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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掏空企业有什么治理缺陷5篇

时间:2023-07-17 16: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被掏空企业有什么治理缺陷

  

  炒股新手注意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黑招

  大多数上市公司之所以陷入逆境,连续多年处于亏损,是由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疯狂掠夺,肆意侵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控股股东惯用的手段主要有分红派现、圈钱等,初涉股市的投资者很简单被这些股东的灰暗手段套住。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黑招,期望对您有所帮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黑招】

  1.强逼上市公司担保

  大股东想方设法榨取上市公司有价值的资源,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牟取私利,不放过任何一次时机,全然不管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除了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跟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外,大股东还常常强行让上市公司给其担保,向银行贷款。

  假如根据正常的商业规章来进行的话,担保也无可厚非,可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这种担保是一种地位不对等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否能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就很令人生疑了。

  2.质押股权贷款

  股权贷款和股票贷款是获得现金的两种绝佳途径。大股东似乎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毫不关怀,对企业管理也毫不关怀,只是对现金1有着一种特别的爱好,如饥似渴地想尽方法去获得现金,也不管自己能不能驾驭如此大规模的资金,也不管自己投资的工程盈利前景如何。只要有时机获得现金,就绝不会放弃,即使潜在的风险特别大,他们也不在乎。

  3.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从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种手法来看,大多是通过关联交易来到达目的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母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费用分担、业务来往和资产购销等活动。关联交易之所以深受大股东的喜爱,是由于这种操作可以避开外人的目光,以部分权益的损失便可换取百分之百的收益。关联交易现实上成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一个主要的黑色途径。

  4.现金变成了货物

  大股东准备归还上市公司的资金时,会在归还问题上又玩很多新花招。大股东常常拿一些东西来抵债,而且该货物的价格却由大股东单方面来确定,也不管你要不要这种资产,也不管这种资产是否是垃圾资产。除了资产的价值是否等值,还存在资产是不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战略进展方向的问题。

  因此,在选股过程中,要仔细瞄准上市公司的即时情况,深入把握它们的内部情况,识透控股股东的把戏,以防被套牢。

  5.强行占用上市公司的资源

  大股东缺钱时,会将贪欲的目光投向上市公司。在他们的眼里,上市公司就是一个取之不尽的宝藏。上市公司刚刚上了市,或者刚配完了股,手头得到了一笔巨大的现金,这正是大股东所渴望的。他们死死盯住这些钱不放,于是就开头想歪招,利用手中的控股权把上市公司的现金强行占用。

  【从业务扩展选股】

  是否选择该公司的股票,最主要的标准是看其业务扩张力量,假如一家公司的业务进展连续呈上升状态,说明该公司是一家管理好、业绩好的公司。一家业务扩张力量很强的公司,它的业务在同类中将处于肯定竞争优势,甚至是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其业绩将呈现良性的、持续的上升态势。相应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将有不错的表现。

  在证券市场上,众多投资者看好的一般都是以业绩为主的股票。其实,有一些公司可能由于刚开头投资,还没有回报,所以当年难有利润,这就导致付出多,而收入少,当年业绩显现亏损。但公司一旦到了进展和成熟期,新利润即不断增长。因此,对这一类的上市公司应实行“放长线钓大鱼”的投资理念,在公司因投资而未产出时,就应当看好并付诸行动进行投资。其实,庄家可能这时分也会趁机杀入。市场中的一部分人会借公司亏损,打压其股票,而机构庄家则会反其道而行之。

  比方,深万科就是一只典型的优质股票,每一年都在上涨,假如按当时的发行价1元计算,到如今每股翻了300多倍。由此可以看出,选择一家好的上市公司,最好的投资方法就是长期投资。

  选股技巧

篇二:被掏空企业有什么治理缺陷

  

  目

  录

  一、公司治理与大股东“掏空”行为概述???????????????1(一)公司治理与大股东“掏空”的内涵???????????????????1(二)“掏空”行为形成的原因????????????????????????1(三)“掏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2二、解决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意义?????????????????2(一)“掏空”行为的表现方式????????????????????????2(二)“掏空”行为的危害??????????????????????????3(三)

  解决“掏空”行为的意义???????????????????????3三、现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掏空问题

