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阳原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阳原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业务股(含中心,下同)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股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股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法规股审理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在业务股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股后进行。(业务股的复核意见的格式见附件1—1)
第七条 法规股收到业务股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制审计项目审理受理单。(审理受理单见附件2—2)
审理人员在3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股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规股应当通知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第八条 业务股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股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
(二)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七)业务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八)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九)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法规股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法规股,法规股视情况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会的;
(二)局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第十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主管法规工作的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审理会议一般由主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主持,审理人员和法规股股长参加。必要时,可以吸收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有关人员、其他业务科相关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等复杂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理后,审理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记录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股确认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4)
第十六条 法规股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分管业务科的局领导,同时将审理意见书报送局长备案。其它审计项目资料及时退回业部门。
第十七条 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由业务股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领导签发后,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条 法规股应当将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存入审理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