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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2 15: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5]26号)、河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冀民[2009]159号)和张家口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张民字[2010]14号)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完善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在全县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金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救助对象的确定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弃婴、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妊娠、生育、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医疗,烧烫伤、骨折等外伤性疾病,在国外和境外就医,国家法律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五、救助方式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主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取消救助起付线的限制,主要救助方式有:日常救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大疾病住院救助等。

(一)日常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弃婴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及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减去丙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补偿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社会互助帮扶等费用,剩余医疗费用按自付部分的50%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弃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剩余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弃婴需手术的除外)。

(三)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中患慢性病(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Ⅲ期、肺气肿、血友病、癫痫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可享受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按200元的定额标准发放门诊医疗救助金。

(四)重大疾病救助。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必须符合以下病种: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及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减去丙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补偿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社会互助帮扶等费用,剩余医疗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自付部分的60%救助;对特殊困难家庭按自付部分的30%救助以上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弃婴和孤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剩余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弃婴需手术的除外)。

凡尿毒症透析和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予以医疗救助。

以上所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五)医疗减免救助。县级医院要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诊疗费用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六)医疗救助时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当年结算制度,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结算单在当年的1210日前给予医疗救助,1210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单结转到下年度结算,且必须在结算单填单日期后3个月内结算,逾期不再给予办理医疗救助。

(七)县外就诊。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在县外就诊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剩余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六、救助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患者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口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城镇低收入认定证明,农村生活困难证明;

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5、医院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6、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赔付的原始结算单;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弃婴在县内入院治疗,需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一同办理住院及出院手续。

(三)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定点医院应如实填写《涿鹿县城乡居

民医疗救助证》,对因未填或漏填救助金额等导致救助金额超出年封顶线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乡镇民政办实行直接打卡社会化发放,至少每季度发放一次。

七、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二)上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对城乡医疗救助的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组织与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县财政局要根据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的救助方案及时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七)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将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等资料立卷归档。

九、法律责任

(一)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办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医疗救助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给予医疗救助的,或者对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而同意给予医疗救助的;

2、擅自变更、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医疗救助金。

(四)拒绝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由纪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从201611日起施行,涿鹿县人民政府201499日下发的《涿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涿政字[2014]47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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