的知情权和独立性要求。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18.将原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七条,增加有关证券公司风险部门具备相关领域从业年限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收入水平两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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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19.增加一条关于子公司风险管理的规定,作为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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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监管部门对基金、期货等牌照类子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见第三十九条)。
20.将原第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1.将原第五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22.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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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23.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将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24.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25.将原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26.将原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原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原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原第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27.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第二款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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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28.将原第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29.增加一条关于系统功能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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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承受能力。”
30.增加一条关于数据治理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31.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32.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规范有关协会自律管理的表述。修改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33.增加一条关于自律管理方式的具体规定,作为第三谢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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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34.增加一条关于协会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规定,作为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5.增加一条关于协会纪律处分的具体表述,作为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36.增加一条除外条款,作为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37.增加一条协会对条款解释权的规定,作为第四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38.将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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