  ?????????????4

  (一)莲花味精大股东“掏空”行为表现

  ???????????????????4(二)莲花味精大股东“掏空”行为发生的原因剖析

  ??????????????5(三)莲花味精大股东“掏空”行为造成的危害

  ????????????????6四、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遏制大股东“掏空”行为????????????6(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6(二)强化公司外部监管

  ??????????????????????????7结

  语?????????????????????????????9参考文献????????????????????????????1浅析如何从上市公司治理解决大股东掏空行为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手段也愈来愈隐蔽,严重阻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现行“多数表决原则”,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而解决此类问题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文系统运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分析。全文分为四部分:首先,阐述了公司治理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内涵及关系,分析掏空行为发生的原因;其次,介绍了大股东掏空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并分析了解决掏空行为的意义;再次,以莲花味精公司为例,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论证;最后,从公司内部治理及公司外部监管两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掏空行为;大股东;中小股东

  一、公司治理与大股东“掏空”行为概述

  (一)公司治理与大股东“掏空”的内涵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和企业管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掏空”一词是由Johnson等提出,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股权集中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代理问题,大股东倾向于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各种地下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中转移资产和利润,从而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掏空行为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方式是自我交易,包括直接的偷窃或欺诈、关联交易、担保等;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额外的股份发行来稀释小股东的权益,最终达到完全占有公司的目的,表现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

  (二)“掏空”行为形成的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处于股权分置背景下,股东性质多元化,致使我国大股东掏空行为产生的原因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1.上市方式不合理

  -1-

  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主要有整体重组和部分重组两种方式。部分改制重组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这种形式最大的优点是通过合理剥离非上市部分,大大提高了上市主体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且控股母公司仍保留国有企业法人地位。但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母公司将大量优质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导致自身经营困难,这大大提高了母公司掏空上市公司以维持自身利益的动机[1]。

  2.我国立法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

  我国各类公司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尚未健全,特别是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以及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等。《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增加了部分有关投资者保护和股东诉讼的条款,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实施还不尽人意。此外,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有司法体系实施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形中加大了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以及其败诉的可能性。

  (三)“掏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对大股东的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具有超强的控制权,“一股独大”的现象很严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可能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董事会受大股东控制。大股东拥有多数股份带来的表决权,能够左右股东大会的选举,选出的董事必然会按照大股东的意愿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3)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的聘任是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津贴也由上市公司支付,严重违背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4)监事会流于形式。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易受到大股东控制,职工代表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之下,两者缺乏独立性[2]。

  二、解决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意义

  (一)“掏空”行为的表现方式

  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综合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大股东掏空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通过直接占用或者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可以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中,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中。-2-

  控股股东的控制方式以及产权性质也对其资金占用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资金占用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手段之一。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一种中性行为,在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交易,但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会伴随着利益的转移和非市场化定价,也成为了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手段之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和概率也越高。这类掏空行为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资产购销的关联交易,另一种是通过产品购销的关联交易[3]。

  3.担保

  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巨额担保,由此形成的或有负债,如果上市公司的这种担保责任变成上市公司的真实负债,就会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会使公司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关联担保程度与企业价值负相关,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对企业价值的损害程度最大。

  4.现金股利

  通过高派现实现上市公司资金转出也是大股东采用的一种隧道挖掘方式,且隐蔽性更强,从表面上看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派现过程中也获得了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不正常的高派现在消耗公司未来的资源,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实际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一种变相占用[4]。

  (二)“掏空”行为的危害

  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上市公司本身、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者的信心等都具有重大危害。

  1.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和持续经营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的资源被抽取,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仅会导致上市公司亏损,甚至还可能会导致资不抵债而破产。由于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大股东掏空行为严重,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低,而上市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是股票市场保持长久活力的坚实基础[5]。

  2.严重打击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一旦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暴露,多数投资者会选择抛售股票使股价一路走低。如果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中小投资者就会对股票市场失去信心,选择不-3-

  投资股票市场或者短期持有。

  3.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果大量上市公司都存在严重的侵害行为,中小股东就不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倾向于选择在流通市场上博取差价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加强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的发展。

  (三)解决“掏空”行为的意义

  基于我国现行“多数表决原则”的制度安排,小股东的意愿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往往为大股东的意愿所征服,持有多数股权的大股东将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重要决议行使其强大的表决权,或通过影响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操纵公司事务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使实质控制权。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解决“掏空”行为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缓解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6]。

