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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22 09: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暂行办法根据宣化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宣区发〔2013〕1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暂行办法(完整)


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制度的暂行办法


根据宣化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宣区发〔2013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合理分权、科学制权,切实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严格落实区委、区政府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农委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四项工作,以上工作要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对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二)“末位表态”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二、实施办法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区农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农委的干部人事工作。股级干部的提拔任用要严格按照相关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及人员调入、调出,由业务主管领导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审核,经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农委的财务审批工作。农委各科室的费用支出,由承办的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财政预算内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或财政预算外的支出,要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项目建设。各主管主任、部长负责本分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有建设工程项目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指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各主管主任、部长负责本分管部门项目建设中的物资采购工作;日常办公用品、物资采购,由科室提出采购计划,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科室提出采购计划,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经分管物资采购领导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一律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五)“末位表态”程序。事前告知: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充分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主要负责人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末位表态:主要负责人要综合集体意见做出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对陈述意见、决策意见要详细、如实进行会议记录,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三、实施要求

(一)严格遵守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 出决定。

(二)明确分管领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名,经班子集体研究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主要负责人做为“第一责任人”要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分管领导正确履行职责。

(三)接受民主监督。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对工作运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分工确定的分管副职,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教育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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