  三、现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掏空问题

  本文以莲花味精为例,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掏空问题。莲花集团的前身是1983年成立的河南省周口地区味精厂。该厂自成立以后,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发展,1996年10月,经河南省体改委和周口地区行政公署联合批准,在河南周口地区味精厂基础上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是由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独家发起,以其所属的全部与味精生产有关的经营性净资产30427.08万元作为出资,按65.73%的比例折为20000万股国家股,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8]19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为1998年7月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一)莲花味精大股东“掏空”行为表现

  大股东掏空行为是莲花味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资金占用。2003年8月10日至16日中国证监会对莲花味精进行了巡检,于2003年9月22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其主要问题就是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自2003年10月首次披露大股东资金占用信息直到2007年底,莲花味精的大股东占用资金现象一直存在。

  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金额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在2004年占款金额达到最大。2003年底到2005年底,莲花集团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分别为6.89亿元、10.73亿元、10.57亿元,分别占-4-

  资金占用总额的98.71%、98.80%、97.42%,由此可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成为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主要方式。莲花味精自2003年收到中国证监会《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并不顺利,直到2006年底在有关法规强制要求以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双重压力下才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莲花味精大股东“掏空”行为发生的原因剖析

  1.股权结构分析

  莲花集团在成立莲花味精时采用的是剥离上市的方式,莲花集团将核心资产都划到了莲花味精中,而将盈利能力差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留在了集团公司,成为莲花集团沉重的负担,加上莲花集团自身经营不善,客观产生了上市公司支持控股公司的需求[7]。

  从1999年到2005年,莲花集团一直是莲花味精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均在50%以上,莲花味精第2-5大股东持股比例很低,其股权制衡度指标远小于1,莲花集团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来实施掏空行为创造了条件[8]。

  为了筹集运营周转资金、运营费用及对外投资资金,莲花集团在维持自身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占用了上市公司大量资金,无视对中小股东应承担的基于诚信义务的委托代理责任。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莲花集团对莲花味精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是高度分离的,莲花集团以持股比例为限享有现金流权,“一股独大”的现象导致莲花集团享有对莲花味精近乎100%的控制权,产生的利益由莲花集团独享,而风险由中小股东负担。此外,“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易导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沦为大股东的代言人,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2.独立董事分析

  莲花味精自2001年以来每届董事会都设有4名独立董事,均由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无重大关联关系的的自然人担任,且制定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决策进行监督表决,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上,莲花味精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尽责尽责的履行相关义务。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相对大股东而言,代表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莲花味精《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由董事会制定津贴标准的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可见,莲花味精独-5-

  立董事的选举和薪酬直接或间接受大股东的控制,其独立性流于形式。

  独立董事具有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莲花味精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也有相关规定。但莲花味精每次向控股股东提供大额资金时并没有按规定的批准程序执行,也没有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莲花味精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发表独立意见[9]。莲花味精独立董事没有及时提出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最早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的是2003年10月30日公布的《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后2004年4月23日公开披露的《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问题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的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高度相似。

  (三)莲花味精大股东“掏空”行为造成的危害

  大股东资金侵占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有很大影响,2003年莲花味精亏损约1.45亿人民币,大股东资金占用导致莲花味精流动资金短缺,对公司业绩有负面影响。此外,从1999年到2007年,莲花味精的现金净流量和每股收益呈先降后升的趋势,其中在2003年跌至最低。

  本文以莲花味精为对象研究了作为大股东掏空行为之一的资金占用行为,得出以下结论:(1)剥离上市的上市方式容易导致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为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提供便利。(2)莲花味精“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从而按照大股东的意愿进行相关经营决策。(3)莲花集团建立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流于形式,且独立董事在当选和薪酬方面受制于大股东,独立性值得怀疑。(4)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对公司的业绩有负面影响,会导致上市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而亏损。

  四、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遏制大股东“掏空”行为

  监管是目前降低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比较有效的方式。从主体来分,、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是利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对内部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监督。而外部监管是公司外部的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监管[10]。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改善股权结构

  为改变上市公司

  “一股独大”的现象,应对现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做出调整。目前主要有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维持集中型股权机构,形成多个大股东股权制衡的-6-

  模式,另一种观点主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应向股权分散化转变。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法律体系也尚不健全,无论就实际还是理论而言,上市公司都不易采用分散的股权结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为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引入多个制衡股东建立多个股东制衡的模式。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要在短时间内引进多个能直接和第一大股东抗衡的大股东不太现实,因此,我国目前改善股权结构宜采用持股比例非均衡模式。理论上两个大股东形成的股权制衡结构容易产生合谋问题,大股东数量最好不少于三家。而过多的大股东在强化制衡效果的同时也会降低决策效率,因此,大股东数量不宜超过五家。此外,要大力支持机构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的进入,为了自身的利益有动力也有能力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监督大股东的行为,具有较好的制衡效果。

  2.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独立董事聘任及津贴仍受制于大股东或董事会,只有使独立董事实质独立才能发挥有效地监督作用。

  首先,应选择适当的独立董事选举规则。独立董事如何产生将决定着他们代表谁的利益,但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上控制在大股东手中,他们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实际上代表的是大股东的利益,一股一票的选择规则也使股东大会反映的是大股东的意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赋予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等的权利,改变独立董事的选举原则,在股东大会上采取一人一票,。

  其次,改变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需切断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直接的经济联系,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资格的考查、薪酬的发放并建立独立董事档案,由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协会缴纳费用,再由协会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给独立董事。

  最后,建立独立董事奖惩机制。建立独立董事信用档案,定期对任职的独立董事进行考核,考核其是否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并评价其信用等级进行记录,对长时间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独立董事予以除名。

  (二)强化公司外部监管

  1.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监管

  监管对于大股东不法行为的遏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带有隐蔽-7-

  性,信息不对称,实施监管的难度比较大,各监管主体应该联合起来,从监管对象、监管力度等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监管。

  首先,各监管主体应联合起来,明确各自的职权。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职权有所不同,协同效应也有待加强,比如证监会查处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取得地方政府及国资委的配合等。各监管主体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以增强监管政策的效率和效力。

  其次,就监管对象而言,对责任方的认定要准确。多数情况下,掏空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真正责任方是大股东,应根据大股东的身份和性质由相关部门来实施监管和处罚。

  再次,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为加强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对已有或有的掏空行为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应建立定期监管机制,把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监管作为日常措施,而不只是某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

  2.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完善,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逐渐树立“股东实质平等”核心理念,使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更侧重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再次,保障中小股东受侵害时的诉讼便利性。目前我国法律不能保障中小股东的诉讼便利性,诉讼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会计法律的知识欠缺中使小股东很难取得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证券类案件中的“风险代理机制”,即由原告律师垫付诉讼费用,并承担败诉风险。

  最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规定监事和独立董事的连带责任,强化监事和独立董事的责任感,即假设独立董事和监事在监督职责上有重大过失,也必须承担向中小股东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

  3.培育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

  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实施掏空行为,会导致经营业绩直线下滑,继而导致股价下跌,资本市场上具有实力的公司可以通过低价收购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上市公司原大股东一旦失去控制地位,迫于压力,大股东会努力提高公司业绩,减少掏空行为的发生。

  建立经理人市场亦是完善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竞争机制,通过选拨经理人员,经理人员应对全体股东负责,以提高公司价值为己任。经理人员的能力等级和信誉等级直接和所经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公司价值挂钩,如果经理人员由于自身原因或在大股东控制下侵害上-8-

  市公司的利益,则经理人员的评价等级则会下降,影响其职业生涯。基于竞争的压力,理性的经理人会选择恪职尽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大股东掏空行为。

  结

  语

  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运用财务分析指标揭示大股东掏空对公司业绩的危害,建立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综上所述,我国目前不具备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健全的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得到根治,大股东掏空行为在未来很长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并研究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行为,适时地推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并有效实施不失为一种有效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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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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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蒋东生.内部人控制与公司的股利政策——基于宇通客车的案例分析.《管理世界》2009(4)

  [3]郑建明,范黎波,朱媚.关联担保、隧道效应与公司价值.《中国工业经济》2007(5)

  [4]陈信元,陈冬华,时旭.公司治理与现金股利:基于佛山照明的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3(8)

  [5]徐菁,黄珺.大股东控制权收益的分享与控制机制研究.《会计研究》2009(8)

  [6]辛立国,易茂安.大股东控制、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

  [7]陈旭,熊小舟.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9(21)

  [8]张杰.大股东治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研究.《财会通讯·综合(下)》2009(8)

  [9]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4(12)

  [10]李维安.《公司治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0-

篇三:被掏空企业有什么治理缺陷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掏空与支持行为分析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

  从理论上说,当股东所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1%以上,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使得利益产生倾向的绝对控股股东。然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际上都把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强弱作为衡量大股东的标准,即对公司决策,公司财产等方面发挥大股东的地位优势起到控制作用。

  行使控制权一般表现在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实施控制以及这种控制行为的持续性这两个方面。具有控制权的相对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二、我国上市控股股东的形成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通过发起或者募集两种方式设立。大股东主要的形成方式是⑴原企业的股本投入是其资产,联系其他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原企业存续并成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这一方式运用的最为广泛。⑵企业通过改制变为上市公司,而大股东就是改制企业投资者。大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营部门采用这种方式。⑶民营资本主要采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成为大股东。

  三、控股股东掏空与支持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掏空行为

  掏空的的最初定义是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公司的利润和资产进行转移,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占的行为。掏空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大股东增加自身在公司的股权份额而并不转移资产。二是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直接的偷窃和舞弊或者签订的各种合同等的自我交易从公司转移资源。某种程度上来看,掏空和侵占的概念类似,掏空行为也将包括侵占行为。

  (二)支持行为

  通过研究得出,大股东可能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之时,通过自有的资源对公司进行支持,在此行为中,中小股东也受到了一定

  程度的益得,这就是所谓的支持行为。在我国,没有股权分置改革的时候,大股东为了保证未来可存在的掏空行为的发生机会而更多是希望公司能够继续生存。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更希望上市公司保持好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从而可以分享股价上升而带来的盈利。

  四、控股股东采取支持行为的原因

  (1)支持行为有利于提高股价进而增加控股股东的收益,控股股东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持股权的价值及其资本运作受上市公司股价高低的影响。其表现为:一是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增持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或成本受股价高低的直接影响。因此控股股东必须关注公司股价,且将股价视为重要的决策依据,而不是先前的每股净资产。二是上市公司并购是以股票为支付方式的,收购方控股股东的利益取决于并购双方股价高低的影响;三是定价基础为股价的定向增发价格,将影响作为定向增发对象的控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2)支持行为有利于促使控股股东关注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趋向一同而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使得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价值核心――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的“支持行为”概率增加而“掏空行为”概率下降。控股股东为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股票溢价将会“用手投票”,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和效率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不良行为将受到约束,控股股东资产价值市场化将使其更加关注从公司的发展中受益。所以,控股股东将更偏向于向上市公司投入优质资产,用以提升公司的业绩。

  五、控股股东采取掏空行为的原因

  (一)股权分置改革不彻底

  “隧道挖掘”行为无法通过全流通达到彻底杜绝。虽然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

  对流通股东进行了对价支付,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超强控制依然存在。在后股权分置的条件下,控股股东仍然可能选择“掏空”公司资源的策略。虽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价分置”、“利益分置”等一些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股独大”问题,中小股东仍然无法摆脱控股股东的意志,进行非

  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控股股东为了获取自身利益

  控股股东掌握了信息优势和持股优势地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利益的驱动下为自身攫取利益,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和其他方式的结合。而且控股股东具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能力,相比单纯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来操纵股价,利用盈余管理甚至财务欺诈等方式发布有利于其操纵行为的信息,使用信息操纵与交易操纵相结合的方式来达成其意图,无疑成效更显著且行为更隐蔽。这种内幕交易的背后,必然有诸多潜在因素促使控股股东实现其收益最大化。

  (三)实际股价与公司内在价值存在偏离

  公司实际股价与其内在价值偏离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控股股东采取“隧道挖掘”和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市场保护投资者的环境对控股股东的交易行为也有一定影响。

  六、控股股东支持行为的益处

  上市公司的支持行为可以改善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二级市场股价也相应的水涨船高,从而真正实现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的双赢,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高度一致化以后,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以达到推升二级市场股价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起来。把控股股东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可以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同时,控股股东既增持了股权,也可择机在二级市场减持变现,进退自如。这种运作模式在本质上就是资产证券化,即通过定向增发,控股股东将变现能力较差的土地、厂房等资产转化为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证券资产,从而大大降低了资产出售的交易成本。

  七、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危害

  当前,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已经成为其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远远大于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风险。据资料统计,大多数面临退市危险的上市公司,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控股股东的掏空。因此,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会造成以下危害后果: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抽取了上市公司的资源,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导致了该公司业绩的亏损,而且还招致了公司面临破产的危险。

  严重的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一旦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被揭露,在投资者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大多数投资者会选择抛售股票,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但控股股东掏空问题的存在已经开始危及到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关键的制度化建设阶段,这种现象的存在已经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的秩序,成了阻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大顽疾。倘若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掏空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真正被建立起来,制度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篇四:被掏空企业有什么治理缺陷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研究

  作者:柳迪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使得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动因。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本文列举了“掏空”行为的方式,并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后“掏空”方式的变化,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监管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

  掏空行为

  股权分置改革

  监管建议

  一、引言

  “掏空”(Tunneling)最早是由Johnson等(2000)提出来的,是指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Laporta等(1999)研究发现,现代企业特别是亚洲企业,他们的代理问题主要不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黄智(2010)认为,各个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会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会趋于一致,此种情况激励了股东们有效监督管理层;然而,当股权高度集中时,大股东利用控制权采取“支撑”行为所带来的共同利益小于利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所带来的利益时,他们会理性地采取“掏空”行为。Claessens等(2000)通过数据分析表明,当大股东拥有的控制权超过其现金流权时,会促使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优势来掠夺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还降低了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造成资本市场投融机制的扭曲,削弱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比较特殊,以2005年股份制改革为分割点,股改前我国存在着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权,股改后才逐步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差异。股改前,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股权结构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对立,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改后,股东们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但这并没有消除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而是改变了掏空的行为方式。大股东在减少直接占用公司资源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同时,加大了对二级市场的股价操纵进而牟取暴利。本文以股股份制改革为切入点,探究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本质特征,列举了遏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建议措施。

  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方式

  大股东的掏空方式只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自利性交易。大股东通过自我交易的方式直接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例如资产并购与租赁、转移定价、借款担保等,甚至是通过直接的盗窃和欺诈方式将公司的资产占为己有。二是股权稀释行为。是指大股东在不转移任何资产的情况下,通过稀释其他股东权益的方式达到增加自己利益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不直接侵

篇五:被掏空企业有什么治理缺陷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大股东花式掏空背后的公司治理问题

  作者:张梦宇

  来源:《环球市场》2020年第05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诸如乐视等大股东掏空案件频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并购投资、虚构交易以及违规担保等方式花样掏空上市公司,极大的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因此,本文基于产权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了大股东花式掏空背后的公司治理问题,力求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出建议。通过分析发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问的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配置失衡、对二代受托人的约束不足以及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大股东掏空的根源,通过完善产权制度、优化委托一代理模型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大般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问题。

  关键词:掏空;大股东;公司治理

  一、大股东花式掏空的手段

  当前,大股东掏空卜市公司的手段花样繁多。除了传统的直接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虚构交易、过度分红外,违规担保以及大额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手段也越来常见。本文在进行了多个案例分析后,总结出了目前大股东掏空的七个常见手段:

  (一)直接占用。通常大股東拥有较高的控制权,这使得大股东可以很容易非法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如果公司治理机制不够完善,相关机构对公司监管力度不足,上市公司很容易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直接占用的手法有通过统一银行账户归集资金等直接方式,也有通过预付账款、资金归集、第三方转账、向自然人借款等方式,间接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既包括法律形式上的认定,即大股东、高管及近亲属等,也包括实质上的认定,及与公司大股东关系密切的交易方。同直接占用相比,关联交易能更加隐蔽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近年来,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也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新手段。

  (三)大额并购、投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外投资、并购也成为大股东们上市公司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的新手段。由于商誉存在难以计量的属性,大股东通过并购、投资等方式直接将公司资金转移,随后通过商誉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来进行财务洗澡。目前,这种右石弋往往很难被追责。

  (四)虚构交易。所谓虚构交易,就是虚构企业的购销业务。虚构交易既可以被用来操纵利润,也可以用来转移公司资产。大股东通过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多笔虚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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